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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如何提高服务链条

发布时间:2022-09-09 16:56:26

⑴ 保险服务创新的途径

一、互联网保险创新的现状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2015年年初发布的《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显示,针对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分类,人身险公司有44家,财产险公司有16家,总体占全行业133家产寿险公司的45%。包括中国人保财险、泰康人寿、平安人寿、太平洋保险、天安财险等在内的多家险企已率先在线上跑马圈地,中国保险公司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已全面到来。
首先在监管层面,上个月,酝酿已久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终于由中国保监会发布,这标志着中国互联网保险业务基础监管规范的形成。《办法》以鼓励创新、防范风险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基本思路,从经营条件、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的基本规则;规定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负责;强化了经营主体履行信息披露和告知义务的内容和方式,着力解决互联网自主交易中可能存在的信息不透明、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以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其次在保险主体方面,早在2013年,中国人保就推出“掌上人保”,并号称是指尖上的保险;去年,以“理赔简单,就在天安”为口号的天安财险“车易赔”APP在全国上线;随后,“中国太保”“大地通保”、“泰康在线”等保险在线服务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可见,拼服务、拼体验已经成为各家保险主体竞争的主要方向。同时,各家保险公司在立足保险本身的同时,从渠道上也不断向外围延伸,分别与P2P平台、信用保证机构等开展不同程度的合作。以下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从服务创新、技术创新、渠道创新等三个方面对2014年60家提供互联网服务的产、寿险公司进行评价后的前15名榜单:
二、互联网保险创新背后的风险
应该说基于提升客户体验的互联网保险创新,方向是对的。互联网保险作为一个新兴的领域,发展空间巨大,但同时互联网保险创新也带来一系列风险和问题。从目前已经暴露的风险来看,主要包括保险产品创新异位、消费者投诉急剧增加、消费者道德风险敞口扩大、风险评估和控制不到位等。
(一)保险产品创新异位
自2013年底由“三马”投资的众安在线成立以来,带动了中国各大保险主体在保险产品上的创新热潮。盗刷险、高温险、退货险、喝麻险、世界杯足球流氓险等创新险种不断涌现,寿险公司也相继推出求关爱、爱升级、救生圈等所谓的基于微信平台的“扔捞”产品,名字一个比一个花哨,其中,不乏一些险种初具规模,但更多的是为创新而创新。如世界杯足球流氓险从头到尾就没卖出几份,导致本来就比较便宜的3元/份,到后期直接降价到1分钱/份,变成了一个十足的噱头。更有甚者,开发出雾霾险、赏月险、摇号险等,严重脱离保险的本质。
(二)消费者投诉急剧增加
据保监会近日公布的《关于2015年上半年保险消费者投诉情况的通报》显示,2015年上半年,中国保监会12378投诉维权热线全国转人工呼入总量157544件,同比上升40.24%。而其中,捆绑销售互联网产品的投诉占据一定比例,究其原因,很多保险主体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迅速,但管理和服务能力严重不足,片面注重销售前端网络化,后台运营管理却仍是传统思维,前端和后台不配套,买时容易退时难,从而导致消费者投诉。
(三)消费者道德风险敞口扩大
目前,各家保险主体在理赔服务上基本上都推出了简易赔付,即保险公司对于一定金额以下(2000-10000元不等)的保险事故实行简易赔付,消费者通过保险公司自己推出的APP平台,或拍照、或视频,将事故现场信息传输到保险公司后台,保险公司审核确认后立刻赔付,全程一般在5分钟左右时间完成。应该说这种做法极大地简化了理赔程序,缩短了理赔时间,方便了消费者。但是,客观地讲,我们也不得不面对当下国内的基本现状,国民的平均道德水准有待提高,修理厂、4S店有组织地批量造假,保险欺诈层出不穷,这些无疑都将保险公司的风险敞口无限扩大。
(四)风险评估和管理不到位
保险从本质上是风险转移的安排,应该有可量化的数据支撑,目前,很多产品的创新,缺少基本的费率厘定、成本测算等程序。同时,保险讲究的是大数法则,如果一款产品不能具备一定规模,赔付水平就会极不稳定,风险管理也就无从谈起。
三、互联网保险创新的风险管理
(一)保险产品创新:回归本质
保险,在法律和经济学意义上,是一种风险管理方式。因此,保险产品创新的基本原则和底线是创新的产品具有风险管理的可能性,即通过经验的积累和有效的管理措施能够降低保险标的风险。这也就是一般情况下地震、飓风等不可抗力不列入保险范围的根本原因,因为到目前为止,人类还无法通过自身的行为影响上述事件的发生。反观现在的保险产品创新,雾霾险也好,赏月险也罢,甚至是高温险,基本上都突破了上述这一基本原则。
之所以会出现现在这种情况,我想主要有两个方面原因,一是保险本身,在目前的保险市场上,规模产品的同质性非常严重,基本相同的条款,基本相同的费率,基本相同的服务,在这种情况下,产品创新的目标已经不再是客户的“需求”,而是客户的“眼球”。记得若干年前,有一个保险公司开发了一个险种叫“酒驾险”,从始至终没卖出一份保单,但公司从上到下都非常开心,因为这个产品在当时引起了包括新闻媒体、监管部门、同业公司以及消费者的极大关注,很好地提高了公司的知名度。二是与目前整个社会的大环境有关,当下,从集体到个体,在物质和经济的指挥下,每一个社会组织和细胞都在极力获取尽量多的资源,而忽视了资源本身的效用和价值。正像有一句话所说,走着,走着,忘记了出发的目的。
(二)保险风险管理:大数据为器
1.大数据在费率厘定中的应用。保单的费率设定是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源头,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主要目的是使设定的费率对应于投保人的风险等级,风险越小,费率越低,尽量做到公平。确定费率较为关键的问题就是找出“影响赔付支出的风险因素或变量”,其实生命表就是“影响赔付支出的风险因素或变量”之一年龄的一个分类。再如,在车险定价中城市交通的拥挤程度、驾驶员的年龄、驾龄、性别、汽车的新旧程度等都可能是“影响赔付支出的风险因素或变量”,而这些因素或变量就是可以通过大量数据分析和处理来确定。
2.大数据在风险评估中的应用。在大数据时代,风险评估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公司的历史数据、行业的历史数据,无论是风险特征的描述还是数据资源的获取都更加便利。首先在占据财产险市场70%以上份额的车险领域,保险公司可以获取三个层级数据来支撑风险评估,第一层级是核心层,包括公司和行业数据,第二层级是紧密层,包括车型、汽车零整比、二手车等数据;第三层级是外围移动层,包括利用车载传感设备收集驾驶员行为数据等。同时,对于保险公司的精算师来讲,更多、更广的数据获取,可以更精确地识别个体对象的潜在风险,建立更加有效的数据模型,不断改善和提高精算的精准程度,以帮助判断和评估风险以及风险准备金。
3.大数据在反理赔欺诈中的应用。在确保数据资源的情况下,通过完整的、多样化的数据(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部保单及理赔历史记录、行业数据、征信记录、公共社交网络数据、犯罪记录等),辅之以有效的算法和模型,来识别理赔中可能的欺诈模式、理赔人潜在的欺诈行为以及可能存在的欺诈链条,应该是未来反理赔欺诈的主要方向。而对于整个中国保险行业来讲,尽快建立起一套行业级的保险数据信息平台,是反理赔欺诈的关键。目前,上海、江苏等省市已经实现理赔信息数据共享,在这些地区反理赔欺诈行为的成效明显提高。
4.大数据在保险行业风险管理中应用之核心—数据整合。目前保险公司的数据有行业平台的同业数据、前端客户APP导入(或现场出单)数据,中端中介、渠道、理赔、呼叫数据,后端财务收付数据,另外,还有定价系统的汽车零配件数据、人事系统的人员数据、稽核审计风控系统的风控数据等,种类繁多和庞杂,因此,急需建立大数据平台进行数据整合,统一数据存储和传递标准,并将不同系统进行数据打通,再根据不同需要进行数据挖掘。
(三)保险风险控制:新技术应用
