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古代联姻有没有过的很幸福的
现代人想要幸福的婚姻的这么难吗?其实,幸不幸福都是当事人的一种感知,不能拿来和别人对比的,两个人在一起相处的方式决定着幸福与否。而古时候的联姻大多数都是相伴一生的,那滋味,只能说酸甜苦辣应有尽有吧。其实很多时候我应该要向他们学习的。
不是有句话叫“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吗?看似消极的话语,实则蕴含大智慧。古代封建等级制度是非常难改变的,只有入朝为官,才能有机会过上上等人的生活。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在这样的阶级婚姻里,他们首先想到的是把家庭的生活过的好,而不是天天去对比和妄想。
㈡ 该如何脱离一个封建的婚姻家庭
封建的婚姻家庭在现在依然是存在的,他们的思想都是多少年思想积累慢慢的沉淀下来的。虽然现在很多人都知道相信科学思想开放了,但是依旧存在那些封建家庭。他们往往一些做法让现代人难以接受,想脱离这样的家庭,最好的办法就是离开。因为除了离开,就剩下了改善他们根深蒂固想法这个办法了,有多难大家肯定是知道的,所以直接离开才是最好的办法。
很多家庭依然在重男轻女,很多的女孩子嫁到这样的家庭就饱受着生儿子的困扰,因为没有直接的办法能生出儿子,都是随机的,发现生的是女儿就让接着生,要么就打掉,甚至生了三个女儿后还要坚持生男孩。生不出男孩就得不到公公婆婆的待见,甚至老公都不帮着老婆。在这样的家庭里大家都在逼迫女方生孩子,甚至打掉的孩子多了要面临很难再怀孕的风险,即使是这样的代价,依然在催促着生男孩。
这样的例子虽说是少的,但是绝对存在,他们家是有皇位要继承还是咋地死活要生个男孩,多少女性苦不堪言。甚至有些想到了自杀,有些家庭信封风水神婆。还会请这样的人来帮忙做法生孩子,去寺庙求法宝保佑生儿子。这样的家庭思想都是长久的根深蒂固想法,肯定短时间是无法让这样的家庭改变的,唯一能让自己不受侵害的就是离开了,身为一个自由人,在不幸的家庭生活远远没有自己独立生活要来的自在自由。
㈢ 中国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主要特征
中国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主要特征有以下五点:
第一,中国古代婚姻法的特点是封建的包办强迫婚姻。这是私有制经济基础下人身依附关系在婚姻问题上的必然反映。"政权、族权、神权、夫权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
第二,剥削阶级的一夫多妻制。从几千年的历史上来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经济基础上,私有制社会不可能实行当今的一夫一妻制,这是与剥削阶级的宗法制度和男尊女卑相适应的。古代也讲一夫一妻制,但这仅仅是为了禁止妻妾不分,并非禁止纳妾。对男子来说,具有妻子身份的配偶仅为一人,这也是为了维护宗法制度。
第三,男尊女卑和夫权统治。我国古代封建社会长期实行夫权统治。"男主外,女主内".已婚妇女被禁锢在家庭里,相夫教子,成了变相的家庭奴仆。这不仅摧残了妇女的身心,也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第四,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封建家庭是家长制度的家庭、一家之内,子必从父,弟必从兄,妻必从夫,全家都必须服从家长,即所谓"家事统于一尊",封建孝道是亲子关系的最高准则。"父为子纲"是"三纲"之一,父权和家长权紧密的结合在一起,子女不仅要服从父母而且还要受到其他尊长的支配。父母对子女的权力由父亲集中行使,母则是:"亲而不尊",这些权力包括主婚权、惩戒权等。子女的人身和财产权益,都得不到来自法律的保障。宗法家族制度还十分强调男女、嫡庶之别,子和女的家族地位很不平等。庶子、庶母的地位远较嫡子、嫡母低下。父权很大,处在保护权下的子女,对父母有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这样,子女的权益普遍的被漠视。
第五,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男子专权离婚。在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下,对离婚的限制是很严格的,离婚权主要属于男子和男家。妇女则处于无权的地位。正如恩格斯所言"一夫一妻制家庭和对偶婚不同的地方,就在于婚姻关系要坚固得多。这种关系现在已不能由双方任意解除了。
㈣ 现在的婚姻,为什么越来越难有真的幸福感了
我们好不容易逃离了封建社会包办婚姻的悲剧,拥有了自己自主选择的权力,但似乎并没有真的因此而得到幸福,虽然如今的婚姻变成了你情我愿的自己决定,却依旧过得好像并不开心,甚至可以说现在的年轻男女,也越来越不想涉及到婚姻,恐婚族,不婚族也已经开始成为的一个潮流行为,和不少类似情况的人交流,都普遍说婚姻太累,而即便相当一部分已婚族也开始疲惫不堪,说有时候真的不想再假装甜蜜。那么这到底究竟是为了什么?为什么,男女越来越自由,越来越自主,婚姻却越来越不幸福?到底出于什么样的诱因导致这样的情绪?
