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我国农村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辨析
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胡寒冰,以广强律师事务所单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的身份,对我国农村的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了一番深入解读。
首先,两者虽然经常被提及,但内涵不同。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教育和服务的基层自治组织,依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设立,负责村民的公共事务和纠纷调解,以及村民自治活动的推进。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宪法》和相关法律中虽有提及,但具体定义不明确,通常是指拥有村内财产所有权并享有相应权益的特殊法人,其职责在于组织生产和营利活动。
法律上,村委会的设立依据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则散见于多项法律法规中。村委会主要关注村民自治、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则专注于集体经营和生产活动。历史上,村委会源于1980年代的农村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则源于农业合作化时期。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两者在职能上有所区别,但在许多地方,村委会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部分职能,这可能导致混淆。为了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尤其是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建议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明确权利和责任界限,必要时寻求法律专业意见。
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何认定
所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在该组织,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的人。
网友咨询: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
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必须坚持两个原则:生活在该组织为基本原则;以对该组织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具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生活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
2、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这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备,人死立即消灭。“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指出生在该组织,且为已具备该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生的孩子。
3、对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利负有义务。这主要是指对该组织的拥有与其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和义务。
律师补充:
判断是否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判断标准除了考虑上述户籍加是否长期生产生活或者是否以本集体成员权益为基本生活保障来源外,实践中还要结合是否在本集体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标准不宜只将户籍作为唯一依据,还应结合成员与集体的经济生活联系、是否依赖本村成员权益保障其基本生活、是否拥有当地集体承包地及是否与集体经济组织有特殊的约定等多种因素考虑,例如农村中所谓的空挂户,根据其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的约定不应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按现有法律和政策规定,只有在一种情况下,即有国家或者按国家规定提供完整的社会保障,才不宜认定为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注意是“不宜”,而不是“不能”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