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高温职业病有哪几种啊
1、热射病:由于体内产热和受热超过散热,引起体内蓄热,导致体温调节功能发生障碍。是中暑最严重的一种,病情危重,死亡率高。
典型症状为:急骤高热,肛温常在41℃以上,皮肤干燥,热而无汗,有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重症患者可有肝肾功能异常等。
2、热痉挛:是由于水和电解质的平衡失调所致。
临床表现特征为:明显的肌痉挛使有收缩痛,痉挛呈对称性,轻者不影响工作,重者痉挛甚剧,患者神志清醒,体温正常。
3、热衰竭:是热引起外周血管扩张和大量失水造成循环血量减少,颅内供血不足而导致发病。
主要临床表现为:先有头昏、头痛、心悸、恶心、呕吐、出汗,继而昏厥,血压短暂下降,一般不引起循环衰竭,体温多不高。
(1)职业健康危害因素高温怎么界定扩展阅读:
高温作业保护措施:
1、改善工作条件,配备防护设施、设备。
水隔热:常用的方法有水箱或循环水炉门,瀑布水幕等。
使用隔热材料:常用的材料有石棉、炉渣、草灰、泡沫砖等。在缺乏水源的工厂及中小型企业,以采取此方法为最佳。
采用自然通风:如天窗、开敞式厂房,还可以在屋顶上装风帽。
机械式通风:如风扇、岗位送风,安装空调设备。
2、加强个人防护
高温作业个人防护用品:应采用结实、耐热,透气性好的织物制作工作服,并根据不同作业的需求,供给工作帽、防护眼镜、面罩等。如高炉作业工种,须佩带隔热面罩和穿着隔热,通风性能良好的防热服。
3、加强卫生保健和健康监护
从预防的角度,要做好高温作业人员的就业前和入暑前体检,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等高温禁忌症者,一般不宜从事高温作业,应给予适当的防治处理。
②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哪些因素
工作场所中存在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等对人体产生健康损害的因素称之为职业危害因素,按其来源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生产工艺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1.化学因素
(1)生产性毒物。如铅、苯、汞、一氧化碳、有机磷农药等。
(2)生产性粉尘。如矽尘、煤尘、水泥尘、石棉尘、有机粉尘等。
2.物理因素
(1)异常气象条件。如高温、高湿、低温等。
(2)异常气压。如高气压、低气压。
(3)噪声、振动。
(4)非电离辐射。如紫外线、红外线、射频辐射、微波、激光等。
(5)电离辐射。如α、β、γ、X射线等。
3.生物因素
如炭疽杆菌、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等传染性病源体。
(二)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1.劳动组织和劳动休息制度不合理。
2.劳动过度精神(心理)紧张。
3.劳动强度过大,劳动安排不当,不能合理安排与劳动者的生理状况相适应的作业。
4.劳动时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如视力紧张等。
5.长时间用不良体位和姿势劳动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劳动。
(三)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1.自然环境因素的作用。如炎热季节的太阳辐射。
2.厂房建筑或布局不合理。如有毒与无毒的工段安排在同一车间。
3.来自其他生产过程散发的有害因素的生产环境污染。
③ 职业危害高温标准限值
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
1、在不同工作地点温度、不同劳动强度条件下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不得超过下表1所列数值。
2、持续接触热后必要休息时间不得少于15min。休息时应脱离热环境。
3、凡高温作业工作地点空气湿度大于75%时,空气湿度每增加10%,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相应降低一个档次,即采用高于工作地点温度2℃的时间限值。
④ 高温作业是否是职业病
高温作业是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目录四、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5种,1、中暑;中暑的后遗症非常严重,救治不当会导致死亡,我参与过一起救治,最后用冰块把脑袋裹起来了,避免高温损伤脑神经,最后救过来了,化了1万多元治疗费,赔偿了3万多元。
GBZ/T
229.3-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3部分:高温》
GB/T
4200-2008《高温作业分级》
⑤ 什么是职业危害因素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由于行业的多样性,不同行业在劳动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也不一样,但根据其来源不同,可分为三类:
(一)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
化学因素 :
(1)有毒物质,如铅、汞,乙烯生产过程中,有苯、甲苯、乙基苯、苯乙烯等毒物;生产丁苯橡胶过程中有丁二烯、苯乙烯、高芳烃油、亚硝酸钠、过氧化二异丙苯等几十种。
(2)生产性粉尘,如炼油生产过程中,有石油焦粉尘,使用催化剂硅酸铝粉(粉尘状)等;催化剂生产过程中,有金属粉尘、水泥粉尘等,此外,还有石棉尘、煤尘等。
2.物理因素:
(1)异常气象条件,如高温、高湿、低温等。
(2)异常气压,如高气压、低气压。
(3)噪声、振动。
(4)非电离辐射,如可见光、紫外线、红外线、射频、微波、激光。
(5)电离辐射,如X射线、放射性同位素仪表产生的丫射线等。 3.生物因素,如附着在皮毛上的炭疽杆菌、蔗渣上的霉菌等。在石化行业少见。
(二)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劳动过程是指生产过程的劳动组织、操作体位和方式以及体力和脑力劳动的比例等。
