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山西晋中申请经济适用房格式 条件有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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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厅出台经济适用房申请购买办法
具备什么条件才能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省建设厅7月4日出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管理办法》,严格界定经济适用房的性质,即政府提供划拨土地和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同时对申请购买的条件、申请程序、售后交易等均做出明确规定。该办法8月1日起实施。
收入过高不能购买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者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二、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三、家庭年收入低于4万元的,或者家庭年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的。
除此之外,还应符合各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适婚单身者也能买
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者,符合申购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相应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面积,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根据国家规定,经济适用房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申请材料必须真实
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申请人需先向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的材料包括,《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城镇居民家庭户口本;夫妻双方身份证;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证明;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家庭成员收入、住房证明,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并经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分别核准盖章;没有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
符合条件者要公示
市、县房地产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能购买的理由;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和所属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经公示有投诉的,由房地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者经核查投诉不实的,批准申请人购买。
不得随便收取费用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销售场所显着位置公布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销售价格及批准文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不得在批准价格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在开工前,开发单位要将房屋的户型、面积等资料,交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过程中以月报形式向市、县房地产部门报送工程进度。
预售合同网上备案
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实行合同网上备案制度。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即时在市、县(市)房地产信息系统备案,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持审核意见书、购房发票等按照规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房屋所有权证应当分别载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两年内交易要收税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上市交易,按规定缴纳税费和土地出让金,其所得归个人所有;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统一缴纳成交价1%的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期调整为70年;经济适用住房住满5年且是惟一自用住房,上市交易免征所得税;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2年(含2年)后,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补缴土地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应当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于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
弄虚作假者要受罚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骗购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可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住房价格差额部分,并取消其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资格;情节严重的,可依法降低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直至注销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本办法规定严格审查购买对象和无故刁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B. 晋中市经济适用房申请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2)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
(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经济适用房申请资料:
1、 按要求填写完整的《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
2、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或户籍卡复印件(验原件),持户籍卡的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应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4、 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复印件(验原件);
5、 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离异带子女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验原件)、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复印件(验原件)或离婚协议档案及未再婚证明。丧偶带子女的,提供丧偶的死亡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及本人未再婚证明。未婚、离异未带子女或丧偶未带子女的视为单身,提供未婚证明;
6、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工作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及工作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7、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证明(现住房证明:工作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及工作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身份证及户口本地址证明:需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8、 特殊情况需另外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