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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母婴健康

发布时间:2022-08-11 04:33:19

‘壹’ 母婴保护法

法律分析: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贰’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护法的法规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母婴保健领域的教育和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
第六条 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着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十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
第十二条 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婚前医学检查应当规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应当给予减免。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
(二)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
(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
(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第十五条 对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
第十六条 医师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妻,应当提出医学意见。育龄夫妻应当根据医师的医学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七条 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第十八条 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接受免费服务。
第二十条 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检查。
第二十一条 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
第二十二条 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应当由经过培训合格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儿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儿多发病和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第四章 技术鉴定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第二十六条 从事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的组成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第二十七条 医学技术鉴定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母婴保健工作,提高医疗保健服务水平,积极防治由环境因素所致严重危害母亲和婴儿健康的地方性高发性疾病,促进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测和技术指导。
第三十一条 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建立医疗保健工作规范,提高医学技术水平,采取各种措施方便人民群众,做好母婴保健服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上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
第三十九条 本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叁’ 母婴保护

法律分析: 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医疗保健机构对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护法》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

(二)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

(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

(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第十五条 对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

第十六条 医师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妻,应当提出医学意见。育龄夫妻应当根据医师的医学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七条 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肆’ 孕妇要注意什么呢

孕妇要注意的多了,防辐射、注意饮食等等,而且孕前孕中和孕后期都不一样。网络一下吧。

‘伍’ 母婴保健的方针是什么

母婴互动,笑声相伴,快乐相随,营养齐全,互健互康!

‘陆’ 母婴保健方面,哪些最重要

母亲与婴儿的健康状况不仅反映其本身的健康问题,还反映社会人群的整体健康水平,反映整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的整体水平。母婴保健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家庭的稳定、儿童的生存与发展,因此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范围;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柒’ 产褥期保健措施

产褥期指产妇自胎盘娩出到全身器官逐渐恢复的时期。通常需6~八周时间。做好产褥期保健,对保证母婴健康非常重要。

①注意阴道出血量及恶露,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查找原因,及时处理。产后宫缩疼痛通常不需处理,如影响休息,可适量助服止痛片或行针灸等。

②保护乳房。母乳是婴儿最好的天然营养品,哺乳能促进子宫的复旧和正常体型的恢复,因此要提倡母乳喂养。婴儿出生后半小时内在母婴接触的同时,婴儿开始吸吮母亲乳头,每次哺乳都要吸吮干净。一旦发现乳头破裂,应在哺乳间隔时暴露乳头,哺乳结束时,在乳头上留一滴奶,以促进破裂皮肤的愈合。产后3~4天,乳房膨胀、变硬、疼痛、发烧等,应将乳房托起,改善局部血液循环,用热毛巾敷,轻轻按摩,直至乳房变软,腺管通畅为止。如乳头平、凹陷,可用手或负压吸引器经常往外牵拉。

③母乳喂养。母亲树立母乳喂养的信心是母乳喂养成功的关键。应做到母婴同室,按需哺乳;哺乳姿势要正确,乳晕含进乳儿口内,乳房不要阻碍婴儿鼻孔。哺乳后将婴儿立起抱好,轻拍后背,以防胃中胀气。

④注意饮食营养。产褥期的饮食应为高蛋白的平衡膳食。不要增加脂肪的摄入量,最好食用植物油。主食不应过于精细,应粗细粮搭配。多食蔬菜、水果、蜂蜜等富含维生素、矿物质和粗纤维的食物。为了促进乳汁的分泌,可多食汤菜,如鸡汤、鲈鱼汤、梭鱼汤、猪蹄汤、海带汤等,不宜饮酒或吃辛辣和过于油腻的食物。

