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请谈谈你(们)对市场经济的认识及市场经济是如何发挥其作用的
在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时空条件是处在20世纪90年代并向21世纪交替期中的国际国内经济发展环境,即它乃是与现代市场经济相接轨,其目标指向是发达的现代市场经济。而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崇尚经济法治,把法律作为对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和微观调节的最主要手段,其他各种手段也都必须纳入法制的范围,并要求整个社会生活的法治化与之相适应。只有这样,才能确立一整套完备的市场规则,形成和维护高度规范化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机制的良性运行。所以,现代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为此,本文特就此主题进行一些法哲学的思考和探索,以期有利于深化对这一重大问题的认识。
在人类社会发展历程中,有了商品生产和交换就有了市场。然而,在严格的意义上,作为经济类型和经济范畴的市场经济,则是伴随着近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并在出现了权利本位、契约自由、法人制度等重要的法权关系和法治状态的情况下才正式形成的。从封建专制体制下的义务本位进展到权利本位,重视人权、自由、民主、平等,这是人类社会的一个伟大进步。当然,资本主义社会的权利本位实质是私权本位,即主张绝对私有权和私有财产神圣,把私权和私利作为推动人们从事一切活动和交往的原动力。这既给资本主义经济注入了活力,又成为资本主义社会的渊弊。
由于权利本位的确立,使人们的社会关系实现了从"身份到契约"的重大转换,强调人的主体地位和平等权利。特别是契约自由原则又促进了商品生产、经营者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下进行彼此有利的交往和交易,意味着可以凭靠契约规范来约束交易行为乃至全部经济行为,从而形成所谓"私法自治"的原则,即所谓"协议即法律"。正如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的:"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因此,可以说,权利本位、契约自由,这是市场经济形成和发展的基本法治条件,也是市场经济对法律之需求的深厚基础和源泉。它们并通过民事责任制度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过错便无责任")而得以强化,使对个人人格的绝对尊重和个人意志的充分自由成为市场经济自由发展的宽阔天地。近代发达的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还得益于法人制度的产生和确立。因为生产要素商品化,法人以商品交换为纽带形成交换关系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前提。法人作为"社会积累的新的强有力的杠杆"(马克思语),使获得资本和积聚资本具有了稳定的法律形式。法人制度有利于确认和保护商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有利于确认和维护市场经济关系中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它把法律的保护领域和规范范围从经济活动中的自然人个体扩大到社会组织及其行为,从而进一步促进了市场机制的社会化程度和进程。
发达的市场经济经由了从自由经济向垄断经济的发展,虽然由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私权本位被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所谓社会本位或团体本位所补充,绝对私有权也受到一定限制,契约自由原则因团体契约和法规限制而有所修正,过错责任原则也因无过失赔偿之成立而受到冲击,但是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法治条件不但未被削弱,反而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市场经济对法律的需求越来越突出、迫切。包括对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关系的确认;对诸如产权关系、市场体系、市场组织和结构等市场经济制度的规定;对各种生产要素的商品化、市场参加者的行为及相互关系等市场经济关系的界定;对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和各环节的规范等等;以加强对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保障,并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等失序性行为。特别还有一个重要方面便是规范政府调控市场的行为,以法制权,以权利制约权力。