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什么叫做地主庄园经济
东汉地主庄园经济
田庄式的生产经营
东汉时期,豪强地主都占有大量土地,通常又采取田庄式的生产经营方式。在当时的田庄中,有农、林、牧、渔各业,还从事某些手工业的生产,或进行一定的商业和高利贷活动,具有极强的自给自足性质。例如刘秀母舅樊宏在湖阳经营的田庄,其中有数里面积的樊陂,田地达三百余顷。在这个田庄中,庐舍楼阁成片,“竹木成林,六畜放牧”,“檀棘桑麻,闭门成市”。可见其规模很大,具有多种经营的特点。另外,樊宏还“好货殖”,从事商业和高利贷活动。(《后汉书·樊宏传》)在四川发现的画像砖上,也可以看到地主田庄的同样情景。
崔实所写的《四民月令》,对地主田庄的经营情况反映得很详尽。所谓:田庄里种植着小麦、大麦、春麦、粟、黍、粳稻、大豆、小豆等粮食作物,胡麻、牡麻、蓝靛等经济作物,瓜果等蔬菜;自己制作各种酱、酒、醋及饴糖等食物;又种植药用植物,以配药品。在这种大田庄里,还种植各种林木以及果树,饲养马牛等耕畜和家畜。在手工生产方面,自己养蚕,纺织各种麻布和丝织物,制作衣、鞋,制造农具和兵器等。此外,田庄中也有粮食及农副产品的买卖。可见,在地主田庄里,各类生活资料基本上都可以自给自足。
剥削劳动者
东汉时,豪强地主大都利用宗族血缘关系作为剥削劳动者的手段,使地主和农奴的关系罩上了一层温情的面纱。当时,豪强地主常常聚族而居,特别是在西汉末年战乱中,他们往往纠集宗族,建筑坞堡以自守。东汉以后,随着封建隶属关系的强化,豪强地主的贫困宗族,大多成为田庄里的劳动者。在庄园里,劳动者主要有宗族、宾客、徒附和奴隶,他们对豪强地主有极强的依附性。其中庄园主的贫困宗族、宾客地位略高,徒附是典型的农奴,奴隶则最为卑贱。
豪强田庄里的劳动者所受的剥削都很沉重,地租剥削大概都在百分之五十以上。除实物地租外,他们还得无偿地为田庄主服劳役。不但如此,豪强地主还把他们编制起来,组成私人武装,平时看家护院、巡警守卫,战时则跟随主人打仗。这种豪强地主的私兵,史称“部曲”。由于剥削的沉重,宗族、宾客、徒附的生活都极其痛苦,“生有终身之勤,死有暴骨之忧。岁小不登,流离沟壑,嫁妻卖子。”(崔实《政论》) 为了消弭农民的反抗,豪强地主也有意识地利用宗亲关系,分化农民。据《四民月令》记载,每年春耕前后,庄园主就“赈赡穷乏,务施九族,自亲者始”。秋收前后,又“存问九族孤寡老病不能自存者”,对同宗贫困而死者,则纠合宗人,合族收葬。冬月腊日,还要“请召宗族、婚姻、宾旅、讲好和礼”,“休农息役”。于是,在封建庄园内部往往形成相对缓和的关系。所以,在东汉时期,封建田庄还能较好地组织生产。正因为如此,每当遇到战乱之际,常常出现豪强地主率领大群宗族宾客、徒附义从,或择地避乱,或筑坞自守,甚至合族开上战场,举宗进行叛乱的现象。在农民起义的年代里,豪强地主的庄园武装也成为镇压农民军的力量。
自耕农及封建国有制
自耕农
东汉时期,封建政府虽在形式上实行呛箧薄赋的政策,但事实上农民受到多方面的盘剥。地主、官吏欺凌人民,转嫁负担,花样百出。如汉明帝时,政府下令推广区种法以增加产量。结果,有些地方通过多报农民耕地,把租税负担强加在农民头上。又如东汉初,禁止农民从事商业活动以妨碍农时,地方官吏及豪强地主遂据此对农民进行种种限制,规定有田者不得捕鱼,以便他们营私牟利。此外还在各种借口下任意征发,转输远戍等等,更使农民喘不过气来。总之,农民的赋税徭役负担非常沉重,加上豪强地主的欺压,使农民生活极其艰难,常常落得“饥饿流离”的结局。
封建国家所有制
封建国家所有制经济是东汉时代另一种重要的经济形式。封建国家不仅掌握着大量土地及山林川泽,并且还直接经营许多生产事业。特别是手工业方面的经营,更多地集中在封建国家手里。
