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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林覆盖度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2023-09-21 18:26:46

① 造林综合合格面积应满足的3项条件是什么

以广西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为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核查目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的决定》(桂发[2004]12号)中,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林业工作全面负责,对林业建设的主要指标,实行任期目标管理,严格考核,严格奖惩;工程建设的进展,要定期检查,定期通报等”的规定,为及时全面准确掌握我区的营造林工作综合质量和成效,进一步加强营造林项目和造林质量管理,并提供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市人民政府签订的“林业生态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状”中“森林资源培育”的考评结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核查对象

自治区级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以地级市为核查考评对象,以县作为核查样本,通过核查被抽查县的各项指标来推算认定市级的各项考核指标。

第三条 核查内容和考核指标

一、核查内容

(一)营造林统计年报核查(以下简称年报核查)

以各县(市、区) 统计年报上报的年度营造林完成面积为基础,重点核查统计面积的真实性和合格情况。年报统计时间从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不能跨年度统计。

1、当年人工造林(更新)核查。包括年报统计表中的当年造林面积、迹地更新面积中的人工更新面积、低产低效林改造面积中的造林面积共三项,以下简称“人工造林(更新)”。

2、当年新封山育林核查。

(二)营造林项目核查(以下简称项目核查)

以各县(市、区)上报的各个造林项目完成数为基础,重点核查造林项目的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造林项目完成数可跨年度统计。

1、重点林业工程项目:包括退耕还林、珠防林、海防林、石漠化治理、速丰林等重点林业工程项目年度计划任务完成情况。

2、法定造林项目:包括采伐迹地更新、征占用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造林的年度任务完成情况。

(三)成效核查

1、人工造林(更新)三年后(不包含造林当年,下同)保存情况核查。

2、历年退耕地造林保存情况核查。

3、封山育林五年(从封育当年算起,下同)成效情况核查。

二、考核指标

主要考核指标有:面积核实率、合格率,面积保存率、成效率,任务完成率,作业设计率、按设计施工率、自检率、建档率、抚育率、管护率、育林率、林权证发放率等。

第四条 核查程序

采取县级自查、市级复查、自治区级核查的检查程序。

(一)县级自查。各县(市、区)于每年12月底前,对当年人工造林(更新)和封山育林、重点林业工程三年造林保存和五年封山成效、历年退耕地造林保存等项目开展全面检查验收,根据验收合格面积填报营造林统计年报和各造林项目保存和成效情况。对于退耕还林、珠防林、海防林、迹地更新等营造林项目的检查验收,如果在上报统计年报时整个项目建设任务已经全面完成的,则项目造林(或封山)完成数与统计年报中该项目造林(或封山)完成面积相同。如果在上报统计年报时,项目建设任务只完成一部分的,则项目的检查验收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个阶段是在每年年底(即12月31日前)对当年项目所完成的造林面积进行检查验收,用于填报营造林统计年报。第二阶段是在次年自治区检查组到来之前一个月,再对项目新增加的造林面积进行补充检查验收,然后将两个阶段检查验收的合格面积相加,即为该造林项目的完成面积。退耕还林工程还需检查和上报实施面积。检查验收结束,分别年报、各造林项目和保存(成效)情况形成相应的自检图文表材料,分类建档。

(二)市级复查。各市在县级自查基础上,于次年2月底之前完成对所辖各县(市、区)的复查把关工作。市级复查既可以采取对各县进行抽查,也可与县级自查合并进行,分别年报和各造林项目计算出各县(市、区)和市级各项指标(若市级复查是对各县抽查部分面积的,应将各县抽查结果经面积加权平均后计算出市级各项指标,其中核实面积合格率、上报面积合格率、保存率、成效率用复查推算出的各县合格面积加权,自检率和建档率用各县自检合格面积加权,其它指标均用复查推算出的各县核实面积加权),形成市级复查验收材料并于次年3月10日前上报到自治区林业局。

