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全国第三次经济普查是不是每个公司都要参加,还是接到通知才能参加.
不是每个公司都要参团祥加。
经济普查对象:
一、经济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为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所涵盖塌吵搏的行业,具体行业分类依照以国家标准形式公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1、第二产业包括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2、第三产碰让业包括农、林、牧、渔服务业,开采辅助活动,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三、经济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但对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生产经营情况等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1)哪些主体应该是全国经济普查扩展阅读:
对经济普查对象的要求:
1、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
2、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
3、经济普查对象应当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
B. 经济普查对政府部门,普查机构和人员有哪些要求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四章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对政府部门的要求如下:
1、国务院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经济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
2、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当地的经济普查工作。
4、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四章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以及第二十五条,对普查机构的要求如下:
1、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经济普查机构,负责完成国务院和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经济普查任务。
2、大型企业应当设立经济普查机构,负责本企业经济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经济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3、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在经济普查准备阶段应当进行单位清查,准确界定经济普查表的种类。
4、各级编制、民政、税务、市场监管以及其他具有单位设立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负责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其审批或者登记的单位资料,并共同做好单位清查工作。
5、各级编制、民政、税务、市场监管以及其他具有单位设立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负责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其审批或者登记的单位资料,并共同做好单位清查工作。
6、县级经济普查机构以本地区现有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基础,结合有关部门提供的单位资料,按照经济普查小区逐一核实清查,形成经济普查单位名录。
7、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按照清查形成的单位名录,做好经济普查数据的采集、审核和上报等工作。法人单位填报法人单位调查表,并负责组织其下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填报产业活动单位调查表。
8、各级经济普查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9、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经济普查机构依法提供的经济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四章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对普查人员的要求如下:
1、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
2、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当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3、聘用人员应当由当地经济普查机构支付劳动报酬。商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4、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统一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颁发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在执行经济普查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
5、普查员负责组织指导经济普查对象填报经济普查表,普查指导员负责指导、检查普查员的工作。
6、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有权查阅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有权要求经济普查对象改正其经济普查表中不确实的内容。
7、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有权查阅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有权要求经济普查对象改正其经济普查表中不确实的内容。
8、各级经济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9、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经济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经济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2)哪些主体应该是全国经济普查扩展阅读:
经济普查的对象:
经济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对经济普查对象的规定:
1、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
2、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
3、经济普查对象应当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
经济普查的方法:
经济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但对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生产经营情况等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经济普查应当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全国经济普查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