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中国欧洲经济技术合作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中国欧洲经济技术合作协会,以下简称“中欧协会”,英文名称为: CHINA-EUROPE ASSOCIATION FOR TECHNICAL & ECONOMIC COOPERATION. 英文缩写为CEATEC 。
第二条 中欧协会是一个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自愿结成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中欧协会的宗旨是促进相互了解和往来, 不断挖掘中国和欧洲各国企业之间的合作潜力,帮助中国和欧洲各国企业开拓市场,引进资金、产品、技术和人才,推动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良性互动,在中国与欧洲各国企业之间构筑起直接交流与合作的桥梁,为中国与欧洲各国经贸关系的全面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中欧协会的业务指导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第五条 中欧协会的会所位于 北京市东安门大街 82号 。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欧协会的业务范围:中欧协会同欧洲 - 中国经济技术合作组织及欧洲其它民间组织通过下列方式,推动和发展中国和欧洲企业界、金融界、科技界和学术界等多种形式的合作:
(一) 与相关政府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和帮助中国企业参与我国与欧洲各国政府间高层交往, 尤其是在中欧(盟)领导人会晤机制、中俄元首及总理定期会晤机制、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政府首脑及经贸部长会晤机制以及双边政府间经贸混委会等框架内的相关活动 ;
(二) 举办和组织各类论坛、研讨会、洽谈会、 讲习班和专题报告会,邀请中国和欧洲政府官员、着名专家、学者及企业界领袖讲学,为会员企业和其它单位提供欧洲经济发展、企业管理和国际贸易、投资最新动态 ;
(三) 组织中国企业家和管理人员在国内和赴欧洲培训,了解欧盟和欧洲各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贸易投资环境、着名企业经营发展战略;考察欧洲相关行业和企业发展状况,学习欧洲企业先进管理经验,寻找对口合作机会 ;
(四) 与中国和欧洲有关政府部门、 我驻欧洲各国以及欧洲各国驻华使馆和经商机构、 行业 协会、商会及相关企业建立联系,为会员企业和其它单位及时提供贸易、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方面的最新信息和咨询服务 ;
(五) 帮助中国企业开拓欧洲市场,在欧洲和中国举办有关展览、洽谈会和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对话会等活动,协助协调和解决中国企业与欧洲企业合作中出现的纠纷和问题;
(六) 利用中国和欧洲各国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性支持,促进中国和欧洲各国中小企业合作 ;
(七) 出版有关中国和欧洲各国经济贸易法律法规、政策、动态和最新信息的刊物;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中欧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 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欧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中欧协会的章程;
(二) 自愿加入中欧协会;
(三) 在中欧协会的业务(行业或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与欧洲企业有业务联系或合作潜力;
(五) 按期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中欧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中欧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中欧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中欧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单位会员之间,不论大小和隶属关系,一律平等。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中欧协会的决议和规定;
(二) 维护中欧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中欧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中欧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欧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中欧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中欧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解释本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大会主席,副主席、理事会成员;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 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 的, 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 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五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中欧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如有重大事项,由会长决定或 1/3 以上理事共同提议,可以召开特别理事会。