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是什么
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是以公有制这种生产所有制为基础的生产关系。公有制经济是指生产资料归劳动者共同占有的经济形式。
在这种经济条件下,主要存在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和部分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中,公有制经济占据主体地位,其中全民所有制经济发挥主导作用。
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之间属于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相同与区别之处,对二者关系的正确分析能够为后续的结合工作奠定坚实基础。总体来看,二者具备以下关系:物品交换应在私有性的基础上进行,但在马克思主义中指出,当生产资料所有权具备公共性质时,则失去了商品交换资格。
因此,生产资料的归属者为劳动人民,并且劳动者的地位平等,任何团体、组织等都不能搞特殊化。但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背景下,生产资料能够被当作商品实施等价交换,这属于一种排它性的表现,要求公有制企业能够在明确生产资料公有属性的基础上,使经营权与所有权独立,在确保集体利益的基础上,对利益进行合理分配。
同时,在对共有资本进行交换的过程中,应保障在实现企业之间交换的基础上,对人民、国家等所有权负责,经营理念能够与国家调控相一致。由此可见,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融合的过程中,应充分认识到二者的异同,从而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繁荣发展。
2. 我国经济发展的根本基点
我国经济发展的根本基点是独立自主自力更生。
补充资料:
一、理由:
只有坚持独立自主自立更生才能逐步掌握国家的经济命脉逐步建立起独立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才能保证国家经济安全进而保证国家政治独立。只有坚持独立自主自立更生才能真正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
二、内容:
1、独立,不依附与任何国家和集团。
2、自主,自己的事情和国际事务,自己做主,作出正确的判断。独立自主就是中国的事情要按照中国的情况来办,走自己的发展道路;更要依靠中国人民自己的力量来办,把我们的方针放在自己力量的基点上。
在国际事务上推行独立自主的外交,基本目标是维护中国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为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国际环境,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
三、独立自主、自立更生原则的科学涵义:
就是从本国实际出发,走自己的路,依靠本国人民的力量进行革命和建设。一个国家的革命和建设走什么样的道路,关系到这个国家革命和建设的成败,而适合本国情况和特点的革命和建设道路,只能由本国人民自己来寻找和决定,不能由别国的政党和领导人来代替。由于各个国家情况不同,历史的文化背景不同,在探索国家解放的途径上,这个国家能办到的,另一个国家就不一定能行得通。由于中国共产党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独立自主的解决中国革命和建设问题,从而才找到了适合中国特点的正确道路,保证了革命和建设的胜利。一个国家的革命和建设,不但要由人民选择自己的道路,而且还要依靠人民自己的力量去进行。中国共产党从相信和依靠群众这一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出发,一贯强调要把立足点放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坚持依靠中国人民群众的力量进行革命和建设,因而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坚持独立自主原则,要反对两种错误倾向:其一是不加分析的拿来主义,照抄马克思列宁主义和照搬外国经验;其二是关门主义,把独立自主理解为闭关自守、自给自足、关起门来搞建设,这实际上是对独立自主的曲解。
3. 什么是党和国家生存发展的政治基石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是我国国家生存发展的政治基石。
一个国家从自我封闭走向改革开放形成了巨大的社会需求,经济要持续发展,政治要文明进步,社会要和谐稳定,人民要全面提高,这些没有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不可能实现。
30年来,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正是在这样一个巨大而迫切的需求背景下,从无到有,从点到面,从稚嫩到成熟,从学习西方经验到形成自己独有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3)发展经济的政治基础是什么扩展阅读:
法制经济
从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到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发展经济始终是中国改革开放30年最重要、也是最初始的一条主线。在这条主线下我们还清晰地看到了一条辅线———经济法治建设。
30年的历史并不算太长,我们都还能记起,上个世纪末,中国的经济在高速发展,但所有的媒体,所有的传播手段,差不多都在传达着一个声音———呼唤法制、呼唤立法。
谁都明白一个最简单的道理,在没有法律规范的市场环境中,动辄就会是地雷阵,动辄就会是万丈深渊,每一个改革的参与者都可能成为试验品和牺牲者。
已经去世的顾明同志在1979年曾任国务院副秘书长,他在谈到中外合资企业法的诞生时说,当时我们想吸引外资来华,但外商说没有法律,他们的权利没法保障,所以不来。
当时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叶剑英同志很着急,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半年内提交中外合资企业法草案。
顾明同志接到这个任务感到为难,因为我们没有这方面的经验,所以只能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结果在1979年7月1日中外合资企业法与刑法、刑诉法等7部重要的法律一起出台,1990年这部法律被重新修改。
1992年11月2日本报一篇题为《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的评论员文章在社会上产生了巨大的反响。在我国明确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这篇文章提出一个最关键的问题,我们必须以完备的市场法制来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运行。
当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在全社会达成了共识的时候,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也随之进入了全面的提速期。一批重要的经济法律在很短的时间内迅速出台,经济立法进入了大发展、大跃进的黄金期。我们用短短几年的时间走过了很多老牌市场经济国家上百年的法治之路。
不可否认,这些法律有很强的时代特色,也有不少是应急之作,但是正是这些法律为30年中国的经济建设立了规矩、建了制度,保证经济一直处于平稳高速的发展态势;同时也正是这些法律搭建了中国经济法制的框架,使中国的市场经济驶入了有法可依的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