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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如何调整人与人

发布时间:2025-04-02 05:43:50

经济法是公法、私法还是社会法论述题

对于公法与私法的化分,主要是依据调整对象、调整方式、法的本位、价值目标等方面的不同为标准,来将法律划分为公法与私法。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有私法的因素(调整人与人之间私权利、公民与法人及社会组织的法律),但从法律特征与法律地位看,经济法体系(利用国家权力,宏观调整社会财富分配,调整国家与公民的关系的法律)更具有公法的特征。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经济调整的基本原则:包括社会本位原则、实质公平原则、经济效率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新兴的法律部门,与传统的相邻法律部门相比,其主要特征有:
一、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
经济法的产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始终放在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以形成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
二、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相比较,在调整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的关系上,各有自己的主导思想。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它以社会利益为基点,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处理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

三、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
只有当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的主导,经济法才会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因而经济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四、经济法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法
经济法始终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的就是使社会的整体经济能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且在这个调整过程中甚至会有意使局部利益或个体利益有所损失。
五、经济法是综合调整的法
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纵向经济关系,但对横向经济关系会产生明显的影响;采取的手段既有惩罚性的,也有补偿性的,既有鼓励类的,也有禁止、限制类的,体现了明显的综合调整的特征。

㈡ 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是什么

1、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相统一的法律关系。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之间尽管有差别,但它们又是有机联系,相互统一的,是统一在社会经济关系中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

2、经济法律关系是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的。任何法律关系都是以当事人之间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为内容。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则是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否则不是经济法律关系。这种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直接反映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体现了经济性。

3、经济法律关系除法律规定允许采用口头形式外,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一般采用法定的书面形式来表示,以体现经济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并作为将来可能发生争议的处理依据。

4、经济法是国家运用其能力而主动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的手段,其处处体现着国家的某种意图。如反垄断法,它与国家产业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关系密切,其要旨是从宏观上防止市场竞争不足,以保持经济具有相当的活力,提升本国企业和整个经济的竞争力。

5、所以,它具有鲜明的政策性、灵活性和行政主导性特征。其他经济法律、法规(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财政金融法、外贸法等,它们均体现着国家的某种意图。所以,经济法确认和调整而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具有强烈的思想性,这种思想性是民事法律关系所达不到的。

㈢ 经济法的实质正义原则

经济法的实质正义原则如下:

“从发展的观点看,正义的观念是动态的,它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与人民认识的提高而不断变化”。正义经历了由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演进过程。近代的正义观为典型的形式正义观。

其具体内涵可概括为绝对自由与形式平等;绝对自由强调个人自由不受任何外来限制,形式平等则要求从多样的法律主体中抽象出“同一范畴的人”而予以相同对待。这种观念的法律反映就是以“权利能力平等”、“契约自由”、“过错责任”为基本原则所构筑起来的私法体系。

形式正义及其指导下的私法制度使人类的思想得到了空前解放,促进了社会的飞速发展。它们在确认和保护市场主体平等,防止权力滥用,维护法律的一致与稳定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经济法的这种正义理念突破了形式正义的绝对自由与形式平等,注重在“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的经济性领域”以倾斜的方式分配权利、义务和责任,经济法的实质正义理念以有限自由和实质平等为其基本内涵。

有限自由与绝对自由相对,是指实际上“经济法是限制经济自由之法”。在完全自由的经济环境中,“有限理性的经济人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必然会忽视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甚至不惜滥用经济权利和自由”。

㈣ 如何理解经济法律关系

[编辑本段]什么是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人与人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编辑本段]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先决条件,是客体的占有者、使用者和行为的实践者。主体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承担者,失去了主体就不存在权利这种可能性以及义务这种必要性转化为现实权利义务的条件,因此也就谈不上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没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就失去了意义,权利义务也就失去了目标。
经济法律关系内容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质和核心,是联络各主体、联系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桥梁,直接体现了法律关系主体的要求和利益。只有主体、客体,不通过权利义务互相联结,也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有其特殊性,除了一般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外,还包括经济法律关系的权力。
所以,经济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抽去其中任何一个就不能构成经济法律关系,变更其中任何一个,也不再是原来的经济法律关系。 [编辑本段]经济法律关系与经济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应当与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有所区别。
首先,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后所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经济关系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利益关系。前者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后者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
其次,经济法律关系要靠法律来保障,经济关系靠客观经济规律来支配。
最后,经济法律关系的存在以经济法的存在为前提;经济关系的存在,不以法的存在为前提,它是客观存在的。 [编辑本段]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经济法律关系作为许多法律关系的一种,除具有法律关系的一般特点之外,还有其本身的特征。
1.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相统一的法律关系。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之间尽管有差别,但它们又是有机联系,相互统一的,是统一在社会经济关系中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
2.经济法律关系是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的。任何法律关系都是以当事人之间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为内容。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则是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否则不是经济法律关系。这种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直接反映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体现了经济性。
3.经济法律关系除法律规定允许采用口头形式外,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一般采用法定的书面形式来表示,以体现经济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并作为将来可能发生争议的处理依据。 [编辑本段]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在整个国民经济生活中,经济法对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既可以在通过监督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正确行使权利(权力)和切实履行义务中得到体现,也可以通过严格执法来保护权利主体的的合法权益来保护经济法律关系。为了加强对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国家在法律规范中规定了经济法律关系的监督和保护,又规定了各种保护方法。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监督保护机构 1.国家经济领导机关及其他职能部门。
国家经济领导机关,有权对全国的或者所属的经济部门和经济组织进行经济监督,对违反国家计划和对经济建设造成损害的单位,有权依法进行处理,有权责令整顿或进行其他必要的行政制裁。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市场竞争行为予以规制,反垄断及反不正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良好有序地市场竞争秩序。
2.审计机构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建立审计机构,对国家各级财政进行监督。审计机构代表国家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国家财政财务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监督的目的,是要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以促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3.其他职能部门的经济监督。
其他职能部门,主要指统计、会计、财税、银行、物价等部门对国民经济管理或社会经济活动也进行监督和管理。这种经济监督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4.仲裁机构
双方当事人发生经济争议时,一般应当先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由有关部门进行仲裁。
5.经济审判机构
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保护经济法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方法 1.经济制裁。常用的有赔偿经济损失,交付违约金等。
2.经济行政制裁。指行为人尚未构成犯罪,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的经济性
质的行政处分。
3.经济刑事制裁。指对违反经济刑法造成严重后果的经济犯罪分子,由法院给予的刑事制裁。 [编辑本段]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包括三个条件:经济法律、法规,即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法律依据;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即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承担者;经济法律事实,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具体行为或事件。
经济法律事实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的现象。可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
行为是指人们进行的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管理行为;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司法行为;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法主体的经济行为;其他可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行为。
事件是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经济法主体的主观意志不能控制的客观现象。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即法律上的不可抗力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由于某种经济法律事实的出现,使特定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间产生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行为和事件两大类。
其中行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主体资格合法;客体合法;主体的权利义务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其他条件(审批、公证、鉴证)。
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指由于某种经济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已经生效的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发生了变化。
变更原则: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国家计划;双方协商一致而设立的经济法律关系,需经双方协商达成合意方可变更,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由国家机关批准而设立的经济法律关系,虽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还需经原批准机关认可或批准方可变更;法律规定禁止变更的经济法律关系,不得变更。
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使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归于终止。如购销合同中,钱货两清时,经济法律关系则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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