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重庆总部经济园区的优惠政策
重庆渝中总部经济园区入驻企业相关优惠政策(试行)
为了加快重庆渝中总部经济园区建设,优化调整渝中区经济结构,吸引总部企业入驻,结合渝中区已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以及借鉴参考北京、成都总部基地和重庆两江新区、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的优惠政策,特给予入驻园区企业以下优惠政策:
一、凡在园区内购房自用的新办企业,当年入库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实得30万元以上的,从开办之日起前三年内按当年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区级实得的50%给予扶持,其中30%奖励企业领导班子。凡在园区购房自用的企业,当年入库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税收100万元以上的,再按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区级税收2%奖励经营班子。若当年对区财政的贡献比上年增长,对增长10%以上部分按15%奖励经营班子。
二、入驻园区的企业符合“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率征收条件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入驻园区的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享受条件的,在国家规定的优惠期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入驻园区且工商、税务注册在园区内的企业,首次在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的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入驻园区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从获利年度起3年内,按有关规定提取的风险补偿金(按当年利润额的3—5%)可税前扣除。
六、入驻园区企业年纳税区实得50万元以上的,通过汇算将分散在渝中区外的其他分支机构的税收解缴区内,且该部分税收占企业总税收30%以上的,经财政认定后按解缴到区年实得部分的2%奖励企业领导班子。
七、入驻园区新办企业3年平均年入库税收全口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200—500万元以及500万元以上的,对其购买总部楼整层或整栋以上物业(限自用)的购楼成本分别给予300元/㎡和500元/㎡一次性补贴,但总额不得超过300万元和500万元;3年平均年入库税收全口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0元/㎡补贴,其享受的该项补贴最多不超过1000万元。
八、入驻园区新办企业年入库税收全口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达到250万元的,采取租赁园区办公楼(自用)的入驻企业,对其租赁自用的办公用房在1000㎡以上的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据实补贴。年入库税收额全口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在250万基础上,每增加300万元,每月每平方米增加5元的补贴,以此类推。每户企业享受补贴面积不得超过3000㎡,补贴期为2年,按年度结算。凡享受此房租补贴的园区企业,2年内不得停租、转租和减少租赁面积。
九、企业当年入库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税收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高管当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实得全额补助。
十、入驻园区新办企业在园区首次购买整层且面积1000㎡以上物业,用于企业自用办公或经营的,在购房当年或一年内缴纳契税的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购房契税50%补助。
十一、入驻园区且对渝中区经济发展有特别重大贡献的重要企业,按照“一企一策”专题研究,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十二、凡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入驻园区企业,须与受渝中区政府委托实施园区管理的园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入驻协议,入驻园区十年内不得注销工商、税务登记,否则退还企业已享受的优惠补助。
十三、入驻园区并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应为从渝中区域外新引进或新建企业,对符合全区产业发展规划布局需入驻园区的已在区内企业,须经园区管委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入驻园区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