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特别法人包括哪些人
特别法人是指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既不属于营利法人,也不属于非营利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这些法人组织因其特殊的性质和职能,在法律上被赋予特别的地位和规定。
一、机关法人:包括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行使职能和责任承担上都有其特殊性。
特别法人的设立原则和条件与一般法人有所不同,它们通常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社会职能和公共利益而设立的。特别法人的法律地位和职能由法律直接规定,它们在参与民事活动时享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法人制度的确立,有助于明确这些组织的法律地位,规范其行为,保护其成员和与其进行民事活动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第九十七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条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第一百零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