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如有重大事项,由会长决定或 1/3 以上常务理事共同提议,可以召开特别常务理事会。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中欧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或由 1/3 以上会员共同推荐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中欧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 副会长若干人(包括兼职副会长)、秘书长一人(可由专职副会长兼任)。 中欧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 2/3 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中欧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 不再担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中欧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决定办事机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 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上述会长职权可由会长指定秘书长代为行使,代行职权者对会长负责。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名誉会长和顾问人选,由常务理事会推选,并提请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秘 书 处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负责协调、 处理本协会日常工作, 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下属部门。 秘书处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东安门大街82号。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 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并可根据具体的工作需要,设立工作委员会或其它机构,并临时借调工作人员。
第六章专家委员会、行业委员会、分会
第三十五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专家委员会,指导协会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 可组织成立若干行业(专业)委员会或分会。 行业(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的成立, 须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并在社团主管部门登记。 行业(专业)委员会或分会在本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十七条 行业(专业)委员会或分会依照本会章程制定行业(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章程和议事规则,自主开展活动,接受本会领导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行业(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由同行业(专业)企业会员组成。凡本会会员,从事某一行业(专业)委员会或分会所开展或协调事务的活动,拥护该行业(专业)委员会或该分会章程,经申请均可成为该委员会或该分会会员。
第三十九条 行业(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二) 促进、协调和规范本行业(专业)企业会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增强自律机制;
(三) 听取和反映本行业(专业)企业会员的意见与要求,就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
第四十条 行业(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的组织与活动办法,由本会根据本章程与行业(专业)委员会或分会视其不同特点分别制订。
第四十一条 行业(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行业(专业)委员会或分会会员会议,行业(专业)委员会或分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会员会议选举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日常工作。行业(专业)委员会或分会负责人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行业(专业)委员会或分会领导人员的任期、职权和工作规范由行业(专业)委员会或分会自行制定。