未来,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将成为保险行业风险控制的主要途径。在承保环节,基于大数据基础的数据分析技术将在第一时间立体呈现保险标的各项数据和特征,为承保决策和政策提供第一手资料,从源头控制风险。在理赔环节,新技术、新设备同样将被广泛应用。在车辆保险领域,通过装载在车上的无线电子设备,运用通讯网络,实现对车辆、道路以及行车驾驶员进行静、动态信息提取和行为记录,从而监督行车驾驶员人的行为风险和道德风险,并进行出险前预防、出险中响应和出险后处理,从而使保险事故管理变被动为主动,降低理赔成本。在人寿保险领域,利用能够实时监控人体健康情况的可穿戴设备,来获取和细分不同群体、不同年龄的人体健康和生死概率,并适时向客户提供饮食、健身等方面的建议,从而降低投保人的医疗费用。在家庭财产险领域,通过智能家居系统对住宅进行远程监控并及时发现和缓解风险,当家中发生煤气泄漏或水管爆裂,可自动关掉阀门,从而减轻损失等。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要有与之相对应的配套管理措施,互联网保险创新也不例外。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互联网保险创新都将在路上,基于互联网保险创新的风险管理也必将亦步亦趋,紧紧跟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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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保监会提出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关于保险业深入贯彻医改意见积极参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
保监发〔2009〕71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以下简称《医改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了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提出了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保险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现就保险业深入贯彻《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精神,积极参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医改新形势下积极参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有助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医改意见》提出“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其他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商业健康保险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充分发挥保险业运行高效、保障灵活、服务全面的专业优势,积极参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有助于创新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机制,丰富保障层次,提高保障水平。
(二)有助于满足多样化健康保障需求。保障和改善民生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民群众对提高健康保障水平有了更高要求。积极发展医疗保险、疾病保险、护理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可以减轻个人在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医疗费用、疾病损失费用和护理保健费用等负担,满足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
(三)有助于促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健康保险是保险业发展的重要领域之一。《医改意见》提出“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拓宽了商业健康保险的业务领域,为商业健康保险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保险业应抓住这个关键的发展机遇期,通过不断的努力和探索,把商业健康保险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促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满足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
(四)进一步丰富健康保险产品体系。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在保险责任、保险费率、支付方式和服务内容等方面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选择。大力发展各类医疗保险和疾病保险,加大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产品研发力度,设计适应人口老龄化需要的护理保险产品,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多样化的健康保障服务。
(五)大力发展基本医疗保障补充保险。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保障对象和保障范围的变化,开发与之相衔接的补充医疗保险产品,与基本医疗保障形成良性互补,满足人民群众更高层次的健康保障需求。积极为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提供经办管理服务。探索开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充保险。
三、积极参与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完善管办分离的运行模式
(六)争取政府支持。适应基本医疗保障统筹层次提高、城乡一体化和经办资源整合的发展趋势,具备条件的保险公司要主动向政府宣传商业保险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介绍商业保险经办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机制优势、技术优势、服务优势和成本效率优势,争取政府支持,积极稳妥参与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
(七)完善经办管理模式。经办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以委托管理模式为主,主要提供方案设计、咨询建议、委托基金管理、医疗服务调查、医疗费用审核、医疗费用报销支付、健康管理等服务,不承担保障基金盈亏风险。保险公司应和政府签订委托管理合同,明确权利义务,根据服务内容,合理确定管理费用,并逐步探索建立市场化的管理费率形成和调整机制。委托管理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障政策。
在条件具备、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可以探索以保险合同方式经办基本医疗保障服务。以保险合同模式经办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障责任,切实维护参保人利益。
(八)提高经办管理水平。保险公司要不断完善管理服务制度和流程,建立标准化的经办管理服务规范。逐步搭建布局合理、服务优质、管理规范的医疗服务网络,提升服务便捷性,确保经办管理服务质量。
(九)符合经办条件。保险公司参与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建立单独核算制度;二是建立专门的核保、理赔制度;三是建立健康保险数据管理制度;四是总公司书面同意,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五是在拟参与的地区设有分支机构,内控较为严密,服务能力较强;六是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精算人员、核保人员、核赔人员,及专职经办管理服务人员;七是具有功能完整、相对独立、安全高效的信息管理系统,能够与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对接;八是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积极探索参与医疗服务体系建设
(十)探索健康管理服务模式。鼓励探索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结合的综合保障服务模式,逐步实现健康维护、诊疗活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管理。积极推行健康教育、健康咨询、慢性病管理等服务,提高民众健康意识,改善生活方式,预防疾病发生发展。创造条件建立客户健康档案,通过多种途径与医疗机构实现客户健康档案和诊疗信息的共享。积极探索与医疗机构风险分担、利益共享的经营模式。
