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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职业健康管理

发布时间:2022-02-04 11:24:41

㈠ 如何做好职业健康安全工作

一是少数管理人员认识不到位,致使思想存在偏差。少数管理人员对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知之甚少,不能理性认识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欠账的危害性,认为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无大碍于安全生产,没有把职业健康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摆上重要位置,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急功近利,轻视、忽视甚至于漠视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存在“重生产轻防护、重事后轻预防、重形式轻行动”的现象,一味追求生产和效益最大化,置职工安全健康权益于不顾。

二是个别单位重视程度不到位,导致管理出现偏差。少数区队负责人,缺乏责任感和爱心,没有将职工群众当成自己的兄弟姐妹,认为只要不发生直接的安全伤害事故,职工的健康与否与自己无关,最终导致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虎头蛇尾,存在机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管理不重视、雷声大雨点小等不良管理现象。

三是部分职工素质提升不到位,造成执行出现偏差。由于个别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培训不到位,造成部分职工对职业危害造成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错误认为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是形象工程、做表面文章,存在图省事怕麻烦的侥幸心理,应付检查、对付领导的错误认识,造成不规范佩戴防尘口罩、不正确使用防尘设施等愚钝行为屡禁不止,防护用品使用率低现象时有发生,自我防护意识、维权意识较差。

四是职能部门服务指导不到位,导致工作存在缺失。个别职能部门服务意识和能力不强,缺乏积极主动、精益求精的工作意识,存在职责不清、分工不明、监管不力等现象,特别是对一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投入使用,不能及时有效评估、告知职业危害风险及防治措施,致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得不到有效监管和防治。

着力打造责任明确、保障严密、管理严细的系统机制。健全责任体系,构建“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通防专业靠上抓、区队班组具体抓、每个岗位自主抓”的保障体系,形成全员、全方位和全覆盖的责任网络。从井下到地面,把所有区域、环节的防尘目标,逐一细化量化到专业、科室、区队、班组和个人。健全管理制度体系,制定覆盖采煤、掘进、防尘、通风等专业的管理办法,完善以物为对象的技术标准和工程标准,以事为对象的管理标准,以人为对象的工作标准,形成作业场所危害控制管理、劳动者健康监护、有毒有害作业管理等长效机制。从严管控流程,实现预防和治理双达标。强化流程管控,严把采掘头面降尘、爆破降尘、井下巷道降尘、运输环节降尘等“五道关口”,实施产尘地点的“分源防治”和除尘区域的“无缝隙”管理。大力推广智能化、信息化、自动化新技术、新装备,建成采煤工作面高压喷雾系统、掘进高效除尘系统、煤层注水系统、风流除尘系统和智能化监测监控装置,努力创建无尘工作面、无尘掘进头、清洁大巷、清洁硐室和无尘化矿井。治理的关键在源头,要努力做到未采先“注”,将煤体注水作为源头降尘的有效办法。过程全“喷”,将各类喷雾的健全使用作为过程降尘的治本措施。环节施“封”,为抑制扬尘,在所有运煤转载点、卸载点、装载点、煤仓口进行全封闭或半封闭喷雾降尘。将降尘系统延伸到地面,对仓储煤场、选煤厂及整个工广区域,全部设置防尘喷雾装置,实现“降尘、灭尘、封尘、冲洗、洗车”等系统全流程和全覆盖。加大投入,努力提高职工劳动防护用品质量。

大力实施科技兴矿战略,依靠提高科技装备水平,减轻职工劳动强度,改善职工作业环境。从严监督检查,实现考核和激励双落实。严格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和使用管理,将其纳入安全监察范畴,列为安全确认的重要内容,凡不正确佩戴和规范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一律按违章论处,增强职工的“自我防护、健康作业”意识。对粉尘等职业病危险源实施实时在线动态监测和闭合巡查制度,确保不留盲区和死角。

科学发展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把人的生命安全健康放在首位,如果连劳动者基本的安全健康都无法保障,科学发展和以人为本就是一句空话,保民生促和谐就无从谈起。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是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然要求,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抓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是关注民生的需要。

