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总部经济税收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1.有限公司政策概况如下:
增值税:以地方留存的40%-70%扶持。(地方留存为50%)
企业所得税:以地方留存的40%-70%扶持。(地方留存为40%)
个人所得税:以地方留存的40%-70%扶持。(地方留存为40%)
2.个体工商户个税可以申请核定征收
服务业个税核定1%,综合税负2.06%(1%增值税+1%个税+0.06%附加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❷ 重庆总部经济园区的优惠政策
重庆渝中总部经济园区入驻企业相关优惠政策(试行)
为了加快重庆渝中总部经济园区建设,优化调整渝中区经济结构,吸引总部企业入驻,结合渝中区已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以及借鉴参考北京、成都总部基地和重庆两江新区、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的优惠政策,特给予入驻园区企业以下优惠政策:
一、凡在园区内购房自用的新办企业,当年入库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实得30万元以上的,从开办之日起前三年内按当年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区级实得的50%给予扶持,其中30%奖励企业领导班子。凡在园区购房自用的企业,当年入库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税收100万元以上的,再按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区级税收2%奖励经营班子。若当年对区财政的贡献比上年增长,对增长10%以上部分按15%奖励经营班子。
二、入驻园区的企业符合“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率征收条件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入驻园区的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享受条件的,在国家规定的优惠期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入驻园区且工商、税务注册在园区内的企业,首次在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的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入驻园区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从获利年度起3年内,按有关规定提取的风险补偿金(按当年利润额的3—5%)可税前扣除。
六、入驻园区企业年纳税区实得50万元以上的,通过汇算将分散在渝中区外的其他分支机构的税收解缴区内,且该部分税收占企业总税收30%以上的,经财政认定后按解缴到区年实得部分的2%奖励企业领导班子。
七、入驻园区新办企业3年平均年入库税收全口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200—500万元以及500万元以上的,对其购买总部楼整层或整栋以上物业(限自用)的购楼成本分别给予300元/㎡和500元/㎡一次性补贴,但总额不得超过300万元和500万元;3年平均年入库税收全口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0元/㎡补贴,其享受的该项补贴最多不超过1000万元。
八、入驻园区新办企业年入库税收全口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达到250万元的,采取租赁园区办公楼(自用)的入驻企业,对其租赁自用的办公用房在1000㎡以上的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据实补贴。年入库税收额全口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在250万基础上,每增加300万元,每月每平方米增加5元的补贴,以此类推。每户企业享受补贴面积不得超过3000㎡,补贴期为2年,按年度结算。凡享受此房租补贴的园区企业,2年内不得停租、转租和减少租赁面积。
九、企业当年入库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税收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高管当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实得全额补助。
十、入驻园区新办企业在园区首次购买整层且面积1000㎡以上物业,用于企业自用办公或经营的,在购房当年或一年内缴纳契税的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购房契税50%补助。
十一、入驻园区且对渝中区经济发展有特别重大贡献的重要企业,按照“一企一策”专题研究,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十二、凡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入驻园区企业,须与受渝中区政府委托实施园区管理的园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入驻协议,入驻园区十年内不得注销工商、税务登记,否则退还企业已享受的优惠补助。
十三、入驻园区并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应为从渝中区域外新引进或新建企业,对符合全区产业发展规划布局需入驻园区的已在区内企业,须经园区管委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入驻园区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❸ 为促进总部经济的发展,推出了哪些政策
近期,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上海市政府出台了《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此举旨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的系列文件要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加快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等功能性机构集聚上海、拓展功能和提升能级,积极参与上海“五个中心”建设。
本次发布的《若干意见》聚焦提升地区总部能级、促进总部功能发挥,共提出30条政策措施。按照功能划分,共分为六大板块,一是进一步鼓励总部集聚,调整总部和总部型机构认定标准,共3条;二是进一步提高跨国公司投资便利度,共2条;三是进一步提高跨国公司资金使用自由度和便利度,共13条;四是进一步提高跨国公司贸易和物流便利度,共6条;五是进一步提高跨国公司研发便利化,共3条;六是进一步加大对总部功能的配套保障,共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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