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幸福生活 > 邓幸福在郴州是什么职位

邓幸福在郴州是什么职位

发布时间:2023-05-23 04:26:40

① 郴州市安仁县事业单位录用名单在哪可以看到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您好,郴州中公教橡兆育很高兴为您解答:郴州市安仁县事业单位录用名单在郴州中公教育网可以看到:

2014年安仁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聘用人员名单

(共123人)

一、安仁县乡镇小学(幼儿教育)15人:

牌楼中心小学:熊 漪

洋际学校:唐 兰

平背中心小学:张双双

羊脑学校:吴婷婷

平背中心小学:曹中菲

渡口学校:王黎靖

竹山中心小学:张 琴

承坪中心小学:谢珊萍

坪上中心小学:冯深英

豪山中心小学:李小云

关王中心小学:扶美玲

华王中心小学:李 蓉

坪上中心小学:杨 灿

新洲学校:陈安艳

关王中心小学:张志委

二、安仁县乡镇小学(语文教师一)4人:

平背中心小学:黄慧凤

华王中心小学:蒯 磊

新洲学校:龙红波

豪山中心小学:万玉荣

三、安仁县乡镇小学(数学梁派租教师一)3人:

承坪中心小学:邓雅婷

羊脑学校:袁 民

关王中心小学:蒋华婷

四、安仁县乡镇小学(英语教师一)4人:

安平中心小学:刘 盼

华王中心小学:谭慧珍

坪上中心小学:林 芬

豪山中心小学:刘满红

五、安仁一中(数学教师二)1人:廖桔辉

六、安仁一中(物理老师)1人:尹佳思

七、安仁一中(化学教师)2人:李先辉、邓嘉玲

八、安仁一中(生物教师一)1人:段蔚杨

九、安仁一中(政治教师一)1人:赵湘红

十、安仁二中(语文教师二)1人:谭红辉

十一、安仁二中(数学教师三)1人:倪 黎

十二、安仁三中(地理教师)1人:刘 盼

十三、安仁三中(生物教师二)1人:樊 倩

十四、安仁三中(政治教师二)1人:黄柳杏

十五、安仁三中(历史教师)1人:樊 霞

十六、安仁三中(英语教师二)1人:卢利燕

十七、安仁县职业中专(电子专业教师)1人:刘 妙

十八、安仁县职业中专(机械专业教师)1人:张 微

十九、县人民医院(临床医生一)13人:胡建文、刘燕青、

卢丽华、伍 梅、龙颜之、侯文彬、周权炜、曹立情、

张来仪、王一明、刘 琳、周 建、廖爱玉

二十、安仁县人民医院(医技药士)1人:唐彩玉

二十一、安仁县人民医院(医疗器械维修员)1人:张 武

二十二、安仁县第二人民医院(临床医生二)1人:于庆安

二十三、安仁县乡镇卫生院(临床医生三)8人:

渡口乡中心卫生院:张 艳

承坪乡中心卫生院:周芝梅

关王镇中心卫生院:陈 娜

平背乡卫生院:谢荣华

坪上乡卫生院:桂 静

新洲乡卫生院:廖金华

羊脑乡卫生院:谭湘飞

豪山乡卫生院:何文翔

二十四、安仁县乡镇卫生院(护理)23人:

龙海镇卫生院:刘筱谨

渡口乡中心卫生院:李郁芳

渡口乡中心卫生院:阳山娥

承坪乡中心卫生院:谭乐乐

龙海镇卫生院:李一冬

关王镇中心卫生院:刘花艳

承坪乡中心卫生院:彭芬芬

牌楼乡卫生院:吴友爱

关王镇中心卫生院:段文艳

平背乡卫生院:李小维

新洲乡卫生院:周洁幸

平背乡卫生院:谭 芳

竹山乡卫生院:张丽红

坪上乡卫生院:陈小燕

华王乡卫生院:陈艳芝

华王乡卫生院:钟 倩

新洲乡卫生院:曹雅妮

竹山乡卫生院:段婷婷

坪上乡卫生院:何林芳

羊脑乡卫生院:段群英

豪山乡卫生院:谭 玲

羊脑乡卫生院:侯美芝

豪山乡卫生院:陈 璐

二羡型十五、安仁县乡镇卫生院(药剂一)2人:

龙海镇卫生院:邓飞玉

牌楼乡卫生院:周 媛

二十六、安仁禾市卫生院(影像)1人:李智丽

二十七、安仁县乡镇卫生院(检验)4人:

