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工业革命确立了国际经济交流的那些基本准则
国际经济交流基本准则的确立:
以自由主义为原则,保证资本的自由流动、安全与增值;规定在国际贸易中给与他国最惠国的待遇,逐步取消关税保护。通过基本准则的确立,使国际交流更加理智,信用增强,标志着资本主义世界市场逐步成熟。
② 简述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基本原则如下:
(一)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永久主权宣言》把尊重东道国对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作为南北之间一切国际经济交往和经贸活动的前提。
(二)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宣言》和《宪章》一再强调:东道国对于本国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享有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并且突出地强调对境内外国资本和跨国公司的管理监督权。
(三)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按照西方殖民强国的传统观点,落后地区的东道国政府对于境内外国投资家的财产,只有保护的义务,没有“侵害”的权利。一旦予以“侵害”(包括征用或国有化),就构成所谓“国际不法行为”,本国政府就“有权”追究东道国的“国家责任”,甚至可以以“护侨”为名,大动干戈,兴兵索债。
1986年3月通过的《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1.发生情势变迁的时间必须是在缔约之后;
2.情势变迁的程度必须是根本性的;
3.情况必须是当事国所未预见的;
4.结果必须是丧失了当事国当初同意接受该条约拘束的必要基础或基本前提;
5.影响必须是势将根本改变依据该条约尚待履行的义务的范围或程度;
6.原因必须不是出于该当事国本身的违约行为;
7.适用的对象必须不是边界条约或边界条款。
但是,在国际实践中,也必须注意防止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和霸权主义势力歪曲和滥用《公约》对“情势变迁”原则的限制性规定,以继续维持弱肉强食的国际经济旧秩序。
可见,在国际经济法中作为“有约必守”原则之例外的“情势变迁”原则,也不是孤立自在的。只有紧密地结合前述经济主权原则和公平互利原则,才能对“情势变迁”原则及其限制作出全面的理解和正确的运用。
③ 中国对外经济关系的基本原则
为了更好地贯彻对外开放这一基本国策,我国发展对外经济关系,必须始终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和平等互利的原则。
一、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原则
(1)独立自主是指自己拥有处理本国事务(包括经济事务)的权力,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自力更生是指主要依靠本国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充分利用本国资源发展本国经济。这就是说,我国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必须把立足点放在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基础上,从本国的实际出发,主要依靠本国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充分发挥自身的潜力和优势来发展自己。
(2)只有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才能自主地掌握本国的经济命脉,逐步建立起独立的、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实现社会主义的经济独立,进而保障政治独立。只有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只有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才能在发展对外经济关系中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保护国家的经济安全。
(3)独立自主、自力更生与发展对外经济关系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一方面,自力更生是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前提和基础。另一方面,发展对外经济关系是增强自力更生能力的重要途径。
二、平等互利原则
(1)平等互利就是国家不分大小,不分贫富与强弱,无论社会制度及意识形态有何差异,都应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平等相待,互相尊重对方的主权和选择自己发展道路的意愿,使双方都能获得各自的利益。由于对外经济贸易关系是主权国家(地区)之间的经济交流,所以这种经济交流必须是平等的、互利的。
(2)平等互利要体现贸易双方的地位平等和权利相同。不论国家强弱、大小,在发展经济贸易关系时,双方都具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因此,在贸易协定中不能有损害一方主权的要求。
(3)贸易协定合同要通过友好协商和谈判来签订,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符合对等原则,交易商品价格也应在国际市场价格水平的基础上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允许不等价交换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