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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案件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01-20 03:21:25

㈠ 经济犯罪案件的案件来源主要有哪些

经济犯罪,是指在社会经济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领域,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经济、行政法规,直接危害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依照我国刑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经济犯罪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另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除此之外,我国刑法分则其他章规定的某些侵害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犯罪,如制造、贩卖假药罪、贩毒罪、贿赂罪,也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总的来说,经济犯罪共有177个罪名。经济犯罪罪名: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抽逃注册资金罪、信用证诈骗罪、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虚假广告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非法出售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㈡ 经济犯罪的常见罪名有哪些

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另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除此之外,我国刑法分则其他章规定的某些侵害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犯罪,如制造、贩卖假药罪、贩毒罪、贿赂罪,也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 为了满足广大法律工作者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时查阅理解相关规定,本文根据经济犯罪各罪名的构成要件与定罪适用,参阅了刑事法律及最新司法解释,将理论与实务相结合,列举了关于经济犯罪的相关疑难问题,适于公安干警在侦查经济犯罪案件时使用,也适于检察官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时查阅,可供法官在审理经济犯罪案件时作参考。 (一)职务犯罪型经济犯罪常见问题 1、贪污罪与内部职工的盗窃罪的区别?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窃公共财物(即监守自盗)构成的贪污罪,与内部职工的盗窃罪,有时不易区别。区别这两种罪的关键在于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前述其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其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例如:出纳员利用其职务上保管现金的便利,盗窃由其保管的公款,是贪污罪;如果出纳员仅是利用对本单位情况熟悉的条件,盗窃由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保管的公共财物,则应是盗窃罪。售货员利用其受国营商店委托经管货物的售货款的便利,盗窃由其经管的货物或售货款,是贪污罪;如果他仅是利用对商店情况熟悉的条件,盗窃由其他售货员经管的货物或售货款,则是盗窃罪。 2、 内外勾结进行贪污或者盗窃活动的共同犯罪案件如何定罪 ? 内外勾结进行贪污或者盗窃活动的共同犯罪(包括一般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应按其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定罪。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一般是由主犯犯罪的基本特征决定的。 如果共同犯罪中主犯犯罪的基本特征是贪污,同案犯中不具有贪污罪主体身份的人,应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如果共同犯罪中主犯犯罪的基本特征是盗窃,同案犯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不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 3、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以贪污论处的问题? 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问题,首先应区别是否归还。如果归还了,则性质是挪用,除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应判刑的外,一般属于违反财经纪律,应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如果不归还,在性质上则是将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公共财产转变为私人所有,可以视为贪污。但确定挪用公款是否归还、是否构成贪污在时间上需要有一个期限,在金额上需要达到一定数量。当然,还要注意挪用公款的其他情节。司法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和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六个月不还的,或者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以贪污论处。其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罪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生产资料、 资金全部或者基本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交由个人或若干人负责经营的经济组织,其主管人员或者管理财物的人员利用经营之便,侵吞、盗窃、骗取集体财物的,可否以贪污罪论处的问题? 当前,凡生产资料、资金全部或者基本上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交由个人或若干人负责经营的,应视为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层次,其主管人员或者管理财物的人员,利用经营之便,以侵吞、盗窃或骗取等手段,将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资料、资金或应上交集体经济组织的利润非法占为私有的,以贪污罪论处。 5、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活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以酬谢费等各种名义收受财物的,可否认定为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是渎职罪的一种。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活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以酬谢费、手续费、提成、回扣等各种名义收受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要作具体分析,区分不同情况: ⑴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区分开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受贿罪的不可缺少的要件。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为他人推销产品,购买物资、联系业务,以“酬谢费”等名义索取、收受财物的,不应认定受贿罪。对于其中违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严禁经商的规定,或违反有关工作制度和纪律的,由所在单位处理。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按其他法律规定处理。 ⑵把合理报酬与违法所得区分开来。如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为外单位提供业务服务,按规定得到合理奖励的;为本单位推销产品、承揽业务作出成绩,按规定取得合理报酬的;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专门机构,从事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咨询服务等工作,按规定提取合理手续费的;取得这些合理的劳动报酬,均不属于受贿。 ⑶把对搞活经济、发展生产有利与无利区分开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不论对搞活经济有利或者无利,其性质都是受贿行为。但是,区分对搞活经济、发展生产有利或无利这一界限,对于衡量情节轻重,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对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否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都是必要的、有意义的。 6、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接受对方物品,只付少量现金,可否认定为受贿罪以及受贿金额应如何计算?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物品,只付少量现金。这往往是行贿、受贿双方为掩盖犯罪行为的一种手段,情节严重,数量较大的,应认定为受贿罪。受贿金额以行贿人购买物品实际支付的金额扣除受贿人已付的现金额来计算。行贿人的物品未付款或无法计算行贿人支付金额的,应以受贿人收受物品当时当地的市场零售价格扣除受贿人已付现金额来计算。 (二)诈骗型经济犯罪常见问题 7、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骗取财物的,应认定诈骗罪还是按经济合同纠纷处理? ⑴个人明知自己并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以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与其他单位、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个人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或担保,虽经过努力,但由于某些原因造成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经济合同纠纷处理。 ⑵国营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而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同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给对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应按诈骗罪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开责任。如果经对方索取,已将所骗财物归还的,可以从宽处理。 ⑶国营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但其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用夸大履约能力的方法,取得对方信任与其签订合同。