安平镇中心卫生院:陈腾文

坪上乡卫生院:曾小乐

新洲乡卫生院:陈小霞

羊脑乡卫生院:蔡俊林

二十八、安仁县乡镇卫生院(财会)2人:

龙海镇卫生院:龙 英

新洲乡卫生院:徐天姣

二十九、安仁县中医医院(临床)5人:唐军平、刘 鹏、

李 季、罗 华、李庆武

三十、安仁县中医医院(医技一)1人:杨 芸

三十一、安仁县中医医院(药剂二)1人:谷 晓

三十二、安仁县卫生科教服务中心(文秘)1人:曾华丽

三十三、安仁县卫生科教服务中心(卫生信息)1人:黄纪富

三十四、安仁县城市建设投资管理中心(融资股工作人员)1人:蓝 迪

三十五、安仁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技术员)3人:李丽华、蒋辉程、邓依依

三十六、安仁县人民来访接待服务中心(接访员)1人:胡红丹

三十七、安仁县食品药品检验所(食品检验)1人:李小玲

三十八、安仁县政府投资审计中心(财务审计)1人:粟丹琪

三十九、安仁县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工程设计)1人:侯茂鹏

四十、安仁县考试中心(管理人员一)1人:杨 帆

四十一、安仁县政府办信息中心(管理人员二)1人:周 婷

四十二、安仁县乡镇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三)6人:

永乐江镇直属事业单位:雷国栋

华王乡直属事业单位:廖岑琛

渡口乡直属事业单位:李红日

坪上乡直属事业单位:肖梦奇

羊脑乡直属事业单位:曹 刚

豪山乡直属事业单位:段旗林

四十三、安仁县乡镇计生服务站(专技人员二)1人:

关王镇计生所:刘瑶瑶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② 写给学生的学法知识守法。平安幸福成长的书信300字

你用下面的资料写
一、什么是法?什么是违法、犯散者罪?

在讲“什么是法”这个概念之前,我先讲一个真实的案例。2011年4月15日晚,某市一位姓王的青年在与女友散步时,突然从暗处冲出几名歹徒,各持一把尖刀疯狂地向王某刺去,王某身中十几刀,血流满身,晕倒在地。歹徒们抢走王某的诺基亚手机一部和名牌西装一件,然后乘的士仓皇逃窜,王某因伤势过重死亡。警方仅用5个小时便侦破了这一血案,5名犯罪嫌疑人竟然都是年龄在12至17岁之间的青少年学生。然而,当办案人员问5名犯罪嫌疑人关在牢里有什么感受时,其中一人竟笑嘻嘻地问办案人员:“我们都关这么久了,什么时候让我回学校读书?”

真是可悲呀,这样5个青少年,连最起码的法律知识都没有,这就是不懂法,是典型的“法盲”。

什么是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是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所谓国家强制力,主要指军队、警察、法院、监狱等。

什么是违法?违法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而给社会造成某种危害的有过错的行为。广义的违法,包括刑事违法、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等。狭义的违法则指犯罪以外的一般违法。一般违法行为对社会危害性较小,只是违反了《刑法》以外的法律规定,只是受民事的、经济的、行政的族历等方面非刑罚制裁方式的处罚。如:有的学生在上学路上毁坏路边的小树,违反了《森林法》;有的学生上学、放学时几个人并排骑自行车在公路上互相追逐,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法》……这些都是一般违法现象,有这些现象不一定非得抓进监狱,可以批评教育、罚款、拘留。但是,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那就要受到刑法的制裁。

什么是犯罪?犯罪是指触犯《刑法》,严重危害社会,依照《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刑事违法即犯罪。按我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但是,应当看到,一般违法行为同犯罪行为之间有共同点,都是对社会有危害性的行为,只是轻重不同而已;都是违法行为,只是受法律制裁的方式不同、严厉程度不同而已。由此可见,一般违法任其发展,有可能滑向犯罪。如:某校一名学生,平常偷拿同学的笔、工具书等学习用品,后为发展到翻墙入室盗窃,开始是一般违法行为,出于教育、挽救的角度,学校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后来触犯刑法,就要由公安机关处理,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当代中国是一个法治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通俗地讲,就是不管你是普通老百姓,还是高官显贵,只要你违法犯罪了,你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我们郴州市原市委书记李大伦,职务算高的了吧,他犯了受贿罪,受贿金额达1400多万元,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深圳市原市长许宗衡,陕西省安监局原局长、党组书记杨达才,他们都因为违法犯罪受到了惩处。

20世纪以来,青少年犯罪是各国共同面临的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青少年犯罪占全国刑事立案比例一直较高,约为65%,处于居高不下的状态。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14至18岁的青少年发案率上升较快,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发年龄阶段。而且现在的青少年违法犯罪手段呈现出成人化、智能冲穗薯化、暴力化和低龄化现象,2002年10月9日,福建省福清市警方破获一起在校中学生杀害同学案,抓获陈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这5个少年杀死同学勒索20万,警方甚至还缴获了军用手枪、两轮摩托车1部、六四式军用手枪子弹3发等作案工具,真是令人触目惊心。

二、青少年为什么要学法?