第七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中欧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中欧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四条 中欧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中欧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中欧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中欧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中欧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中欧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 中欧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中欧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中欧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天内,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中欧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五十四条 中欧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中欧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中欧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欧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㈡ 国际合作社联盟的联盟章程
使命:国际合作社联盟是一个联合、代表并服务于世界合作社的独立的非政府组织。
第一章 宪 法
第一条:名称与所在地
本组织于1895年8月在伦敦成立。其名称为国际合作社联盟。自1982年起,其总部注册地点为瑞土日内瓦。ICA是依据瑞士民法第60至79条规定而成立的法人团体组织。
ICA总部所在地可由全体大会决议通过改变。
第二条:目标
国际合作社联盟作为全球各种合作社的代表,应具有下列目标:
a)在相互帮助、自助和民主的基础上促进世界合作社运动;
b)促进并保护合作社准则与原则;
c)促进其成员组织间经济关系及其他互利关系的发展;
d)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及经济、社会发展,从而为世界和平与安全作出贡献;
e)在合作社运动内部所有决策及活动方面促进男女平等。
国际合作社联盟不应加入任何政治、宗教组织,并应在其一切活动中保持其独立性。
第三条:方法
国际合作社联盟应通过下列方法实现其目标:
a)作为一个经验交流的论坛和合作社发展、研究和统计的信息库;
b)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技术性的帮助;
c)在合作社的经济和社会活动的不同领域创立国际专业机构;
d)与联合国机构和其他一些追求有益于合作社的目标的政府及非政府的国际性和全国性机构合作;
e)采取其他合适的方式。
第四条:正式工作语言
英语、法语、德语、俄语和西班牙语是国际合作社联盟的正式工作语言。由理事会决定每种语言的使用程度。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合作社的原则
定义:任何个人和社会团体组成的协会,只要是力图通过一个互助性企业,实现改善其会员的经济和社会状况的,并遵循国际合作社联盟全球大会的合作社原则声明的,都应被视为合作社组织。
价值:合作社建立在自助、自主、民主、平等、公平和团结的基础上。遵循合作社的创立人的传统,合作社成员坚持诚实、开放、关心社会、照顾他人的道德价值观。
原则:合作社原则是合作社将它们的价值付诸实施的指导方针。
原则一:自愿、开放的会员资格
合作社是自愿组成的组织,它的会员资格是对所有能利用它的服务并愿意承担会员义务的人都是开放的,没有人为的限制或任何社会、政治、种族和宗教的歧视。
原则二:成员民主管理
合作社是由社员管理的民主的组织,它的事务由积极参与政策制订和决策的成员管理。被选出的男女代表应对成员负责。在基层合作社中,社员拥有平等的投票权(即每成员一票),其他级别的合作社也按民主的方式进行组织。
原则三:成员经济参与
成员均摊合作社资本,并对其进行民主管理。部分资产常常表现为合作社的共有资产。成员在贡献使其取得成员资格的资本后,可取得有限的补偿。成员按照以下所有或几个项目分配盈余:通过建立储备金发展他们的合作社,储备金中至少有一部分是不可分的;根据与合作社的交易额按比例奖励成员;以及成员批准的其他活动。
原则四:独立性与自主性
合作社是由它们的成员所控制的自主、自助的组织。在它们与其他组织,包括政府,签订协议,或从外部获取资金时,必须要保证它们的成员的民主管理及合作社的自主性。
原则五:教育、培训与信息
合作社为它们的成员、获选代表、管理者和雇员提供教育和培训,以便他们有效地促进合作社的发展。他们告知公众,特别是青年和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合作的本质与益处。
原则六:合作社间的合作
合作社通过地方、国家、地区和国际上的合作才能最有效地服务于其成员并发展合作社运动。
原则七:关注社会
合作社通过采用其成员核准的政策促进其所处的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资格
任何遵守ICA合作社特征声明,追求国际合作社联盟目标的组织都有资格加入国际合作社联盟。
属下列类型的组织,均有资格加入国际合作社联盟:
a)合作社全国联社或协会。
b)合作社协会的全国总社。
c)个体成员占多数的全国性合作社企业组织。如:批发合作社、银行、保险合作社等。
d)国际合作社组织。
作为特例也可接受下列组织加入联盟:
e)在没有全国性协会的地方的地区合作社联社或协会。
f)在没有全国性或地区性协会的地方的合作社团体。
g)促进合作社发展属于合作社运动的教育、研究和其他机构。
接纳国际合作社联盟新会员的决定权属于理事会。理事会拒绝一组织的申请时,该组织可向全球大会申诉。国际合作社联盟理事会有权决定接受下列类型组织为无投票权的非正式成员:
h)其合作社性质未确定,但正接受国际合作社审查的成员候选人。
i)正处于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其处境面临改善的成员候选人。
j)支持合作社的组织。
k)合作社拥有、控制的组织。
l)属于ICA专业机构但不属于ICA的组织。
h与i类别中的组织只会在一定的时间内享有非正式成员的资格,时间期限决定权在于ICA理事会。
第七条:终止会员资格
在下列情况下,停止国际合作社联盟会员资格:
a)任何组织如连续两年不缴纳全部会费,国际合作社联盟理事会有权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b)自愿放弃会员资格。自愿退出的组织须在距财政年底至少6个月前通知联盟,退出当年的会费,不论何故都应全额缴纳。
c)任何组织违背了国际合作社联盟章程或利益,全球大会都将以决议形式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八条:会员权利
会员组织在圆满及时地履行其对ICA的财政义务后,可享有下列权力:
a)在国际合作社联盟的会议上,参与制订联盟的政策和工作计划。
b)享受联盟所有相应的服务、信息和帮助。
c)根据联盟各专业组织的章程,参加任何专业机构。
d)指定参加国际合作社联盟全球大会、地区大会和代表大会的代表,并提名应选理事会的候选人。
第九条:会员义务
每个会员组织都应承担下列义务:
遵循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宗旨和方针政策,并使自己的活动符合本章程第五条所规定的合作社特征声明。
b)向国际合作社联盟提供自己的年度报告和一份所有有关出版物的副本,定期通报国际合作社联盟重要的全国合作社发展情况,本国合作社章程及其细则的修改情况,以及对合作社有影响的一切政府行为。
c)在每个财政年度的前3个月内,缴纳年度会费。
d)根据国际合作社联盟领导机构的建议,采取一切行动支持联盟的方针决策。
第三章 财 务
第十条:国际合作社联盟的收入来源于:
a)会员组织的会费。
b)出版物和宣传品的销售所得。
c)发展机构根据协议提供的基金。
d)捐款。
e)其他由理事会建议,并经全球大会同意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会费
a)各会员组织均应按其经营活动的比例,依据全球大会为各类合作社制定的公式缴纳年度会费。
b)任何隶属于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合作社组织,如自身没有经济活动的,应以其会员组织经济活动的总和为基础,缴纳年度会费,本身为二级或三级联社组织的,应按其所属基层社经济活动的总和缴纳会费,除非其会员社本身是国际合作社联盟成员。
c)全球大会可根据理事会的建议,至少每隔4年审核一次缴纳会费的公式,以确保国际合作社联盟拥有适当的资金,如有必要还可规定最低和最高会费额。
d)年度会费应在每一财政年度的第一季度缴纳并同时将相应的财务报告材料一并于3月31日前交至国际合作社联盟总部。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会员,理事会可决定暂停其参与权或给予其他处罚。
e)任何会员组织,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交付其会费的,可向秘书长申请宽限。此类请求,必须于3月31日前交抵联盟总部,同时还须附具详细说明材料。就此做出的决定须报告理事会。
第四章 权力机构
第十二条:国际合作社联盟的权力机构有:全球大会、地区大会、理事会、审计和管理委员会、主席。
第十三条:世界合作社代表大会
国际合作社联盟可召开世界合作社代表大会,欢迎会员组织及全体合作社自由参加。
世界合作社代表大会的时间、地点和主题将由全球大会决定。
第十四条:全球大会
a)全球大会是国际合作社联盟最高权力机构,它包括各会员组织指定的4年一届的代表;和各专业组织和委员会的1名代表。理事会可为妇女参加全球大会设立指标。
b)全球大会,作为一项规定应每2年举行一次会议。
在下列情况下,全球大会可以召开特别会议:
——由理事会做出决定。
——在1/5的会员组织请求下或1/5的全球大会表决票赞成的情况下。
c)所在会员组织,在圆满地履行了财务义务后,都享有至少一个代表权和一票表决权。
d)代表人数取决于支付给联盟总部的会费额并按全求大会的规定计算,但任何单独的会员组织或同一国家的几个会员组织不得拥有25个以上的代表(不包括国际合作社联盟主席)。
第十五条:全球大会的权力
a)制订和执行关系国际合作社联盟前途和世界合作社运动等重大问题的有关方针、政策。
b)通过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工作计划。
c)选举主席理事会和审计管理委员会,并对副主席结果进行确认。
d)根据理事会的建议,确认对秘书长的任命或罢免。
e)在2/3多数票表决赞同的情况下,修改联盟章程、规则、政策和程序。
f)决定会员会费和代表制度。
g)通过联盟、年度审计账表和审计管理委员会的报告。
h)代表国际合作社联盟确认理事会和联盟其他地区或专业机构对给联盟带来的债务、责任的处置。例如投资、借贷、抵押、不动产买卖及其他协议。
i)根据理事会的建议,批准成立或解散联盟专业机构。
j)所有经全球大会投票表决的问题,除专门另行规定的以外,均应按多数票的意见做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进行函电表决。
第十六条:地区大会
为促进国际合作联盟会员组织之间在地区内的合作和提供一个讨论地区性问题的论坛,国际合作社联盟应建立地区大会并作为其领导机构的一部分。
每个地区大会的地域范围如下:
欧洲地区大会——对所有总部设在欧洲的会员组织开放。
亚太地区大会——对所有总部设在亚洲、澳大利亚和太平洋地区的会员组织开放。
非洲地区大会——对所有总部设在非洲及相邻岛屿上的会员组织开放。
美洲地区大会——对所有总部设在北、中、南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区的会员组织开放。
国际会员组织,只要在某个地区内有自己的会员,就可全权参加该地区大会。
地区大会,作为一项规定,应每2年召开一次会议,并与全球大会间隔举行。地区大会将进行下列工作:
a)在本区执行全球大会的决定。
b)建立国际合作社联盟在地区工作计划的重点。
c)提出报告、计划和决议供全球大会研究。
d)每区选举一个地区国际合作社联盟副主席候选人,待全球大会确认。
e)经全球大会批准,制定各自的工作程序和代表章程。
国际合作社联盟其他地区的会员组织,可作为观察员参加一地区的地区大会,但须按规定缴纳注册费。
第十七条:理事会
a)理事会包括:主席,4个副主席和另外15位全球大会选举出来的成员,一届任期4年,如有空席,须在下届全球大会上补选。全球大会选举后,如理事会认为妇女代表数目不足,可暂时选择不超过4名妇女候选人加入理事会。选择结果应报下次全球大会确认。
b)理事会至少一年集会一次,还可根据2/3的理事的请求或主席的决定临时召集会议。无表决权的替补代表可以参加会议,但仅限于特殊情况下并须主席同意。可以通过通讯方式做出决定。
c)同一国家的会员组织不得在理事会占有一个以上的席位,仅对国际合作社联盟主席例外。