或许只有先真的做到自我了解下,懂得自己真正能够做到的程度和能力,才能够有和谐相处的可能性,起初一味地迎合,模仿,无疑到后来都会成为一种欺骗的手段,而在对方心中就是一种货不对版的结局。我们缺乏的不仅仅是爱的能力,更有对真正爱的定义,仪式感可以说本就是爱氛围的一部分,但却会成为不少中国夫妻无法跨越的认知和心的距离,两两相望,最终各自别过去寻觅自己真正可以舒适生活的环境,有些是分道扬镳,有些则是同居式养老,牵手容易幸福难,首先我们需要先意识到问题在哪里,才有可能改变本来的不幸福关系。
㈤ 嫁一个有钱但男尊女卑思想严重的封建大家庭,男生性格好脾气好,会幸福吗
如果是嫁入这样的家庭的话,除非你们夫妻俩单独在外面住,若是跟家里人住一起,那估计每天都会上演电视剧一样的戏码。
对方家庭睁搜桐有严重的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若是男生没有这种思想那还好一点,起码他会站在你那一边,若是他也有这种想法,那你的处境就会更被动。要是结婚后没有生个儿子,而是女儿,那估计就没有什么好脸色了。可能就会动不动催生二胎,若怀孕期间检查出来不是儿子,有可能会被要求打掉。更是有些会要求先生儿子再结婚,生不出儿子就直到生了儿子之后再结婚。
男生性格好脾气好,但是你要看他能不能在他父母面前硬气起来。如果他父母声音一漏羡响,他就像个软柿子一样了,那还是不要嫁的好。以后婆媳间的矛盾,他多半是插不上话的。
说实话,已经知道有这种悉坦思想在了,嫁不嫁真的需要好好考虑清楚,毕竟后半辈子过得幸福与否,都会跟这个扯上关系。
㈥ 封建时代的婚姻制度是怎么样的
中国封建社会婚姻关系成立与解除的制度。封建婚姻关系是建立在封建经济基础之上、男女两性间的一种社会关系,其性质和特点是由封建生产关系所决定的。
违律婚 封建法律规定:①同宗共姓不准通婚。唐律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见服制)。明、清律都有同样的规定。②严禁良贱通婚。封建社会的所谓贱民名称历代并不划一,唐代主要包括部曲、客女、乐人、杂户、官户、奴婢。清代以士、农、工、商四民为良,“奴仆及倡优隶卒为贱”(《清会典·户部》)。良贱通婚为违律婚。按唐律,“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离之,其奴自娶者亦如之。主知情者杖一百,因而上籍为婢者,流三千里。即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徒二年,各还正之。”良贱不能通婚,是封建等级制度在婚姻关系上的反映。
婚姻的缔结 主要是家长包办婚姻。《诗·齐风·南山》载:“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即必须是“父母之命”。封建婚姻的成立还要经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道程序,即所谓“六礼”。纳采是男家请媒人到女家提亲,女家同意议婚后,男家备彩礼前去求婚;问名是男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和出生的年月日时;纳吉是男家根据双方的出生年月日时,卜得吉兆以后,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纳征也叫纳币,是由男家送聘礼给女家;请期是男家择定婚期,请求女家同意;亲迎是新郎至女家迎娶。历代法典都有类似“六礼”的规定。后世缔结婚姻时,男方付给女方一定的财物作为“聘财”,就渊源于“六礼”中的“纳采”和“纳征”。这实际上是买卖婚姻,即所谓“卖女纳财,买妇输绢”,“计较锱铢,责多还少,市井无异”(《颜氏家训·治家》)。封建法律确认聘财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唐律规定:“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唐律疏议》]]说:“婚礼,先以聘财为信,故礼云:聘则为妻”。
