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概况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于2001年9月19日,是西藏唯一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也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第47家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作为西藏对外开放和吸引外来投资的核心平台,它在促进西藏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开发区的规划总面积为5.46平方公里,分为A、B两个区域。A区占地2.51平方公里,B区占地2.95平方公里。这个开发区不仅集研发、加工、出口、贸易、社区建设于一体,形成一个全方位的开发区。
在建设和发展中,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始终坚持高标准规划、高起点建设、市场化运营和规范化管理的原则。其发展方向主要集中在工业项目、吸收外资、出口导向和高新技术产业。通过这些战略,开发区旨在打造西藏新经济发展的实验基地,推动体制创新、科技创新、产业创新,同时创造后发优势,促进西藏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
作为现代化开发区的代表,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将以信息化、高新技术产业化、资本运营市场化为标志,构建具有地方特色的产业结构。在提升工业实力、强化功能、优化环境和提高服务水平等方面,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将成为西藏乃至全国的先进典型,为促进西藏经济社会发展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做出重要贡献。
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拉萨市西郊,距市中心9公里,距拉萨贡嘎国际机场85公里,正在建设中的青藏铁路从开发区A区内穿过,铁路货运站与开发区B区相邻,中尼、青藏公路临区而过,交通便捷。开发区在拉萨市“东延西扩”城市总体发展规划中,依托城市基础设施,将成为西藏基础设施最好、政策最为优惠的地方,可望成为西藏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
B.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简介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作为西藏地区独一无二的国家经济技术特区,依据商务部和自治区、拉萨市两级政府的明确指示与要求,致力于高标准规划与高效能建设。以市场化运营和规范化管理为原则,遵循国务院批准的“三个为主,一个致力于”的发展战略:优先发展工业项目,以吸引外资为着力点,重视出口导向,同时聚焦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培育与发展。
为了吸引和留住投资,开发区不断优化投资环境,强化综合服务功能,为各类企业提供全方位支持。其产业发展方向主要依托于丰富的本地资源,以资源开发和加工为核心,生产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藏药、医疗保健产品、食品、传统民族工艺制品,以及旅游产品和农牧产品深加工。此外,还积极推动高原农牧林产业化新技术的引进、开发和推广,包括生物工程技术、节能技术和环保工程技术。
在高新技术领域,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电子信息、新能源和新材料等产业的发展,同时也重视文教卫生、房地产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服务贸易的配套服务。这些措施旨在打造一个集创新、绿色、多元化发展的经济特区,为西藏地区的经济发展注入强大动力。
(2)西藏经济开发区是什么单位扩展阅读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是西藏地区唯一的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按照商务部和自治区、拉萨市两级党政府的指示和要求,开发区坚持高标准规划,高起点建设,市场化运营和规范化管理,坚持贯彻国务院批复的“三个为主、一个致力于”的方针,即:坚持以工业项目为主,吸收外资为主,出口为主和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C. 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开发区位于拉萨市堆龙德庆县东嘎镇,规划面积5.46平方公里。第三条 自治区设立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就开发区的重大事项进行领导协调。开发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发区的各项工作,为开发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开发区的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水、电、燃气,应纳入自治区的计划并保证供应。第四条 开发区坚持以吸收外资为主、工业项目为主、出口为主和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的方针。积极引进资金、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和科学管理方式,发挥开放型经济的窗口作用。
开发区应当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高效率的运行管理机制,建设完善的基础设施,逐步完善综合服务功能,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生产经营及生活条件。第五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
鼓励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建设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导向的工业项目,大力发展特色产业、优势产业项目和服务项目。
鼓励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建设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第六条 在开发区不得兴办技术落后、设备陈旧、未达到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产业政策标准项目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禁止的其他项目。第七条 开发区的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租赁。第八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开发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九条 开发区设立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依法行使地(市)级的行政管理职能,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第十条 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二)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审核、批准在开发区的各类投资项目;
(四)按照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对开发区的土地征用、开发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和租赁实行统一管理;
(五)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开发区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六)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贸易及其他涉外经济活动;
(七)管理开发区的财政、税务、工商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统计、物价、城市建设、房地产、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公安、消防、交通、司法行政和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八)兴办和管理开发区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
(九)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审核、批准在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各类专项或专营项目特许经营权;
(十)协调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内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的工作;
(十一)保障开发区内投资者依法自主经营;
(十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开发区的行政管理规定;
(十三)行使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一条 开发区管委会可以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对开发区的事务实行管理。第十二条 开发区内金融、保险、外汇管理、海关、质量技术监督等工作,由有关部门或其设在开发区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办理。第三章投资和经营第十三条 在开发区兴办企业事业项目,应当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手续。第十四条 在开发区兴办企业事业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投入资本和动工建设。不能按期投入资本或者动工建设的,应当提前申请批准延期,未申请延期的,依法注销土地使用证和吊销营业执照。第十五条 开发区的企业依法享有经营决策、产品销售、机构设置、劳动用工和工资分配等自主权。第十六条 开发区的企业应当设立完整的会计账簿,并依照规定向开发区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企业年检报告,接受开发区财政、税务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监督。
开发区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当经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或者审计师验证并出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