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经济法调整的是哪几种经济关系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可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
1、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能简单地认为经济法就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民商法也调整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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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简答题:经济法体系主要包括哪几个部分
1、调整经济关系主体的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满足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必须对经济关系主体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限定,明确其应具备的资格、权限、责任等。
我国现在已经制定的用以调整经济关系主体的法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等等。
2、调整经济关系主体行为的法
经济关系主体是通过作出—定的行为而其成为经济关系主体。这部分内容其存在的根本目的,就在于通过调整国家在干预市场秩序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对市场秩序进行规范并最终保证良性的市场经济运行秩序。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的相关法律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垄断法》等。
3、调整经济宏观环境的法
调整经济宏观环境即国家为使社会总供求与总需求达到平衡,运用宏观经济的间接手段,以经济规律作为运作机制引导经济主体的活动,也即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我国宏观调控法包括以下主要法律制度:《预算法》、《产业结构与布局规划法》、《固定资产投资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
4、调整社会分配的法
由于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综合国力得到了极大的提升,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显着提高。但是,贫富差距两极化的存在也是不容忽视的现实性问题。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发展的脚步越来越快,社会分配问题导致了收入差距在城乡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不同群体之间不断扩大,不能公平的分享改革的成果,已经成为了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重要因素,也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设置了阻碍。
因此,社会分配还应随着法制的健全而不断的被完善,以最大程度满足建设和谐社会主义的需求。
5、监管经济运行安全的法
对经济运行安全进行监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也可以说是经济法领域内的最后—道防线。监管经济运行安全的活动具有特定的权力强制性,它以法律为依托,被监管者 须接受监管主体依法实施的监管行为,不得拒绝、逃避或抗拒,对监管主体依法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必须遵从和执行。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的监管经济运行安全的法律主要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劳动法》、《会计法》、《审计法》、《技术监督法》、《环境保护监督法》、《审计法》等等。
❸ 什么叫经济法体系
经济法体系是指以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为核心,由多个相互关联、相互补充的法律规范组成的有机整体。下面是详细的解释:
一、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主要调整社会经济关系,包括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经济关系。它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为了调控经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经济主体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经济法体系的内容
经济法体系涵盖了多个方面的法律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企业法、公司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财税法、金融法等。这些法律规范共同构成了经济法体系的框架,为经济活动的各个主体提供了行为准则。
三、经济法体系的特征
经济法体系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系统性:经济法体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各个法律规范之间相互关联、相互补充。
2. 实用性:经济法体系的制定旨在解决实际问题,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3. 灵活性: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变化,经济法体系需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以便及时调整。
4. 公平性:经济法体系强调公平原则,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四、经济法体系的作用
经济法体系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不仅可以规范经济主体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还可以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经济法体系也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有助于实现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综上所述,经济法体系是一个涵盖了多种经济法律规范的有机整体,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经济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❹ 简述经济法主体的类型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权利的享有者和经济义务的承担者。在我国,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一下几类:1、自然人是指始于出生肆首渣,终于死亡的法律主体,包括公民、无国籍人和外国人。个体户也是自然人的一种特殊的法律表现形式。2、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能享有民事权利和裂悄民事义务的组织。3、非法人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但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如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
一、经济法的法律属性:
1、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
2、经济法的产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始终放在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以形成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
3、经济法始终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的就是使社会的整体经济能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且在这个调整过程中甚至会有意使局部利益或个体利益有所损失。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
1、遵循和综合运用客观经济规律的原则;
2、巩固、发展社会主体公有制和保护多种经济形式合法发展的原则;
3、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
4、国家统一领导和组织自主经营相结合的原则;