今天在座的同学都是青少年。“青少年”是如何界定的呢?词典对“青年”的解释是:指人十五六岁到三十岁左右的阶段;对“少年”的解释是:指人十岁左右到十五六岁的阶段。我们也经常提到“未成年人”这个概念,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界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这个概念与“青少年”有一定交叉。一般来说,从小学五六年级到高中毕业,既是青少年,也是未成年人。

青少年为什么要学法?第一,通过学习法律,能增强自己的法制意识和法律观念。知道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什么是犯罪的,譬如,知道拾金不昧是合法的,值得表扬,而偷盗、抢劫、故意伤害是违法的,杀人放火更是犯罪行为,我们就能自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法律禁止做的,坚决不做;法律要求做的,必须去做;法律鼓励做的,积极去做。

第二,学好了法律才能健康成长。青少年是家庭的宝贝、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二十一世纪的主力军。青少年时期是人生中的黄金时代,正是长身体、长知识的关键时期,是人生观、价值观逐步形成的重要阶段。青少年由于年龄小、阅历浅,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容易受不良风气的影响,容易冲动,特别是当自尊心受到伤害或自己的利益与他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容易失去理智,导致违法犯罪。因此,为了自己的健康成长,避免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需要学习法律知识。

第三,学好了法律才能正确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享有法律赋予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身自由受保护权、受教育权等权利。当这些权利受到损害时,我们要懂得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例如:你才十一二岁,正在接受义务教育,你爸爸妈妈就不让你读书了,让你到厂里去打工挣钱,你怎么办?学了《义务教育法》之后,你就知道爸爸妈妈不让你读书违反了《义务教育法》,你可以向学校或有关单位反映,求得解决。如果你在上学路上被狗咬伤了怎么办?学了《民法》之后,你就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向狗的主人讨要医药费。

有人说“掌握电子计算机应用技术是跨入21世纪的名片,而具备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才是跨入21世纪的通行证”。作为21世纪的主力军,我们青少年一定要学法守法用法,健康平安成长。

三、青少年要学哪些法?

法律有很多种,青少年要学的主要有哪些呢?主要有:《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18周岁以下都是未成年人,作为未成年人我们首先应当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从而知道当我们受到伤害时应如何寻求保护。

学习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我们就知道如果自己违法犯罪将会得到什么样的处罚或刑罚。法律不会因为你不知道自己的行为犯了哪条法律而不追究责任,像前面说的那几个12至17岁青少年,杀了人还想关几天就放他回学校读书,可能吗?

《民法》和每个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涉及人身、财产、经济等方方面面,学好了《民法》才能更好地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要在道路上保障自己的安全和他人的安全,离不开《道路交通安全法》。学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后,你就知道在公路上行走要靠右侧靠边走;不能在公路上追跑、玩游戏、打球;乘车时头和手不能伸出车窗外;坐在前排不要与司机聊天;未满12周岁不能骑自行车上路。等等。

四、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有的同学可能会说,我们现在还是小孩子,是未成年人,犯点小错误有什么关系?犯了错误多多原谅就是了。那么,是不是凡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都不承担法律责任呢?回答是否定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青少年违法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种。

(一)民事责任

我国的《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而对“监护人”的定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所以说到底,未成年人违法的民事责任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承担,并不是不承担。比如,某校学生张三今年15岁,属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放学路上对同学实施抢劫,并在抢劫过程中把受害人砍成重伤,那么张三的父母就要对受害人或其亲属负起民事赔偿责任。其他如故意损坏公共财物,如损坏教室门窗、玻璃、课桌椅、电器设备等,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你不满18岁,则由你的爸爸妈妈负责赔偿。

(二)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犯罪都不追究刑事责任吗?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也就是说,十六周岁以上的人就具备了刑事责任能力,有了犯罪行为,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是被刑罚制裁。

