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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欠薪的经济补偿是多少

发布时间:2023-10-11 02:05:37

① 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律分析: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② 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怎么计算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赔偿金是要分情况计算的。如果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工资,则要加发工资报酬25%的赔偿金;如果单位在劳动行政部门限期内仍不支付工资,则要按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在用人单位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支付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仍逾期不支付或未补齐差额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加倍支付赔偿金。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时,如未先行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未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指示,则即使法院受理了案件,也将对支付加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此,在主张加付赔偿金的法律路径中,进行劳动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而向劳动行政部门先行投诉,则是诉讼请求能够被支持的前提条件。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的法律责任,即用人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要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加付赔偿金的执法主体是劳动行政部门,要对单位苛以加付赔偿金的责任,需要先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在用人单位逾期不不改正的时候,劳动行政部门才能适用加付赔偿金的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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