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不是非营利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非营利组织,民营非企业单位是利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根据这一概念的界定,民营非企业单位不是企业,更不是经济组织,不具有企业特性和特点的社会服务组织,它具有民间性、社会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特性,其行为特征是体现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产品的公益性为宗旨、追求最大化的社会效益和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为目标。
民营非企业组织特点:
一、法规体系组织性质不同民营经济组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规调节,而民营非企业单位是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调节的,民营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上述两个不同的一经登记,就决定了组织性质的不同,民营经济组织是营利性组织,它的属性为社会经济组织范畴;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是企业,是非营利性组织,它的属性为社会公益组织范畴。
二、组织特征不同民营经济组织,是从事商品或劳务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这是民营经济组织的职业特征,它以赢利为唯一目标,它的行为价值取向是建立在纯粹经济利益关系基础上的,在追逐利润最大化动力的驱使下,来实现出资人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目标。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的非营利性组织,非营利性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基本特征,其宗旨主要是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社会公益职能,促进公共社会事业的进步与发展。
三、组织功能不同民营经济组织,由于其职业特征决定了它所从事的活动具有营利性和商品性,其功能反映在行为上的为卖而买,为交换而生产,为社会消费而组织生产和经营。民办非企业单位,由于其非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本质特征,决定了组织角色的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其功能体现在行为上是社会公共产品的创造者、提供者、服务者,不断满足社会服务对象对社会公共产品的需求。同时,通过社会中介、咨询服务,建立诚信评估体系等社会公共平台,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服务。
⑵ 民营经济发展局是什么部门
助民营经济发展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全县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指导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合理布局和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按照企业法规范企业发展指导民营企业体制改革;对全县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设。
(三)研究制订全县民营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指导计划;综合反映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发展的情况和动态。
(四)会同有关部门优化、净化经济发展环境并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护民营经济及个体工商业户的合法权益。
(五)负责国家有关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服务;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好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六)会同有关部门收集、分析、整理、发布经济技术信息,为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组织、指导全县民营经济的科技进步、技术改造、企业管理、职工教育、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民营企业专业人才的职称评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民营企业的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组织指导民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核申报工作。
(七)对全县民营经济发展运行情况进行调度,综合分析、监测、预测,实施宏观调控;调查研究民营经济发展情况,拟定有关发展规划、规范性文件及监督管理办法。
(八)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县委、县政府民营经济发展的有关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考核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对县委、县政府关于发展民营经济各项工作任务、工作指标的落实和完成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评选发展民营经济先进乡镇、村、企业的标准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发展民营经济的先进乡镇、先进村、先进企业的典型进行总结、宣传、推广工作。
(九)组织民营企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调指导民营经济外贸出口创汇和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项目、资金工作。
(十)指导制定民营经济园区的规划布局和管理办法,检查和指导民营经济园区的建设,推进民营经济园区建设的快速发展。
(十一)指导民营企业财务管理、内部审计、质量、安全、劳动、环境保护、资源管理、资产评估等工作。
(十二)负责民营企业行业协会成立资格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管理工作及国有资产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十四)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