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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多久可以检查健康

发布时间:2022-07-21 01:33:53

1. 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多少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必要时可增加检查次数

第一条
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放射工作单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
(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

(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

(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
(五)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管理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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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从业条件与培训

第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第六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第七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第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第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第十条
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当由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培训单位可会同放射工作单位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和有关规范或标准实施和考核。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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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第十二条 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

(一)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二)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十三条
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二)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

(三)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第十四条
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组织实施。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工作,参加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

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应当在每个监测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送达放射工作单位,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时间和格式,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数据逐级上报到卫生部。
第十七条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拟定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程序和标准,组织实施全国个人剂量监测的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汇总分析全国个人剂量监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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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职业健康管理

第十八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第十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第二十条
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第二十二条 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送达放射工作单位。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并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负责。
第二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导致健康损害的,应当通知放射工作单位,并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人应当通知放射工作人员及其所在放射工作单位,并按规定向放射工作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放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第二十六条 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第二十七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
(二)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

(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第二十八条
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
第二十九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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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
(二)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三)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

(四)《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
(五)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

第三十四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2. 胸透多久做一次

胸透,是一种常见的X线检查方法。胸透是利用X线具有穿透性、荧光性和摄影效应的特性,使人体在荧屏上形成影像,由于人体组织有密度和厚度的差别,当X线穿透人体不同组织时,X线被吸收的程度不同,所以到达荧屏上的X线量就有差异,形成黑白对比不同的影像,为医生的诊断提供依据。
胸透的放射线量在X线检查中是最大的,做一次胸透就相当于拍10次X光照片检查。如果经常做胸透,对身体有很大的影响。那么多久做一次胸透,才不会影响到身体的健康呢?
虽然随着X光仪器不断改进,其放射剂量越来越小,对身体的影响也越来越小。但是毕竟是放射线的检查,很多医生都建议胸透不能多做。医生的一般建议是胸透每年最多做一次,至少隔半年以上,儿童不能够做胸透,这样才不会影响健康。

3. 根据广东省健康委员会关于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的管理放射应该多少天进行整改

三个月。
对使用中的放射诊疗设备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要求进行稳定性检测,超期未进行状态检测的或检测不合格的设备应当立即通知使用部门停止使用。对暂停使用的放射诊疗设备应做好登记工作,暂停使用超过一年的应当申请注销。暂停使用超过3个月的放射诊疗设备,重新启用前应当进行状态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4. 隔多久做ct才会对身体无影响

尽量每次做ct的时间要间隔半年,因为ct对人们的身体伤害还是比较大的,尤其是对一些未成年或者是对年纪大的老人来说。对于那一些身体比较好的人,他们可以半年去做一次,但是对于那些身体比较差,承受能力比较弱的人,有时候就可以选择尽量一年做一次检查。Ct是由于一种放射性的射线对人们进行一系列的检查,但是实际上这种射线却影响着人们的健康,要根据ct放射剂多少,再去决定下一次做ct的时间。

虽然ct是有危害的,但不得不说他对于我们人类的帮助也是很大的。

5. 照X光后需要隔多长时间再照对身体危害最小

应该没有什么事的,X射线只是在常年接触后会有害的。

然后妊娠的妇女不能多做 一般人两三次没事啦 如果你还不放心 可以看看这个
X光检查作为一种常见的医学诊断手段在国内临床上得到广泛的应用,尽管大部分患者知道辐射对健康有一定危害,但都认为其危害微乎其微,为了治病也习惯于暴露在X光射线之下。

然而,专家指出,X射线检查对人体有损伤,射线照得越多,致癌的危险性越大,因此国家卫生部早在2002年颁发的《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中就明确规定,医务人员应对受检者进行必要的防护。但是令人感到震惊的是,目前大部分的医院都在违规操作,“病人无任何防护进行X射线检查”似乎已成惯例,而鲜有人意识到其中的危害,事实上大多数的患者恐怕都不知道卫生部有这个规定存在。
【周末报报道】 X光检查作为一种常见的医学诊断手段在国内临床上得到广泛的应用,尽管大部分患者知道辐射对健康有一定危害,但都认为其危害微乎其微,为了治病也习惯于暴露在X光射线之下。

