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区域性经济合作协定的发展对国际经济秩序有哪些作用和影响
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和处理有关税务问题,通过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签署税收协定主要是为了促进跨国经济、技术交流,避免税收因素对跨国经济交往形成障碍。通常税收协定通过缔结具体条款,主要解决下列问题: 1、消除双重征税; 2、稳定税收待遇; 3、适当降低税率,分享税收收入; 4、减少管理成本,合理归属利润; 5、防止偷漏税; 6、实行无差别待遇; 7、建立有效争端解决机制。 税收协定的目的: 1、经济合作:资本、技术、人员 2、税收法律协调:划分管辖权、消除重复征税、消除歧视待遇 3、税收行政合作:信息交换、征税协助、争端解决、防止偷漏税
‘贰’ 当前区贸易协定快速增长态势,如何理解区域贸易的影响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8-05
‘叁’ 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对我国自由贸易发展有什么动态效应
中韩日自由贸易协定经济效应浅析 摘要:建立中日韩自由贸易区是促进三国经济发展、 改善三国贸易结构的重要措施,而现阶段自贸区建设进程并不理想。本文首先回顾中韩日对自由贸易区所进行的研究和谈判的进程,在此基础上分析各国的立场及其政策。从短期和长期角度研究FTA将给各国带来的效应与冲击,指出中韩日FTA的经济效应将更多地体现在促进相互贸易及经济增长等长期的动态效应上。 一、前言 尽管1980年代末期以后,作为经济一体化的形式,双边及有限多边FTA在全球范围内迅速扩展,但中韩日三国似乎没有给予应有的关注。日本一直把推进多边自由贸易体制作为其对外贸易政策的基础,对双边及地区间的FTA持不积极的态度;韩国作为一个后发工业化国家,能充分享受多边自由贸易体制的好处,因而也就无心涉足FTA;而中国忙于申请加入WTO,自然就无暇关心FTA。 然而,从1990年代末起,由于以下一些原因,使各国逐渐改变了对FTA的认识:其一,WTO多边自由贸易体制的局限性日益显露,多哈回合谈判屡遭重挫;其二,FTA是对贸易自由化的看法比较接近的部分国家及地区的一种自愿选择,所以有关协议容易在短期内达成,是对WTO多边自由贸易体制的补充;其三,在全球范围内FTA迅速扩大,尤其是欧盟(EU)和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的经济效应日益显现;其四,由于日本和韩国没有与任何一个国家签订FTA,所以两国的产品和企业在国际竞争中面临不利的局面;其五,由于WTO有关服务贸易的谈判将旷日持久,东亚区域内各国(地区)间有必要率先就服务贸易的相关事宜进行磋商;其六,FTA有利于促进成员国企业的竞争,在一定程度上能刺激国内经济结构的调整;其七,东亚金融危机以后,区域经济合作日显重要,而FTA被看作是一种有效的方式;其八,各国已基本认识其他国家因缔结FTA而蒙受损失的原因,并懂得如何采取相应的措施。 因此,日本逐渐开始重视FTA的作用,对外把FTA作为一个可选择的贸易政策,对内则把FTA作为促进国内结构改革的催化剂;韩国将FTA看作是扩大区域合作,进一步推进多边自由贸易体制的重要途径;而中国则把FTA作为区域内建立未来更紧密经济伙伴关系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研究及谈判的进程 1、关于韩日FTA 1998年10月,韩国前总统金大中访日时发表了面向21世纪韩日伙伴行动计划,提出了韩日之间建立FTA的构想。之后,围绕建立FTA问题,韩日两国民间及政府进行了多次合作研究和正式谈判。 首先,从1998年12月至2000年5月,两国有政府背景的智库(韩国对外经济政策研究院(KIEP)、日本贸易振兴会-亚洲经济研究所(IDE))进行了合作研究,并于2000年5月发表了研究成果报告。报告在对韩日FTA的经济效应作了具体分析的基础上,认为FTA对两国不仅会带来静态效应,更会带来动态效应。其次,在2001年3月组织了由两国产业界代表组成的“韩日FTA商务论坛”,并于2002年1月发表了“尽早推进作为一揽子经济合作协定的韩日FTA” 的宣言;另一方面,韩国全国经济人联合会与日本的经济团体联合会共同组织了韩日产业合作研究会,经过一年多的研究和交换意见,于2001年11月发表了“面向韩日自由贸易协定的共同声明”,声明认为韩日两国是引领亚洲经济的重要合作伙伴,建议要尽早缔结双边FTA。第三,接受研究机构及产业界的建议,在2003年3月的韩日首脑会谈上,决定建立由双方产学研机构组成的“韩日FTA共同研究会”,该研究会至2003年10月共举行了八次,最后发表了研究报告。报告认为,建立FTA对两国有实质性的利益,并建议政府尽早开始缔结FTA的正式谈判。在2004年7月举行的两国首脑会谈中,曾把2005年内结束实质性谈判作为目标,但2004年11月初在东京举行的第六次谈判遭遇了两国民众的激烈反对,又由于领土之争及日本政府的历史认识问题,导致两国政治外交关系冷却,致使韩日FTA至今没有进一步实质性的进展