在此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有:
①大检修或抢修期间,易发生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劳动作息制度不合理等;
②精神紧张;自动化程度高,仪表代替了笨重的体力劳动和手工操作,也带来了精神紧张问题。
③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如安排的作业与职工生理状况不相适应等;
④个别系统或器官过分紧张,如视力紧张等;
⑤长时间处于某种不良体位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等。
(三)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生产环境可以是大自然的环境,也可以是按生产过程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人工环境,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
①自然环境中的因素,如炎热季节的太阳辐射;
②房屋建筑或布置不合理,如有毒工段与无毒工段安排在一个车间;
③由不合理生产过程所致的环境污染,如氯气回收、精制、液化岗位产生的氯气泄液,有时造成周围10~20m环境的 污染。 在实际生产中,职业病危害因素常不是单一存在的,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联合存在,常可加重对职工健康的影响。
⑥ 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哪些
工作场所中存在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等对人体产生健康损害的因素称之为职业危害因素,按其来源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生产工艺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1.化学因素
(1)生产性毒物。如铅、苯、汞、一氧化碳、有机磷农药等。
(2)生产性粉尘。如矽尘、煤尘、水泥尘、石棉尘、有机粉尘等。
2.物理因素
(1)异常气象条件。如高温、高湿、低温等。
(2)异常气压。如高气压、低气压。
(3)噪声、振动。
(4)非电离辐射。如紫外线、红外线、射频辐射、微波、激光等。
(5)电离辐射。如α、β、γ、X射线等。
3.生物因素
如炭疽杆菌、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等传染性病源体。
(二)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1.劳动组织和劳动休息制度不合理。
2.劳动过度精神(心理)紧张。
3.劳动强度过大,劳动安排不当,不能合理安排与劳动者的生理状况相适应的作业。
4.劳动时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如视力紧张等。
5.长时间用不良体位和姿势劳动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劳动。
(三)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1.自然环境因素的作用。如炎热季节的太阳辐射。
2.厂房建筑或布局不合理。如有毒与无毒的工段安排在同一车间。
3.来自其他生产过程散发的有害因素的生产环境污染。
⑦ 什么叫职业性危害因素
职业性有害因素是指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危害劳动者健康,进而导致职业性病损的因素。
主要分类
(一)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不断变化)
1、化学因素 (1)有毒物质:如铅、汞、苯、氯、一氧化碳、有机磷农药等。 (2)生产性粉尘:如矽尘、石棉尘、煤尘、水泥尘、有机粉尘等。
2、物理因素 (1)异常气象条件:如高温和热辐射、低温等。 (2)异常气压:如高气压、低气压等。 (3)噪声、振动、超声波、次声等。 (4)非电离辐射:如可见强光、紫外线、红外线、射频、微波、激光等。 (5)电离辐射:如X-射线、-射线等。
3、生物因素 如炭疽杆菌、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及蔗渣上的霉菌等;医务工作者接触的传染性病源,如SARS病毒。
(二)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1、劳动组织和制度的不合理,如劳动时间过长、劳动休息制度不健全或不合理等;
2、劳动中的精神(心理)过度紧张,
3、劳动强度过大或劳动安排不当,如安排的作业与劳动者的生理状况不相适应,或生产定额过高,或超负荷的加班加点等;
4、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如由于光线不足而引起的视力紧张等;
5、不良体位:长时间处于某种姿势,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设备等。
(三)工作环境的有害因素
1、生产场所设计不符合卫生要求或卫生标准,如厂房矮小、狭窄,车间布置不合理(有毒和无毒工段安排在一个车间)等;
2、缺乏必要的卫生工程技术设施,如没有通风换气或照明设备,或未加净化而排放污水;缺乏防尘、防毒、防暑降温、防噪声等措施、设备,或者有但是不完善、效果不好;
3、自然环境中的因素:太阳辐射
4、安全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方面有缺陷。
⑧ 职业健康中高温的危害指哪些行业
GBT4200-2008 高温作业分级中,高温作业(work in hot invirment)如下定义: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其工作地点平均WBGT指数等于或大于25℃的作业。
WBGT指数也称黑球温度,是综合评价人体接触作业环境的热负荷的一个基本参量,单位为℃。
如一个行业的作业温度符合上述条件,该岗位就可纳入高温作业范畴管理。
⑨ 职业病高温岗位的判定标准
法律分析:各地职业病高温岗位的判定标准不同。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