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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里的担保方式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10-16 18:58:03

Ⅰ 《经济法基础》考点复:税款征收方式

征收方式: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

税款征收措施(★★★)

具体措施:核定、调整税额;责令缴纳并加收滞纳金;责令提供纳税担保;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阻止出境。

【注意1】区分税款征收方式与税款征收措施:税款征收方式是征税的方法,税款征收措施是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手段。

【注意2】区分税款征收措施与税务行政处罚:税款征收措施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是纳税人应履行的义务不履行国家采取的强制其履行的手段,并非处罚。

(一)核定、调整应纳税额(★★)

1.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记忆提示】可以核定的情形要么没账要么相当于没账。

2.核定方法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当其中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二)滞纳金(★★★)

1.计算公式

滞纳金=应纳税款×滞纳天数×0.5‰

2.滞纳天数

自纳税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算尾不算头)

【链接】票据法贴现期的计算: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算头不算尾)

【注意】滞纳金与实体法纳税期限的结合考查。

(三)纳税担保(★★)

1.担保方式

保证、抵押、质押

2.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4)其他。

3.纳税担保的范围

税款;滞纳金;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链接】票据法:追索内容

Ⅱ 第一次考经济法,如何复习呢,原来没有接触过啊

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是一个非常艰辛的过程,如何在激烈的竞争考场上胜出是考生非常关心的问题。今天就一些考生关心的实际问题与考生做一个交流。

大家应该从现在开始,早动手、早准备、早学习、早听课。

从2005年到2006年3月以前,只要出台并实施了新的法规,相应的内容在教材中就会发生变化,如果法规没有调整,教材的内容是不会有大的变化的。

在没有新书的情况下可以先用旧教材进行学习:

一、今年教材中会进行调整的内容:

(1)变化最大的两章:第四章的公司法和第七章的证券法。

因为这两章的内容涉及到公司法和证券法两门法律,而这两个法律都是2005年10月份通过,2006年1月1日新实施的法律。

(2)经济法的考试还涉及到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这也是今年3月1日才实施的。

(3)最高法院关于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同纠纷有一个司法解释。

这几个新法规都是和考试有关的,那么,教材的相应内容一定会发生调整,除了这些内容外,教材当中的其它内容不会有大的变化。

总体来说,教材变化的量最多不会超过30%,70%的内容都是基本不变的。

二、各章基本不会变化的内容及重点内容: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这一章应该不会有太大的变化。这一章的第三节无效法律行为代理是一个重点问题,第四节的诉讼时效是很重要的内容,这两部分内容在近5年的考试中都三次出现过考查。

第二章,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出资方式和事务管理是重点问题,法律没有发生变化,教材内容估计也不会有大的变化;合伙企业法中的债务清偿、损益分配原则是重点,也是难点,不仅可以考查客观题,也可以案例题进行考查;国有企业法在考试中的分量并不是特别重,但是近两年对国有企业改制的问题已经成了一个热点问题,那么,在考试的卷面上应该会有所体现,所以,利用外资改组国企应该是非常重要的内容,应该重要把握的。

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由于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入,对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法规、司法解释的内容不断地在更新,所以,对于国有产权的转让制度应该作为一个重点来看。2005年关于国有产权转让制度刚刚考过一个案例题,那么,今年就可以按照客观题来作好准备。

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这是比较成熟的法律,重点内容应该是合资企业法的规定,考生应该解决两个难题:(1)外资并购境内企业,(2)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期限和比例。

第六章,破产法。这一章虽然是很重要的内容,但是新的破产法还没有出台,现在教材中的破产法规定主要是依据最高法院对破产法的一个司法解释。所以,我们可以重点把握“
三构成”,“一顺序”和“四权能”,也就是:破产财产、破产费用、破产债权的构成;清偿顺序;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和撤销权。

第八章,合同法。这是非常成熟的法律,历年考试中也经常进行考查。因此,考生就要对近几年当中没有考查过的问题多加关注。对于难点问题要提早解决。比如,合同的保全措施,也就是代位权、撤销权的规定;担保法当中的五种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这些基本内容教材没有变化,应该提早把它复习好。而对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涉及到公司法、证券法的新内容,那么,可以在把现有的内容复习好的基础上,拿到新教材再把这部分内容作一个加强。

第九章,合同法(分则)。教材当中对于合同分则部分十五类合同都进行了讲解,可是没有必要将这些类合同一一掌握。

(1)买卖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合同,在历年的考试当中经常考查,这部分内容出题方式非常灵活,可以和公司法、证券法相结合,可以和票据法相结合,它和别的章节的结合点很多。这部分教材内容没有太大的变化,因此考生可以先复习。