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1月17日,北京市疾控中心放射卫生防护所主任技师杜国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的最新的研究结果估算,以一座1000万左右人口的城市为例,每年大约会有350人左右可能因照射X光诱发癌症、白血病或其他遗传性疾病。在X光、CT检查比较普遍的日本,每年新增癌症病例中3.2%是由这两种检查造成的。

有专家指出,X射线检查对人体有损伤,射线照得越多,致癌的危险性越大,因此国家卫生部早在2002年颁发的《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中就明确规定,医务人员应对受检者进行必要的防护。但是令人感到震惊的是,目前大部分的医院都在违规操作,“病人无任何防护进行X射线检查”似乎已成惯例,而鲜有人意识到其中的危害,事实上大多数的患者恐怕都不知道卫生部有这个规定存在。

医院态度:病人穿防护服还怎么检查?

记者查阅了《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事放射诊断、治疗的单位,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诊断、治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控制实施方案,遵守质量控制监测规范。放射诊断、治疗装置的防护性能和与照射质量有关的技术指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诊断、治疗时,应当按照操作规程,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部位的敏感器官和组织应当进行屏蔽防护;对孕妇和幼儿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事先告知对健康的影响。”

然而记者在医院遇到的真实情况却是:放射科的医生将患者领至仪器前面,要求患者胸部紧贴仪器站好,然后医生走出房间,关上厚实的防护门,进入被铅玻璃隔开的有安全保障的房间里操作仪器,留下没有佩戴任何防护装备的患者接受X射线照射。

记者以患者的身份打电话到几家大医院的放射科询问防护措施的事情。一家中医院放射科的医务人员在接到电话后愣了一下,似乎对记者所提的问题表示惊讶。之后她劝记者放心:“在没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照射X光,并没有多大危害,这在医院里是常事。普通的病人来照X光一般都不穿防护衣的。况且现在的仪器比以前先进了,对射线光束的控制很精确,不会照射到非检查部位。只有孕妇才会对其腹部进行遮盖。”而另一家大医院放射科的医务人员则对记者的提问感到可笑,他们表示“从来没有听说过有这样一个规定”,认为“照X光必须身体紧贴仪器,如果穿了防护服,还怎么检查?”

国内胸透使用率为发达国家300多倍

记者通过调查证实了医院的违规操作确实普遍存在,看来,大多数人对于X光的危害的确相当漠视。

那么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提出的一座千万人口城市每年有350人因照射X光诱发癌症、白血病或其他遗传性疾病的数据,究竟是如何得出的呢?记者就此专门请教了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放射防护科的科长于宁乐医生。

“其实放射学检查致癌是一个‘概率’的问题,具有随机性效应,不一定摊到谁的头上。”于宁乐向记者解释,“350人致癌这个结果是用人口乘上一定的比率得出的。对于个体而言,因辐射致癌的几率是随机的,可能是0,也可能是100%。但是对于一个群体而言,患病率的增高是可以肯定的。”

普通人最常接触到的辐射源就是X射线检查与CT检查。这种辐射能够穿透细胞、破坏DNA,甚至诱发某些癌细胞。X射线会破坏细胞内部结构,对遗传分子产生难以修复的终身性破坏。还有研究表明,X射线会破坏红细胞,可能会诱发白血病等血液疾病。

尽管X射线中含有有害辐射,但是作为一种必须的医疗手段,X射线检查在国内依然广泛使用。尤其当患者的表面症状不足以确诊疾病时候,就需要采用X光和CT检查来帮助医生明确诊断。用X光检查骨折是最常见的,此外它还能观察到肺、肝、肾、脾等内脏异常情况;能发现肋骨、锁骨、胸椎等骨骼肿瘤;还能发现胃溃疡以及肠胃炎引起的黏膜肿胀、肿瘤等。CT检查和X光的原理基本相同。

于宁乐告诉记者,我国以前对于X射线检查是没有限制的,近些年来,在有关专家的呼吁下,国家开始重视医疗辐射问题,出台了一系列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些规定没有被很好地实施。相比之下,国外在这方面要走在中国前面。人体各部位细胞对X射线的反应程度不一,其中以性腺最为敏感。很多国家进行放射检查时,都要求必须对非检查部位尤其是性腺、甲状腺进行屏蔽保护,以使放射损害降到最低。医生如果有疏漏,都很可能因此被吊销放射执照。美国、日本等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已淘汰胸透检查,在为数不多的使用国家中,英国的使用频率也仅为0.2%,而我国则高达61.8%!