‘肆’ 区域贸易协定的区域贸易协定的特点
从法学角度分析,区域贸易协定具有以下内在特征:
1.条约的支撑性。首先,条约在缔约各方之间就是法律。因为条约的基本定义是“具有缔约能力的至少两个国际法主体意在按照国际法产生、改变或废止相互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的一致”。所以,条约可以说是缔约各方根据国际法上的“意思自主原则”为自己立法。其次,条约所具有的造法性功能和契约性功能可以为区域贸易协定的有效运作提供法律支持。而作为国际合作模式之一,区域贸易协定通常同时运用条约的上述两种性质,为成员方提供他们必须遵守韵行为规则的造法性条约,以及为具有不同目的和利益就某一具体事项而确立权利和义务的契约性条约。再次,因为其数量和调整的范围广大,国际条约在国际社会已被认为是支配国际关系的数量倍增的成文法。作为跨国家或跨地区的经济合作方式——区域贸易协定当然也需要条约的法律支持。
2.领域的特定性。目前,区域贸易协定所涉及的领域,从货物贸易发展到服务贸易以及与服务贸易有关的范围,如非关税壁垒、知识产权保护、投资措施,等等。区域贸易协定的领域范围主要来自于成员方相互间达成的意愿,同时也受到成员方意志因素的制约。如发达国家倾向于服务贸易自由化,而发展中国家则倾向于农产品和纺织品贸易的自由化,这是因为这些行业分别是两种类型国家经济的优势部门。其范围是有限和循序渐进的。当然成员方的意愿与当时的国际政治、经济、环境等因素是紧密相连的。
3.机构的必备性。区域贸易协定的实施往往是实现成员方经济利益的重要举措,因此需要设置具有立法职能的机构、有执行最高权力机关决定的机构,以及处理区域贸易协定中的争端解决的司法或准司法功能的机构。这些永久性机构包括立法、行政、执法、司法或具有司法性质等方面的职能,具有制度性场所、相当的稳定性和相对持久性的特征,这些永久性机构的设置,一方面体现了参与区域贸易协定成员方的意志,另一方面也是完成该区域贸易协定任务或宗旨的必要手段。
4.规则的导向性。首先,以规则为导向的区域贸易协定可以较公正、公平地分配以货物、服务贸易及资本流动为主要内容的世界或区域的经济利益,即货物服务贸易及资本流动最终的实现是以合同的履行、财产的保护所表现出来的,这就有了对具有保护功能的法律制度的需求。③其次,以规则为导向的区域贸易协定往往具有可操作性、可预见性以及稳定性等功能,这为人们提供了合理性预期。④再次,实施这些统一规则和法律制度有固定的、永久性的机构或一定机制作保障因而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同时,这些规则和法律制度又具有一些内在的价值观或特定的机制,如公平、效率、成本效益以及市场经济机制、国家经济优先增长机制等等。
5.机制的强制性。这不仅体现在上述的机构设置、条约方式、法律规则的适用等方面,更重要的是,在这些形式里,贯穿一些带有强制性的机制于其中,如欧盟的欧盟法优先原则、主权让渡原则,北美自由贸易区和东盟的争端解决机制,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各成员方的承诺兑现区域贸易协定制度的机制等等。
‘伍’ 区域贸易协定的区域贸易协定的启示
区域贸易协定只有充分考虑到环境保护的问题,贸易自由化的利益才能有保证,NAFTA和欧盟的经验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区域贸易协定与环境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市场准入和竞争力方面,NAFTA和欧盟的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在这两方面上下了功夫。NAFTA和欧盟都意识到贸易自由化不应凌驾于合法的环境标准之上,都是通过司法约束来促进贸易自由化。欧共体条约的第36条涉及了成员国的措施,包括影响贸易的环境标准。NAFTA的第7章第2节和第9章,限制使用影响贸易的限制性环境标准。NAFTA和欧盟市场准入依赖的是法律规定,如对国内和进口产品的非歧视性以及避免对贸易不必要的障碍。两者也包括了保护合法的环境标准不致牺牲贸易自由化的利益。在环境保护方案上两者存在较大差异,欧盟产品标准的协调逐渐成为解决市场准入问题的核心,NAFTA最终保持了各自国家的环境政策,而未建立新的超国家环境法律。在竞争力问题上,欧盟主要是标准的协调,NAFTA是承诺加强国际环境标准的执法。
环境问题已成为多边贸易体系的主要问题,但是WTO在贸易自由化和环境保护之间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对两者的关联性的忽视威胁着WTO,正在弱化WTO作为国际经济体系管理者的能力。因此,WTO应该汲取欧盟、NAFTA的一些成熟的经验来减弱贸易环境之间的紧张态势。