可能有部分同学会认为,我现在还不到十六周岁,那我做什么都不负刑事责任了,这种观念就错了。《刑法》第十七条还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由此可见,已满十四周岁的青少年,要是触犯了一些特定的罪名,就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已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无论犯何种罪,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某校九年级男生刘某、江某等人,均已年满14周岁,因平时对自己要求不严,不遵守学校纪律,沉迷网络游戏,经常趁老师查完寝后翻墙进入网吧上网,夜不归宿,老师、家长多次教育不思悔改,学习成绩急剧下滑,后因无钱上网持刀抢劫一名妇女,抢得现金800余元,被警察当场抓获,等待他们的将是牢狱中的漫漫长夜。某校学生李某。偷偷将马刀带入学校,与同学因鸡毛蒜皮的小事发生矛盾,出手砍伤对方头部,那同学因流血过多,昏迷达2个小时,经医院全力抢救,才幸免于难,但造成终身残疾。李某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还被追究刑事责任,被依法判处3年徒刑。这些我们同龄人中的违法犯罪事实,应引起每一个人的警醒。

(三)行政责任

有些调皮的同学会说,我绝对不去犯罪,我“大法不犯小错不断,气死公安难倒法院”。这同样是一个误区。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惩治犯罪仅仅是一个方面,大量的是用民事的、行政的管理手段管理国家。因此对于不构成犯罪的,采取行政治理办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就是一部很重要的行政治理法。

青少年经常有打架斗殴现象,有的同学多次与人打架,或欺负小同学,还以为这是小事,殊不知这已经触犯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某校两个学生陈某、邓某,下课时在楼梯口陈某不小心踩了一下邓某的脚,邓某非常恼怒,认为陈某是故意的,便破口大骂,随后两人便打了起来,但由于陈某身强力大,邓某吃了亏,便纠集校外的小混混对陈某一顿毒打,导致陈某受伤住院。经医院确认,陈某左耳鼓膜穿孔,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经法医鉴定为重伤。法院的判决,一是邓某家长赔偿陈某医疗费和后续治疗费等3万元,二是判处邓某1年劳动教养。这个教训是深刻的。同学们,千万不要认为打架斗殴是小错误,如果因这类所谓的“小错误”而受到治安处罚,将影响到你将来的升学、参军、招干和就业。如果积小错而犯大法,受到刑事处罚,你将有漫长的岁月在牢房中度过,“一失足成千古恨”啊!古人曾说,“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实在是太有道理了!

当今时代,青少年要避免掉进违法犯罪的泥坑,要做到“四个谨慎”,即谨慎上网,警惕网络不良或者有害信息的诱惑;谨慎交友,警惕染上哥们义气、寻衅滋事的恶习;谨慎娱乐,预防意外伤害;谨慎言行,努力矫正自己的不良习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网吧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这九种不良行为最容易引发违法行为,甚至诱发走上犯罪的深渊!同学们,如果你有上述不良行为,就应该及时反省,幡然改悔。

五、在遭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时如何自我保护?

还有的同学可能会说,我是个好学上进的学生,从不违反学校纪律,更谈不上违法犯罪,我没有必要学习法律。这种观点也是不对的。你不违法,但是社会上总有人以身试法,当你不幸遭到坏人侵犯时,你怎么办?是忍气吞声、任人宰割吗?不!你们要学会自我保护,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自尊、自律、自强,好学上进,是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也是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的重要前提。你们要有远大的理想,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认真学习各种科学文化知识和法律知识,养成自觉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自觉抵制不良诱惑,不阅读黄色书刊,不观看黄色、暴力影视剧,不迷恋游戏、赌博、上网,远离毒品,不结交狐朋狗友。此外,你们还要加强锻炼,增强体质,这样有助于在遇到侵害时,能够及时摆脱或者进行正当防卫,不至于受到违法人员的随意侵害。

下面我给同学们介绍一些自我保护常识。

同学们要了解坏人常用的作案方式方法,从而有所警惕:(1)伪装身份。冒充警察、某部门人员、水电修理人员、推销人员等,使你放松警惕,便于他们下手。(2)编造事由。有时坏人谎称他有什么困难,需要你帮助解决,利用你的同情心,使你放松戒备。(3)利益引诱。有时坏人利用你的虚荣、贪财心理,送你礼品和钱物,用小恩小惠使你渐渐地钻入他的圈套。遇到这些情况,脑子里要多问几个为什么,多想想老师和家长的教导,脑子清醒些,以免上当,受到不法分子侵害。