d)任何人如其所属组织已脱离ICA或未经理事会批准拖欠会员费或其代表资格已不被其提名组织——如其为副主席,则为相对应的地区大会——所认可,不能参加理事会。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权力
理事会拥有下列权力:
a)在全球大会休会期间,管理国际合作社联盟事务。
b)组织全球大会并为之准备议程。
c)就所有会员申请及有关问题做出决定。
d)批准联盟预算并监督其实施。
e)就投资、借贷、抵押和不动产买卖等事宜做出决定供全球大会确定。
f)负责指定、撤换联盟秘书长,并决定其报酬。
g)在提交全球大会前,审阅审计管理委员会的报告。
h)指定ICA审计员,并听取年度汇报。
i)从其成员中及其他人中挑选人选组成各委员会,并决定他们的任期。
j)指定一理事会成员在主席缺席时代行其职。
第十九条:审计管理委员会
全球大会应从其他代表中间选举出一个审计管理委员会,由不少于3个,不多于5个代表组成。
审计管理委员会应进行下列工作:
a)根据ICA章程所规定的义务检查ICA的财务管理
b)检查成员组织的财务义务的实施情况。
c)每年最少一次与ICA审计员会面。
d)就他们认为合适的问题向全球大会和理事会汇报。
为上述目的,本委员会应有权参阅所有联盟的有关文
第二十条:主席
a)主席是国际合作社联盟的首要代表,负责主持国际合作社联盟全球大会和联盟理事会。
b)主席应与秘书长合作提供联盟的政策和组织领导。
c)主席须一年与审计管理委员会集会一次,审核联盟的财务。
d)主席有权参加联盟专业机构的会议。
第二十一条:副主席
a)副主席应帮助、支持主席的工作,并成为理事会与地区大会之间的桥梁。
c)副主席应与秘书长一起在ICA政策及组织领导方面支持主席,并应履行理事会决定的任务与职责。
第五章行政管理
第二十二条:秘书长
秘书长是联盟的首席执行官,对理事会负责,同时负责领导、组建和合理地管理总部办公室和地区办事处。
秘书长应进行下列工作:
a)负责执行联盟权力机构的政策并主动向理事会和全球大会提出有关影响合作社运动的问题。
b)参加联盟权力机构的会议并提供建议,但无投票表决权。
c)准备联盟权力机构会议的文件。
d)向理事会汇报资金的使用、工作计划的执行及人事的变动等情况。
e)与国际合作社联盟专业组织保持密切联系,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向各专业组织提供支持。
f)与联盟的现有会员和潜在会员保持联系,并定期向理事会汇报会员情况。
g)经理事会同意在秘书处指定一位第二把手。
h)根据理事会的要求,处理任何其他问题。
第二十三条:地区办事处
为了延伸国际合作社联盟总部的服务,联盟可以组建以地区主任为首的地区办事处,地区主任由联盟秘书长指定,并服从他的领导,其责任是:
a)促进和捍卫合作社的价值和原则。
b)协调和执行国际合作社联盟在广地区的合作社发展项目。
c)向政府机构和公众阐明会员对政策的关注。
d)组织地区大会。
e)开展其他秘书长要求、理事会批准的活动。
这些地区办事处须经全球大会批准,在本地区合作社组织的合作下和相应的财政支持下建立。
地区主任应负责向联盟秘书长呈交年度计划和预算,以征得同意并列人联盟全球的总体预算当中。秘书长还应审批所有与出资机构签订的协议。
第六章 专业机构
第二十四条:专业组织与委员会
国际合作社联盟理事会可以在认为必要的合作社经济和社会活动的部门,建立或解散、承认或收回承认国际专业组织和委员会。
专业组织应该:
a)起草自己的章程,并报联盟理事会通过。
b)定期向联盟理事会和全球大会汇报自己的活动。
c)拥有全球大会中的一个代表席位和充分表决权。
d)有权向联盟理事会提出供联盟权力机构会议上讨论的主题。
e)在必要和可能的情况下,寻求建立相互之间的工作协作关系。
f)与总部及适用的地区办事处合作。
g)保证其地区性委员会的成立和运营与ICA地区大会的政策相吻合。
ICA理事会应指定联络人以确保理事会与专业机构之间的信息双向交流。
专业机构应与理事会协商建立政策与时间表以保证其最少半数以上的成员为ICA直接会员。
以专业会员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专业组织,应自筹活动经费。
以职能和综合活动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专业委员会,应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从国际合作社联盟得到支持。
第七章 特别事项
第二十五条:国际合作社联盟在瑞士的身份
只要国际合作社联盟总部设在瑞士,它就要服从瑞士法律的要求,任何法律或司法质询都应根据“瑞士程序法”在日内瓦进行。
第二十六条:章程的修改
修改章程的议案只能由理事会,或全球大会为此指定的一个特别委员会或由5个以上的会员组织提交给全球大会。
第二十七条:章程的标准文本
本章程的标准文本为英语文本。
(如发生第二十五条中所述的源于瑞士法律方面的司法事宜,法语文本应被视为标准本)。
㈢ 什么是共享经济它和体验经济有什么区别
共享经济,一般是指以获得一定报酬为主要目的,基于陌生人且存在物品使用权暂时转移的一种新的经济模式。其本质是整合线下的闲散物品、劳动地、教育医疗资源。有的也说共享经济是人们公平享有社会资源,各自以不同的方式付出和受益,共同获得经济红利。此种共享更多的是通过网际网路作为媒介来实现的。
共享经济牵扯到三大主体,即商品或服务的需求方、供给方和共享经济平台。共享经济平台作为连线供需双方的纽带,通过移动LBS应用、动态算法与定价、双方互评体系等一系列机制的建立,使得供给与需求方通过共享经济平台进行交易。
体验经济,指注重购物中的体验,情感的消费,而非购买商品的本身。根据马斯洛需要层次论把人们的消费需求大体分为三个阶段:第一是量的消费阶段,第二是质的消费阶段,第三是清雹闷感情的消费阶段。第一第二阶段是传统商业经济的消费特征,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网际网路的商品铺天盖地,物质需求已经满足不了人们,人们正开始更看重购物的意义,需要精神层次的满足,商业经济向情感的消费演变。