(三)自治区核查。于次年3-4月,在县级自查和市级复查基础上进行核查。

第五条 核查工作组织

核查工作由自治区林业局组织有相应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成立核查工作总队,由有关处、站领导带队,分区分片开展核查。第二章 技术标准

第六条 地类划分

执行《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主要技术规定》的地类划分标准(见附件2)。

第七条 核查小班(地块)区划原则

小班(地块)是调查、统计的基本单位,在原设计或作业小班(地块)基础上按以下原则进一步区划:

不同营造林方式;

不同工程类别;

不同营造林年度;

不同权属;

不同林种;

封山育林不同封育类型、不同封育方式。

第八条 造林成活率

人工造林(更新)作业后三年内单位面积成活株数与造林总株数之比。小班(地块)造林成活率评定标准:

成活率≥85%为合格,41—84%为待补植,≤40%为失败。

第九条 株数保存率

人工造林(更新)小班(地块)三年后单位面积原造林树种保存株数与原造林总株数之比。小班(地块)保存合格标准:

经济林:株数保存率≥85%。

速丰林:株数保存率≥85%或郁闭度≥0.20。

其它造林:株数保存率≥80%或郁闭度≥0.20。

第十条 混交标准

一个小班内营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树种,其中某两个树种的株数(或面积)比例至少分别达到30%以上。

第十一条 造林密度标准

按《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06)中附录A:《各造林区域主要造林树种造林适宜初植密度表》;《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中附录D:《生态公益林造林主要树种初植密度》;《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的通知》(林造发[2004]9号)所规定的初植密度及其它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封山育林新封小班合格标准

1、具有完整的作业设计图文表材料。

2、设置了固定的封山育林标志(碑牌)。

工程封山育林封育标志标准:每1000-2000亩设立1块永久性固定碑牌,并注明封山育林工程名称、封育范围、封育面积、封育方式、封育年限、封禁措施、责任人等内容。

一般封山育林封育标志标准:封育区面积150亩以上2000亩以下至少应设立1块固定碑牌,并注明封育范围、封育面积、封育方式、封育年限、封禁措施等内容。

3、落实了管护机构和人员。

4、制定了封育制度和措施。属工程封山育林的,必须签订有封山育林使用林地合同、制定并公告了封山育林公约、严格执行“七不准”(即不准毁林开荒、不准打柴割草、不准放火烧山、不准放养牛羊、不准猎捕动物、不准挖蔸采药、不准采石取土)、设置了固定监测标准地、实施了育林措施等。

5、建立有封山育林技术资料档案。

6、同时具备以上条件,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合格小班。

(1)人工造林困难的岩石裸露地、高山、陡坡、水土流失严重地及沙地等,经封育有望成林(灌)或增加植被盖度的地块。

(2)有天然下种能力且分布较均匀的针叶母树每亩2株以上或阔叶母树每亩4株以上;如同时有针叶母树或阔叶母树,则按针叶母树除以2加上阔叶母树除以4株之和,如大于或等于1则符合条件。

(3)有分布较均匀的针叶树幼苗每亩60株以上或阔叶树幼苗每亩40株以上。

(4)有分布较均匀的针叶树幼树每亩40株以上或阔叶树幼树每亩30株以上。

如同时有针阔幼苗、幼树、母树的,则按比例计算确定是否达到标准,计算方法同2项。

(5)有分布较均匀的萌蘖能力强的乔木根株每亩40个以上或灌木丛50(沙地10)个以上。

(6)有分布较均匀的毛竹每亩7株以上、大型丛生竹每亩7株以上或杂竹覆盖度10%以上。

(7)分布有国家重点保护Ⅰ、Ⅱ级树种和省级重点保护树种的地块。

(8)郁闭度<0.5的低质、低效林地。

(9)有望培育成乔木林的灌木林地。

◆封育小班中同时存在针阔母树、针阔幼苗幼树、乔木根桩、灌木时,根据封育类型,采用综合参数值确定,综合参数值≥1的为宜封地块。计算方法如下:

小班平均每亩株数计算:









乔木型:

乔灌型:

第十三条 封山育林成效小班合格标准

一、2004年7月1日以前作业实施的小班成效合格标准

(一)乔木型:郁闭度≥0.20,或平均每亩有乔木树种70株以上,且分布均匀。

(二)乔灌型:乔、灌木总覆盖度≥30%,其中乔木郁闭度≥0.10;或每亩有乔、灌木90株(丛)以上,其中乔木所占比例≥30%,且分布均匀。

(三)乔灌草型:乔灌草综合覆盖度≥50%,其中乔、灌木覆盖度≥20%;或每亩有乔、灌木70株(丛)以上,其中乔木所占比例≥30%,且分布均匀。

(四)灌木型:灌木覆盖度≥30%,或每亩有灌木70株(丛)以上,且分布均匀。

(五)灌草型:灌草综合覆盖度≥50%,其中灌木覆盖度≥20%;或每亩有灌木70株(丛)以上,且分布均匀。

(六)竹林型:每亩有毛竹30株以上或杂竹覆盖度≥40%,且分布均匀。

二、2004年7月1日(含7月1日)以后作业实施的小班成效合格标准

(一)无林地和疏林地

1、乔木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小班为合格:

——乔木郁闭度≥0.20;

——平均有乔木树种70株/亩以上,且分布均匀。

2、乔灌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小班为合格:

——乔木郁闭度≥0.20;

——灌木覆盖度≥30%;

——有乔、灌木90株(丛)/亩以上,其中乔木所占比例≥30%,且分布均匀。

3、灌木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小班为合格:

——灌木覆盖度≥30%;

——有灌木70株(丛)/亩以上,且分布均匀。

4、灌草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小班为合格:

——灌草综合覆盖度≥50%,其中灌木覆盖度≥20%;

——有灌木60株(丛)/亩以上,且分布均匀。

5、竹林型:

有毛竹30株/亩以上或杂竹覆盖度≥40%,且分布均匀。

(二)有林地封育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为合格小班:

1、小班郁闭度≥ 0.60,林木分布均匀;

2、林下有分布较均匀的幼苗200株(丛)/亩以上或幼树34株(丛)/亩以上。

(三)灌木林地封育

小班乔木郁闭度≥0.20,乔灌木总盖度≥60%,且灌木分布均匀。第三章 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面积核查有关规定

一、核查起算面积。以小班作为调查的基本单位。核查面积为不同营造林方式、不同工程(项目)类别上报的营造林面积,以亩为单位,保留1位小数。

——以统计年报为基础的核查,核查最小起算面积为1亩,不到1亩的造林面积(包括退耕地在内)不予认定。

——以造林项目为基础的核查,如对采伐迹地人工更新造林和退耕还林工程中退耕地的核查,1亩以下的造林面积应给予调查认定。

二、林带面积计算

乔木林带(灌木林带)两行以上(包括两行)、林带宽度在4米(灌木3米)以上,且连续面积1亩以上。林带面积按下列公式计算:

林带面积=[(林带行数-1)×行距+4(灌木3米)]×林带长

两行一带如带距超过8米(灌木4米)参照林带计算面积,同时在该小班备注栏记载自检上报的面积。

三、在年报和造林项目中,已作为人工造林(更新)或者封山育林完成面积统计上报但没有自检材料的面积,核查时不予认定,视为虚报面积。

四、年报统计为“人工造林(更新)面积”的,必须是以人工植苗或人工挖坑点播方式造林的面积。如果把人工撒播(或不挖坑点播)、萌芽更新和人工促进天然更新计入人工更新面积的,其面积不予认定,核实面积和合格面积均记为“0”。

五、退耕还林、珠防林、海防林等重点林业工程的人工造林或封山育林的地类不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的,核查时不予认定,核实面积和合格面积均记为“0”。

六、人工更新与天然更新并存的小班面积认定:人工更新苗木超过小班幼苗幼树总株数60%的,将小班(地块)总面积作为人工更新面积,不足60%的小班(地块)不计入人工更新核实面积。