(十一)发展医疗执业保险。积极发展医疗意外伤害保险、执业医师责任保险、医疗机构责任保险等多种医疗执业保险,利用保险机制化解医疗风险,减少医疗纠纷,促进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
(十二)探索投资医疗机构。根据《医改意见》有关精神,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探索参与公立医院改制,投资医疗机构,促进保险业与医疗服务产业优势互补。支持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等相关保险机构先行探索。
五、加强管理,不断提高保险业健康保障服务能力
(十三)加强专业建设。创新经营管理,完善健康保险单独核算制度、精算制度、风险管理制度、核保制度、理赔制度和数据管理制度,加大投入,推进健康保险专业化发展。
(十四)强化风险管控。保险公司应积极参加各地医疗服务监督组织。探索建立保险行业定点医院管理制度、医疗机构谈判机制和多种有效的付费机制,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的制约作用。通过采用提高报销比例、增加服务内容等方式,引导客户在定点医院就医,强化医疗费用控制,防范不合理赔付风险。
(十五)推进信息系统建设。按照健康保险经营管理特点,建立功能完整,相对独立的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与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的对接。建立健全疾病发生率、医疗费用等基础数据库。大力推进信息系统的数据处理和统计分析功能,提高健康保险业务数据分析能力,实现对健康保险业务信息深度利用。
(十六)培养专业人才。加强健康保险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特别是要进一步加强精算、核保、理赔、健康管理人才的培养。完善培训体系,提升健康保险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
六、加强指导和监管,促进健康保障规范发展
(十七)加强监管,促进规范发展。加强市场行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执行《保险法》及《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强化健康保险产品监管和销售过程监管,防范销售误导风险,全面落实人身保险业务服务规范,努力解决健康保险销售、承保、理赔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优化理赔流程,简化理赔手续,提高理赔时效,鼓励保险公司逐步为客户提供实时结算服务,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扎实推进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持续开展内控评价,督促保险公司建立规范经营的长效机制。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加强健康保险经营规律研究,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保障和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十八)加强对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的指导和管理。保险公司参与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应自觉接受医疗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机关的监督指导。建立健全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的事前备案、退出报告和定期报告制度。保险公司参与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应提前向当地保监局备案;退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应征得委托方同意,做好移交等善后工作,并提前向保监局报告,说明退出原因、退出程序、遗留问题处理以及相关情况;每年1月和7月20日之前,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分别向保监会和当地保监局报送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运行情况报告。
加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过程监管,确保受托管理基金安全,服务规范,制度落实到位。鼓励公平竞争,防范不计成本和后果的短期行为。加强与医疗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合作,建立定期沟通、责任明确、各有侧重、互为补充的合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保护参保人合法权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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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税优健康险试点下月推广至全国是怎么回事

看上去很优惠的税优险,试点一年多后即将在全国实施。不久前,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联合发布通知,明确自今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

细分市场,延伸服务,把减税做在前面

提升产品研发能力,延伸服务链条,打造核心竞争力,是保险公司的当务之急。

“首先得细分市场、细化条款,改变目前产品同质化的问题。”人保健康团险部总经理李蕴红认为,保险公司需要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对既往病症筛选、核保手段要提升,以区分保额。此外,对医院过度检查、用药,以及挂床治疗等行为还应加强管理,有效管控医保资金的跑冒滴漏,把资金用在提高保障上。“还要着眼于大健康管理,延伸服务链条,比如开通三甲医院绿色就诊通道,建立名医师的就医咨询网络,在中心城市建立健康管理中心,提供二次诊疗、远程会诊、海外就医服务等。”

另一方面,对免税流程也需要重新设计。目前在很多地方,基层地税局对个人购买健康险的退税还没有落到实处。“保险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完全可以利用互联网技术,把减税做在前面,让投保者少跑腿。比如保险监管部门统一管理税优健康险的保单编号,打上条形码,然后跟税务部门数据库联网,消费者在手机上扫码,税务部门就能根据保额、收入算出免税额,然后把款打到个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上。”宋福兴认为,甚至可以让保险公司直接出售免税保单。“当然,这需要税务部门和保险公司加强合作,对保单数量与销售额度严加管理,防止有些公司利用假保单从税收部门骗‘返税’。”

减轻大家的医疗负担,确实是一个好事情,全民应该重视这个问题。

⑷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3号《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健康保险的发展,规范健康保险的经营行为,保护健康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人民群众健康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健康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健康原因或者医疗行为的发生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以及医疗意外保险等。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被保险人的医疗、康复等提供保障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疾病保险,是指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时,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护理保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被保险人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提供保障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医疗意外保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发生不能归责于医疗机构、医护人员责任的医疗损害,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的保险。