首先,WTO不可忽视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为改善市场准入要求产品标准的压力越来越强的趋势,欧盟对标准协调只限于核心标准,详细的产品规格由欧盟标准组织来制定,这一方法值得WTO借鉴。虽然WTO未将竞争力作为一个重要的问题,但是发达国家越来越抱怨发展中国家的低环境标准的竞争问题,WTO必须在竞争力上限制保护主义意图;对标准进行协调可以避免竞争使环境恶化,但是欧盟的经验表明系统不应僵化,可以通过灵活的系统战略将产品差异的条件考虑进去,最低的标准、多层协调或者一套共同的基本要求可能比统一的标准更有效率。NAFTA和NAAEC高度尊重成员国的主权,认可“每个国家有建立自己的国内环保水平的权利”,在成员国之间不存在任何统一的标准,它们考虑到了三国之间经济、技术水平及环境条件的差异。在这方面WTO可以更多地借助于国际组织来制定标准,如国际标准化组织等。
其次,在协调环境与贸易的关系中,欧盟引入“相称原则”,即环境措施的实施应使“环境效益”至少等价于“贸易损失”。这给WTO一个启示:环境标准的实施并不是越高越好,适度的环境措施是协调环境与贸易关系的恰当点。
第三,NAAEC专门成立了一个机构CEC,其致力于提高环境保
护水平,提高公众环保意识,保证环境法规的执行即执行中的透明度,为协调贸易与环境关系起了重要作用。在WTO体制中,如何科学确立CTE的地位,使其在协调环境与贸易关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NAAEC的经验应有借鉴作用。同时在处理NAFTA环境政策与MEAs的关系上,NAFTA明确规定了MEAs的优先地位,对WTO协调环境与贸易关系的解决思路是可以考虑的。
总之,考虑到WTO处理环境问题上遇到的困难,更多地借鉴NAFTA和欧盟对贸易与环境问题的处理经验是十分重要的。但是,多边贸易体制与区域性贸易体制形成的差异决定了WTO借鉴欧盟和NAFTA的困难,我们的拙见,认为主要是借鉴它们成熟的经验在VWTO内部通过双边或区域体制,解决贸易与环境问题。
‘陆’ 中国目前已达成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区域有哪些
中国目前正在建设18个自贸区,涉及31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已签署12个自贸协定,包括中国与东盟、新加坡、巴基斯坦、新西兰、智利、秘鲁、哥斯达黎加、冰岛和瑞士的自贸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的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以及大陆与台湾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除与冰岛和瑞士的自贸协定还未生效外,其余均已实施。
‘柒’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正式签署,对我国外交有什么影响
近期,我国参与并推动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正式签署,这项协定的签署对我国的外交而言是一个重要的机遇。
总的来说,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签署,对我的外交而言处于一种有利的形势,中国的国际地位日益提高,中国的实力日益强大,而RCEP将成为当前世界上规模最大,最具影响力的自由贸易协定。诚然,当前的外交环境仍然是风云变幻的,但是我相信,我国的外交形势会越来越有利。
以上则是我的个人观点,谢谢。
‘捌’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有哪些国家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有哪些国家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决定的话有很多国家比如说越南啊缅甸啊等等一些国家都是在里面的。
‘玖’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正式签署,你觉得有什么重要意义
中国加入了全球最大的自贸区,在全球最大的自贸区里面,各国之间有着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议,简称RCEP。对于中国加入全球最大的自贸区有着重要的意义,加入全球最大的自贸区有两个好处,第一个就是在进出口商品方面可以得到零关税,这样就可以增加国内的就业机会。
同时加入全球最大的自贸区,不仅仅是中国有很多好处,像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也一样,有非常多的好处,他们更需要中国消费者对他们商品的一个消费,带动他们经济的发展,同时在旅游业方面这些国家更希望得到中国游客的关注,所以中国加入全球最大的自贸区,不仅仅对中国有利,对其他国家更有利。
‘拾’ 什么叫区域贸易协定
区域贸易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者不同关税地区之间,为了消除成员间的各种贸易壁垒,规范彼此之间贸易合作关系而缔结的国际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