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经济案件强制执行期限是多久呢
经济案件的强制执行期限,根据法律规定有明确规定。申请强制执行需在特定期限内进行,超过期限则丧失了申请执行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个人之间的经济案件强制执行期限为一年;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之间的经济案件强制执行期限为六个月。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天开始计算。若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则从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天开始计算。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如果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能执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审查后,要求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或者决定本院执行,也可以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总的来说,经济案件的强制执行期限为一年(个人间)或六个月(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天开始计算。若超过上述期限未能执行,执行人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以确保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❷ 民事经济案件如何执行
法律分析: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经济案件一般分为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
经济纠纷,又称经济争议,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争议。它包括平等主体之间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所发生的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
经济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包括:
(一)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二)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三)经济权属纠纷案件;
(四)企业破产案件;
(五)交通运输经济纠纷案件。
以上这些案件就会被归到民事一类。
而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规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经济管理制度,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比如合同诈骗罪,这是一个刑法规定的罪名,也就是说,法院在审理合同诈骗时,就会把它归入到刑事案件一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❸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案件的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案件程序规定有哪些方面
办理经济案件的程序规定有三个主要方面组成:
第一部分总则:介绍了办理经济案件应该坚持和严格依照执行的一些条款;
第二部分管辖,介绍了经济案件不同的对象所对应的政府机构管辖所属;
第三部分立案、撤案,介绍了经济案件立案的一些具体情况,包括是否有管辖权等规定,以及符合撤案条件的一些准则。
总则中阐述:
经济案件程序的规定要符合严格,规范,公证,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坚持惩罚犯罪同时要保障人权,实体公证同时要保障程序公证,保证各个方面平等和平衡的同时不能滥用职权。还要坚持各个市场主体地位的平等,加强各个所有制经济产权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记性办案,对于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一定到准确实施。选择正确的办案时间,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各机构各部门,互相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法律有效准确的执行。收集证据要采取正确手段,不得采取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和方式。
管辖:
经济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由犯案嫌疑人居住的公安机关管辖更符合规定。犯案地,从犯案的开始到结束所经历的所有地点都包括在内。几个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限的案件,由最先受理的机关管辖。也可以协商出指定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办理跨区域性_众型案件时,要坚持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办案原则。
立案、撤案:
符合有犯罪事实。涉嫌犯罪数额,情节符合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属于该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就可以立案。
撤案:
(1)公安机关立案后的经济案件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可以予以撤案处理。
(2)如果案件情节轻微,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双方通过调解达成谅解的,可以予以撤案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程序,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保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治经济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查证犯罪与挽回损失并重,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第三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坚持各类市场主体的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与合法利益的保护。
第四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规范使用调查性侦查措施,准确适用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
第五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既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又注意办案方法,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注重保障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
第六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七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第八条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是住院就医的除外。
单位涉嫌经济犯罪的,由犯罪地或者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所在地是指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所在地。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经济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经济犯罪的,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条上级公安机关必要时可以立案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
对重大、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经济犯罪案件,需要由上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下级公安机关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十一条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协商管辖;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主要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经济犯罪案件,由最初发现、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跨区域性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统一指挥协调、统一办案要求的原则。
对跨区域性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犯罪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并由一个地方公安机关为主侦查,其他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协助。必要时,可以并案侦查。
第十三条上级公安机关指定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经济犯罪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需要移送审查起诉的,由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济犯罪案件,认为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应当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
对跨区域性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应当事先向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报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