女同学容易受到坏人侵害,为了保护自己,要做到:(1)不要单独行走在偏僻地方,夜晚少外出,外出需要结伴而行。(2)不要穿着过分“露”、“透”的衣服,不要过分妆饰打扮。(3)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不要会见网友。(4)出门之前告知家人或朋友自己的行踪,不要去不熟的人的住处。未经得家长许可,不可在别人家夜宿。(5)不要随便接受别人送的钱财、礼物,不随便搭乘便车。(6)不要在外吃不熟的人给的饮料或食品,谨防有麻醉药物。(7)不要进入营业性歌舞厅、网吧或录相厅等复杂场所,防止受到坏人引诱和骚扰。(8)发现有人心怀不轨或带有危险性立即躲避。

在遇到坏人侵害时,要以躲避侵害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不提倡你们去同坏人面对面搏斗,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与坏人斗智斗勇。曾经有一个漂亮的女生,坐火车回家没有位置,站在车内,手提着行李,这时一个男子走过来,故意挑逗女孩,问这问那,然后动手要为女生提行李,这时女生急中生智说不用了,我男朋友在上厕所,马上回来,那男子听后只好灰溜溜地走了。同学们,如果你在家里,有身份不明的人来敲门,你千万不要给他们开门,你可以说,我爸妈刚才出去,马上要回来。万一坏人闯进屋子,你一定要走出来,不能走进屋,保命要紧。

如果发现自己正在或已经受到非法侵害,就应该采取正确的途径解决,如及时向学校、家庭报告,由家长、老师或学校出面制止不法侵害,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此外学生之间打架事件也要引起注意,据调查,一些学生被同学殴打后并不是向家长或学校汇报,而是自己做主到外面找人来报复,要知道报复伤人也是违法的,也会受到处罚。

遇到非法侵害和危急情况,我们还要学会及时报警报案。要熟记以下电话:遇到各类刑事案件和社会治安等案件,拨打匪警电话“110”;发生各种火灾,拨打火警电话“119”;发生交通事故的报案电话是“122”;各种突发的严重急病和受伤,拨打急救中心求救电话“120”。

总之,同学们如遇上不法侵害时,不要害怕,一定要沉着、冷静,机智勇敢,要敢于检举揭发,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我们要坚信邪不可能压正的道理,干坏事的人心总是虚的,害怕的应该是他们。

作家柳青曾经说过:“人生的道路虽然漫长,但紧要处常常只有几步,特别是当人年轻的时候。”同学们,你们正处在青春年华,朝气蓬勃,充满着活力,美好的人生画卷等着你们去描绘,你们应该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从现在做起,从我做起,做一个健康平安快乐的好学生,做一个学法守法用法的好公民。

③ 郴州幸福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怎么样

郴州幸福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是2017-04-21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解放路42-45号1幢104门面。

郴州幸福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老前码/注册号是91431002MA4LKTAX5Q,企业法人何定武,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郴州幸福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教育咨询服务,心理咨询服务,社会看护与帮助服务,精神康复服务,文知银化艺术交流活动的组织、策划侍猛清服务,市场调查,室内外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教学专用仪器、 医疗诊断、监护及治疗仪器及设备、办公用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通过爱企查查看郴州幸福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④ 郴州市房产局邓副局长

郴州房管局领导
刘运华 党组书哗雀唯记、局长
王淑岁顷玲 党组成员、副局长
唐朝利 党组成员、工会主席
王艾成 党组成员、副局长
杨木球乱培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胡美华 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爱萍 党组成员,市房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处主任、党总支书记
张 勇 党组成员、副局长
陈德贵 副调研员
罗晓勇 副处级干部

阅读全文

与邓幸福在郴州是什么职位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事业单位不发工资去什么部门反映 浏览:733
如何找到企业家的事业 浏览:273
智商低的人为什么过得幸福 浏览:168
父母爱情卫国是什么官 浏览:893
怎么科学跑步健康 浏览:239
江山和事业指的是什么 浏览:680
吐槽婚姻法的都是什么人豆瓣 浏览:570
物流经济地理的研究内容有哪些 浏览:754
民事经济纠纷时效是多少 浏览:527
本科会计就业方向考哪些事业单位 浏览:471
逆境怎么写故事 浏览:164
广州事业单位人平工资是多少 浏览:789
敲两下怎么出现健康码 浏览:49
慈溪事业单位哪个好 浏览:747
幸福路十三中升学率是多少 浏览:31
什么是建设性的幸福 浏览:46
怎么弄掉健康成长系统 浏览:156
生肖里面哪些算美女 浏览:604
魔环讲的是怎么的故事 浏览:818
女人嫁给了爱情该怎么办 浏览: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