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哪些人
是指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在该组织,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的人。
Ⅱ 民法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民法典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是什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利用农村集体的土地或其他财产,从事农业经营等活动的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民法典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是特别法人。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何取得法人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农村集扒手纯体经济组织依春咐法取得法人资格。
一是民法典赋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
二是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本条规定为未来专门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立法提供依据。
三是授权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薯穗织的地位作出规定。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哪些人
农村集体经济是指主要生产资料归农村社区成员共同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共同享有劳动果实的经济组织形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改变了过去“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基本经济体制,村级集体经济成为农村基本的经济组成部分。并且,伴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村级集体经济改变了过去“集体所有、统一经营”体制一统天下的格局,在家庭分散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基础上,衍生出多种实现形式。尤其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一些农民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农村社区或突破社区界限,自发成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的经济组织,提高了组织化程度和收入水平。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法律地位是特别法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法人资格。
Ⅲ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指哪些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很强的身份性质,它可以依法定事件(如出生)而取得,和依合法行为(如因婚姻迁入)而取得。因此,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必须坚持两个原则:生活在该组织为基本原则。以对该组织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生活在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2)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这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备,人死立即消灭。“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指出生在该组织,且为已具备该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生的孩子。(3)对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利负有义务。这主要是指对该组织的拥有与其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单单以户口来决定是否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兼顾历史发展和现实状况,有失偏颇。实际应分类考虑,主要应落实到《物权法》上,考查其对资产占有、使用的权利,可分成两类成员:一、是普通成员,拥有完全的权利义务。二、是特殊成员,拥有部分的义务和权利。
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哪些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成员。只要一出生,不论年长年幼、是男是女,没有年龄和性别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理由,剥夺和非法限制成员的土地承包权。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指哪些人
法律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很强的身份性质,它可以依法定首带事件(如出生)而取得,和依合法行为(如因婚姻迁入)而取得。因此,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必须坚持两个改罩原则:生活在该组织为基本原则。以对该组织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核芹闹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Ⅵ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那些人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两部法律多处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概念。近年来随着这两部法律的深入贯彻,特别是法律赋予农民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承包经营权已上升为物权之后,广大农民依法保护土地权益的意识不断增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概念的实践意义愈来愈凸现出来。比如;在农用地被转为建设用地时,哪些人享有土地安置补助费,哪些人不应当享有土地安置补助费?在重新分配家庭上地承包经营权时,哪些人应当被列入承包对象,哪些人不应当列入承包对象?诸如此类涉及到农民土地权益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必然引发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埋下不稳定的因素,妨碍和谐杜会的建设。哪些人应当享有土地安置补助费和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上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凡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应享有土地安置补助费和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这就提出了一个法律问题:哪些人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哪些人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总结经验教训,凡是对土地权益处理不当的地方根源就在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重要的法律概念不够重视,或者在理解上出现偏差所致。为此,要依法调处农村土地权益纠纷,除了认真学习好《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这两部法律之外,最紧要的是正确把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法律概念,它是依法调处农村土地权益纠纷的一把钥匙。
首先,要正确把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的概念,必须澄清认识上的两个误区”。第一个误区是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概念同“村民”的概念混为一谈。村民“是(村委会组绷去)使用的概念,它的内涵是民主自治管理”。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内涵则是与财产相联系的经济权益。是村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未必有分享集体财产权益的权利;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必然是村民,但是,是村民未必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6条第(五)款规定:只有承担相应义务、交纳公共积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才能被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此可见,村民要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其间还有一道门槛,把村民等同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显然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第二个误区是将户籍在与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界定成员资格的唯一标准:只要户口落在本村,就视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不在,就统统取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这显然有悖于怯律的规定。户口落在本村,可以作为村民,但未必取得成员的资格,如空挂户;户籍关系不在本村,未必丧失了成员的资格。如做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明确规定,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仍然要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说他的成员资格仍然没有丧失。国家法律之所以作出这样规定,就是要淡化户籍的概念,强化保障的概念。在农村,土地既是农民的生产资料,同时也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生活保障。所以,在认定是否是本集体组织成员时,户口当然是一个重要条件,但不能简单的以户口在与不在作为界定是否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唯一标准。在广东省东莞市的—些经济发达农村,要在那里落户并加入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需要交纳10多万元的公积金方可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权分配或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否则落户可以,但取得成员资格不可以。在那里出现了城转农的现象,户口早已不是界定成员资格的标准了。
其次,要正确把握“农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概念,必须深刻理解其概念的内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概念的内涵,应当重点从以下两方面予以把握:
第一,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固有的特点上看,构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是世居农业人口。要把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概念,首先要弄清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什么样的经济组织。许多农村基层干部曾经提出这样的疑问:“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都解体了,原来的生产队亦不复存在了,农村还有生产队一级的集体经济组织吗?这些同志之所以提出这样的疑问,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点缺乏足够的认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同于其他经济组织,他是一个历史自然形成的财产共同体,作为“李家屯”、“张家沟”等集体经济组织,历史上很可能原来只有李姓、张姓—两户人家,经过漫长的历史过程,逐渐形成了一个屯落。人民公社化将私有的土地变为了集体所有,共同拥有几百亩耕地,是土地这一财产纽带把几百户人家联接在一起,成为了一个共同拥有财产的共同体。由此可见,原来的生产小队虽然解体了,但作为这个组织的财产土地仍然还在。所以,这个经济组织就不可能消亡,而构成这个经济组织的成员主体则是世世代代、祖祖辈辈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世居农业人口。
第二,以是否与世居农业人口形成了血缘、婚姻、辈份关系为主,综合判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与丧失。上面已经讲到,构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是世居农业人口,那么在认定某村民是否具有成员资格的时候,必须联系世居农业人口来综合分析:一看是否与世居农业人口形成了血缘关系。凡是由世居农业人口繁衍的后代,都应当认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这里有一个特殊情况,超生的人口具不具有成员资格?根据《民法通则》第9条的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据此,“超生人口不应当剥夺其民事权利能力”,其成员资格自然也不应当剥夺,至于超生违法行为则应当由《计划生育法》予以处罚。二看是否与世居农民人口形成了婚姻关系。凡是世居农业人口娶来的媳妇,都应视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里也有一种特殊情况,即在一些城郊,招婿的现象比较普遍,招来的女婿是否具备成员的资格?一般来说倡导移风易俗招来的女婿也应当视为本经济组织的成员,因为已经与世居农业人口形成了婚姻关系。但有些村委会对招婿设置了一道门槛,即经过村委会研究符合招婿条件,经村委会同意的才被接纳为本经济组织成员。从平衡人口与资源压力的角度思考问题,村委会做出的这—规定也不无道理。三看是否与世居农业人口形成了辈份关系。如经过合法程序抱养和收养的子女,虽然与世居农业人口没有血缘关系的,也没有婚姻关系但与世居农业人口形成了一定的辈份关系,其自然也取得了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资格。除此之外,与世居农业人口没有上述三种联系的,由千国家政策性迁入的、或者经过交纳公积金并经过法定程序加入的人员,也可以取得成员资格。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不是终身的,以下四种情况其资格自然消亡:一是死亡;二是己加入到另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出嫁女等;三是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其成员资格自然消亡。这是因为设区的市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健全了,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享受到城市的社会保障,农村土地保障就应当放弃,一个人不能同时享受两份保障。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在其他单位供职,有稳定的工资收入并已纳入城市的社会保障,其成员资格自然消亡。
总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极其复杂,必须依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一户一策、一人一策,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入情、入理、入法,公开、公正、公平的作出认定,做到依法行政,调处有据从而有效化解土地权益纠纷,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Ⅶ 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符合以下条件的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生活在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
2、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这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备,人死立即消灭。“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出生在该组织,且为已具备该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生的孩子。
3、对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利负有义务。这主要是指对该组织的拥有与其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单单以户口来决定是否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兼顾历史发展和现实状况,有失偏颇。
实名登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参与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集体土地确权的基本条件,群众敏感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其资格认定必须做到客观公正。为此,应建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名登记制度,每年定期公示。
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户口迁出的、自然死亡的、依法宣告死亡的、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成员资格的、义务兵和士官服役期间提升为军官的、服役期间留在部队当士官十年以上的、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户口落户外地的;
被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正式招录聘用的、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其成员资格认定为已经丧失,就需及时注销成员名单。
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指哪些人
《实施意见》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成员。一般来说就是当地的村民,他们所生子女,自出生后自动取得该集体成员资格,也有通过婚姻、收养关系或者移民迁入本集体依法取得成员资格。通常以在册户籍为主要依据。成员资格一律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理由,剥夺和非法限制成员平等的资格。
关于如何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目前国家尚未作出统一规定,一般以依法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为基本原则,同时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为条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传统习惯来确认成员资格。对于因死亡、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取得非农业户口、取得非设区市城镇非农业户口并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以及纳入国家公务员管理序列,而被注销或者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其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Ⅸ 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是经农业合作化运动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数个相邻码空轿的自然院落范围内,由农民自愿互助合作,投入各自所有的土地、大中型农具、耕畜等生产资料,经过改革发展形成的以土地集体所有为本质特征的区域性经济共同体中的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是指主要生产资料归农村社区成员共同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共同享有劳动果实的经济组织形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改变了过去“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基本经济体制,村级集体经济成为农村基本的经济组成部分。并且伴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村级集体经济改变了过去“集体所有、统一经营”体制一统天下的格局,在家庭分散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基础上,衍生出多种实现形式。尤其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一些农民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农村社区或突破社区界限,自发成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的经济组织,提高了组织化程度和收入水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很强的身份性质,它可以依法定事件而取得,和依合法行为而取得。因此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必须坚持两个原则:生活在该组织为基本原则;以对该组织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具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生活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
2、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这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备,人死立即消灭。“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指出生在该组织,且为已具备该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生的孩子。
3、对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利负有义务。这主要是指对该组织的拥有与迟肆其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亏高,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Ⅹ 何谓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通俗地讲,就是户藉在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并承担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的义务。
户口在该村委,就属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民委员会下属的合作社、小组、农户承包组织。成员条件:户口为本村村民,从事本村的经济活动或村不禁止的其他活动。
户藉在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并享有和承担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