5、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芹启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❺ 经济法体系的经济法体系的内容
(一)国内经济法体系内容的学说
由于国内学者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性质等的不同认识,经济法体系的内容也众说纷纭。有人认为,经济法体系应包括两个子部门,分别是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两分法”)。市场规制法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产业结构调控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和对外贸易管理法。
有人认为,我国应建立一个全面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市场经济法律部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应由以下三个模块组成:市场立体法、市场行为法、市场宏观调控法(”三分法”)。
有人认为,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发展变化的,因此经济法体系的内容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我们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体系。经济法体系应由以下四部分组成:企业组织管理法(调整在企业设立、变更、终止和企业内部管理过程中的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市场管理法(调整在市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宏观调控法(调整在宏观经济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以及社会保障法(调整在社会经济保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四分法)。
还有人认为,在传统经济法体系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建立的新经济法体系应当是多样性与统一陛的统一、稳定性与变通性的统一、现行性与超前性的统一、国内性与国际性的统一,认为经济法体系的内容应为计划法和反垄断法构成。
从以上这些观点,可以看出,学界对于经济法体系的内容,主要是从两点入手,首先将不属于经济法的法律规范从经济法体系中排除,第二是解决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如民法、行政法)的关系。
(二)经济法体系的内容的划分
经济法体系不能像从前那样庞杂无章,越大越好,无所不包;而应是一个紧凑、严密、有逻辑的体系。经济法体系具有层级结构,从上述介绍的学界观点可以看出,无论是”二分法”(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三分法”(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和市场主体法)、还是”四分法”(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市场主体法和社会保障法)、都将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体系的内容,有争议的是市场主体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归属。下面笔者对市场主体法和社会保障法是否应当包括在经济法体系中进行分析。
首先分析经济法体系是否包括市场主体法。我们从经济法主体说起,经济法主体,指的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主体。通常,将经济法主体分为两类:一类是指在经济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组织管理性的流转与协作等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一类是指相应的参与经济活动的组织如企业等等。前一类属于行政法管理,后一类,就是一般意义上的市场主体,具体就是指在市场上从事生产和交换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所有参与经济活动的主体中,企业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的资格实际上是由民商法来确定的,《民法通则》第36到53条的规定,确立了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等市场主体的资格就是一个强力的证明。由此,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中的主体,并不需要市场主体法来再度确立。至于如何规制市场主体的行为,则在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因此,如若将市场主体法定位于规制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也是多余的了。如上所述,笔者认为不需要在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之外再设置一一个单独的市场主体法。
其次分析经济法体系中是否包括社会保障法。正如前面讨论过的,经济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经济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分类组成的系统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也就是说,经济法是着重解决在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问题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它的确与经济法密切相关,但是,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与经济法的宗旨和调整对象都不同,它是社会公平的调节器。
社会公平,是人类社会发展中客观产生的一种需要。社会公平体现在经济利益方面主要是社会成员之间没有过份悬殊的贫富差别,即所谓”不患贫患不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机制与竞争机制相联系,必然形成社会成员之间在收入分配方面的不均等,甚至收入相差十分悬殊,强者成为富翁,弱者陷于 境。为了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就需要运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通过提供社会保障措施,通过对社会成员的收入进行必要的再分配调节方式,将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适当转移给另一部分缺少收入的社会成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缓和社会矛盾,以促进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我国2001年在官方文件中提出了建立社会法,这是一个用来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和福利而形成的新部门。通过上述对社会保障法的分析,社会保障法应当属于社会法的体系,而不是经济法体系的内容。
通过上述分析,经济法体系的划分宜采用二分法,即市场主体法和社会保障法不属于经济法体系的内容,经济法体系由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这两个法律部门组成。
❻ 经济法的法律属性
经济法的法律属性如下: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
经济法的产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始终放在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以形成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
经济法始终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的就是使社会的整体经济能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且在这个调整过程中甚至会有意使局部利益或个体利益有所损失。
❼ 简述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的体系:调整经济关系主体的法,调整经济关系主体行为的法,调整经济宏观环境的法,调整社会分配的法,经济运行安全的法。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三条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充分发挥乡村在保障农产品供给和粮食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传承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
第五条 国家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壮大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