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什么单位
‘贰’ 开发区管委会属于什么单位
开发区管委会属于政府性质的单位。各类管委会是在各个地市或者省直管的地方,为了集中执行或者管理某种职能或某些职能而成立的特定机构。所以大多数情况下,管委会是作为政府派出机构来行使政府权利,履行特定职能的。单从机构性质上来看,管委会类似于街道办事处,中信是区政府的派出机构。
因为各类经济开发或者高新管委会,是对经济开发区和高新区进行管理的专扰答门机构。从隶属关系上看,他们是隶属于所在地市的政府,是一种特定的管理体制,职能和政策偏向于其特定区域内卖李轮的经济开发。其实质是地市政府直接管理某一特定区域的开发,也是市政府跨越区县级政府直接进行的职能输出,当然,在职能输出过程当中是需要涉及到的区县政府进行配合,共同完成特定区域的开发。
因为开发区和高新区的管委会基本上拥有很多特殊的政策,在很多方面也有很多特殊权力,尤其是在其所开发的区域范围内可以行使当地政
‘叁’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属于什么性质
法律分析:管委会不在我国行政机构序列中,管委会一般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有的地方则参照公务员管理。一开始并没有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这样一个机构。伴随着全国各地出现的开发区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这种特殊的机构应运而生。
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