第三条 健康保险是国家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健康保险的保障属性,鼓励保险公司遵循审慎、稳健原则,不断丰富健康保险产品,改进健康保险服务,扩大健康保险覆盖面,并通过有效管理和市场竞争降低健康保险价格和经营成本,提升保障水平。
第四条 健康保险按照保险期限分为长期健康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
长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超过一年或者保险期间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
长期护理保险保险期间不得低于5年。
短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以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
保证续保条款,是指在前一保险期间届满前,投保人提出续保申请,保险公司必须按照原条款和约定费率继续承保的合同约定。
第五条 医疗保险按照保险金的给付性质分为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
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是指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支出,按照约定的标准确定保险金数额的医疗保险。
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是指按照约定的数额给付保险金的医疗保险。
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给付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金额。
第六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保险公司开展的与健康保险相关的政策性保险业务,除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保险公司开展不承担保险风险的委托管理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健康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经银保监会批准,可以经营健康保险业务。
前款规定以外的保险公司,经银保监会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
第九条 除健康保险公司外,保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业务应当成立专门健康保险事业部。健康保险事业部应当持续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立健康保险业务单独核算制度;
(二)建立健康保险精算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康保险核保制度和理赔制度;
(四)建立健康保险数据管理与信息披露制度;
(五)建立功能完整、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六)配备具有健康保险专业知识的精算人员、核保人员、核赔人员和医学教育背景的管理人员;
(七)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对从事健康保险的核保、理赔以及销售等工作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保险专业培训。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隐私保护,建立健康保险客户信息管理和保密制度。
第三章 产品管理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拟定健康保险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按照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报送审批或者备案。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健康保险产品在产品设计、赔付率等方面应当遵循相关政策和监管要求。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拟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包含两种以上健康保障责任的,应当由总精算师按照一般精算原理判断主要责任,并根据主要责任确定产品类型。
第十四条 医疗意外保险和长期疾病保险产品可以包含死亡保险责任。长期疾病保险的死亡给付金额不得高于疾病最高给付金额。其他健康保险产品不得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因疾病引发的死亡保险责任除外。
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产品不得包含生存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 长期健康保险产品应当设置合同犹豫期,并在保险条款中列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长期健康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不得少于15天。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审批或者备案的产品费率销售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
第十七条 除家族遗传病史之外,保险公司不得基于被保险人其他遗传信息、基因检测资料进行区别定价。
第十八条 短期团体健康保险产品可以对产品参数进行调整。
产品参数,是指保险产品条款中根据投保团体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调整的保险金额、起付金额、给付比例、除外责任、责任等待期等事项。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将产品参数可调的短期团体健康保险产品报送审批或者备案时,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含产品参数调整办法,并由总精算师遵循审慎原则签字确认。
保险公司销售产品参数可调的短期团体健康保险产品,应当根据产品参数调整办法、自身风险管理水平和投保团体的风险情况计算相应的保险费率,且产品参数的调整不得改变费率计算方法以及费率计算需要的基础数据。
保险公司销售产品参数可调的短期团体健康保险产品,如需改变费率计算方法或者费率计算需要的基础数据的,应当将该产品重新报送审批或者备案。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产品中约定对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进行费率调整,并明确注明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
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费率调整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触发条件应当客观且能普遍适用,并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应当明确约定保证续保条款的生效时间。
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不得约定在续保时保险公司有减少保险责任和增加责任免除范围的权利。
保险公司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报送审批或者备案的,应当在产品精算报告中说明保证续保的定价处理方法和责任准备金计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拟定医疗保险产品条款,应当尊重被保险人接受合理医疗服务的权利,不得在条款中设置不合理的或者违背一般医学标准的要求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