北京市疾控中心放射卫生防护所主任技师杜国生在披露X光危害时提到两个很有代表性的例子:2004年,北京一家医院曾因为向澳大利亚发送未加防护拍得的X光片,受到澳大利亚检疫部门的警告。而一位外籍孩子在国内医院就诊拍X光片检查时,他跳下床拒拍,他认为在他们国家做拍片检查时,都给病人围上铅围裙。中外对受检者保护的观念差距可见一斑。

那么X射线检查的危害具体有多大呢?有专家曾经以最需要用X光检查的骨科手术为例,推算了患者在接受治疗期间接受照射的剂量。患者需要接受X射线检查的次数为:诊断时一次(如果需要进一步确诊则要加做一次CT)、手术后检查骨骼复位情况一次(关节复位病人需要在手术中加做一次)、手术后一个月复查一次、术后三个月复查一次。这是基本的检查次数,多则6次,少则4次,以后则按照骨折患者康复情况不同以及片子是否清晰需要重做、上下级医院转诊重做等因素而定,一些病人起码做到10 次以上。

拍摄一张X光胸片,当射线在检查区域曝光时其曝光率约为160毫西弗特(计量辐射度的单位)/小时,约为0.045毫西弗特/秒。以胸部肋骨骨折为例,拍摄一张胸片大约需要 0.5秒,因此接受一次胸部X射线检查,患者要承受约为0.023毫西弗特的辐射量。按照六次X射线检查,一个肋骨骨折的患者前后总共要承受0.138毫西弗特的辐射剂量。

根据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制定的标准,辐射总危险度为0.0165/西弗特,也就是说,身体每接受一西弗特(1西弗特=1000毫西弗特)的辐射剂量,就会增加0.0165的致癌几率。以此推算,一个肋骨骨折病人将增加约为千万分之三点八的危险。

而对其他医学检查来说,一般四肢做一次X光检查要接受的辐射量为0.01毫西弗特,腹部为0.54毫西弗特,骨盆为0.66毫西弗特,腰椎为1.4毫西弗特,上消化道为2.55毫西弗特。以此推算,因为医学检查导致健康人群患癌的风险在千万分之一到十万分之一之间。

孕妇儿童在辐射高危人群之列

尽管大部分的医院在对普通病人进行X光照射的时候并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但是对于孕妇,还是有所顾忌的,对其腹部进行遮盖。于医生建议孕妇应该尽量避免此类检查,尤其是怀孕头三个月的孕妇。因为此时是胎儿重要器官形成的关键时期,X光可能使这些尚未发育定型的细胞组织产生突变,胎儿先天畸形的发生率也会增高。还有研究表明,新生儿如果因头部受损伤做CT检查,对以后的学习能力、逻辑推理能力有一定影响,而对空间识别能力则没什么影响。

除了孕妇之外,儿童也是辐射损伤的高危人群之一。从放射生物学理论分析,一种组织的放射敏感性与细胞的分裂活动成正比,儿童正处于生长发育高峰期,细胞分裂活跃,较之成年人敏感得多,且年龄越小越敏感。如果短时间内接受较多次数的X光照射,危害就会慢慢累积,造成身体细胞不可弥补的损害,将来诱发癌症等病的几率将大大增加。因此国家规定,未满18周岁的人严禁从事与放射工作有关的职业。