㈢ 经济犯罪包括哪些

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一)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伪造货币罪;
2、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3、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4、持有、使用假币罪;
5、变造货币罪;
6、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7、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8、高利转贷罪;
9、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0、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11、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12、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3、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4、内幕交易、泄露内幕消息罪;
15、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16、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17、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18、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19、违法发放贷款罪;
20、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21、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22、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23、逃汇罪;
24、骗购外汇罪;
25、洗钱罪。
(二)金融诈骗罪
1、集资诈骗罪;
2、贷款诈骗罪;
3、票据诈骗罪;
4、金融凭证诈骗罪;
5、信用证诈骗罪;
6、信用卡诈骗罪;
7、有价证券诈骗罪;
8、保险诈骗罪。
二、侵犯财产罪
1、职务侵占罪;
2、诈骗罪;
3、侵占罪;
4、挪用资金罪;
5、挪用特定款物罪;
6、故意毁坏财物罪;
7、破坏生产经营罪。
三、贪污贿赂罪
1、贪污罪;
2、挪用公款罪;
3、受贿罪;
4、单位受贿罪;
5、行贿罪;
6、对单位行贿罪;
7、介绍贿赂罪;
8、单位行贿罪;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0、隐瞒境外存款罪;
11、私分国有资产罪;
12、私分罚没财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㈣ 经济类犯罪包括哪些罪名

法律分析:经济犯罪种类多,情况比较复杂。经济犯罪包括以下罪名:1、金融凭证诈骗罪;2、信用卡诈骗罪;3、票据诈骗罪;4、贷款诈骗罪;5、合同诈骗罪;6、挪用资金罪;7、职务侵占罪;8、集资诈骗罪;9、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除此之外还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保险诈骗罪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㈤ 经济犯罪案件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关于那些算经济犯罪案件,我国刑法分则并没有单独就经济犯罪规定为一个章节,一般认为侵犯公私财产权,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都属于经济犯罪。因此,可以说我国刑法分则中,第三章和第五章所规定的罪名,都是经济犯罪类罪名。至于行为具体构成何种犯罪,需要从具体的行为本身来判断,不能抽象判断其是否是经济犯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㈥ 经济类犯罪哪些种类

一、合同诈骗

合同诈骗,是指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隐瞒事实,设置陷阱,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编造事实或者隐瞒事实,骗取对方大量财产的行为。

依照刑法规定,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产量。

二、侵犯知识产权

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侵犯知识产权罪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罪;侵犯着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假冒专利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知识产权是人类创造性劳动的知识成果,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等。

(6)经济案件有哪些扩展阅读

经济违法犯罪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一、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二、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三、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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