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运用经济生活知识分析国家如何改善营商环境助力民营企业发展。
1.国家加强以道德为支撑,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建设完善。
2.综合运用多重手段,科学宏观调控,减税降负,放管服于民营企业发展。
3.坚持完善我国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民营经济发展。
Ⅱ 如何促进民营经济实现新发展,新提升
一要全面落实国家扶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要按照中央部署,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财税扶持力度,继续扩大中央财政安排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进一步落实民营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加快出台政府采购扶持民营企业政策,提高政府采购民营企业生产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进一步减轻民营企业负担,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清理、减少和合并行政审批事项。
二要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首先,要通过支持吸纳就业和科技型的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加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加强节能减排,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其次,要加快信息技术在民营企业的普及推广和深化应用,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为大企业提供配套,走“专精特新”和产业集群的发展道路。此外,还要坚持把民营企业结构调整作为提高成长质量的主攻方向,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力争到“十二五”末在优化产业分布结构、优化企业规模结构、优化企业产品结构,以及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等方面取得重大进展。
三要加强服务体系建设,着力突破服务瓶颈。要发挥政策引导和市场机制作用,调动和优化配置服务资源,推动形成以民营企业服务机构为核心,以行业协会和专业服务机构等为依托,各类服务资源开放共享的民营企业服务体系。
Ⅲ 如何促进民营企业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1. 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2.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让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
3.民营经济平等使用经济资源,获得市场机会,平等受到保护。
4.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加强宏观调控,利用财税、货币等政策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发展中所面临的融资难等问题
5.民营企业自身要制定正确的经营战略,不断提高自身创新能力,诚信经营,充分利用好国家的 政策发展自己。
Ⅳ 如何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
1、汇聚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力量。
广泛动员、引导和鼓励更多的人积极参与发展民营经济,谋发展、创大业,让先干的越干越有劲,没干的下定决心干,形成争先恐后干事创业的氛围。
2、建立为民营企业全方位服务的机制。
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需要着力破解资金、技术、税收等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扩大民营企业融资渠道。通过建立和完善民营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银企联手、吸引社会投资等手段,不断拓宽民营经济的融资渠道。
3、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投资环境的好坏是民营经济发展快慢的关键性因素之一。因此,必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着力改进政府部门的工作,理顺行政管理体制,改变对民营企业管理政出多门、权责不清的状况,进一步清理对民营企业的收费检查和审批项目。
切实抓好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度,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政策透明度,做到用市场经济手段促发展,重引导不越位,善管理不错位,抓服务不缺位,真正使民营企业感到“安全、实惠、可靠、方便”。
(4)如何引领民营经济扩展阅读:
民营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必须走绿色发展之路。要注重在发展中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资源,防止以自然环境污染为代价发展民营经济,对已经发展起来污染较大的产业,要搞好配套设施,降低能耗和污染。把加快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点,放在提升产业和集约化程度、优化产品结构、扩大对外开放、提高经济质量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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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2019修订)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保护民营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
本条例所称民营经济组织,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或者开展投资、经营的,除国有及国有控股以外的内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济组织。第三条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应当坚持市场调节、政策引导、平等待遇、依法规范、完善服务、保障权益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加强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
(二)将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民营经济发展公共服务和保障体系;
(三)设立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建立民营企业纾困救助基金;
(四)以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引领,实施中小企业培育工程;
(五)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推动企业实施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精品制造、服务型制造,实现规模以上民营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全覆盖;
(六)落实减税降费政策,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七)实行政府采购首购制度,优化审批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
(八)支持民营企业加强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引进人才、培训人才;
(九)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建立政府与民营经济组织长效沟通机制、企业服务机制,为民营企业实行精准服务。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协调、服务民营经济的发展,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组织宣传、解读并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定期发布有关民营经济发展的行业动态、优惠政策等信息;
(三)研究民营经济发展现状,拟订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
(四)举办民营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配套合作对接活动,鼓励、指导民营中小企业开展网络销售;
(五)指导、协调民营经济组织创业、融资、参与科技创新、申请科研项目、申报专利、登记版权、人才培训等工作;
(六)协助企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引导民营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七)管理、使用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八)落实民营经济组织应当享有的优惠政策和奖励;
(九)依法维护民营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国有资产、教育、金融、税务、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统计、公安、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
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同做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并维护民营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辖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第七条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合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依法纳税、履行社会责任,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以及民营企业创业创新典型、民营企业家先进事迹的宣传,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选表彰,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社会舆论环境。第二章保障与鼓励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制定、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民营经济投资主体享受同等待遇。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且达到规定投资强度的民营经济组织的项目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创业基地,做好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为民营经济组织创业提供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利用现有存量用地、闲置厂房、专业化市场等场所,建设创业孵化基地,为民营经济组织创业提供场所。
Ⅶ 濡备綍鎻愭尟姘戣惀缁忔祹淇″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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