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最近几十年我国经济重心逐渐南移,其主要原因是什么
稍微读过历史的人都知道,从西晋末年到隋唐5代时期,我国的经济重心就开始南移,从北方黄河一带向南方江浙一带转移,至于为什么历史上我国的经济重心会向南移,这里面的原因比较多,比如北方战乱比较多,大量的北方人口南移带来了劳动力和先进的生产技术,南方地理环境比较好,气候比较宜人,而且南方人精耕细作,比较勤劳,所以经济发展得比北方更快一些。 而到了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的经济重心再次回归到北方,特别是京津唐以及东三省地区,当时我国很多重工业都布局在北方,南方是很少有一些国企的分布的。 所以在上个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这几十年时间,北方一直是我国的经济中心,比如在70年代,我国GDP排名前10的省份当中,北方仍然占了5个省份,分别是辽宁,山东,黑龙江,河北,河南。 但是自从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经济就开始慢慢向南方转移,截至目前我国经济比较强的省份上大多都是分布在南方。比如在2018年我国各省GDP排名当中,前10位的省份南方就占了7个省份,北方只占了三个。 对至于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经济重心为什么南移,觉得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政策的作用。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还是处于比较贫穷的状态,而为了改变当时经济发展落后的状况,我国推出了很多经济 *** 政策。 比如1979年7月,中央同意在广东省的深圳市,珠海汕头三市和福建省的厦门市办出口特区,到了1980年5月,中央决定将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这4个出口特区改为经济特区,到了1988年4月又成立了海南经济特区,可以看出这些经济特区都是在南方,北方并没有。 再比如到了1984年,为了进一步改革开放,我国开放了14个沿海城市,分别是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上海,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北海,在这14个城市当中,南方城市占了其中8个,北方占了6个,可以看出南方的开放程度要明显比北方多一些。 第二、南方地理位置优越。 这种改革开放之后,我国重点发展一些外向型经济,特别是一些来料加工,在这种背景之下,南方大多沿海地区都具有良好的天然海港,这对于促进沿海地区对外贸贸易是有很大的帮助的。而且南方地区雨量充沛,能够为工业的发展提供充足的水源,再加上南方气候比较温暖,工作时间比较长,所以南方的生产效率相对会比南方高一些。 第三、港澳台的带动作用。 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港澳台地区的企业对于推动大陆经济的发展是有不可磨灭的作用,当时很多香港台湾澳门的企业纷纷到大陆设厂,这些港澳台企业在选择在哪个地方设厂的时候,肯定会优先考虑离港澳台比较近的地方,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包括珠三角,福建,浙江,上海,江苏等地区就成为了最大的受益者,而这些港澳台的企业最初的时候是很少到北方投资的。 第四、南方营商环境更好。 在改革开放之前,包括在历史上的其他朝代,我国大多数时候实行都是计划经济,在这种情况下,政治对于经济的影响力和作用是非常大的,政治在资源配置当中占据了主导地位。 但是自从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经济开始向市场化经济发展,市场在资源配置当中起到主导性的作用,这时候资源会向那些更高效,利润更高的地区流动。 相对于北方来说,我国南方的营商环境要更好,南方更有经商的传统,比如现在比较着名的商帮,包括粤商、浙商、皖商这些都是南方的。相对来说,虽然北方也出过晋商,但目前晋商跟历史上顶峰的时刻已经不能同日而语。 除了有各大商帮的带动作用之外,南方人也相对比北方更勤劳,而且更加任劳任怨,同时也更有闯劲,此外 *** 在市场经济当中的干预程度相对比较低,这就让市场能够充分发挥资源调配作用,所以经济活跃度会比北方好。
㈡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经济法律应有的基本精神、基本理念,是对经济立法、经济司法以及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指导作用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思想。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规所体现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原理,是经济规律与法律科学结合的具体体现.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过程中,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健全经济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基础作用.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必将融入世界经济体系.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仅要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的本质特征,还要体现我国信守对世贸组织的承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应随之注入新的内容.
