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经济法包括哪些法律
经济法具体都包括哪些法律?
经济法包括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财政法、税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价格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等法律。
二、经济法的分类
经济法是对社会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可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类:
1、国家规范经济组织过培誉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等。
2、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方面的法律有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
3、国家管理、规范经济秩序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方面的法律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
4、国家在经济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方面的法律有财政法、税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价格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等。
三、经济法的主要特点
经济法作为一个配册段独立的、新兴的法律部门,与传统的相邻法律部门相比,其主要特点有:
1、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
经济法的产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始终放在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以形成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
2、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相比较,在调整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的关系上,各有自己的主导思想。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它以社会利益为基点,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处理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
3、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
只有当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的主导姿神,经济法才会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因而经济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4、经济法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法
经济法始终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的就是使社会的整体经济能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且在这个调整过程中甚至会有意使局部利益或个体利益有所损失。
5、经济法是综合调整的法
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纵向经济关系,但对横向经济关系会产生明显的影响;采取的手段既有惩罚性的,也有补偿性的,既有鼓励类的,也有禁止、限制类的,体现了明显的综合调整的特征。
凡是涉及到经济活动都受到经济法的制约,经济法包括了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这些法律的目的在于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行为作出调整,使得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可以稳定、高速的发展。对这些法律没有遵守的个人或组织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② 我国主要经济法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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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于1993年12月25日由国务院颁布。g.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于1993年12月13日由国务院颁布,1994年1月1日实施。h.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于2006年12月31日重新修订,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i.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由国务院1986年9月15日通过,自1986年10月1日施行。j.《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于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次会议对该法做了个别修订,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该法做了较大修改。
2)金融法a.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华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法〉的决定》修正。b. 《证券法》 《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 《证券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对《证券法》个别条款的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 《证券法》作了大幅修订后重新颁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c. 《票据法》 《票据法》于1995年5月10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正式通过。自1996年1月1日起实施。d.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3)产业政策法a. 《煤炭产业政策》 《煤炭产业政策》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7年11月23日通过,自2007年11月23日施行。b. 《农药产业政策》 《农药产业政策》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总局于2010年8月26日通过,2010年8月26日施行。c.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向总行推荐外汇贷款项目产业政策问题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向总行推荐外汇贷款项目产业政策问题的通知》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90年9月20日通过,自1990年9月20日施行。d. 《工产业政策产业政策[2010]第4号--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指导意见》 《工由工业化[2010]第4号--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指导意见》于2010年12月31日通过,自2010年12月31施行。 4)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2009年10月1日施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自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5年通过,于2002年及2009年修正。
5)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自2001年10月1日施行。
6)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4年4月6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施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4年通过,于2004年修正。
7)自然资源法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9年8月27日通过,自2009年8月27日施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9年10月31日通过,于2009年修正。b.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于2011年1月8日通过,自2011年1月8日施行。由国务院2000年1月29日通过,于2011年修正。c.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8年10月29日通过,自1988年10月29日施行。d.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9年8月27日通过,自2009年8月27日施行。e.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9年8月27日通过,自2009年8月27日施行。f.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9年8月27日通过,自2009年8月27日施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5年6月18日通过,于2002年和2009年修正。g.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4年4月1日通过,自2004年4月1日施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2年8月23日通过,于1999年及2004年修正。
8)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自1989年12月26日施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79年通过,于1989年修正。
四、市场经济监督法
4.1含义
指国家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经济监督所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审计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统计法等。
4.2市场经济监督法
1)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6年2月28日通过,自2006年6月1日施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4年8月31日通过。于2006年修正。
2)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9年10月31日通过,自2000年7月1日施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5年通过。于1993年及1999年修正.
3)注册会计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于1993年10月3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自1994年1月1日施行。
4)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于1983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2009年6月27日修订,自
2010年1月1日施行。
五、市场经济社会保障法
5.1含义
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保证社会安定和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我国主要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障法等。
5.2构成
1)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2009年8月27日通过,自2009年8月27日施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4年通过。于2009年修正.
2)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员会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施行。 3)社会保障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由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5年1月31日通过,自2005年1月31日施工作的意见》行。
六、市场经济程序法
6.1含义
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如何处理解决经济法主体之间因行使经济权利和履行经济义务而发生的经济纠纷案件的程序法。在我国主要包括经济仲裁法、经济行政复议法、劳动仲裁法等。
6.2构成
1)经济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4年8月31日通过,自1994年8月31日施行。
2)经济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于1999年10月1日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施行。
3)劳动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8年5月1日施行。
评价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经济法律体系,形成一定的理论框架,但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很多法律内容尚不完备,存在诸多问题。其表现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立法体系某些重要的环节有漏项现象;二是现行的法律法规过于陈旧,已经不能适应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亟需修订,充实,更新有关的法律、法规;
三是现行经济法律、法规之间不协调,不衔接,尚有诸多矛盾与冲突,如经济管理权交叉,执法部门重叠,同一法律法规规定二个管理机关,或同一行为属不同性质分别属于不同法律调整。另外,我国的经济法监督体系还不完备,需要解决。从现实情况看,虽然监督的部门较多,既有内部监督,又有外部监督,但监督的效果并不理想。还缺少操作性强的监督法律法规规范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行为。针对以上不完备,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应对: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2.在社会上、特别是学校开展法律讲座。3.早日完善经济法体系,制定较为完备的经济法,并加强对经济法执行的监督力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
国家立法机关要转变经济立法的观念,凸显原则规定与灵活规定并重的方针,提高重要经济法律的立法层级,改善经济执法的分歧和冲突,加强对经济执法和司法过程的全方位监督。当然,法律体系的完善不是一朝一夕的,但这个问题不解决是不行的,希望我国尽早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特别的是经济法体,以维持社会经济秩序协调、稳定、高速的发展。
③ 与农村经济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哪些
在《民法典》第二章中,对农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债务、组织法人等做出了规定:
1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个人的债务承担问题
2明确了农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范围
3明确了农村集体组织法人的权利及义务
4明确了集体所有财产的分配原则
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第九十七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九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条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第二百六十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竖颂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第二百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轿老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三条
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六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余帆郑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第二百六十五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百六十八条
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
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④ 四个经济法的名称
一.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国内经济法、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二.1经济组织法: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
2市场管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证券法、票据法、房地产法。
3宏观调控法:预算法、国债法、税法、银行法律制度、固定资产投资法律制度、价格法、会计法、审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