⑤保持大便畅通。产后早下床活动,多喝水,多食含纤维素丰富的蔬菜,并养成定时排便的习惯。

⑥居住环境应舒适、整洁、安静、空气新鲜、光线柔和,室内理想温度为22~25度,相对湿度为50%~60%,可定时开窗通风换气,产妇和婴儿要避开窗口。

⑦保持清洁卫生。产妇的被褥要整洁、松软,衣着要宽松、轻便,内衣内裤要经常更换,饭前便后、哺乳前要洗手,每天用温开水擦浴、冲外阴。

⑧适度休息与活动。产后卧床休息24小时后可以起床活动,并逐渐加大活动量或做产褥保健操,可促进子宫复旧、腹部及骨盆肌肉张力恢复、增进食欲,对防止尿失禁、膀胱、直肠膨出及子宫脱垂有重要作用。

⑨产后访视和健康检查。产妇在产后28天和产后42天,应带婴儿一道去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如在产褥期发生产褥感染、破伤风、晚期产后出血、产褥中署、产后抑郁症等疾病,应及时到医院治疗,不可延误病情。

④性生活与计划生育。为了产妇的身心健康,产后二个月内应禁止性生活,以免发生产褥期感染。不论是否哺乳,只要开始恢复性生活,就应及时采取避孕措施。因产后妇女卵巢恢复排卵功能是在月经来潮之前,所以同房时倘若不采取避孕措施,很容易怀孕,而此时子宫充血、柔软,一旦做人工流产,极易造成子宫穿孔。如产后哺乳,应选用工具避孕;不哺乳也可选用口服避孕药避孕。

‘捌’ 母婴安全五项制度

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如下:
1、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制度。各级管理单位负责开展孕妇首次建册,进行孕产妇风险因素初筛、评级,按色标法分类管理,对不符合本单位管理评级及分娩的逐级转诊到对口片区产科中心或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2、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制度。对红色,橙色,紫色 评级的孕产妇建立高危孕产妇专案,落实专人负责,确保做到发现一例、登记一例、报告一例、管理一例、救治一例;
3、危急重症抢救制度。成立危重症孕产妇、新生儿救治领导小组,组建助产医疗机构、急救中心、中心血站联动机制,强化转运、救治、用血等重点环节保障,落实专项救治经费;
4、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制度。动态掌握产妇分娩、高危孕产 妇信息,发现孕产妇死亡立即报告,卫健委组织专家现场情况核查,每月定期逐级上报妇幼卫生年报系统;
5、约谈通报制度。对产科质量监管到位,孕产妇管理到位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于危急重症转诊不及时,急救抢救绿色通道不畅通,母婴安全管理不到位,孕产妇系统管理不达标、剖宫产率居高不下的单位进行约谈。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护法》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
(二)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
(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
(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玖’ 哺乳期妈妈怎么才能提高免疫力不生病,免得要吃药没法给宝宝喂奶。babyfirst免疫保护能行不

女人经过生产后,身体会变得很虚弱,而此时还需要哺乳孩子,妈妈自身的免疫力都会有所下降。妈妈如果不提高一下自己的免疫力,很容易生病不舒服,这又容易影响奶水的质量。那么,哺乳期如何提高免疫力?

1、哺乳期想提高免疫力,要适当进行体育锻炼。人只有多锻炼,体质才会好,就不容易生病。妈妈在哺乳期还要照顾孩子,需要的精力比较多,更加不能生病。因此,建议哺乳期的女性多点锻炼身体。

2、在哺乳期应该适当的吃一些优质蛋白含量高的食物,在饮食方面应该要做到合理的规划饮食,要控制脂肪和热量的摄入。哺乳期的女性在饮食方面尽量少吃油炸类的食物,可以多吃膳食纤维含量高的食物,应该要多吃维生素含量高的食物,多吃新鲜的蔬菜与水果,可以帮助提高人体免疫力。

提高免疫力的方法最好就是运动跟饮食调理了,不管是哺乳期还是普通人,做好这两点,自身的免疫力都会得到提升的。另外,哺乳期的女性带孩子都比较累,也要注意多休息,不要给自己那么大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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