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设计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必须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等不同情况,在保险条款、费率或者赔付金额等方面予以区别对待。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同时拥有多份有效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保险单的,可以自主决定理赔申请顺序。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可以同投保人约定,以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机构中进行医疗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应当遵循方便被保险人、合理管理医疗成本的原则,引导被保险人合理使用医疗资源、节省医疗费用支出,并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二十七条 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护理保险产品的等待期不得超过180天。
第二十八条 医疗保险产品可以在定价、赔付条件、保障范围等方面对贫困人口适当倾斜,并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
第二十九条 护理保险产品在保险期间届满前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应当以被保险人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条件。
第三十条 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医疗保险产品,对新药品、新医疗器械和新诊疗方法在医疗服务中的应用支出进行保障。
第三十一条 鼓励保险公司采用大数据等新技术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对于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健康保险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可以借助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对被保险人的数字化理赔材料进行审核,简化理赔流程,提升服务效率。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健康保险产品实际赔付经验,对产品定价进行回溯、分析,及时修订新销售的健康保险产品费率,并按照银保监会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第三十三条 鼓励保险公司提供创新型健康保险产品,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开发的创新型健康保险产品应当符合《保险法》和保险基本原理,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银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
第四章 销售管理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当严格执行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第三十六条 经过审批或者备案的健康保险产品,除法定理由和条款另有约定外,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提供。
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不得强制搭配其他产品销售。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不得委托医疗机构或者医护人员销售健康保险产品。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不得非法搜集、获取被保险人除家族遗传病史之外的遗传信息、基因检测资料;也不得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上述信息。
保险公司不得以被保险人家族遗传病史之外的遗传信息、基因检测资料作为核保条件。
第三十九条 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等形式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下列事项作出明确告知,并由投保人确认:
(一)保险责任;
(二)保险责任的减轻或者免除;
(三)保险责任等待期;
(四)保险合同犹豫期以及投保人相关权利义务;
(五)是否提供保证续保以及续保有效时间;
(六)理赔程序以及理赔文件要求;
(七)组合式健康保险产品中各产品的保险期间;
(八)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告知事项。
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不得夸大保险保障范围,不得隐瞒责任免除,不得误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就保险条款中的保险、医疗和疾病等专业术语提出询问的,保险公司应当用清晰易懂的语言进行解释。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销售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应当向投保人询问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情况,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未如实告知的法律后果,并做好相关记录。
保险公司不得诱导投保人为同一被保险人重复购买保障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
第四十二条 保险公司销售医疗保险,应当向投保人告知约定医疗机构的名单或者资质要求,并提供查询服务。
保险公司调整约定医疗机构的,应当及时通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
第四十三条 保险公司以附加险形式销售无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的,附加险的保险期限不得小于主险保险期限。
第四十四条 保险公司销售长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在犹豫期内对投保人进行回访。
保险公司在回访中发现投保人被误导的,应当做好解释工作,并明确告知投保人有依法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 保险公司承保团体健康保险,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等形式告知每个被保险人其参保情况以及相关权益。
第四十六条 投保人解除团体健康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要求投保人提供已通知被保险人退保的有效证明,并按照银保监会有关团体保险退保的规定将退保金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原投保资金汇入路径退至投保人缴费账户或者其他账户。
第五章 准备金评估
第四十七条 经营健康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提交上一年度的精算报告或者准备金评估报告。
第四十八条 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并已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尚未结案的赔案,保险公司应当提取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保险公司应当采取逐案估计法、案均赔款法等合理的方法谨慎提取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保险公司如果采取逐案估计法之外的精算方法计提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应当详细报告该方法的基础数据、参数设定和估计方法,并说明基础数据来源、数据质量以及准备金计算结果的可靠性。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不能确认估计方法的可靠性或者相关业务的经验数据不足3年的,应当按照已经提出的索赔金额提取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第四十九条 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公司应当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险种的风险性质和经验数据等因素,至少采用链梯法、案均赔款法、准备金进展法、B-F法、赔付率法中的两种方法评估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并选取评估结果的最大值确定最佳估计值。
