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经济犯罪案件审判流程
法律亮唯分析:主要有:1、宣布开庭;2、查明已到庭的证人、鉴定人的姓名、年龄、籍贯、住址和职业,告知作证和鉴定在法律上应负的责任;3、告知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4、法庭调查;5、法庭辩论;6、合议庭评议;7、宣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困唤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汪键凯人享有辩护权利。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贰’ 经济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的程序是什么
法律分析:经济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的程序:先由公安机关立案受理;然后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再采取讯问、勘验或者检查等侦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最后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交给检察院起诉,或者认为应当不予追责的,撤销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第一百一十八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
第一百二十八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