在中国,经济法学在1979年我国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和改革开放的实行而产生的。在20年来的学说争论和法治发展的过程中,经济法学已经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而且理论界相当普遍地承认了经济法是一个独立而且重要的法的部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体系渊源、地位作用等重大理论问题的研究正在日益深入。本文正是基于这个基础来讨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提出的理论依据和背景
在我国,经济法学界已经一致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整个法学界绝大多数人也承认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是确立的。
法律部门是“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 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不同法律规范的总和”。①法律所调整的对象无非是以各种形态为表现形式的社会关系,包括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宗教关系等等。法律部门就是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作为依据来划分一部法律属于哪个部门的。那么,一个法律部门地位的确立,必须有其特有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简称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或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②具体分为:宏观调控关系,微观规制关系,国有参与关系,对外管制关系,市场监督关系五个方面。③而且,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
与此同时,我国经济法的立法工作紧密结合国民经济的调整改革,对一些重要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制定了一大批经济法律和法规。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已初具规模,为经济法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基础。
法的分类(divisions of the law)是指“在任何一个已有合理的,成熟的理论和已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和规则的法律体系中,法学家为了评注和研究的方便,总是把所有规则分成一定数量的部门和次部门,并不断寻求合适的方法对它们进行归类和分组”。④由此可见,法的部门的确立和法的分类必须具备另一个条件――“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民法作为一个完善和重要的法的部门,有以《民法通则》为核心的规范性文件体系,有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等基本原则。相对应的,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的部门,也应该有其基本原则和核心基本法。
二、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学说
明确经济法原则的含义是评判学说的前提和基础。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原理或出发点”。⑤基于这个论述,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能够全面反映它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本质和内在规律,寓存于整个经济法体系中的指导思想。首先,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律作为其工具性的一面,是为统治阶级的需要而服务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国家主权者有不同的利益追求,那么经济法所调整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也会有不同的变化,其指导性原则也就随之变动;第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带有国别色彩的,英美为主的西方国家的经济法往往着重于国家干预,而我国需要的是开放自由的市场,防止行政垄断的干预;第三,原则必须是高度概括性的,若确立得过于具体化,就是属于法律规则的范畴了。
当前学术界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则主要有⑥: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的原则;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和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统一的原则;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经济民主和经济法制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原则;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等等。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上述学者提出的观点,有其可取的部分,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我国经济法学界一般认为,传统民法强调“私法优先”,传统行政法强调“公法优先”,而经济法则是将私法和公法放在“互为优先”的地位。这个“互为优先”反映的即是一种社会本位思想,即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兼顾;然而像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不应该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因为这个思想不仅仅是经济法要贯彻的,同时也是商法、行政法等部门法都应坚持的,故应该将其视为宪法原则。
笔者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主要是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第一、协调经济原则。市场管理法,如反垄断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等等都是国家对经济的调整管理,“国家之手”在经济关系中的作用是协调本国经济,完善产业结构。在调整过程中应该遵循客观的经济规律,注意客观经济条件和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主动灵活地发挥经济法的调节作用。
第二、效率公平原则。“效率是社会能从其稀缺资源中得到最多东西的特性;公平是经济成果在社会成员中公平分配的特性。”⑦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效率和公平往往是不能兼顾的,一项政策的出台和实施要么重效率轻公平,要么重公平轻效率。经济法的作用就在于用法律的形式保护整个国民经济的效率和公平。在某一个阶段可以促进其中的一面,但就整体而言必须兼顾二者。
第三、利益兼顾原则。要贯彻利益兼顾原则必须正确处理以下四个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企业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关系。⑧经济法的任务就在于坚持国家整体经济利益,兼顾地方、企业、个人等各种利益,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
第四、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我国现代化建设需要考虑的重大课题。经济的发展涉及到资源的开发利用,废弃物的排放,环境保护和治理等一系列社会性问题。因此,经济法必须强调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不能为眼前的利益而牺牲长远利益。
四、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意义
上述四个原则是相辅相成的统一整体,联系着各个经济主体的利益分配,贯穿了国家调控经济的全部过程,使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得到结合,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基本原则的确立,巩固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的部门的地位,完善了经济法学理论体系,有利于抵制“大民法观念”和“经济法学说”,有力驳斥“经济法没有理论”的观点。
其次,在实务上,原则的确立为经济法规则提供了基础和出发点,对新法律法规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经济法律具体条文亦有指导意义。经济法原则可以作为未被法条规定的疑难经济案件的断案依据和审判依据,并且为制定《经济法纲要》指出立法方向。
经济法学界、整个法学界,乃至国民经济发展都会因基本原则的确立而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