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临空经济区规划
法律分析:临空经济区规划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并且经过发改委审批。(1)符合区域发展总体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优化经济发展空间格局的总体要求,符合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行政区划清晰明确;(2)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3)临空经济示范区所在地机场年货邮吞吐量应在10万吨以上或年客流量1000万人次以上,空域条件较好,现代交通运输体系较为完善;(4)机场周边现有产业园区基础良好、特色突出,产业结构合理、临空指向性强,基础设施和管理服务体系比较完善。
法律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临空经济示范区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 第二条 临空经济示范区包括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航空经济示范区等类型。申报设立临空经济示范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设立临空经济示范区应符合区域发展总体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优化经济发展空间格局的总体要求,符合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行政区划清晰明确;(二)临空经济示范区原则上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或者其他区位优越、物流便利、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大城市布局;(三)临空经济示范区所在地机场年货邮吞吐量应在10万吨以上或年客流量1000万人次以上,空域条件较好,现代交通运输体系较为完善,便于开展联程联运和陆空衔接,有一家以上的基地航空公司或若干家大型物流公司入驻;适当考虑通用航空基础好、航空制造业发展潜力大的地区;(四)临空经济示范区所在地机场周边现有产业园区基础良好、特色突出,产业结构合理、临空指向性强,基础设施和管理服务体系比较完善,周边货运集疏运网络系统与机场货运能力匹配,有利于承接与集聚发展相关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