在东汉的政府机构中,大司农、少府、将作大匠、太仆所掌管的生产事业最多,也最重要。大司农除了经管国家赋税收入外,还主管屯田等事务。东汉时期的屯田,以军屯为主,在沿边地区,还有募民屯田及放免刑徒屯田。大司农所属的平准署和导官署,还分别进行各种丝麻纺织品的染色加工及粮食加工。东汉时,盐铁生产由郡国经营管理。少府实际上是皇帝的大管家,它除了管理山林川泽的各种税收外,也直接组织皇室需要的生活用品和各类奢侈品的生产。少府在各地着名的手工业中心,都设有工官组织生产,其规模都相当庞大。将作大匠直接主持宫室、都邑、园苑、陵墓等土木工程的营造。太仆则主造各种兵器器械,并管理各处牧苑。
在东汉国家经营的生产事业中,还较多地使用奴隶。同时,还有大量罚作苦役的罪犯、服徭役的农民和少数佣工人。大规模的土木工程,则更多依靠征发徭役来完成。
‘贰’ 田庄经济名词解释
田庄,旧时指农村中拥有的大批田地和庄园。现也指农村;村庄。
出处:《新唐书·高郢传》:“禄廪虽薄,在我则有馀,田庄何所取乎?”
‘叁’ 私人庄园一般占地多少亩
一般庄园的面积最少百亩以上。庄园一般是指乡村的田园房舍面积的田庄。中国古代包括有住所、园林和农田的建筑组群。家庭农场需要50亩地,一般中小型的生态家庭农场面积有80亩、40亩、10亩三种规模,但地区不同其生态家庭农场规模也有所不同,如江西生态家庭农场面积70-150亩左右,浙江宁波生态家庭农场面积在50亩以上。注册家庭农场的步骤为申请、初审、复审、认定及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肆’ 秦汉以来的田庄经济
豪强地主经济实力的根基,正是他们经营的大田庄。豪强地主的田庄经济在东汉时期发育已经相当成熟。
汉光武帝刘秀外祖南阳樊重的田庄,广起庐舍,高楼连阁,波陂灌注,竹木成林,又有六畜放牧,以及各种渔产和果木桑麻,可以“闭门成市”,“其兴工造作,为无穷之功,巧不可言”。这样的田庄的主人,于是有“富拟封君”的地位。关于樊重田庄,《后汉书·樊宏传》又有“上下戮力,财利数倍”,“池鱼牧畜,有求必给”的记述。
田庄内部能够“闭门成市”,甚至可以“有求必给”,也就是说农林牧副渔诸业并兴,又有做工“巧不可言”的手工业,其基本生活消费,可以基本不必依赖田庄以外的市场。
崔寔的《四民月令》,也反映了田庄的生产形式和生活形式。田庄的经营活动,包括大田作物栽培,兼及蔬菜、果木及染料作物,种植的竹木除竹、桐、梓、松、柏外,还有漆,蚕桑作业,也受到重视,药材的采集,以及酒、醋、酱、饴糖等物的酿造加工,禽畜的牧养,纺织手工业,农具和兵器的修造,贱买贵卖的周期性商业活动,培养子弟的文化教育活动等,都被列入详密的安排之中。可见,田庄就是一个相当完备的小社会。山东滕县宏道院出土的汉画像石,甚至有地主田庄中冶铸锻造铁器的画面。
东汉中期实现的经济水准的提高,主要表现在中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先进农耕工具的推广以及精耕细作的园艺技术的进步。这些历史贡献,许多都可以通过田庄经济得以总结。
田庄经济的发展,使许多地区实现了显着的经济进步,同时,又使得豪族地主可以“富过公侯”,“富过王侯”,“荣乐过于封君,势力侔于守令”。
这种情形的出现,毕竟对于原先传统贵族社会以贵而富的常规,形成了某种冲击。从这一角度来考察东汉时期的豪强地主集团的生成和发展,或许可以有新的认识。
‘伍’ 东汉后期田庄经济的特点及其成因
东汉时期,累世公卿的豪族,把持着东汉从中央到地方的政权。追随刘秀的开国功臣,既是朝廷新贵,又是地方豪强。大姓豪强,占有大量田地人口,形成自成一体的田庄。田庄规模宏大,经济上自给自足,拥有家兵,筑有坞堡壁垒。庄主不向国家交纳租赋。豪强地主成为一种地方割据势力。
‘陆’ 什么是田庄经济详细点儿
传统观点一般认为,汉代
是一种自给自足的
单位,很少与外界有商品往来,即使有
,也是在
内部进行,即“闭门成市”。如
先生认为,东汉“
是一个经济上完全自给自足的单位,从吃的、穿的、
、武器,以至疾病医药所需,都不必外求”。
先生认为,汉代田庄“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封建经济单位”,“可以‘闭门成市’”。
