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国管辖的专属经济区面积为多少
亚洲各国的专属经济区面积排名(单位:平方公里)
1、印度尼西亚(616万)
2、日本(448万)
3、中国(300万)
4、印度(231万)
5、菲律宾(159万)
6、马尔代夫(92万)
7、也门(55万)
8、阿曼(53万)
9、缅甸(53万)
10、斯里兰卡(53万)
11、韩国(48万)
12、越南(42万)
13、马来西亚(33万)
14、泰国(30万)
15、土耳其(26万)
16、巴基斯坦(24万)
17、沙特阿拉伯(23万)
18、伊朗(17万)
19、朝鲜(13万)
20、孟加拉国(9万)
21、台湾地区(8万)
22、东帝汶(7万)
23、柬埔寨(6万)
24、阿联酋(6万)
25、卡塔尔(3万)
26、格鲁吉亚(2万)
27、黎巴嫩(2万)
28、科威特(1万)
29、叙利亚(1万)
30、巴林(1万)
31、文莱(1万)
32、新加坡(0.1万)
33、伊拉克(0.07万)
34、巴勒斯坦(0.03万)
35、约旦(0.02万)
⑵ “专属经济区”是什么意思
“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在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这一区域内沿海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和其他管辖权,而其他国家享有航行、飞越自由等,但这种自由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被划为九个不同的海域,除内海外,领海基线向海一面的海洋,因法律地位不同而分为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等,专属经济区是在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它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专属经济区不是公海,而是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海域。沿海国对该区域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养护享有主权权利,并对该区域内人工岛屿、设备、结构的建造使用、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享有专属管辖权。
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享有三项自由:飞越自由、水上航行自由、海底铺设电缆管道自由,但在行使这些自由时,必须遵守沿海国的有关法律、规章,尊重沿海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危害沿海国的国家安全与和平秩序。
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在一定范围内还享有行政管辖权、民事管辖权、刑事管辖权和国际法所赋予的其他管辖的权利。这一区域的法律地位既不属于领海,也不属于公海,而是一种独立的特定的法律地位。专属经济区不是固有的,一国的专属经济区需要国家正式宣布。
许多国家为加强专属经济区的管理和监控采取了很多措施,这对于维护国家安全、保护自然环境和海洋环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专属经济区的监控是一个非常困难而复杂的任务,尤其是相邻或相向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划界始终是个有争议的问题,因此专属经济区内经常有冲突事件发生。
(2)专属经济区是哪个国家的扩展阅读:
专属经济区的发展历史
专属经济区制度是一项在逐步形成中的法律制度。促成这项制度的原因是:各国对邻近其海岸的海床及其底土和海水中的资源开发日益重视,对保护沿海渔业资源和保护海洋环境,日益感到迫切需要。这个制度可以回溯到40年代和50年代一些拉丁美洲国家为保护其沿海资源所作的努力。
例如,1946年阿根廷提出对“大陆外缘海”的主权主张;1947年智利提出对邻近其海岸的海域的主权主张;1952年,智利、厄瓜多爾尔尔和秘鲁在《关于领海的圣地亚哥宣言》中宣布,各该国对其沿海宽至200海里的海域拥有专属的主权和管辖权。
但是专属经济区概念的形成和提出是在1972年,当时中美和加勒比海的一些国家通过《圣多明各宣言》,宣布沿岸不超过200海里的海域为“承袭海”,受各沿海国的管辖。同年,非洲国家关于海洋法的讨论会在喀麦隆首都雅温得举行,会上提出的“经济区”概念,得到了与会各国的支持。
肯尼亚在1972年向联合国海底委员会正式提出经济区条款草案,并规定200海里为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1974年在委内瑞拉首都加拉加斯举行的第3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出现了赞成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明显趋势。以后,专属经济区作为一种新制度被订入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专属经济区的设立,使沿海地区的自然资源有效地置于沿海国的管辖之下。在过去,一些海洋大国的渔船队曾在邻近其他国家的海域滥肆捕捞,严重危害这些国家的渔业利益。在专属经济区制度下,沿海国有权管理沿海渔业、采矿业以及一切有关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这样就可以有利于这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并使其为沿海国人民的利益服务。
但另一方面,如果各国都设立经济区,则世界上的海洋将有1/3划归经济区范围,国家管辖下的海域将有3700余万平方海里,而国际区域只有6700余万平方海里。其结果必然使海岸线长而又面向大洋的国家,以及位于大洋中的一些由岛屿构成的国家,处于非常有利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