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多部门综合施策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其中有哪些值得关注
首先是积极采取调解方式维护企业合作关系。积极与双方沟通,有情有理地理解,仔细分析各种利弊。采取不同措施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发挥司法职能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积极作用,为维护企业稳定发展、招商引资、促进企业发展作出贡献。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然后是推进保险公司自查自纠,完善工作制度等,推进保险业黑色产业链群体防控。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工商联和检察机关继续深化交流合作至关重要。我们将不断深化司法理念,依法履职,加强法律监督,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加大力度为民营企业发展保驾护航,让企业“生存、保留和运作良好。
Ⅱ 分析F省上述举措是如何增强民营经济的活力 和创造力,实现高质量发展的
①贯彻新发展理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和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培育发展新动能;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营造脚踏实地、勤劳创业、实业致富的发展环境和社会氛围。
②实施科学的宏观调控,切实降低民营企业税费负担,改善融资环境,着力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引导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激发内在动力,增强市场竞争力。
③发挥人才第一资源的作用,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引导民营企业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技能,激发各类人才创新创造活力。
④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和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⑤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Ⅲ 山西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保护民营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民营经济组织,是指在本省依法设立或者开展投资、经营的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济组织。第三条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应当坚持市场主导、政策引导、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将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管理、税务和金融等行政管理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民营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有关支持民营经济的政策,做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可以通过补助、基金以及市场化方式,支持民营经济组织。第七条民营经济组织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民营经济组织申请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提供咨询、指导服务。
民营经济组织不得伪造事实或者采用其他非法手段,骗取或者套取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民营经济发展监测和分析机制,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和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民营经济组织创造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平等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审批程序,降低民营经济组织设立、运营成本。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主动公开有关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及其适用范围、标准和条件、申请程序等信息,方便民营经济组织查询。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参与“PPP”项目,鼓励民营经济组织投资基础设施、生态环保、脱贫攻坚、文化旅游、民生康养等领域。
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投资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第十二条鼓励和引导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上市、兼并重组、项目投资。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达到规定投资强度的民营经济组织的项目用地给予支持。
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在开发区创业,依法享受开发区相关优惠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民营经济组织工业项目用地,可以通过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为民营经济组织创业提供保障。
对于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拆除旧厂房或者利用原有工业厂房、在建厂房加层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民营经济组织工业项目用地,免收容积率增加部分的土地出让金。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激励措施,引导金融机构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融资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和保费补贴机制,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业务规模,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金融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对民营经济组织的支持力度。第十五条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加强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搭建对外贸易平台,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开展对外贸易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民营经济组织提出申请进口产品反倾销调查的,应当予以协助,并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对民营经济组织因产品出口受到国外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护措施调查并被提起诉讼的,应当支持其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