先生认为,汉代庄园“内部基本自给自足,闭门成市,很少对外交换”。
先生认为,东汉贵族的“一个庄园就是一个
的、自足的经济社会单位”。然而,通过考察汉代田庄的
和汉代的政策,可以证实汉代田庄无论内部的
,还是田庄同外部的商品贸易往来,都相当活跃,存在着田庄
和外部市场两个关系紧密的市场,并非传统观点所认为的只是自给自足的
状态。
近年来已经有些学者开始认识到汉代田庄不是一个封闭式的经济状态。如
先生认为,汉代田庄是“一个基本自给自足的半封闭式经济单位”,“
也进入
之中”。
先生认为,汉代田庄“在汉代
的运作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田庄既是
的重要供应者,又是
的重要经营者”。
先生认为:“‘闭门成市’一句,不过是形容田庄生产的各种产品达到了很高的自给程度,而非田庄不需要同外部市场联系,也绝非仅把内部消费之余才拿到市场出卖。”虽然这些学者都已认识到汉代田庄不是一个封闭式的经济状态,其在汉代
的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并从汉代田庄的生产经营方面对其原因进行了一些说明,但却未对其商业经营的根源做更深一步的分析。为此,本文拟对汉代田庄的商业经营及其根源加以探析,以求对其有一更全面的认识。
汉代田庄的商业经营活动十分活跃,存在着田庄
和外部市场两个并行的、关系紧密的市场。这两个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参与流通的商品、对田庄的作用是各不相同的。
田庄
的主要参与者是田庄内的广大农民,包括与田庄主属于同一
的农民和外来的依附
庄主的
、雇农等其他依附农民,田庄主有时候也参与其中。田庄内部市场出售的商品,主要是田庄内部生产的物品。《
》所记载的
,反映了汉代田庄内部市场交易的状况,在田庄中,各种
均可在集市上出售,田庄内的
是较为频繁的。
从这些记载我们可以看出,买进卖出的商品主要是粮食和丝
,此外还有一些药材等,基本上是田庄所产,日常所需。这些商品的买卖是以田庄为中心进行的,参与的对象主要是田庄中的农民,买卖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田庄居民日常生活的需要。当然也不排除田庄主在收获季节以低价收购粮食,在
之际或者播种季节时以高价卖出粮食,从中获利。但是,作为田庄内部市场来说,它的主要作用还是通过田庄内部的交易而使得田庄内部达到
,从而满足田庄内部日常生活的需要,维持田庄的生存和发展。
在田庄内部进行频繁
的同时,田庄同外部的贸易往来也是很活跃的。虽然综合经营的田庄所生产的产品能够使田庄“闭门成市”,基本上达到自给自足,但这并不等
庄不同外部进行商品往来。田庄同外部市场的商品贸易,主要是通过田庄主进行的,田庄的其他居民有时候也会参与其中。史书记载的一些
庄主往往都以善于经商着称,他们既是
庄主又是大商人。如
“世善农稼,好
”(《樊宏传》);
“世以
着姓”(《
传》),等等。
对汉代田庄主的经商活动作过高度概括,他说:“
之变,豪人
,馆舍布于州郡,田亩连于
。”“船车贾贩,周于四方;废居积贮,满于都城。琦赂宝货,巨室不能容;马牛羊豕,山谷不能受。”(《
传》)《汉书·货殖传》也说:“郡国富民兼业颛利,以货赂自行,取重于乡里者,
。”田庄同外部市场交流的物品,主要是输出田庄主通过田租形式收上来的粮食等
和田庄主所开设的各种作坊所生产的
制品。田庄从外部购进的物品主要是由于受田庄自身条件的限制在田庄内不能生产和受当地自然条件限制在田庄内无法生产的一些物品和日常生活必需品,如食盐、铁和一些地域性很强的产品等。此外,为了满足田庄主及其家庭成员和田庄中的其他富裕居民的消费需要,也会购入一些生活
。从总体上说,从田庄输出到其外部的商品数量要远大于从田庄外部输入到田庄内部的商品数量。与田庄内部市场的