媵妾制 中国古代法律不准多妻,但允许纳妾。皇帝、贵族在正妻之外还娶媵,媵是随同皇后、夫人陪嫁之妾,其地位比一般的妾高,也叫“贵妾”。一般地主官僚可以蓄妾。法律上妻妾的界限极严,这是因为宗法制要求有嫡庶之分,妻所生子女为嫡出,妾所生子女为庶出,嫡子的社会政治地位高于庶子,在财产继承上优先于庶子,皇室的王位也由嫡子继承。妻、媵和妾的地位不同,在法律上的刑事责任也有差别。唐律规定:“媵犯妻者,减妾一等,妾犯媵者,加凡人一等。”封建法律为了维护宗法统治,规定妻只能有一个,而媵、妾则可以有几个,以至数十百个,所以媵妾制实际上是封建社会一夫多妻制的表现。
婚姻的离异 七出 封建法律规定的丈夫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又称“七去”或“七弃”。《仪礼·丧服》贾公彦疏所指“七出”就是无子、淫泆、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和恶疾。《大戴礼记·本命》所指“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七出”的内容具体反映了男尊女卑和夫权制度。封建法律为了维护封建婚姻关系的稳定性,还规定“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唐律疏议》·户婚)。
三不去 即妻虽有“七出”之因,但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夫亦不得休弃:“有所娶无所归(休弃时无娘家可归),不去;与更三年丧(曾为公婆守孝三年),不去;前贫贱后富贵(婚后曾与夫同甘共苦,后来夫富贵者),不去”(《大戴礼记·本命》)。唐律规定,“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这种规定固然是从维护封建伦理道德出发,但在稳定封建婚姻关系方面也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义绝 封建法律规定的强制离异。按唐律是指夫妻任何一方,对另一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殴、杀等情事,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强制离异,违者判处徒刑一年。但义绝的条件对夫妻双方并不平等。如“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但却无“欲害妻”的规定。妻对夫一定范围内的亲属除有殴、杀等情事为义绝外,即使仅有詈、伤等情事,亦构成义绝,而夫只在具有殴、杀等情事时才构成义绝,如仅有詈、伤等则不构成义绝。
总之,建立在封建经济基础之上的婚姻制度,是从婚姻关系方面维护封建的宗法制、等级制和家长制,维护男尊女卑、夫权制度和封建伦常关系,以巩固封建统治秩序。
㈦ 在古代,父母包办的婚姻多数是悲剧还是幸福的
婚姻当中幸福与否,只有当事人才可以现身说法。从旁观者的角度来说,古代的包办婚姻有利有弊。
当今社会虽然已经是自由恋爱,但还有许多父母干涉子女的感情生活,强行包办婚姻。这无疑是思想的倒退。总的来说,拥有自己的人生选择权才是幸福的。
㈧ 封建社会夫荣妻贵思想的危害
