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经济适用房怎么申请
经济适用房申请的手续:
1、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经济适用房:
(1)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2、按照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3、受理申请,审核申请材料;
4、公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5、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
经济适用房申请需要什么条件?
1、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属于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1)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主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
(2)未承租公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主城区未转让住房。
经济适用房申请要带什么?
1、本人手写申请书;
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
(1)一般包括家庭成员或合租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证明:
(1)已婚人士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单身、丧偶,需民政局婚姻登记机构开具单身证明;
(3)离异人员,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的房屋财产分割证明;
4、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其中包括:
(1)工作单位人员,工作收入证明和12个月工资存折明细、银行对账单;
(2)灵活就业人员:单位证明;
(3)无业人员:本人书面说明;
5、房产证明:
(1)户籍地房产证明;
(2)租住房屋的家庭或个人,房屋备案证明。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Ⅱ 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身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老人、严重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患有大病人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优抚对象和承租危房等住房困难的家庭,可优先配售。其中:
老人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重残人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经残联鉴定为重度残疾的人员。
患有大病人员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患有以下病症或做过以下手术:具体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家庭成员是否患有上述病种,需要出示医疗机构的证明。
承租危房的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承租的住房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
第六条申请家庭成员之裂斗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可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未成年子女;
(四)已成年但因残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五)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六)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重残家庭1人户按2人计算。
第七条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住房面积按照使用面积计算,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上标明的计租面积为准;居住私产住房的,使用面积以《房屋权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除以1.333计算。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下列房屋面积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全部家庭成员自有私房(含已购公有住房);
(二)全部家庭成员按照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住房;
(三)全部家庭成员拆迁已明确的安置住房;
(四)全部家庭成员在集体土地上自有的正式住房;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计算公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住房面积÷其所在住房同一《租赁合同》或《房屋权证》下的长期共居户籍人口(共居人口在它处有住房除外)+申请家庭成员它处住房面积÷申请家庭人口。
申请家庭有原住房的,将原住房腾退给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后,可按无房户配售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或承租的住房,家庭人均指蚂住房使用面积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标准的,可按无房户配售经济适用住房。
第八条家庭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全部家庭收入总和,包括工资肆逗磨、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第九条家庭总资产净值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的净值及现金、有价证券、(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Ⅲ 怎么样才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申请 条件: 1、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在户主户籍地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满3年; 2、申请人的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3、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 4、申请人的申请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人均可支配收入与财产低于最低限额。《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第十一谈袜条 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含庆激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差轮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