保险公司应当详细报告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基础数据、计算方法和参数设定,并说明基础数据来源、数据质量以及准备金计算结果的可靠性。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判断数据基础不能确保计算结果的可靠性,或者相关业务的经验数据不足3年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该会计年度实际赔款支出的10%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第五十条 对于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短期健康保险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可以采用下列方法之一:
(一)二十四分之一毛保费法(以月为基础计提);
(二)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毛保费法(以天为基础计提);
(三)根据风险分布状况可以采用其他更为谨慎、合理的方法,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得低于方法(一)和(二)所得结果的较小者。
第五十一条 短期健康保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金额应当不低于下列两者中较大者:
(一)预期未来发生的赔款与费用扣除相关投资收入之后的余额;
(二)在责任准备金评估日假设所有保单退保时的退保金额。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足的,应当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用于弥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前款两项中较大者之间的差额。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准备金为业务相关报告责任准备金,财务报告责任准备金、偿付能力报告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按照财政部和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长期健康保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办法应当按照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再保前、再保后分别向银保监会报告准备金提取结果。
第六章 健康管理服务与合作
第五十五条 保险公司可以将健康保险产品与健康管理服务相结合,提供健康风险评估和干预、疾病预防、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养生保健等服务,降低健康风险,减少疾病损失。
第五十六条 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的,有关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可以在保险合同条款中列明,也可以另行签订健康管理服务合同。
第五十七条 健康保险产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其分摊的成本不得超过净保险费的20%。
超出以上限额的服务,应当单独定价,不计入保险费,并在合同中明示健康管理服务价格。
第五十八条 保险公司经营医疗保险,应当加强与医疗机构、健康管理机构、康复服务机构等合作,为被保险人提供优质、方便的医疗服务。
保险公司经营医疗保险,应当按照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监督被保险人医疗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加强医疗费用支出合理性和必要性管理。
第五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发挥健康保险费率调节机制对医疗费用和风险管控的作用,降低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支出。
第六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发挥作为医患关系第三方的作用,帮助缓解医患信息不对称,促进解决医患矛盾纠纷。
第六十一条 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健康管理机构之间的合作,不得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充分保障客户隐私和数据安全,依据服务范围和服务对象与医疗机构、基本医保部门等进行必要的信息互联和数据共享。
第七章 再保险管理
第六十三条 保险公司办理健康保险再保险业务,应当遵守《保险法》和银保监会有关再保险业务管理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办理健康保险再保险分入业务,再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除外。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保险公司从业人员、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相互保险组织经营健康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六十八条 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销售健康保险产品适用本办法。
第六十九条 通过银行、邮政等渠道销售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遵守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七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8月7日发布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 年第8号)同时废止。

⑸ 保险公司如何提高客户服务水平

,占领更多的市场和实现更大盈利,已成为我国财产险公司面临的严峻挑战。财产险公司要实现“速度、效益、诚信、规范”的同步发展,就要进一步提升车险经营管理能力,在市场高度转型的非常时期对车险业务的发展思路和模式不断进行探索和创新。要紧紧抓住业务发展这一要务,从销售能力、承保质量、理赔管理、客户服务、品牌宣传的关键环节,充分提高资源整合力度,提升渠道拓展和维系客户的能力,抓好续保业务、新车市场和竞回业务,借助差异化、数据化、精细化、效益化的经营管理模式,确保公司在车险市场的主导地位。树立效益意识、服务意识在“十二五”的开局之年,实现车险有效益发展目标,持续深入推进科学发展,必须始终坚持正确的经营理念,将增效益与防风险紧密结合,真正将效益观念融会贯通到经营发展的各个方面,真正将依法合规经营作为各项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必须始终坚持夯实基础,从数据真实性抓起,从流程有效控制抓起,狠抓薄弱环节,不断夯实经营发展基础;必须始终坚持在发展中调整,在调整中发展,以有效益发展为核心,不断推动思想观念的调整、业务结构的调整、发展方式的调整、经营模式的调整,实现全方位的科学发展;必须始终坚持改革创新的精神,善于推陈出新,敢于除旧布新,在新问题中探索新方法,从新形势中捕捉新机遇,在新要求中谋划新思路,破除旧观念,实事求是;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和加强队伍建设和人员素质的提升,依靠和发挥干部员工队伍的团结和智慧,建设和谐奋进的企业文化,形成上下同欲的愿景凝聚,不断树立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增强团结向上的内部合力。以数据指导管理,强化管控措施,真正提升车险管理水平。以数据分析作为车险管理的基础和决策的依据去指导经营,为车险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证。通过对不同使用性质的车辆进行分析,守住盈亏临界点底线,确定比较合理的机动车收费标准,坚持使各车型收费水平处于盈利状态。在客户群划分上,坚持做到承保前查验车辆出险记录,对客户实行分级管理,采取差异化承保政策,稳定优质业务,剔除垃圾客户。同时,通过赔付率N、O、C指标,对经营状况进行逐月分析、重点监控,对出现经营问题的单位及时提出警示报告,促使其有针对性地采取管控措施,扭转不利局面。把好承保质量的“关口”从目前看,承保质量不高是影响车险效益的主要问题,而费率又是决定承保质量的核心。一是要根据各客户群体的赔付率情况,将优惠比例和赔付情况挂钩,承保前按照车辆优惠比例进行查验,坚决剔除连续严重亏损的业务。对高赔付的业务限制优惠条件,通过统一承保政策,防止劣质业务在基层单位之间来回“搬家”;二是在险种、车型、保额、限额等方面进一步调整细化。如可根据车辆运输路线或承运货物情况附加承保条件,最大限度地控制承保风险,确保业务有效益;三是进一步做好车险综合数据管理系统的应用,应结合经营数据分析和市场变化情况,及时制定整改措施、调整承保政策,把数据分析作为决策的依据。