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请问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有哪些
中华。会计网校忘情水回复: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经过了范围逐步扩大、级别不断提高的过程。1999年5月,两办《暂行规定》明确的审计对象,只包括县级以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2004年,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扩大到地厅级。审计署自2000年开始进行省部长经济责任审计试点。 根据目前全国各地经济责任审计发展情况,以及中央关于全面推进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规定》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作了进一步明确,同时对审计对象范围进行了扩展,涵盖了从乡镇级到省部级的党政领导干部,以及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具体包括: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㈡ 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主要包含两大部分: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其中,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包括:省、地级市、县三级直属的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以及乡、镇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而接受审计的国务院部门的领导干部一般为部、委直属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按照《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规定,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党政领导干部还包括: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直属的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乡、民族乡、镇的党委、人民政府正职领导干部。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则主要针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股份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总经理)。离任审计是对受托管理资财的运用及其效果所负责任进行的监督、评价活动。其理论依据在于,审计是因两权分离后受托经济责任的产生而产生的,审计的核心就是审查资财管理者对资财所有者应履行的经济责任。在现代审计中,财务审计和管理审计是离任审计的两种主要表现形式。财务审计主要审查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而管理审计则侧重审查资金运动的效果和效率情况。
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旨在通过审计被审计单位,对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经济责任进行评价,不仅涉及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还关注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经济管理情况。通过这种审计方式,可以确保公共资源的合理使用,促进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同时也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和评价,为社会公众提供透明、公正的管理环境。
经济责任审计:指企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承包人在任期内或承包期内应负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所进行的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目的是分清经济责任人任职期间在本部门、本单位经济活动中应当负有的责任,为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考核使用干部或者兑现承包合同等提供参考依据。
㈢ 请问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有哪些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 第二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㈣ 省本级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包括哪些
省本级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包括审计的对象、审计的内容范围、审计阶段的经济责任界定等具体内容,省本级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一种手段,作为审计部门,需要研究在“五位一体”考核工作中如何既与其他部门合作,完成审计方面的任务,又符合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保证审计质量。具体省本级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方面内容表现如下: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
列入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主要有这样几种类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一般为董事长企业行政一把手,即经理(厂长)以及所属单位(事业部、分公司、子公司)的行政一把手;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正职。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范围
一般来说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是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效益性。但是可以由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有所不同,审计的内容应视审计对象的责任范围而有所侧重,有所区别,具体来说,审计对象主要分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的总经理、企业所属单位的行政领导等三种,下面是具体三种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具体审计内容范围:
第一种审计的对象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则审计的主要内容是其任职期间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对外投资和资产的处置情况,收益的分配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与有效性,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第二种审计的对象是企业的总经理,则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主要是审计否贯彻执行董事会所作的各项有关经营管理的决议及其效果;是否完成董事会所制定的经营目标以及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第三种审计的对象是企业所属单位的行政领导,则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范围主要是审计否执行集团总部下达的经营目标,有无人为调节成本和利润,随意改变会计政策,报假帐的现象等等。
二、经济责任审计审中阶段的经济责任界定
对于企业领导人员,其经济责任表现为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对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认定,对应收帐款坏帐责任的认定,库存物资积压责任的认定等等,要确定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是否真实、合法。
三、经济责任审计审后的段的审计结果运用
(一)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
(二)经济责任审计与干部任职公示制度相结
(三)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㈤ 什么是经济责任审计哪些考察对象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根据湖北审计厅《审计知识问答》中得知: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二条及即将出台的《经济责任审计指南》,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划分为三类:
一类是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千部;
二类是党政工作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包括地方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千部);
包括的理由:地方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在审计实务操作中,与党政工作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类似,故将其纳入党政工作部门的范畴.
三类是国有企业(含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
㈥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哪些
(一)中央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二)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三)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四)政府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等的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五)上级领导干部兼任有关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六)党委、政府设立的超过一年以上有独立经济活动的临时机构的主要领导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