(2)委托合同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类合同,完全可以用案例的方式进行考查。

(3)借款合同也是一类很重要的合同,又是与财务会计相关的法律规定,2002年已经考过综合题,那么,可以看一下2002年的考题里有哪些相应的考点。

(4)融资租赁合同是2005年刚刚考过的案例题,因此,在今年的卷面上基本上不会出案例题的考查方式,那就要注意客观题。

(5)2003年考了技术合同,2004年了考了建筑工程合同,但是,这两个合同在教材当中增加了大量新的内容,是教材去年作过修订的部分。因此,在2006年的考试中仍然有可能出现综合题的考查方式。

第十一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与第十二章“票据法律制度”这两章的内容有很多知识点是相通的,可放在一起来复习。第十一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当中结算责任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这两节的内容是非常重要的。第十二章票据法中的追索权问题在2005年的卷面上独立地考查了一个案例题,因此,今年在票据法这一章有关背书、保证、抗辩权、伪造、变造的内容成为了可能考查综合题的重要知识点。

第十三章,知识产权法。这是2003年教材增加的一个完整章节,在2003年当年对专利法进行了考查,这两年这一章都没有出现太多的分值。在今年的复习中对于商标法的申请注册商标原则、商标许可转让的规定和争议要作为重点。要注意商标法当中案例的考查方式。对于专利法,专利权、技术秘密和合同法当中的技术合同是一个有机的结合点,这两部分结合起来考查案例,应该说出题老师好出题,考生答题的难度是比较大的,那么就要提前把这个比较难的知识点有好的掌握。

第十四章,会计法。这一章的内容对于我们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考生来说并不是特别难,因为相关的规定在平时的工作中就已经遇到很多了,那复习时应该重点把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权,除此之外,对于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比如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这样的法律责任应该多加关注。

三、教材中变化大的章节

公司法和证券法是历年考试的重点,今年内容的变化可能会给考生的复习带来难度。那么,考生可以对照新的法规先看相关的规定。

从大的问题来看,公司法、证券法当中修订的内容大致有这样几项:

(1) 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关于公司转投资的限制

(3) 关于控股股东的义务和责任

(4) 关于公司的担保

(5) 公司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以及注册资本的交纳

(6) 东的会议制度,比如,临时会计召开的条件,特别决议表决的事项,决议有瑕疵如何处理。

(7) 法定代表人制度

(8) 监事会的组成

(9) 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10) 公司股份的回购

(11) 法定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

(12) 公司的合并、分立

(13) 关于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

列举的这些内容还不全,只是列举了这些大的问题,公司法和证券法都进行了调整。

那么,具体说,比如关于公司章程的问题。原来的公司法规定公司的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均具约束力,而现在的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约束力,这和考试是直接有关系的。

再比如,关于公司转投资的限制性规定。原有的公司法规定,公司转投资时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10%,而新法规规定,公司对外转投资的数额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这和原有的教材差异比较大,删除了50%这个限制性规定。

再比如,关于控股股东责任义务的规定。原有的法规当中没有关于控股股东义务和责任的规定,而新公司法增加了相关内容。新的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决议的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事项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作决议的时候,无关联关系的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的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该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很明显,这个法律规定,不管是公司法,还是证券法当中都有可能对考生进行考查,因为它直接涉及关联交易的问题,涉及控股股东的责任问题。

再比如,公司的对外担保。这在历年的考试中都是非常重要的内容,而新的公司法取消了原来公司法不得以本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规定,取消了不得以本公司的资产对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规定。像这种比较大的变化会与考试直接有关,我们可以通过现有的新法规就找到法律依据。

再比如,最低法定资本限额的规定。原来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注册登记的时候对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作了50万,30万,10万,这样三个分段,而现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只有3万元,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仅为人民币500万元。并且在注册资本的交纳上,新的公司法也做出了调整。新的公司法有明确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而原来的公司法规定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那么,新的公司法的规定意味着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可以达到70%。

像这些考点,在今年的教材中都会以全新面貌体现。所以,我们考生要想办法从现有的法规当中去复习这些新内容。当然,由于时间关系,在这里不可能把所有的法规的变化一一列给大家,一一进行讲解。那我告诉大家一个捷径,你们可以到财考网上免费查询新旧法规有哪些差异,有哪些法律条款对考试有影响,对教材内容变化有影响,财考网为大家作了相关的资料,这个资料应该说是在拿到教材前很好的一个复习材料,对于新的有变化的内容,我们考生可以采用这种方式来进行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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