目前从美国到欧洲的整个发达社会经济,正以发达的服务经济为基础,并紧跟“计算机资讯”时代,在逐步甚至大规模开展体验经济。体验经济被其称为,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和服务经济阶段之后的第四个人类的经济生活发展阶段,或称为服务经济的延伸。从其工业到农业、计肆州算机业、因特网、旅游业、商业、服务业、餐饮业、娱乐业(影视、主题公园)等等各行业都在上演着体验或体验经济,尤其是娱乐业已成为现在世界上成长最快的经济领域。答弯农业经济、工业经济和服务经济到体验经济之间的演进过程,就象母亲为小孩过生日、准备生日蛋糕的进化过程。在农业经济时代,母亲是拿自家农场的面粉、鸡蛋等材料,亲手做蛋糕,从头忙到尾,成本不到1美元。到了工业经济时代,母亲到商店里,花几美元买混合好的盒装粉回家,自己烘烤。进入服务经济时代,母亲是向西点店或超市订购做好的蛋糕,花费十几美元。到了今天,母亲不但不烘烤蛋糕,甚至不用费事自己生日晚会,而是花一百美元,将生日活动外包给一些公司,请他们为小孩筹一个难忘的生日晚会。这就是体验经济的诞生。体验经济基本特征一、非生产性体验是一个人达到情绪、体力、精神的某一特定水平时,他意识中产生的一种美好感觉,它本身不是一种经济产出,不能完全以清点的方式来量化,因而也不能象其它工作那样创造出可以触控的物品。二、短周期性一般规律下,农业经济的生产周期最长,一般以年为单位,工业经济的周期以月为单位,服务经济的周期以天为单位,而体验经济是以小时为单位,有的甚至以分钟为单位,如网际网路。三、互动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和服务经济是卖方经济,它们所有的经济产出都停留在顾客之外,不与顾客 *** ;而体验经济则不然,因为任何一种体验都是某个人身心体智状态与那些筹划事件之间的互动作用的结果,顾客全程参与其中。四、不可替代性农业经济对其经济提供物--产品的需求要素是特点,工业经济对其经济提供物--商品的需求要素是特色,服务经济对其经济提供物--服务的需求要素是服务,而体验经济为其经济提供物--体验的需求要素是突出感受,这种感受是个性化的,在人与人之间、体验与体验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因为没有哪两个人能够得到完全相同的体验径历。五、深刻的烙印性任何一次体验都会给体验者打上深刻的烙印,几天、几年、甚至终生。一次航海远行、一次极地探险、一次峡谷漂流、一次乘筏冲浪、一次高空高空弹跳、一次洗头按縻,所有这些,都会让体验者对体验的回忆超越体验本身。六、经济价值的高增进性一杯咖啡在家里你自己冲,成本不过2毛钱,但在鲜花装饰的走廊、伴随着古典轻柔音乐和名家名画装饰的咖啡屋,一杯咖啡的价格可能超过10元,你也认为物有所值;在家里烧一盆洗头水,成本不会超过一元,但在洗头洗脚城找一下放松、快慰的感觉,一次可能会花上几百元;截止目前,有幸进入太空旅游的只有美国富翁丹尼斯.蒂托和南非商人马克.沙特尔沃斯,他们各自为自己的太空体验支付了2000万美元的天价。而一个农民二亩地种一年的产值不过上千元,一个工人加班加点干一个月的工资也不过千元。这就是体验经济,一种低投入高产出的暴利经济。体验经济与生产商在体验经济中,生产商有六种增加消费者对自身产品需求的方法:第一、将产品融入带有体验性的品牌之中。这意味着,创造一种品牌形象,强调消费者购买、使用或占有该产品时的良好体验,耐克鞋、哈雷摩托车都是这样做的,着名的“IntelInside”营销攻势的目标也是如此;第二、随着消费者对体验的需求增加,他们对能够帮助产生体验的物品的需求也会增加。这时需要提供的 *** 感觉的道具,如纪念品;第三、在产品中加入的能引发消费者在感觉上的共鸣的元素;第四、有意造成产品的短缺,激发消费者的占有欲;第五、组织产品俱乐部;第六、发起有关产品的特别活动。体验经济可以造成一种幻觉:企业把每一位消费者都看做独特的个人,进而满足他们的个性化需要。想一想去拉斯维加斯游览的经历,在迪斯尼乐园游玩的经历,在硬石餐厅吃饭的经历,以及在耐克城买鞋的经历。使交易成为记忆是新经济的关键,这种新经济面对的是那些在电脑和电视萤幕前长大的消费者。体验经济与旅游产业的审美马克思早就说过,忧心忡忡的穷人和满眼是利害计较的珠宝商都无法欣赏珠宝的美,旅游活动也是如此。叶朗先生在国内较早地提出:“旅游,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审美活动。离开审美,还谈什么旅游?……旅游活动就是审美活动。”于光远先生同样强调:“旅游是现代社会生活中居民的一种短期的特殊的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的特点是:异地性、业余性和享受性。”他们都强调了旅游活动的休闲性与审美性,这是非常有见地的。我们从中国古代对“游”字的解释同样可以获得对旅游活动的休闲与审美特征的启示。“游”的字义在《说文》中如解释为“旌之垂”,其本义是旌旗的垂落,自由自在地漂游,可引申为自由自在。朱熹这样解释“游”:“玩物适情”,意为愉悦中的生命体验自由。由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旅游的含义:人在旅途(旅),自由地体验与欣赏(游),旅游的意义就是自由生命的自由体验。前面所述伽达默尔论“节日”的意义也同样适用于旅游,旅游正是人的真正自在自为的生活体验。旅游需要休闲的状态,旅游需要自由的感受,旅游需要艺术的想象,旅游需要审美的情趣。阿尔卑斯山上山的公路上立着一块提示牌:“慢慢走,请欣赏”,这正道出了旅游的真谛。日本着名美学家今道友信将审美知觉表述为“日常意识的垂直中断”,这也可以作为旅游状态的描述。真正的旅游者不应该是浮光掠影、走马观花、直奔目的地的匆匆过客,而应该是玩物适情、情与物游、品味全过程的体验者。这就需要我们在旅游景观的营造、旅游服务的提供等各方面充分地考虑人的休闲、审美与体验的需求。如何提升旅游景观的审美境界,如何提升旅游服务者自身的审美文化素质,如何引导旅游者的审美情趣,已是人文旅游刻不容缓的重要课题。1999年美国战略地平线LLP公司的共同创始人约瑟夫·派恩和詹姆斯·吉尔摩撰写的《体验经济》一书中将体验定义为“企业以服务为舞台,以商品为道具,以消费者为中心,创造能够使消费者参与,值得消费者回忆的活动”,体验经济是通过满足人们的各种体验的一种全新的经济形态。人类的经济生活,自诞生之日起,经历了农业经济、工业经济、服务经济与体验经济4个发展阶段。体验已经逐渐成为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和服务经济之后的一种主导型经济形态。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渴望得到体验,愈来愈多的企业精心设计、销售经验。在体验经济中,企业不再仅是销售商品或服务,它提供最终体验并充满感情的力量,给顾客留下难以忘却的愉悦记忆。从这个角度上说,在体验经济时代,顾客每一次购买的产品或服务在本质上不再仅仅是实实在在的商品或服务,而是一种感觉,一种情绪上、体力上、智力上甚至精神上的体验。旅游是一种天然的体验经济,它作为人们求新、求异、求奇、求美、求知的一种重要途径,本身就是一种体验经济。我们对旅游活动的休闲、审美与体验性质,应该有充分的认识,本刊愿为探讨这些话题作出自己的努力。
一什么是私营企业