建国以来,随着婚姻法的颁布和贯彻执行,废除了旧的封建主义的婚姻制度,砸烂了几千年套在广大妇女身上的沉重枷锁,确立并发展了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这刘解放社会生产力,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推动各项社会改革运动,起着积极有效的促进作用。但是,在林彪、“四人帮”横行的日子里,由于他们推行一条反动的极左路线,大肆煽动无政府主义思潮,疯狂破坏社会主义法制,致使一些地方封建主义的婚姻严重回潮;强迫包办、买卖婚姻重新回潮,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的歪风十分盛行,个别地方早婚、童养媳甚至租妻、典妻、合妻等极端野蛮的封建恶习又复出现。使我国刚刚发展起来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遭受侵蚀和破坏。许多青年男女,尤其是妇女,又重新陷入封建主义的桎梏。这不但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安定团结,也障碍着四个现代化的顺利实现。
(一)
为了弄清当前封建婚姻的状况、特点及其危害,必须对我国现阶段婚姻构成作一概略分析。
目前,我国婚姻状况大致可以分为三种,即自主婚、半自主婚和包办婚姻。自主婚是以感情为基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为第三者(包括父母)所左右,不附带任何条件的婚姻。这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婚姻。半自主婚是指男女双方虽然自愿,但往往受人左右,感情基础不如自主婚,其中一部分神冲过婚姻关系索取大量财物,物质经济利益成为其婚姻要件的。这种婚姻既有社会主义的白主因素,也有封建主义的内容。包办婚姻是典型的封建婚姻。它完全违背婚姻当事人的意愿,由第三者(包括父母)强迫包办成婚,其中不少是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的买卖婚。
根据旅大、太原、海城、太谷、朝阳和广东阳山等六个市、县对部分城市居民、平原地区农村和经济比较落后的山区不同类型的调查,三种婚姻构成情况如下表:
(表略)
从表上可以看出,社会主义的自主婚姻在城市占有绝对优势。旅大、太原市居民中占88%和85.2%;平原地区的海城、太谷农村占60%左右,也居大多数;而朝阳、阳山的农村共占17.8%和5%。半自主婚在旅大、太原等城市12%和24.8%;太谷、海城平原地带占32.2%和41.7%;而朝阳和阳山等山区却达71.6%和84.5%。封建主义的强迫包办婚姻,旅大和太原等城市未经发现;太谷、海城也少有发生(太谷占6.8%);朝阳、阳山等山区却占10%左右。
以上数字表明:第一、社会主义的自主婚在我国城市和广大平原地区农村处于优势,居于统治地位。它已成为我国广大城乡的一种主要婚姻形式。腊瞎碧这说明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先进性和优越性,它适应着我国经济基础发展的要求,虽经林彪、“四人帮”多年破坏,仍显示出强大生命力。同时也表明了我国多年来反封建斗争的巨大成绩。第二、从城市、平原地区农村和山区的顺序看,社会主义自主婚是在依次减弱,农村比城市少,山区更少,只占百分之几或百分之十几。相反,包办婚姻在城市未发现,在一般农村也很少,而在山区却占百分之十左右,这说明,经济落后地区社会主义力量弱,是封建婚姻活动的场所。第三、值得注意的是,带有封建色彩的半自主婚,在城乡广为流行,在城市占百分之一、二十,一般农村占百分之三、四十;而在山区却占百分之七、八十以上。这种婚姻比包办婚姻有一定进步性,但往往带有不少封建内容。从半自主婚与包办婚姻和自主婚的关系中可以看到一个特点是,哪里包办婚姻多,半自主婚也相应地多,哪里包办婚姻少,它也相对减少。相反,哪里自主婚多,半自主婚就少,哪里自主婚少,它就多。这说明,它与包办婚姻有着内在的密切联系,其中的一部分往往成为封建包办婚姻的补充。因此,在研究封建婚姻残余对我们造成的腐蚀和危害时,不能不对半自主婚给予应有的关注,不能忽视半自主婚中的封建主义因素。
(二)
当前,在我国婚姻关系中,封建婚姻残余的主要表现是什么?