不同,田庄同外部市场进行贸易所起的主要作用不是满足田庄日常生活消费的需要,而是给田庄带来大量的货币,增加田庄的财富。
汉代田庄所出现的内、外两个市场并存运行的状态,并且这两个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参与流通的商品、对田庄所起的作用各不相同的情形,是有其特定的根源的。在其特定的根源当中,田庄的
和汉代的政策是起决定性作用的。
汉代田庄内部市场的形成,起决定性作用的是田庄的
。具体地说,主要是由
庄内部的整体综合经营与田庄内
个体生产的单一经营造成的。田庄的综合经营,是田庄能够“闭门成市”的物质基础。据史料记载可知,汉代田庄的经营方式是以农业为主,进行农、林、牧、副、渔综合经营的。
所经营的田庄是西汉后期田庄的典型代表。《后汉书·樊宏传》说:“(樊)重,字君云,世善农稼,好货殖……其营理产业,物无所弃,课役童隶,各得其宜,故能上下
,财利岁倍,至乃开广田土三百余顷。其所处
,皆有重堂高阁,陂渠灌注。又
牧畜,有求必给。”《
·沘水》也记载了
田庄的情况:“(樊重)能治田殖,至三百顷。广起
,高楼连阁。波陂灌注,竹木成林;
放牧,鱼赢
,檀棘桑麻,闭门成市。兵弩器械,赀至百万。其兴工造作,为无穷之功,巧不可言,富拟封君。”从上述文献记载的樊氏田庄的情况来看,田庄中除了经营农业外,还有
、
、林业、
以及其它一些手
,同时也进行
。根据崔定的《
》,我们可知东汉时期的田庄依然保持着这一特色,是农、林、牧、渔以及
、商业综合经营的经济单位。田庄中规模性的农、林、牧、副、渔综合经营以及“巧不可言”的手
技术,所提供的产品为田庄的“闭门成市”奠定了丰厚的物质基础。虽然整个田庄是综合经营的,但田庄内的
却不是综合经营的,即便是有些
是农业和家庭
相结合的,可以通过
的方式解决衣食的基本生活要求,但也不可能解决全部生活的需要。如衣服的染色,油、盐、酱、醋之类的生产,都不是只靠个体小农自己的力量就能解决的。而进行农业生产所必需的
等,这些更是要靠田庄的力量才能解决。当然,即便是田庄里能够供应这些物品,也是非买不可的,田庄主不可能对其无偿供应或分配。田庄中的
、佃客、徒附等为了获得这些生活和生产的必需品,必须出卖他们的产品以获得货币,然后买回这些必需品。因此,这就形成了田庄的内部市场,也就是文献资料上所说的田庄内“闭门成市”的景象。
汉代田庄同外部市场的贸易往来,起主要作用的是汉代的政策。虽然汉代田庄的经营方式使得田庄所提供的产品超出了田庄本身的需求,剩余的产品要推向市场,从而使田庄与外部市场联系起来。但是,使汉代田庄这样一个基本上能够自给自足的、有明显游离于社会之外的倾向性的
和外部市场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汉代的政策所起的作用则是更大的。换句话说,也就是汉代的政策决定了汉代田庄不可能成为一种封闭式的经济状态。因为根据汉代的政策,在当时轻
重
的情况下,无论是田庄主还是田庄的其他居民,都必须要向国家交纳大量的货币以完成国家的赋役。而要获得这些货币,则必须要把田庄生产的物品卖到外面去,同外部进行商品贸易。
首先,田庄主及其家属作为国家的臣民,必须要向国家纳税服役。田庄主占有土地,须向国家交纳田租。由于田租是
,这一项不需要货币。但是,到了东汉后期,除了“三十税一”的田租之外,出现了田亩
。《后汉书·桓
》
八年八月条云:“戊辰,初令郡国有田者亩敛税钱。”田庄主要完成田亩
的征收,就必须要获得货币。占有土地的田庄主,在交纳田租的同时还要交纳刍稿税。“刍”、“稿”同田租一样,也出自田土。西汉末年,刍、稿税由征收禾秆、草料等实物,变成了钱币折纳。《后汉书·
纪上》注引《
》曰:“为季父故舂陵侯诣
府,讼
元年十二月壬寅前租二万六千斛,刍稿钱若干万。”
除了要交纳田租之外,田庄主及其家属还必须向国家交纳
。《汉书·
纪上》云:“四年……八月,初为算赋。”
注引如淳曰:“《汉仪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汉代的