近年来,国家十分重视和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各级 *** 和有关部门也特别重视有关个体私营经济的相关资料统计和分析。税务机关在日常税务管理工作中,如在办理税务登记、税款入库、报表统计、税收分析等,也经常要划分纳税人的经济型别。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私营企业经济型别的特殊性,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发私营企业营业执照时,其营业执照上并没注明是私营企业,以致容易造成 *** 、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关于私营企业的户数、从业人员、注册资金、税收收入等资料统计的不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私营企业税收收入、地方财政分享收入的统计和国家的巨集观决策。因此,税务机关必须正确理解什么是私营企业。
什么是私营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型别的规定》(1998年8月28日,国统字〔1998〕200号)第九条规定:“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是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6月25日,国务院第4号令释出)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独资企业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即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是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另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自然人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问题的通知》(1994年11月18日,工商个字〔1994〕第325号)第六条规定:“凡由自然人为主申请,自然人出资额占注册资本51%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适用上述规定(按照私营企业管理)。”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在上述四类私营企业中,对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工商机关核发《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合伙企业营业执照》,这两类企业均无法人资格;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的有限责任公司,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经济型别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税款入库和进行统计分析时,只要认真审查纳税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表和公司章程,对照上述标准就能准确划分。
另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发营业执照时,营业执照的工商注册号前6位为工商登记机关所在地的行政区划程式码;第7位为企业经济型别识别号,私营企业一般为2.因此,看营业执照号码第7位是什么数字,也能正确划分是否私营企业。
?二民营企业定义
??所有的非公有制企业均被统称为民营企业。在《公司法》中,是按照企业的资本组织形式来划分企业型别的,主要有: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按照上面对民营企业内涵的界定,除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外,其他型别的企业中只要没有国有资本,均属民营企业
民营不等于私营,民营化也不能等于私有化。现在国外有部分学者把民营化等同于私有化,认为是同一概念,是不对的。我们完全可以按照其内涵和外延的不同而把二者区分清楚。
私营经济是专指有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即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企业。从法律上说,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而私有经济,则是非公有制经济,现实中它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三部分。
民营或民营经济,则不是一个所有制概念。它是从经营层次上说的,指的是以民为经营主体的经济。与民营或民营经济相对应的概念只能是国营或官营。因此,只要不是国有国营或官办的经济,全都是民营或民营经济。在民营经济中,既包括全部私有制经济,也包括除了国有国营以外的其它公有制经济,例如乡镇企业,合作社经济,以及社群所有制经济,社团所有制经济,基金会所有制经济,等等。
所以,两者完全不一样,民营是从经营机制上说的,私营是从产权说的,后者受到相关法律保护,前者以前只是存在于学术理论上的说法,尽管实际执行中人们常说这个,但在工商部门是没有民营的统计口径的。只是在科技部门有民营科技企业的统计而已。国家近期才出台了相关政策保护和规范档案。从历史上说,民营这个概念以后会消失,不具有法律地位,除非以后约定俗成,给它更严格的法律地位。正因为如此,我们国家现在在这个问题上才显得混乱和模糊。
三1 个体是指个体工商户,主要以家庭劳动为主 ,私营企业以雇佣劳动为主
私营企业指企业资产属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盈利性的经济组织。
个体工商业户,即生产资料私人所有,以个人或家庭劳动为主,雇工在8人(不含8人)以下,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2 个体工商业的经营范围包括:使用机动工具从事小型手工业或家庭工业的生产;零售商品;农副产品、工业品中三类小商品的长途贩运和批发、零售;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使用机动车船承揽客货运输的运输业;房屋修缮业等。