第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封建残余思想的轮举主要表现。在一部分婚姻关系中,它起着决定性的或重要的作用,直接影响着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在我国古代封建宗法制度下,婚姻被看作是两族的事,而不是青年男女木人的事。《礼记·昏义》说:“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婚姻既然是两族的事,是为了延续后代,所以,婚姻完全由男女双方的家长主持和决定,便成为合法的了。恩格斯说:“在整个古代,婚姻的缔结都是由父母包办,当事人则安心顺从。古代所仅有的那一点夫妇之爱,并不是主观的爱好,而是客观的义务;不是婚姻的基础,而是婚姻的附加物。”[1]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已经三十年的今天,这种家长意志决定儿女婚事的恶习,在我国不少地区特别是广大农村还广为流行。在这种封建思想的支配下,不少青年男女的婚姻自主权被剥夺。青年正当的社交和恋爱遭到歧视和非难,被斥之为“胡搞”、“不正经”。男女青年在劳动中建立起来的真挚爱情,慑于社会舆论的压力,不敢公诸于众,只能偷偷相爱。在这些地方,婚姻不经第三者介绍,不经父母同意,双方感情再好也不能结为终身伴侣。否则,就会遭到父母或亲属的粗暴干涉,甚至造成悲惨的结局。相反,青年男女素不相识,毫无感情可言,只因父母同意,便被强迫成婚,以致造成双方终身痛苦。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很显然,剥夺青年的婚姻自主权和婚姻以父母的意志为转移,完全是违法的。当然,为了帮助青年建立理想的婚姻家庭,父母对子女的婚事,给以帮助和指导是正当的,合法的,但应以不违背子女个人意志,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为原则。
第二,结婚大要“彩礼”,把物质经济利益当作婚姻要件,是封建残余思想的又一个重要方面。在我国,聘娶制很早就已实行,到周朝时即已完备了结婚“六礼”,即“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迎亲”。“纳征”俗称“过定”或“过礼”,即婚前给女方送彩礼以示定婚。《唐律疏义》曰:“婚礼先以聘财为信,故礼云,聘则为妻,虽无许婚之言,但受聘财亦是。”这说明,“聘金”(或称“彩礼”)是封建婚姻的要件之一。所以恩格斯说:结婚“绝对不是他个人的意愿,而是家庭的利益。”“婚姻的缔结便完全依经济上的考虑为转移了。”[2]当前,结婚大要“彩礼”的现象特别盛行。什么“看相钱”、“谢媒钱”“行脚钱”、“背妹钱”、“伴姑钱”等等,名目繁杂,五花八门。“彩礼”有的“以貌按岁”论价,有的“分等按级”论价,还有的地方竟“以斤论价”。身价加聘金,少则数百元,多则二、三千元。有的地方还将“身价费”和“彩礼”用红纸开列清单,一式两份,双方家长及介绍人签字,“立字为据”。然后按项交付,交一次钱、物进行一次登记,结婚前结算,不交清,不结婚。朝阳县有个女青年,结婚时因男方欠一百二十元聘金,到了男家门口不下“娶亲车”,最后由生产队出面借钱给够才下车结婚。这种婚姻关系完全变成了买卖关系。一部分索取大量财物的半自主婚,实质上是一种变相买卖婚姻。《婚姻法》第二条规定:“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买卖婚姻和变相买卖婚姻及任何索取“彩礼”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应该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和法律处理。
在婚姻关系中,必须把“赠与”与“彩礼”区分开来。在以感情为基础的自主婚中,为了维系双方的感情或者为了以后的共同生活,一方将自己的财物主动赠送对方,这完全是合法的行为。因为任何有行为能力的人,都有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合法处理自己财产的权利。可以看出,“赠与”与“彩礼”有着根本区别。“赠与”是自愿的,不带有任何强迫的性质;“赠与”的财物不作为婚姻构成的要件。所以,“赠与”的财物数量多少与“赠与”的性质没有必然联系。因此,按花费金钱数量的多少去区分“赠与”与“彩礼”的界限是不正确的。当然,“赠与”应该根据自己的经济条件行事,如果超过自己的经济力量,采取借债或者其他手段赠送对方大批财物,这是受封建“彩礼”影响的一种表现,也是不对的。