㈡ 怎么做好企业职业健康管理

建立和维护企业职员的档案,及时做好体检管理,分块管理:
1、职业健康。设计职业健康的法规管理,职业病管理,厂区环境及影响健康环境因素管理,
2、疾病管理。包括员工电子病历系统,病假管理,每年的体检和问卷,健康促进管理,疫苗管理,
3、传染病管理。包括流行病期间的危机管理。
4、根据不同部门所设定的不同岗位健康管理项目。

㈢ 如何做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1、企业需要做好岗前培训,告知工人了解自己的工作环境,以及存在发生职业病的危害,增强工人的预防意识,并从源头上做好防护措施,如安装隔音防震、吸声设备等,为工人提供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

2、其次,由于每种职业病的早期症状不同,工人要熟悉相关的职业病知识,如工作环境中含有铅,需要了解铅中毒的早期症状等。

3、最后,企业需为员工提供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及早发现职业病并采取治疗措施,减少职业病带来的影响。

(3)如何做好职业健康管理扩展阅读:

国家法律明确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现有的职业病共分为10大类132种。

日常人们说的长期低头工作导致颈椎病、长期使用电脑导致电脑眼等,这些并不是法律规定的职业病,而应该叫做职业相关疾病。

㈣ 如何做好企业职业健康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第二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
第二十六条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
从业人员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从业人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者终止与从业人员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从业人员离开生产经营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危害事故。
第三十五条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㈤ 企业员工健康管理怎么做

保持员工身体健康需要的是持续的健康管理,对员工来说,需要从社会、生理、心理等各个角度来系统地关注和维护员工的健康状态,需要结合医疗资源、健康服务和信息技术来实现。总之很复杂,建议交给专业的健康管理公司来做,国家还鼓励健康企业建设可委托专业机构呢。至于要做哪些方面的健康管理,借用专业机构(海德健康)的内容说几点:
职业健康类: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开展各种与职业健康相关的工作和服务,如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风险评估、职业危害告知等,企业内相关部门也会开展定期审核。
健康教育类:如有关戒烟、减重、营养、常见病防治等进行的讲座、定期宣传等活动。
医疗类:这包括伤残管理、旅行医疗、慢病管理,以及紧急就医、大病重病的就医等。
心理健康类:这一点不能忽视,现在员工的心理压力很大。可以提供一些心理测评、心理咨询,以及疏压指导之类的。

㈥ 企业在职工健康管理方面应做好哪些工作

员工职业健康管理是企业劳动卫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国家发布的《矿山安全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等法规中,对这项内容都有专章规定。根据有关规定,企业在职工健康管理方面应做到:

(1)企业医疗卫生部门中,应有管理职工健康工作的专职人员。

(2)企业应普遍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3)新职工人入厂必须经过体检,不适合有关作业的不得录用。

(4)对接触有害物质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5)对严禁下井和从事高空作业以及某些特殊专业人员的禁忌病症,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6)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工人,要按有关规定发给个体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

(7)职业病和职业中毒发生和死亡情况,要按有关规定向卫生、劳动、企业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

(8)对已确诊的职业病和职业中毒患者,要积极给予治疗和疗养,并按有关规定发给保险待遇。

㈦ 如何在企业内搞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具体文件包括
《管理手册》
《文件控制程序》
《记录控制程序》
《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控制程序》
《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控制程序》
《目标与管理方案控制程序》
《信息交流与协商控制程序》
《管理评审控制程序》
《人力资源控制程序》
《设施和工作环境控制程序》
《对相关方施加影响控制程序》
《合规性评价控制程序》
《事件、事故、不符合处理程序》
《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
《职业健康安全绩效管理程序》
《内部审核控制程序》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预防措施和改进控制程序》
《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制度》
《安全教育管理办法》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通则》
《生产过程安全管理办法》
《生产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装卸搬运安全操作规程》
《车间清扫安全操作规程》
以上为管理体系认证相关资料,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文件。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作用:
(l)通过第三方评审,取得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告与有关标准的符合性,从而提高公司的组织形象; (2)体现管理者对员工的关心,建立"以人为本"的组织文化,增强公司凝聚力; (3)最大程度地减少或消除组织经营的职业安全卫生风险,避免相关问题所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达到企业永续经营的目的; (4)通过体系化和全员参与,完善内部管理; (5)承诺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主动守法,善尽组织的国际/社会责任; (6)顺应国际贸易的新潮流。 从全球体系认证、产品认证的发展趋势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又将成为一种非关税贸易壁垒。及早建立体系并通过认证,可帮助组织抢占国际贸易先机。