七、种植金银花、猕猴桃等藤本植物的,作为营造林年报统计上报的,检查时其面积不予认定。作为退耕还林工程项目上报的,可予认定。

八、封育对象为“郁闭度<0.5的低质、低效有林地和有望培育成乔木林的灌木林地”的小班,设计的封育类型必须为乔木型,否则不予认定。

九、重复上报面积认定。同一小班(地块)营造林方式或工程类别相重叠时,须单独记载并只能认定其中一个营造林方式或工程类别。具体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作业年度不同时,认定作业年度在先的营造林方式或工程类别。

(二)同一年度营造林方式或工程类别相重叠时,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现地确认。

十、损失面积。指人工造林地或封山育林地由于人为或自然原因造成地类转变为非林业用地,或者遭受火灾或水灾而损失的面积。

第十五条 检查成活率的有关规定

一、核查前一个月内及核查工作开展后造林或补植的苗木不计入成活株数。

二、用截杆苗(如任豆等)或用光杆(落叶)苗(如香椿等)造林的,以萌发出新芽、长出新叶或芽苞新鲜有活力作为判定成活的标准。

第十六条 重点林业工程造林地类规定

一、退耕还林工程

(一)退耕地:必须是1998年以前开垦且一直耕作至今,并已承包落实到户的坡耕地。

(二)配套荒山:为现有宜林荒山荒地、尚未承包落实到农户和休耕的坡耕地、丢荒坡耕地、临时坡耕地、轮歇坡耕地。不能是采伐迹地。

二、珠防林工程

造林地类原则上要安排在公益林区中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是公益林区中的火烧迹地和经批准的低效生态公益林改造采伐迹地,不能是主伐采伐迹地。

三、海防林工程

造林地类优先选择基干林带和公益林区中的宜林荒山(沙)荒地(滩),可以是公益林区中的火烧迹地和经批准的低效生态公益林改造采伐迹地,不能是主伐采伐迹地。

第十七条 封山育林宜封地类规定

一、2004年7月1日以前作业实施的,宜封地类为无林地、疏林地。

二、2004年7月1日(含7月1日)以后作业实施的,宜封地类为无林地、疏林地、郁闭度<0.5的低质或低效有林地、有望培育成乔木林的灌木林地。

三、重点林业工程下达计划时,对封育地类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营造林管理情况有关规定

(一)作业设计:须有按有关技术规程完成的作业设计图文表材料,并符合各重点工程相应的要求。

(二)按设计施工:必须按照作业设计的地点、内容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如实际造林小班与作业设计小班的地点位置、优势树种、造林密度等主要因子的其中之一不一致的,视为未按作业设计施工。

(三)检查验收:须有与核查项目上报数据相对应的检查验收图文表材料,并能反映作业时间、作业地点、面积、树种、成活率及作业质量等基本内容,且上报数据与自检材料提供的数据完全一致的,才视为开展了自检验收,数据不一致的,视为未开展自检验收。成效核查时,能提供造林三年保存或封山五年成效自检材料的,视为开展了成效自检验收,否则为未开展成效自检验收。

(四)档案:须有文字及图、表(卡)等基本档案资料,并分类装袋存放。

(五)管护:制定了管护措施、配备有管护人员,且小班(地块)内没有严重的人畜破坏导致造林成活(保存)率达不到合格标准的现象。

(六)抚育:在检查时,人工造林(更新)小班(地块)原则上至少经过一次抚育(铲草)作业,且以杂灌草不影响幼树的正常生长为准。重点工程项目造林小班(地块)同时还应实施作业设计所要求的相应抚育措施。

(七)育林:作业设计中设计有育林措施的封山育林小班实施了相应的育林措施,如进行过除草、撒(点)播、人工补植、平茬复壮或其他人工辅助育林活动。

(八)林权证发放:检查小班(地块)发放林权证情况,看能否提供林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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