,除成年人的算赋之外,还有
者的
,叫做“口赋”、“口钱”或“头钱”。《汉书·昭
》载元凤四年令:“毋收四年、五年口赋。”
注引如淳曰:“《汉仪注》民年七岁至十四出口赋钱,人二十三。”东汉时期的算赋、口钱之制,一如西汉。田庄主及其家属作为国家的臣民,必须要对国家服
。汉政府规定,成人每人每年要亲身服役一月,不
用钱二千直接雇人代服一月之役。一般来说,田庄主及其家属是不会亲自去服
的,那么他们就要向国家交纳代役钱。此外,还有“更赋”,它是成人每年每人必须
三日之役的替代税,每人每年三百钱,这是法定的,一般的田庄主没有
。由此看来,田庄主要为自己和家人完成国家的人头税、
和更赋所需的钱的数量是一个不小的数目。
田庄主作为拥有大量财产的国家臣民,必须要向国家交纳
。“赀算”是对
以外居民征收的
,它是以财产为
,以户为单位征收的一个
,其税率为每一万钱家产纳税一百二十钱。《汉书·景
》载
二年五月诏日:“今赀算十以上乃得宦,廉士算不必众。”
注引服虔曰:“赀万钱,算百二十七(应为百二十之误)也。”田庄中养殖大量的
,田庄主还可能要向国家另行交纳“
钱”或“
税”。《汉书·西域传》其“赞”云:“孝武之世……算至
,租及
。”《汉书·
传》有“税城郭堧及园田,过更,算马牛羊,增益盐铁”的话。颜师古注引
日:“牛马
数出税,算千输二十也”。此外综合经营的田庄还须向国家交纳包括酒税、盐铁税、鱼税以及各种
税在内的杂税。
根据上述情况可知,田庄主向国家交纳的赋税中,
的比重相当小,
占了主要部分。由此观之,田庄主要完成国家的赋税,就必须要获得大量的货币,而田庄主获得货币的途径,无非是向田庄中的人征收或出卖商品。根据史书记载可知当时田庄主征收的是
,因此,田庄主要获得货币,就必须对外进行贸易往来,把通过田租形式收上来的粮食等
和他的各种作坊所生产的手工业制品卖到田庄以外,以换回他所需要的货币。
也有学者认为田庄主是不向国家缴纳赋税的,甚至田庄中的
、宾客、徒附也是不用向国家交纳赋税的,如乌廷玉先生认为,宾客“不给国家纳税服役”,是“
的私属”。实际上这是不可能的,无论是田庄主还是田庄里的其他居民,基本上是要负担国家赋役的。
田庄主及其家庭成员应纳税服役的情况,可从一些文献资料里看出。如《汉书·文帝纪》载:文帝四年五月,“复诸刘有属籍,家无所与”。《汉书·
纪下》载:五年诏日“诸侯子在关中者,复之十二岁,其归者半之”。《汉书·宣帝纪》载:宣帝
元年五月,“复高皇帝
绛侯
等百三十六人家子孙,令奉祭祀,世世勿绝。其毋嗣者,复其次”。(“复”的含义是免除徭役赋税。《汉书·儒林传》载:“
好儒,能通一经者皆复。”颜师古注目:“蠲其徭赋也。”)从这些记载来看,即使是
成员、诸侯子弟、
后裔,也是要服役纳税的,否则不可能出现关于免除其徭役赋税的记载。既然情况如此,田庄主还能轻意的就免除徭役了吗?当然,有些田庄主确实是可免除徭役的,但是这些人的数量是很少的。汉制规定
至
以上者或是做了乡、县的
,可免除徭役。即使田庄主不要纳税服役,但也不等于其家属不要纳税服役。
其次,田庄中的其他居民,如宗族、宾客、徒附在田庄中租种田庄主的土地,不用向国家交纳田租、刍稿,但他们是要向国家纳税服役的,亦即算赋、口钱、更赋、赀算是免不了的,因为他们还是国家的“
”。而算赋、口钱、更赋、赀算要以
交纳。仅算赋、更赋两项,每个成年男丁每年的交纳量就要四百二十钱。这就迫使这些人必须将自己的
拿到市场上去卖,转为货币,然后才能完成赋税。有些学者认为,汉代田庄中的依附民已经脱了国家户籍的控制,不再向国家纳税服役。如
先生认为,“部曲佃客已脱离了国家户籍控制,成为
的依附民”;
先生认为,“‘徒附’已经脱离国家编户,成为统治庄同的豪族地主属下的成员”。这可能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即使到了汉代末年,隐匿宾客服役还是非法和被禁止的。《三国志·魏志·
传》云:
太祖平荆州,以芝为菅长。时天下
,多不奉法。
薄
,旧族