如果说患方只是偶尔接触X射线的话,那么作为医方的放射科医务人员受到辐射损害的可能性更大,尽管他们采取了一些防护措施。卫生部法监司公共卫生处负责人表示,卫生部曾对国内 15个省市的医院进行监测,记录显示,医疗界人员接受辐射的程度居各行业之首,医学辐射是目前辐射污染的主要来源,医务人员由于接触射线的时间长、频率高、距离短,他们受辐射的强度比传统核工业的工作人员还要高。

医务人员短期接触大剂量的射线,会发生急性皮肤烧伤、坏死、放射性皮炎、眼球晶体浑浊继发的白内障;长期低剂量的辐射,发病则一般在几年甚至十几年后,可能发生白血病、其他肿瘤、胎儿的畸变等。然而对于医疗辐射的危害,很多医生自己都没有足够的防护意识,虽然医院也提供了相应的防护措施,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医务工作者会因为麻烦而不愿使用。不少在X光机下进行骨科手术和手法复位的医生,手臂上的汗毛全部脱光,这表明辐射已经对身体产生危害了。

标准形同虚设 胸透遭到滥用

导致X射线辐射危害比率上升的原因究竟在哪里呢?“其实问题并非出在缺少标准!”于宁乐认为,我国目前出台的一系列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已与国际接轨,并无什么两样。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标准却常常形同虚设,拍胸片享受到屏蔽保护的患者寥寥无几。更有甚者,有时体检时,医生为节约时间,甚至要求几个体检者同时进入拍片室,一人拍片其他人未加任何防护地在一旁等候。“医院可能认为患者是偶尔来做一次X光检测,即使没有防护,危害也不大。但实际上,医务人员并不能因为受检者仅仅是来医院检查一次而忽略对他们的防护。”

“还要严格控制X射线检查的适应症!”于宁乐指出,接受辐射剂量的大小取决于放射科医师,而是否需要接受放射学检查,则完全由临床医生决定。有些医院的医务人员为了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滥用X射线检查,本来病人完全没有必要接受X射线照射的,结果医生为了多收医疗费,无端让病人接受照射。作为医疗工作者,应该时刻站在患者的立场为患者着想,能用B超检查的尽量别用X射线检查;非用不可的,也应该选择辐射剂量相对较小的X光片,而避免使用X光透视。

生活中明显滥用X射线检查的例子比比皆是:每年孩子的入学检查、学生升学检查、从业检查、单位体检,没有一项能离开了X光胸透。而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颁布的《电离辐射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规定:“X射线诊断的筛选普查应避免使用透视方法”。我国和国际的儿童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也明确规定,“不能把肺部的常规检查作为幼儿和青少年的常规检查项目,如每年的体检。”但在我国,尤其是生活在经济状况较好的城市里的人群,“胸透”已经成为了体检的“保留节目”,而这种做法在国外早已被摒弃。

“患者也要有自我保护意识,拒绝不合理的医疗照射。”于宁乐担忧,目前患者当中缺乏防护意识的人比比皆是,有些患者甚至自己当起了自己的医生,在缺乏相关知识的情况下盲目地主动为自己选择X射线检查。还有就是患者的家属,没有特别需要陪护的患者,家属不必一起跟去做检查,这样受辐射是完全不必要的。

不过,人们也不必因为担心辐射而拒绝必要的X光和CT检查,更不必为此连医院放射科的区域都不敢进。拍胸片时,X射线在检查区域曝光率约为160毫西弗特/小时,距此两米处则为80微西弗特(1毫西弗特=1000微西弗特)/小时,约为中心点的1/2000,此时的致癌几率约为百万分之一;而在距离中心点6米外的辐射为1.5 微西弗特/小时,约为中心点的五百万分之一,致癌几率更是微乎其微。

6. CT、MRI辐射有多少多久做一次才科学

拍CT和核磁共振以及B超一直是很多医生用来检测身体健康的重要指标,大部分人在身体内部有问题的时候,都需要运用到这些仪器,但是这些仪器在一定程度上会释放出来一些辐射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医学上一般遭受100以上的辐射量,人体患癌的概率会明显增加,而在医院的不少科室里,我们都能看到这样的标志。

