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领取健康证需要带什么证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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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带上五张一寸免冠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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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当地指定办健康证的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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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在大堂领张体检表,贴上照片,填上必须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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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着表去缴费,一般一百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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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去抽血,抽完血后做男女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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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去放射科做胸部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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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去找培训师培训,会发一个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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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指定领证时间,带着收据和合格卡去领证就可以了。
㈡ 健康证是在哪里去办理的
在每个地区健康证办理的方式也会有些许差异,在很多村里面,办理健康证的流程都是先去当地社区医院做一个简单的体检,带着相关申请表前往村委会去登记信息,村委会统一带着大家的申请资料前方相应的疾控中心,办理健康证,那么在城市的居民,就可以直接带着相关申请资料前方当地疾控中心自行办理健康证,所以我们在办理健康证之前,提前了解好相关政策,带着相应的材料去办理即可,这样也就不会走太多的弯路,在最短的时间内顺利拿到健康证。
所以办理健康证还是应该看自己身处什么地区,不同地区的健康证办理方式也是不同的,不管身处哪个地区,办理之前提前了解好应该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做好充足的准备去办理会顺利很多。
㈢ 妇幼保健院办理健康证周一到周五可以拿么
可以的,办理健康证程序
体检地点: 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2]的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此项工作的,其出具的体检单卫生监督机构不予受理签发健康证。
一、对象:
从事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化妆品生产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不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接触直接人口食品或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人员、生活饮用水的供、管水人员、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人员;旅店、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每年体检一次。其他场所的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每两年体检一次。
二、主要检查项目:
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皮肤病、内外科常规、X光胸透、粪便细菌学培养(某些地区无此项)等。
三、体检和办证流程:
统一使用卫生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性健康检查用表》,按照卫生监督机构确定的人员到健康体检单位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
一、办理健康证前先进行健康查体。
1、带身份证和个人免冠一寸彩色照片2张,领取体检表到,收费处缴纳体检费,粘贴照片(另一张领健康证用)、填写好姓名、性别等基本情况。
2、检验室采血、大便肛拭化验。
3、内、外科常规体检。
4、x光胸透。
5、完成全部体检项目。
二、查体结果符合发放健康证条件的,查体结果不符合发放健康证条件的,不予办理健康证。经卫生监督机构组织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合格后,将本人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到所管辖的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办理健康证明。
四、注意事项
1、采血需在每天上午9时前空腹进行;
2、体检前避免剧烈运动,忌饮酒和肉类食物,以免影响肝功能化验结果。
(3)妇幼健康证怎么去拿扩展阅读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年6月2日卫生部令第41号发布)
第十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制定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受检单位应按规定向卫生监督机构提交受检人员名单;并由受检单位负责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第十二条 承担健康检查的单位根据卫生监督机构确定的受检人员名单,按规定的应检项目安排健康检查。具体健康检查工作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
第十三条 健康检查单位应将受检人员的检查、检验等原始记录及健康检查结果报送卫生监督机构。
第十四条 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健康检查结果,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者签发健康合格证明。对不合格者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执行。原始材料同时交受检查单位或规定的存档单位存档。
第十五条 卫生监督机构须按年度将管辖范围内的预防性健康检查情况统一汇总,分析并及时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卫生部门。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健康证
㈣ 办理健康证流程(北京朝阳区)
可以去朝阳卫生防疫中心,在朝阳妇幼保健院旁边。可以从三环坐车到潘家园桥北下车,然后问一下就可以,大概要走10分钟。
去的时候最好自己带支笔,因为要填表格,那里的笔要花钱买的,办理健康证加上培训是106元.
进去先拿表格,填好之后去交钱,之后根据表上的顺序一个一个去检查就可以了。
正常情况下是第二周可以拿到健康证,但是如果你急用,写培训卷子的时候多交10块钱,办理健康证之后的第三天就可以去拿,也可以给你送到指定地址。
有效期是一年,到期了再办。
㈤ 办完健康证怎么取
法律分析:首先,办理完健康证手续后,医院人员会发给您一张回执,凭着回执前往原先体检的医院,即可领取;如果回执丢失,也可以凭身份证去发证的医疗机构领取。因为健康证是根据身份证信息等有效证件办理的,所以就算领取条丢了,可以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去取回健康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