3 另外还有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次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 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
(2)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
(3)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4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 出资人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个体工商户既可以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也可以由家庭共同出资设立。
(2) 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在一般情况下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只是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根据民法通则第29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属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则以家庭财产承担。
(3) 适用的法律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个体工商户依照《民法通则》、《城乡个体》二商户管理暂行条列》的规定设立。
(4) 法律地位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是经营实体,是-种企业组织形态;个体:工商户则不采用企业形式。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是否进行了独资企业登记,并领取独资企业营执照。
5 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具体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三种形式。其中,私营独资企业,是指一个人投资经营的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书面责任。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书面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营利性组织
请采纳。
经济法律责任是指在国家干预和调控社会经济过程中因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而依法应强制承担的否定性、单向性、因果性经济义务。
经济责任是指当事人基于其特定职务而应履行、承担的与经济相关的职责、义务,而不是指当事人对其与经济相关的职务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或当事人应当承担的经济上的后果。
外向型经济:
1、外向型经济是"内向型经济"的对称,指与国际市场紧密相联络的某国或某地区的经济体系。
2、外向型经济分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外向型经济是指在世界范围内进行贸易、资本、技术、劳动力等方面的经济交流活动。
3、狭义的外向型经济是指以国际市场为导向,以出口创汇为主要目标的经济活动。
与内向型经济的区别:
1、内向型经济指实行"进口替代政策"国家的经济。即发展中国家优先发展本国制成品生产,用本国产品替代原进 口商品以带动其它经济部门的发展。
2、国家通过进口限额、提高关税来扶植本国新兴工业,摆脱对进口的依赖。
3、另外,以国内市场需求为主的经济也称内向型经济。政策上也有相应的手段,如:为了增加个人消费需求而减少所得税,为增加装置投资而减少法人税,降低利率,发展公益事业等。
楼宇经济是近年来我国城市经济发展中涌现的一种新型经济形态。在我国城市经济发展中,凡是利用城区新开发楼盘和闲置用房,通过出租、售卖、合作等形式,招商引进现代服务企业和都市型工业,从而培植新税源和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的经济活动,通称为楼宇经济。
总部经济是从浦东楼宇经济发展起来的,当时在90年代末21世纪初,在浦东出现一个很新的经济现象就是楼宇经济,那么在这个基础上,就出现了总部经济的名称。因为有不少的楼宇就是一些总部没有了,比如说一些大厦他们都是以总部经济形式出现。总部经济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的处于起始阶段的经济现象,所以成熟的案例,目前来说还没有,还没有真正的产生。
88层的浦东金茂大厦,是目前国内最高的现代化楼宇,堪称“楼宇经济”的成功典范。其12万平方米的智慧化写字楼,最高日租金达每平方米1.5美元,出租率超过90%。
基本上没有区别
希望能帮到你,如果你的问题解决了,麻烦点一下采纳,谢
巨集观经济是以国民经济总过程的活动为研究物件。其主要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共同作用 平衡经济发展,主要研究 gdp 一般物价水平 失业率 利率 汇率等巨集观经济变数。
而微观经济主要研究单个经济决策单位的经济行为,他所考查的是供求和价格的变动,而进一步分析棋手哪些因素的的制约 例如 成本 价格和产量是如何确定的,资源如何分配等
其所考察的物件和研究的物件都不一样,但是研究方法都是大都相同,比如米刑法 静态分析法 动态分析法 数量的边际分析 除了个量分析和总量分析之外。
最后 微观是巨集观的基础, 比如 就业和通胀 就涉及到劳动力的供求和工资确定和商品的价格确定理论……
市场经济是由市场规律决定商品供给,具有自由性、开放性和竞争性;而计划经济是人为控制商品供给,容易形成垄断性和封闭性。
麻烦采纳,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