虽然这些医学检查有辐射,但是大家在去医院的时候,千万不要排斥这些检查,医生通过这样的检查,能发现很多自己都没有感受到的毛病,其实简单来说,这些医学检查带给我们的辐射和医生治好我们的病相比是非常不值一提的,所以大家在去医院的时候也不要过于恐慌。

7. CT多久做一次比较安全

你的问题很难回答。没有谁可以明确告诉你多久做一次一定安全。 问题不在于多久做一次,而是你做CT和不做CT的利弊权衡。 事实上,我们临床上都是这样操作的,胸片是初步筛查工具(原因:首先费用便宜,在判断有病没病上价值比较大,符合经济学效益;其次,吃光时间短,伤害小,以前的胸透吃光多。但由于胸片是叠加影像,将立体的人体叠加成平面的片子,所以有很大局限性,而且心脏后面的病灶会漏诊),有问题进一步做CT,CT有问题经治疗后一定要再复查CT。 医生用的药只是按照常见病原菌用,不保证一定有效,即使症状改善也不代表一定痊愈,无法指导进一步用药,如果贸然停药可能病情反跳;如果已好转还继续用药又容易导致该类抗生素耐药。所以一定要复查。 的确,短期内你是吃光较多,但不复查CT,如果肺炎迁延不愈,那你近期就有风险,而吃光的风险是远期的,权衡利弊,绝对是做优于不做。 至于一个月一次胸片、两次CT的风险,基本没有问题。接受放射线对人体的损伤是看累积放射剂量,短期内稍显密集的放射不至于对你的身体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延伸出去,现在社会上有争议的是接受不必要的射线。比如求职要求体检,可能存在不同的单位对应不同的体检医院,如果在几家单位求职,可能需要短期内在不同医院重复拍片。这是没有必要的接受照射。这类情况应该避免。

8. 拍片的辐射在身体里而多久才能排出体外

说到辐射,很多人认为辐射离我们很远,但事实上,辐射总是埋伏在我们身边。

医院的放射科是离我们最近的辐射地。如果放射科的项目(如MRI、B超声波、CT等)有不同的辐射量,这些辐射会不会影响身体健康?

检查中的辐射会对健康造成损伤吗?

首先,我们要知道这些检查项目中PET-CT辐射量比较大,其他检查的辐射量很小,我们每天面对的手机、电脑、电视等电子产品也具有放射性。与此相比,这些检查项目带来的辐射量没有明显增加。

检查过程中使用的放射性药品,使用本身也受到严格控制,确保在绝对的安全范围内不会对被检者造成辐射损伤。约有10-32mSV

但是对孕妇、婴幼儿等特殊人群,要减少这种放射性检查。毕竟,在日常生活中,孕妇应该少使用放射性较大的电子产品。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身体检查,经常定期检查,要降低检查引起的辐射,这些检查项目每年最多能做几次?

每项检查一年最多能做多少次?

年进行几次磁共振检查,主要取决于检查者的经济状况。磁共振不是通过放射线影像工作的,所以对人体没有放射线损伤,但磁共振的费用比较高,所以磁共振检查可以满足临床诊断的需要。

女性40岁后每年做1~2次乳房X线是利大于弊,但在40岁以前,经常做这样的检查或者一年超过一次,就会弊大于利。 同样,放射线测定骨密度对骨质疏松症的诊断非常有效。但是,接受这种检查越快,辐射的危险就越大,因此,如果没有特别的理由,就没有必要经常进行这种检查。(大卫亚设,北方执行部队)。

为了减少辐射量,尽可能拍摄的东西会透胸,不需要做不必要的检查,能用X线解决的东西不用CT,可以拍低容量螺旋CT,一般CT不选择。原则上,所以,检查中的辐射量是不会对健康造成损伤。,除非需要诊断,否则最好控制在这个次数内。

总的来说:如果医生不是为了诊断疾病,就进行最简单、放射性最低的检查。检查不需要贪婪,只要能判断身体健康就行了。

那么,在进行这些检查之前和之后,有什么措施可以减少辐射造成的损失呢?