第三、结婚大操大办、铺张浪费是封建残余思想的另一突出表现。在封建社会里,结婚“是一种借新的联姻来扩大自己势力的机会”[3]封建剥削阶级用其榨取来的钱财大肆挥霍,借以显示其门第,炫耀其财富,扩大其家族的政治影响。这种旧的恶习在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婚姻法的贯彻执行,本已销声匿迹了,但是近十多年来,由于林彪、“四人帮”的破坏,办婚事讲阔气、比排场、大摆筵席又蔓延成风,有的大宴宾朋持续几天,参加的人少则数十成百,多则上千。青岛市有一个女工结婚,仅大摆筵席就花费一千二百元。据朝阳县对九十五对婚姻调查,共操办一百四十二次,每次都有上百人参加,浪费劳动日一万四千二百多价,耗费粮食一万六千多斤。与此同时,一些封建的陈规陋习、繁文缛节也随之抬头。如订婚要“合婚”、“看属相”、“换盅”、“过礼”、“满酒”、“装烟”,结婚要“离娘肉”、“坐福”,新婚之夜吃“子孙饺子”、“宽心面”,结婚三天还要“认家族”、“拜祖坟”,有的还谢天地,吹古乐,等等,在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
(三)
封建包办婚姻完全违背青年男女的意志,又不符合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要求,以致给家庭和社会造成许多严重恶果。
一、由于封建“彩礼”的影响,女的年龄越小,要钱越多,致使早婚、童养媳在一些地方重新出现。如陕西周至县某学校,初高中学生七十二名,已订婚的五十四名,占百分之七十五。据乾县对三个生产队的调查,五至十二岁订婚的有一百一十八人,占已订婚人数的百分之八十一。福建莆田县石公社,十六、七岁结婚的占结婚人数的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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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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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都说强扭的瓜不甜,“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就一定不幸福吗
都说强扭的瓜不甜是真的,两个人但凡最后能够幸福的生活,基本上都是产生了真感情,笑手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强扭的瓜。所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不一定不幸福,有些人在婚后也产生了深厚的感情,生活十碰镇嫌分甜蜜。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这种婚姻关系中,如果想要两个人长久在一起,想让他们能够幸福,只能够让他们改变对对方的态度和想法。也就是说,让感情升温质变,从根本上去改变。幸福的婚姻都不是强迫的,都一定是自愿的。当然旅吵,如今的社会已经非常开放,几乎不会存在这种专制家长,所以说,和以前相比,现在的年轻人真的已经非常幸福了。
㈩ 旧中国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有哪些主要特征
我国奴隶社会,实行着奴隶主贵族的宗法等级制度。所谓宗法制度,就是奴隶主阶级一方面通过血缘纽带将同姓贵族联合起来,以天子为大宗,以诸侯为小宗,诸侯在本国内为大宗,卿、大夫为小宗。
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礼和法,联系是非常密切的。奴隶、封建统治阶级,历来主张以礼辅法,礼法并重。在旧中国,实行的就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那么,封建社义婚姻家庭制度有哪些基本特征呢?
(一)包办强迫,毫无婚姻自由
婚姻的缔结或解除,男女当事人是毫无自由的。
从婚姻的缔结来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合法的形式。
从婚姻解除来看,同样也是没有自由的。在旧中国,丈夫有休妻的权利,即“七出”之条,但这“七出”中绝大部分是从家族利益考虑的。
(二)男尊女卑,野蛮的一夫多妻制
一夫一妻制的形成,也就是男尊女卑的确立。“夫为妻纲”是封建伦理纲常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与“君为臣纲”并列为“三纲”,又是它的缩影。封建社会中的夫妻关系有两大特点,一是夫尊妻卑,二是一夫多妻。
(三)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封建家长制是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核心。家长制,是指家长在家庭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这种权力是独占的,不可分割的。家长统治全家,他们之间不是平等关系,而是主从、尊卑、依附关系,“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一样,都是调整家庭关系的信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