提升理赔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理赔管理是控制成本和提高服务水平的关键环节,业务发展是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理赔管理应以业务发展为中心、以“准确、合理、快速”的理赔服务为宗旨。市场竞争越激烈,越要求保险公司更好地做好理赔工作。具体做法上,把打击假赔案、治理超额赔付、降低理赔费用、提升理赔服务作为工作重点,以准确、合理、快速为工作目标,提升整体理赔服务水平。产品必须要有销售渠道,而高效能、低成本的直销渠道是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也是公司正常经营的基础。在当前形势下,必须坚持以“直销为主、代理为辅”的原则发展车险业务。加大直销力度,尤其是各级经营单位领导的直接公关力度,直接掌握客户资源,逐步把大客户资源统一在其直接管理范围内,这样,既稳定了客户关系,又减少了中间环节的费用投入,为公司的可持续快速发展奠定了基础。有了稳定的基础,才有能力去拓展更多的营销渠道,更好地促进业务发展。对于代理业务,要始终坚持诚信合作的原则和有效益合作的原则;重要业务做到知根知底,把握好业务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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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如何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一、服务实体经济,提高政治站位,助力共同富裕。
保险资金具备期限长、规模大的优势,可有效服务实体经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服务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通过投资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保险资金的注入可为欠发达区域的经济发展禀赋提供大量就业岗位,提升欠发达区域的经济发展禀赋。保险资金还可投资扶持科创产业,向新能源、半导体芯片、医养健等战略新兴产业投入重金。其资金的长期性优势可成为筑牢新经济发展增量的压舱石,助力社会的共同富裕。
二、优化产品供给,以客户为中心,创造与提升价值。
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和家庭小型化发展趋势明显,对养老和医疗保障体制提出了严峻挑战。通过产品供给的优化与创新,商业保险为社会公众提供多层次、个性化的养老、健康保险产品和服务,可以减轻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压力。如商业保险公司的养老年金、护理险可为群众的养老提前做好规划,不仅满足其财务需求,还可满足健康服务的需求。另外,保险公司可利用先进的数字化技术,针对客户的个性化需求改善客户体验,让保险产品更通俗易懂、智能投保。精准定价可从客户角度保障不确定风险,提升保障价值。优化产品缴费期限与流程也可推进普惠保险。
三、加强公司管理,守住风险底线,保障消费者权益。
发挥长期主义,加强公司治理,将客户体验的价值链将公司的治理体系、人员文化、产品准入、销售过程、存续期管理相对应制定适当的KPI。加强对公司合规的操作风险管控,守住风险底线,保障消费者权益。加强董事会建设,严格管理股东股权行为,加强高管人员履职管理,对应非现场监管办法的指导,基于各流程环节的关键风险点,由点及面设计全流程实时指标监控体系,支持有全局观的、高频的管理层汇报。安排常规化的以适当性管理为主题的内部自查机制,完善风险管理制度。进一步运用数字化技术提升销售过程的可回溯,在涉及客户操作和客户接触的环节设立神秘人监测暗访机制,从客户角度审查公司在客户风险评测、销售人员沟通和回访的实施情况。

⑺ 保险公司如何运营会更好的提高服务效率和客户感受

当今中国保险市场正在经历深刻变化,对保险企业的后端运营提出越来越大的挑战。从企业外部环境来看,客户行为需求正在发生变化,尤其进入互联网时代,保险消费者对便捷、融合、信息一致化、一体化的服务需求正在逐步增加,挑战保险公司的服务能力。
同时新技术层出不穷,如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这些技术蕴含着巨大的潜力,让企业效率获得进一步提升成为可能,如何有效运用新技术提升企业效能成为企业亟待研究的问题。而从企业内部环境看,受市场与政策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和投资两端的利润正在受到挤压,如何降低成本维持利润决定着企业能否长期存活。而伴随业务规模扩大、业务结构不断调整,企业快速创新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后端运营的工作量和复杂度不断上升,考验着企业的综合运营能力。
总结来说,客户行为的改变,新技术的发展,利润压力与结构调整都对保险公司后端运营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个具有竞争力的保险企业必须拥有卓越的运营能力,实现三大目标:客户体验一致便捷、运营成本效率有效优化、运营质量风险有效防范。
当前全球保险运营转型呈现五大趋势
运营模式解决的是“怎么做”的问题,从界面、交付、到管理。为实现卓越运营的目标,全球保险企业正在积极寻找运营变革的途径,以客户为中心,实现一致化、便捷化、共享化、价值化。目前正经历五方面调整和转变:
1、以客户为中心的端到端视角弥补传统服务范围小、客户理念不足的缺陷
传统企业受制于职能部门与条线、条线与条线间的隔离,客户服务理念格局有限,往往只能提供有限范围内固定的服务,如简单的作业服务和客服。尽管各条线秉持“不出错”的准则,但从全流程角度看,不乏存在断点造成客户体验缺失。
为满足客户需求,提升客户体验,保险公司需要以客户为中心,从原本小范围有限服务,转换为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全盘统筹管理。以全球领先保险集团安联保险为例,通过将原本三条业务条线独立运营的业务条线模式转变为整合前端获客与后端运营的共享协同模式,将三大业务条线融合并配套建立客户统筹管理机制,最终实现向端到端的客户视角的转型。在此过程中,该企业建立起一套由客户需求牵引服务的机制,包括建立客户需求聆听机制、客户需求统筹管理机制、以客户为中心的指导原则以及运营日常管理监督和优化机制,支持成功转型。
2、提供一致的客户界面,杜绝传统客户信息分散、服务标准不一致的问题
提升客户体验,同时便于内部管理,保险企业还需要做到统一客户界面,实行数据的扎口管理。传统保险企业尽管各业务条线、各渠道或多或少掌握着客户信息,但受制于技术不足、跨条线融合欠佳等局限,这些信息之间并未实现有效互通,客户一旦跨渠道,高品质服务难以衔接,客户体验受到影响。因此,为客户提供统一一致的客户界面以及标准化的服务至关重要。
统一一致的客户界面包含两层含义,首先,企业需要给客户提供统一的服务信息知识,包括产品类型、产品条款、业务办理渠道及流程等知识性信息,确保多个渠道对同一类问题的回答口径一致。其次,企业需要给客户提供统一的客户信息数据,包括客户个人信息、购买记录、沟通记录等,确保多个渠道对客户信息的共享实时同步,体现服务连贯性。
实现统一一致的客户界面,企业首先需要从内部打通渠道间的隔离,其次建立统一的数据标准,包括数据口径、统计方法等,再者必须做到不同渠道请求数据的数据源要一致,确保多渠道拥有统一的数据目录。
3、简化流程,依托新技术使运营智能化,代替传统复杂的流程
简化流程是保险公司发挥“集约化”效果的必由之路,传统流程多以现场、纸质、层层授权为基础,流程前后台交互繁多。以产险代理人渠道理赔流程为例,传统流程中仅授权这一项就要涉及保险代理人与后台运营的多次往返。如果企业能够将单证授权等操作步骤集中处理,那么优化后的流程能够使前后台分工清晰,多次交互改为一次完成,使成本下降、效率提升。
利用新技术使运营智能化也已成为保险企业提升运营能力的关键趋势。某日本领先寿险与医疗险公司将人工智能(AI)光学字符识别(OCR)技术运用到客户信业务获取、保单管理与理赔管理流程中,同时运用机器人流程自动化(RPA)于审批流程中,提升智能化运营水平。如今,新技术已经覆盖了该企业60%的运营业务,带来了约20%的运营成本下降。
4、最大程度地实现专业化共享,弹性调度,扭转传统模式下资源分散的局面
如今,中国很多领先金融机构的运营版图正在日渐拓展,在此背景下,更好地共享资源成为发展的关键一步。有效共享资源能够帮助企业高效控制并利用客户数据,便于最大限度地发掘客户潜力,为新业务奠定坚实基础,为老业务提供生根条件,并最大限度地集中调配资源,有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再以全球领先保险公司安联保险为例,为实现专业化共享与弹性调度,建立了统一的需求接受界面和任务分发平台,实现作业扎口管理,把控客户数据,同时集中分配,集约化工作,提高企业资源的利用率。
5、运营要向产品化和专业化过渡,改变传统成本中心的设置
保险企业随着内部管控系统的发展与业务的推进,运营不应当仅仅扮演成本中心的角色,对运营的价值管理应成为常态。在此趋势下,运营部门将成为向内外部客户提供专业服务的供应商。
实现运营的价值具体可以通过如下三种途径实现:首先,运营部门可以整合内外部资源,成为保险公司信息资源中心;其次,可以从对内服务转向同时服务于内外部客户,将服务产品化,完成从成本中心向利润中心的转变;再者,可以区别于销售部门,拥有自己的收费方式和专有品牌,提供有偿服务。
卓越运营转型势在必行,多业务条线的全球保险集团早已构建了集团运营板块,确保统筹协调和资源共享。中国的保险公司应该及时参考上述方向转变传统运营观念,构建更低成本更高效率的理赔体系。
中国保险公司如何实现运营升级?