㈧ 如何做好职业健康管理

建立和维护企业职员的档案,及时做好体检管理,分块管理:
1、职业健康。设计职业健康的法规管理,职业病管理,厂区环境及影响健康环境因素管理 ,
2、疾病管理。包括员工电子病历系统,病假管理,每年的体检和问卷,健康促进管理,疫 苗管理,
3、传染病管理。包括流行病期间的危机管理。
4、根据不同部门所设定的不同岗位健康管理项目。

㈨ 怎样做好企业员工健康管理工作职责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健康管理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 按期对员工进行非职业性健康监护,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性 健康监护。企业应当遵守法定的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㈩ 怎样做好企业职业健康管理

怎样做好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可以参照GBZ/T 225—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4.1.3 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用人单位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其相关组织, 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其相关组织的责任是:
—组织执行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的方针政策;
—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计划,确定明确的目标及量化指标,并组织实施;
—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以及劳动者之间 (包括劳动者及其代表)的合作与交流,以全面实施其职业卫生管理体系要素;
—负责确定职业危害识别、评价及其控制人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并告知劳动者;
—制定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方案,以识别、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及工作有关疾病;
—监督管理和评估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测和职工职业健康监护。
4.1.4 用人单位应明确相关组织的职能 用人单位应明确工会、人事及劳动工资、企业管理、财务、生产调度、工程技术、职业卫生管理等相关部门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职责和要求。
4.1.5 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
用人单位应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对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管理。用人单位按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二到千分之五配备职业卫生专(兼)职人员,职工人数少于三百人的用人单位至少应配备一名职业卫生专(兼)职人员。应检查职业卫生专(兼)职人员的书面聘用文件、个人资质(职业卫生专业知识背景、工作经历和执业医师资
格)文件和专业档案。
4.1.6 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 用人单位在制定生产经营整体规划时, 应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法定代表人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中并通过层层分解的目标使下属机构都有相应的职责、任务、 目标、 进度和考核指标。
4.1.7 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用人单位制定的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应包括目的、目标、措施、考核指标、保障条件等内容。实施方案应包括时间、进度、实施步骤、技术要求,考核内容、验收方法等内容。 用人单位每年应对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评估, 并撰写年度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的工作重点书面评估报告应送达决策层阅知,并作为下一年度制定计划和实施方案的参考。
4.1.8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地方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应涵盖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作业场所管理、作业场所职业病有害因素监测、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危害告知等方面。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应包括管理部门、职责、目标,内容、保障措施、评估方法等要素。
4.1.9 设置岗位操作规程 岗位操作规程应经科学论证,并与岗位职责相对应,其内容还应包括职业卫生防护的内容,可张贴或以其他方式,方便劳动者了解、提示劳动者遵守。
4.1.10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职业卫生档案是职业病防治过程的真实记录和反映,也是卫生行政执法的重要参考依据。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档案,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并应对档案的借阅做出规定。 职业卫生档案应包括: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生产工艺流程、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名称及用量、产品、副产品、中间产品产量、职业性有害因素动态监测结果及其汇总、职业健康监护结果、职业病病人档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转及维护档案等内容。
4.1.11 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含临时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名册应按照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分别建立存档。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仁程度、嗜好等一般概况;
—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事;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4.1.12 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索检测及评价制度。检测及评价制度应包括应检测的车间(分厂)、岗位、职业性有害因素、经职业卫生现场调查确定的检测岗位点分布图及应测点应测样品数、检测周期、委托的检测机构(有相应资质)和经费保障等内容。
4.1.13 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必要的经费投入
职业病防治、管理经费包括人员配备、机构设置、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治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配置与维护、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配置与维护、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病人诊断、治疗、赔偿与康复,工伤保险等方面。
用人单位应定期评估职业病防治、管理经费投入是否与生产经营规模、职业危害的控制需求相适应。
4.1.14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含临时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4.2 前期预防
4.2.1 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进行申报。
4.2.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均应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并作为下阶段工程设计编制职业卫生专篇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依据。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内容和要求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及有关要求执行。
4.2.3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卫生审查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还应经对本项目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4.2.4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卫生验收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试运行 12 个月内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向对本项目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卫生验收。建设项目未经卫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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