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如果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如果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将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保障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
B. 把户口迁出就意味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没有
户口迁出后,意味着失去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一旦户口已迁出,原来的户籍地就不再承认你是该地的人员,相应的福利待遇也会随之取消。因此,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也会消失。
法律分析:
1.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来确定。
2.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来确定。
3.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来确定。
4.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来计算。
5.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来确定。
6.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来确定。
7.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二百六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C. 户口本上没有活人了地会不会收回
户口本上没有活人了,土地在一般情况下是会被收回的。这主要基于我国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的特性。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土地所有权归属:
承包经营权继承与消亡:
土地收回的法律依据:
特殊情况处理:
土地收回后的处理:
综上所述,当户口本上没有活人时,其承包的土地在一般情况下是会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的。这是基于我国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的特性所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