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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的经济行为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5-02-15 15:21:12

‘壹’ 格式合同的显失公平有哪些表现,是怎样的

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不仅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而且切实保障了公平原则的实现。那么格式合同的显失公平有哪些表现,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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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的显失公平有哪些表现,是怎样的?

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吴军律师解答:

格式合同的显示公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逃避经营者应尽义务。一些经营者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在制订格式条款时,有意逃避法定责任和义务。

二、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自愿、公平、平等、诚实信用是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

三、剥夺消费者权利。有的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事先拟定消费者放弃权利的条款,一旦发生问题,以此为自己免责。

四、任意扩大经营者权利。

五、掌控最终解释权。

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吴军律师解析:

司法实践中对商事合同认定“显失公平”较高标准的法理基础在于以下三点:

1、基于维护交易秩序,促进交易安全和效率的目的,合同一经签订既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不能轻易撤销。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作为撤销合同事由,具有法定构成要件。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合同时,要充分调查核实是否符合显示公平的构成要件。

2、法律对于不公平的合同给予救济是必要的,但合同又具有相对性,属于私法领域,公法不能轻易干涉。许多人实现不了交易目的后,不考虑具体原因,动辄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合同,不利于交易的稳定,进而危及交易秩序。法律只能规定公平的交易条件,而不能保证交易结果的公平。要求任何交易结果对当事人都是公平的,是不可能做到的。每个成年人对于自己的法律行为应具备一定的判别能力和对结果的预见能力,在公平合理的交易条件下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受到法律认可并保护的,人们在做出法律行为时要谨慎斟酌。

3、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帝王条款,也是人们交往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只有诚实守信、真诚相待,才能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吴军律师,有着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严谨的法律逻辑思维、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办理各类案件三百余件,包括公安部等三机关督办的钦州“5·12”污染环境案、“北银创投”诈骗案刑事辩护和7千万公益诉讼案件等。

‘贰’ 显失公平是指什么

显失公平,简而言之,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一方利用另一方的弱势,导致双方权利与义务极不对等,严重偏离公平原则。我国《民法典》对此有明确规定,显失公平是指一方通过优势地位或对方缺乏经验,造成双方在权利与义务、经济利益上的明显不公正。

在现实生活中,显失公平的合同常常出现于一方利用自身优势,而另一方因信息不对称或处于不利境地,被迫签订不平等的合同。这样的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严重失衡,经济利益严重失衡,明显违反了公平与等价有偿的原则。

以房产买卖为例,如果卖方利用买方急于购房的心理,故意压低价格或隐瞒重要信息,导致买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合同,这样的行为就构成了显失公平。又如,企业与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企业利用其主导地位,迫使员工接受低于市场水平的工资,或不合理的劳动条件,也属于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违反了合同法的核心原则,即公平、自愿、等价有偿。这意味着,双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当平等协商,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确保合同内容公平合理。若发现合同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受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或变更合同,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叁’ 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不构成显失公平的情形有哪些

结合我国实际,我国在适用显失公平原则时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实质性显失公平与程序性显失公平相统一,具体如下:
1、在订立合同时,订约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利益严重失衡。结果的不公平作为一个客观要件而构成显失公平的条件是自然的,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结果的不公平是在订约之间由合同的内容决定的,该合同一且付诸履行,其结果将导致双方得到经济利益明显失衡,也就是说评定双方权利义务是否显失公平,利益是否严重失衡,应以订立合同之时合约的内容为基础,由于内容上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明显不对等,将该事约付诸履行,双方得到的最终利益也一定会严重失衡。而对于在订立合同之后由于各种不可归因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原合约的内容和履行结果显失公平的,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依情势变更制度和理论而变更或解除合同。为什么要将合同订立时就存在的显失公平与订立合同后产生的显失公平,即显失公平原则与情势变更原则加以区别呢,这主要是因为:(1)显失公平的适用常常要考虑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着缺陷,一方是否利用了另一方的轻率,无经验,对市场行情的不了解等而诱使其订立合同,但情势变更原则在适用时要求当事人双方没有过错,情势变更的发生也是不可归责予合同当事人的。(2)显失公平制度通常适用于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就意识到该合同所产生的不公平的结果,并且努力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而在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情况下,只是在合同订立以后,因当事人不可预料的情势的变化造成合同存在的基础发生动摇。(3)根据显失公平制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下要求变更或撤销合同。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将发生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效果,由于合同的撤销和合同的解除在法律效果上是不同的,所以这两个原则的适用也是有区别的。
2、合同一方具有明显优势,或另一方处于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或草率行事。(1)一方处于优势(2)另一方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或草率行事。
3、获利方主观上存在恶意获利一方故意利用了自己的优势或他方无经验,过于轻率而签订了显失公平的合同。学术界已逐渐达成共识,法律行为并不仅仅因为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存在显失公平的关系而被撤销,确认某项行为是否因给付关系,显失公平而无效,除了具备显失公平的关系以外,行为人还必须明知自己处于优势地位会对他方的利益发生重大影响,故意诱使他方提出或接受重大不利的条件,或者明知他方提出或接受不公平条件是出于不知情或草率行事,故意维持这种状态并从中获益。下列情形就不构成显失公平:(1)获利方不了解对方情况,主观上无恶意。(2)获利方出于善意,如一方履行了忠告义务,向对方说明了不公平条件的存在,且对方有机会理解或合理选择合同条件。(3)获利方出于过失行为。对对受损失提出的不公平条件因过失未予审慎认知。(4)显失公平的后果系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所致。
4、受损方不具备充分自觉和真实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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