做一次CT,辐射多久能消掉?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影像科副教授楚建平就此问题作了一些说明。

在CT检查过程中发生的X射线实际上立即停止。也就是说,如果关闭扫描,X射线的影响也会消失。但是有一个问题。x光的影响消失了,但接受CT检查会对人体造成一定程度的电离损伤。

那这个损失要多久才能消失呢?副教授楚建平表示,根据体质和人群的不同,时间有一定的差异。有时体力强,DNA恢复好,就能恢复受损的DNA。但是体质不好,不能改正损失,以后各种条件和因素一起影响的话,得癌症的概率会增加。

降低辐射伤害,患者应该这样做

检查前戴的饰品被取下,不管是金还是玉都会影响检查结果,严重的话还要再做一次,意味着进一步的放射性伤害。

第二,检查后多喝水可以大大减少辐射的影响。特别是一些有注射造影剂的检查需要喝水来减少辐射。

此外,育龄妇女、孕妇和婴幼儿不适合放射线检查。如果需要有放射线的检查,就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减少放射线的影响。

9.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的法律依据

第一条为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全面评价放射工作人员胜任本职工作的健康状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放射工作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常规医学监督

第四条放射工作人员就业前必须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合格者方可从事放射工作。

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就业后必须进行定期体格检查。对在甲种和乙种工作条件下工作的放射工作人员每年体检1次;对在丙种工作条件下工作的放射工作人员每2-3年体检1次;必要时可增加体检次数。就业前、后体检结果由体检单位详细如实地记录在个人健康档案中。

第六条放射工作单位对每位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和个人剂量档案。

第七条就业前、后人员的体检由放射工作单位组织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指定的医疗、卫生防护单位进行。

第三章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

第八条 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在正常、异常和紧急情况下能正确、安全地履行其职责的健康条件。

第九条 对从事核反应堆(包括各种核动力堆)工作的人员,除一般的健康要 求外,必须具有正常的视觉、听觉及良好的精神状态,并对穿戴防护用具无过敏现象。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从事放射工作,已参加放射工作者可根据情况给予减少接触、短期脱离、疗养或调离等。

1.血红蛋白低于120g/L或高于160g/L(男),

血红蛋白低于110g/L或高于150g/L(女);

2.红细胞数低于4×1012/L或高于5.5×1012/L(男),红细胞数低于3.5×1012/L或高于5×1012/L(女),高原地区可参照当地正常值范围处理。

3.准备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白细胞总数低于4.5×109/L或高于10×109/L者,已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白细胞总数持续(指六个月,下同)低于4×109/L或高于1.1×1010/L者。

4.准备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血小板低于110×109/L;已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血小板持续低于100×109/L。

5.患有心血管、肝、肾、呼吸系统疾患、内分泌疾患、血液病、皮肤疾患和严重的晶体混浊或高度近视者。

6.严重神经、精神异常,如癫痫、癔病等。

7.其它器质性或功能性疾患,卫生部门可根据病情或接触放射性的具体情况(包括放射工作种类,水平等)、本人工作能力、专业技术需要等综合衡量确定。

第四章事故受照人员的医学管理

第十一条对放射事故的处理和报告,严格按照卫生部、公安部、国家核安全局1986年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事故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指定的医疗、卫生防护单位对放射事故受照人员应迅速进行剂量测定,视受照射的不同剂量及损伤情况,做出医学处理或送上级放射医学单位诊治。

第十三条放射事故受照人员的剂量,临床表现和健康状况应详细记录在本人的健康档案和剂量档案中。

第五章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

第十四条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休假,应根据照射剂量的大小与工龄长短,每年除其他休假外,可享受保健休假2-4周。从事放射工作25年以上的在职者,每年由所在单位安排利用休假时间享受2-4周的疗养待遇。

第十六条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体检、休假、住院检查或患病治疗期间照常享受保健津贴,医疗费用分别由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或所在单位支付,在生活方面所在单位应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七条长期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因患病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的经第十二条规定的组织或机构诊断确认后,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

第十八条放射工作人员因职业放射损伤致残者,其退休后工资和医疗卫生津贴照发。因患放射疾病治疗无效死亡者,按因公牺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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