,宾客千余家,出为盗贼,入乱吏治。顷之,芝差节客王同等为兵,椽史据白:‘节家前后未尝给徭,若至时藏匿,必为留负。’芝不听,与节书曰:‘君为大宗,加
郡,而宾客每不与役,既众庶怨望,或流声上闻。今调同等为兵,幸时发遣。’兵已集郡,而节藏同等,因令
以军兴诡责县,县掾史穷困,乞代同行。芝乃驰檄济南,具陈节罪。太守都光素敬信芝,即以节代同行。
这个主薄
,拥有“宾客千余家”,都是应当服役纳税的人,
利用权势庇护他们不去服役。但这种情况在当时还是非法的。否则,
就不会“差节客王同等为兵”,指责刘节“宾客每不与役”,并“具陈节罪”。根据汉律规定,使用
要“倍算”(《汉书·
纪》六年条注引应劭曰:“汉律人出一算,算百二十钱,唯
与
倍算。”)——“倍算”当然是由
的主人交的。如果宗族、宾客、徒附不必承担国家的任何义务,有哪一个田庄主还愿使用奴婢?可汉代使用奴婢的情况还是较多的。
汉代有较严密的户籍登记管理和人口核查制度以及严格的惩罚隐匿人口的措施,在正常条件下农民难以脱离户籍,附托大家,也使官贵豪强不敢轻易隐匿流亡的人口作为
的对象。据
可知,汉代户籍登记的内容非常详尽,包括户主的籍贯、住址、
、职务、姓名、年龄、身高、肤色,家属的性别、年龄及其相互关系等。汉代在进行严密户籍登记管理的同时也建立了严格的人口核查制度。汉代人口的核查工作是在征收人头税时进行的。一般说来,每年的八月是核对户口,征收算赋、口钱之时。《后汉书·
上》云:“汉法常因八月算人”,
注:“《汉仪注》曰:八月初为算赋,故曰算人”。再据《后汉书·安帝纪》元初四年七月条诏“方今案比之时”句,
注:“《东观记》曰:‘今年八月案比之时。’谓案验户口,次比之也。”可知各地官员在每年八月征收赋税的同时要案验户口。对农民的脱籍流亡,汉政府制定了许多强迫
返归乡里的法规,如“舍匿法”、“
法”等,以加强对
的控制。“舍匿法”又称“首匿相坐法”,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禁止隐匿流亡人口,所谓“亡之诸侯,游宦事人,及舍匿者,论皆有法”(《淮南
传》)。在这种情况下,隐匿户口的依附家农只能是少数。
在严密控制户籍的基础上,汉代制定了重人轻地的赋役政策。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无论是田庄主还是田庄里的其他居民(奴婢除外),一般都要向国家交纳大量的货币以完成赋役。为了完成国家的税收,田庄主和田庄其他居民就不得不把他们产品拿出来,并且运到田庄之外去卖,以换回自己需要的货币。所以说汉代的政策决定了汉代田庄不可能是封闭的经济状态。这当然同时活跃了市场。这也是为什么汉代
较为繁荣的原因之一。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汉代田庄的经营方式,特别是汉代重人轻地的赋役政策,使田庄与整个社会紧密地结合起来。从本质上说,田庄具有相当的自给自足性,它有明显的游离于社会之外的倾向性。这是由田庄综合经营的特性决定的,因为它能够“闭门成市”,自给自足。但是,田庄综合经营的丰富产晶和田庄主对财富增值的追求以及汉代的政策又把它与整个社会紧紧地拴在了一起,使它不能游离于社会之外。传统的观点只是看到了汉代田庄的自给自足性,也就是综合经营,所需物品,不必外求,从而断定它“闭门成市”,很少对外进行交换。认识到汉代田庄不是一个封闭式的经济状态的学者,则是从田庄的经营方式来看的,认为汉代田庄进行商业经营是由于田庄的产品有剩余而进入
或是由于逐利而经商,而没有把它放到大的社会环境中去考虑,没有从国家政策这方面来考虑。从实际情况来说,在一个统一的、强有力的政权统治之下,国家怎么能够允许在它统治的范围内出现大量脱离它的控制而存在的田庄呢?汉政府就是依靠国家政权的力量,通过重人轻地的赋役政策,主要征收货币赋税,使汉代田庄与外界市场紧紧联系在了一起。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商品的出现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具备了商品产生所需要的两个基本条件:
和
的
。随着
的出现,各个行业的生产者生产出不同的产品,由于
的存在,这些产品分属于各个生产者私有,不能直接进行产品的分配,必须采取
的形式,通过买卖来满足各自生活和生产的需要。因此,商品的交换是自由自愿的。然而,汉代田庄的商业经营,主要不是社会经济发展和
的必然结果,而是汉代重人轻地的赋役政策给逼出来的,田庄多是被动地而非主动进入整个社会大市场的,农副产品拿到市场上去卖,有时候那是不得不去卖。推而言之,汉代商品经济的繁荣也不是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分工的必然结果,也是汉代重人轻地的赋役政策所造就的,是不健全的、非成熟的、人为的繁荣,一旦政府的控制力遭到削弱,无法控制这些遍布全国的大大小小的田庄的时候,这种商品经济繁荣的景象自然也就随之破灭。那么,为什么汉代前期商品经济竟是如此的空前发达,而到了汉代后期甚至是汉代以后很长的时间还很难达到这种程度,也就不难理解了。
‘柒’ 田庄汉朝是什么
汉代的田庄经济就是在东汉成型的。
随着秦汉时代土地私有和土地买卖的发展,土地越来越往地主阶级的手里集中,占有几百顷、几千顷土地的地主大有人在。随着土地集中,西汉中期以后,逐渐出现一种新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它就是在地主豪强控制下的大田庄。他们通常采用田庄式的生产规模进行经营。
田庄生产的出发点就是满足他们生产和享乐的需要。田庄面积广大,具有极强的自给自足性。田庄经济实质上是大地产制,是土地兼并严重的表现。在田庄内部,劳动者多为投身于庄园寻求庇护的农民,还有不少庄主的同姓同宗。豪强地主对田庄内的徒附、佃客、奴隶的剥削是很残酷的,但是它适合生产力发展、也促进社会经济进步。
‘捌’ 东汉地主豪强田庄经济特点以及发展趋势
(1)它是一种政治和经济结合的社会基层单位.
(2)田庄的内部,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
(3)田庄里,地主和劳动者聚族而居,带着浓厚的封建宗法色彩.
(4)劳动者叫“徒附”、“宾客”,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比西汉时期有所加强;
(5)田庄还拥有私家武装,称“部曲”、“家兵”,是维护豪强地主统治的武装力量,在一定条件下,又可能转化为武装割据的力量.
‘玖’ 田庄经济,在汉代有哪些作用和地位
汉代田庄经济的作用和地位由于田庄是一个综合经营的实体,具有能够“闭门成市”和自给自足的特性,田庄经济是汉代的经济基础。
由于田庄是一个综合经营的实体,具有能够“闭门成市”和自给自足的特性,在国家强盛时期,田庄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积极因素。在国家控制无力的情况下,田庄又会成为割据势力的经济基础和政治支柱,表现为国家统一的对立物。田庄对汉代社会所起的作用主要取决于当时的社会状况和汉代国家控制力的大小。
‘拾’ 田庄的经济情况
田庄,物阜民丰,经济繁荣。境内地势平坦,土壤肥沃,四季文明,河流纵横,水源充足,风光秀丽。盛产小麦、棉花、杞柳、瓜菜等,是鲁西南重要的粮棉、畜牧、林果生产基地。乡镇企业异军突起,民营经济蓬勃发展,工业门类较多。现已有条柳编织、造纸印刷、酿造、建筑建材、食品加工、农机配件等八大传统优势产业。有占地2000亩的高标准经济园区一处,镇办骨干企业16家,各类民营企业300多家。产品名优,花色繁多,销路宽广。陈酿美酒曾嘉宴挺进大别山的邓大军,留下“青旗古风今尤在,道是陈酿有奇香”的美誉佳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