理念既已转变,那实践中保险公司应当尽快采取哪些举措?我们建议首先要明确运营优化的目标。运营转型是个持续不断的过程,其转型的动因主要来自于对商业模式的演化。在商业模式日新月异的今天,保险公司需要不断思考运营转变,设定在客户体验、成本效率和质量风控方面的新目标。常见的量化目标主要是客户满意度的提升、综合成本优化和风险差错率的降低。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有效平衡三项目标之间的优先级尤为重要。
在目标明确的前提下,以客户为中心,从如下四大方面做起:界面统筹、流程精益、资源共享、透明管理。
1、界面统筹
客户界面指向客户提供服务的渠道的物理存在,包括电话中心、移动APP或微信、门店、业务员等。客户界面统筹、信息互通共享是卓越运营转型成功与否的核心点,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足够的重视。当前,尽管很多保险公司构建了线下线上多元化的客户服务界面,但各界面功能定位、相互的引流和支撑、以及界面建设的统筹规划仍需思考。
BCG的保险客户调研显示,未来客户对于线上界面的接受程度更深,超过一半的客户愿意通过线上平台完成各项活动。基于此,我们认为移动端除信息推送外,将承载更多服务功能,增加客户粘性,而其他界面将辅助移动端更好完成各种复杂的活动。然而目前多数保险公司存在移动端多而杂的现象,各个业务单位快速推出、缺乏协同。一些不成功的APP或微信公众账号也没有及时退出,给客户造成了困扰。
如何优化统一现有的客户服务界面?如何统筹规划即将开发的界面?我们建议保险公司建立“五大机制”,同时聚焦“两大关注点”。
A、五大机制
产品体系:即在开发移动产品前,保险公司需预先明确移动应用需形成哪些分类?同时不同产品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构建产品体系作为准绳。
需求准入和退出机制:保险公司对移动生态体系的愿景和实现顺序需要有明确规划,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开发过程中,企业可以允许权限范围内各专业子公司或职能部门依据需求开发移动产品,但同时也要设立相应的退出机制,设定产品效果验收的时间节点,对效果难以达标的产品尽快停止开发以防止不必要的投入。
质量控制机制:保险公司应当从内容、功能、易用性、界面设计等维度把控产品质量,塑造卓越用户体验。该机制也可以作为退出机制的重要参考。
资源配置机制:保险公司需要在开发、分发、运维的资源投入上形成合力,避免重复投入造成资源浪费。
部门协作机制:在问题和新需求出现时,各条线、各部门应当建立高效协作机制,这种机制必须打破部门间的隔阂,从而实现快速响应和迭代。
B、两个关注点
移动应用开发能力:开发能力是决定被开发产品质量的关键因素,因此保险公司需要时刻关注当前开发过程运用哪些领先的开发理念和工具。同时,界面的简洁、操作简易、后台系统高效是移动端被接受的基础。
移动应用推广运营能力:提高用户量以及使用频度对提升移动产品的使用活跃度至关重要。因此产品在开发和后期迭代过程中,保险公司需要时刻思考如何提高移动应用的客户流量和易频率。其中积分体系的设立也有助于移动界面的推广。举例而言,澳洲的QANTASASSURE与澳洲航空联合推出积分计划,其移动健康管理平台通过积分激励良好的健康行为,并将积分作为价值返还给客户,同时帮助客户寻找最合适的保险产品。
2、流程精益
流程优化主要有六大手段:第一,流程是不是简化了?第二,流程是不是标准化了?第三,哪些流程环节可以通过集中化实现效率提升和成本节约?第四,哪些操作能外包?第五,部分流程环节是不是可以应用更多的数字化和自动化手段,甚至是应用机器人(RPA)、人工智能(AI)等先进技术?第六,管理是不是可以更加优化,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投入?德国安联是流程创新的典范,在过去的10年中启用NPS监控客户体验,为流程优化输入需求,并不断地通过端到端的精益化流程优化机制,实现流程创新。整个公司通过这方面的努力,达到了约15-20%的成本节约。
3、资源共享
资源集约共享是指通过资源组合方式的优化和资源投入的统筹安排,提高营运体系的整体效能。通过共享,降低成本,提升效率,同时提升客户体验。随着科技水平的提升,资源共享已不再局限于集团层面物理中心的建设,通过云平台建设,可以实现逻辑上的集约。
资源云平台的定义:基于网络,以按需求、易拓展的方式,实现共享式运营服务的平台模式。对客户而言,这个平台能够带来一致的体验;对于公司而言,这个平台能够确保资源的灵活调配,提升效率;对于企业员工而言,这个平台能够精准撮合,最大化发挥员工能力,提升技能。
虽然在保险运营领域,“云运营”的概念还未广泛落地,但在其他行业早就有成熟应用。以滴滴为例,资源调度平台帮助撮合乘客和司机达成交易,同时通过后台时间、GPS定位等数据跟踪分析乘客群体用车规律,进而为司机群体服务,该平台同时也是管理平台,协助管理车队和司机。由此可见,需求统筹、精准撮合、闭环管理是云平台运转的核心特点。
BCG项目经验显示,许多保险公司在资源共享方面均存在多个机会:界面、责任相同的作业、简单的基础作业服务和客户社区都可以进行跨条线共享,推动卓越运营。
4、管理透明
运营工作容易“毁于细节”,科学、精细、透明化的管理是运营安身立命的基础。当前的运营指标体系旨在服务考核,主要在较为宏观的层面上反映工作结果,从数量上透明反映运营工作效率这方面仍不够。搭建运营价值管理体系,需要从运营目标出发、以价值驱动为导向,将效率、质量、风控、服务、重点项目等核心运营指标层层分解,并将不同层级的指标体系与运营各管理层级(集团、子公司、分公司、中支)和管理单位(运营管理相关部门、后台中心等)的权责范围对应,形成逻辑严密、覆盖全面、以数字为基础的价值管理体系。价值管理体系的形成是运营从成本中心向价值中心过渡的基础,没有这个基础就谈价值创造有些过早。
数据质量直接影响价值管理的有效性,因此运营价值管理体系的搭建需要建立明确的运营数据的收集和分享机制。目前国内保险公司普遍面临数据质量治理问题,包括各分公司或部门数据口径不一致、参数设置缺乏统一标准及单一负责人、数据在系统里未形成“可采集点”、大量人手处理导致数据滞后等。未来要提升运营数据质量,需要从治理及技术两个方面着手。
在治理上,运营数据的来源往往涉及多个条线及部门(运营、人力资源、财务、各业务条线等),需要成立跨条线数据管理工作组对运营相关数据进行梳理,并委任各“数据类别”的负责人,由负责人牵头统一“数据类别”的定义、计算方法、获取路径。在系统上,根据数据负责人的要求,进行重点运营数据的自动化,包括更新、采集与报表;数据库从各个生产系统剥离,整合为中央运营数据平台,减少重合。
除了以上的四大方面外,我们认为建立快速敏捷的运营优化体制至关重要,通过敏捷性项目组的方式确保运营随着商业模式的转变而快速转变,通过专业化分工实现运营的稳定,形成“双速机制”,在变革和维稳中找到平衡点。
运营优化是持久战,我们坚信具有良好运营体系的保险公司将日益显示出其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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