这些都必须要靠强化法治,健全法制体系和完备法律手段,而且它们已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和有机构成。法律对经济运行不仅起着规范和保障的作用,而且起着调节、引导、组织、管理、预测等作用,它为市场交易行为和整个经济发展提供一种稳定、明确、普遍的准则和模式,提供一种平等、自由、公正、公开的空间和条件。这正是市场经济发展所极为需要的。因为市场经济运行的根本规律即价值规律所体现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以及商品交换的等价原则和竞争机制决定了商品和市场都是"天生的平等派",都是自由、民主的载体,都要求体现公开、公平、公正。而且市场经济最需要有序化运转,否则,任一方面和环节脱序,都会造成交易行为和经济运行的紊乱。只有法律才是保障经济有序化的最权威、最切要、也最有力的武器,因为法律权威为全社会所共识,法定的权利为全社会所共享、法律规范也必须被全社会所普遍遵行。
市场经济具有二重性,既具有利益原动力和竞争机制所驱使的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和价值规律所蕴含的一定自我调节能力;又具有自发性、盲目性、时滞性、波动性等非有序化倾向和强调本位物质利益的消极方面,容易滋生拜金主义和利己主义。因此,适度的计划调控和必要的行政管理也是应当的,特别是现代市场经济所不可缺少的。否则就不利于保证经济总量平衡、防止经济剧烈波动、合理调整重大经济结构,以及保护生态平衡和自然资源等,对于防止贫富悬殊、两极分化更是无能为力。计划与市场并不是绝对对立的,而是发展经济的两种不同的手段;计划机制与市场机制也是既具有相斥性,又具有互补性。只能说作为经济类型的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不能同时并存,然而计划经济中有市场,市场经济也需要计划,现代市场经济所要求的计划调控必须是以自觉运用价值规律为前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需要的计划调控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计划体制。而且无论是计划调控或是行政管理都必须依法进行。要符合法律的规定,由法律授权,受法律所监督和限制。否则,就会使受不到监督和限制的政府意志和权力任意施行和膨胀,从而反过来限制、干扰甚至侵害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关于市场经济的法哲学思考发展的经验表明,在一定的条件下,政府对市场事务的直接干预越小,政府机构的职能越是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市场经济运行的效率就越高。法治经济所需要的是有限的政府权能和受控的政府行为。总之,怎样做到使适度的计划调控和必要的行政管理与市场机制有机耦合,关键也要靠法治。法者度也,只有靠法律的力量才能制衡作为权力主体的国家(政府)的干预与作为权利主体的市场参加者(生产、经营者)的行为之间的关系,使之均不失度、越轨。而且法律的规范性作用在于使社会"摆脱单纯的偶然性或任意性"的支配,以有效地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和国家计划的随意性,保障市场机制的自主、独立和稳定性。正如马克思在谈法律的这种重要社会功能时所说:"这种规则和秩序本身,对任何要摆脱单纯的偶然性或任意性而取得社会的固定性和独立性的生产方式来说,是一种不可缺少的因素。"由此可见,统一都纳入法律轨道的计划调控和市场调节,二者纵横结合,成为市场经济发展所要求的经济法治运作中的两翼。
至干为什么说现代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而不是通常所说的"法制经济",个中亦有其深刻的意蕴。"法制经济"与"法治经济"这两个概念虽密切联系,但又有严格区别,这正如"法制"和"法治"有严格区别一样。一般含义的"法制"即法律制度之谓,它与国家和法律相伴并随,与民主没有必然的联系(只是到了近代社会,法制才与民主政治成为形式和内容的关系),因此,既有专制政体下的法制,当然也有民主政体下的法制,所以秦王朝的严刑峻法和秦始皇的暴政正是导致秦朝很快覆亡的重要原因,而希特勒也可以利用其法西斯主义的法律制度来残害人类,因为这些都可以说是一种"法制",都可以在"法制"的外衣下推行暴虐的专制独裁。可见专制政体下的法制实际上是人治,法律不过是最高统治者实行专制独裁的工具。而"法治"即依法而治,它与人治相对立,由民主相融而共存。作为一种先进的治国方式,法治乃是近代民主制度的产物,它必须以民主政治为前提,它与任何形式的人治和专制绝难并存。换言之,有了国家和法律也就有了法制,只不过其健全和完善程度不同而已。但有了国家和法律,建立了法制,却并不等于就实现了法治,它还须在法制健全的基础上充分实现了民主政治,即彻底弃绝了人治,禁绝了专制,从而使良好的法律得到有效的执行和一体遵行,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最高权力层的行为都无例外地纳入了法制的轨道和范围。所以"法制"所重视的不过是法律体系的完善和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过程和机构的健全,其关注点是维护公共秩序和约束公众行为;而"法治"所强调的则是整个国家体制和社会机制必须依法而治,其关注点是确保人民权利,有效制约和合理运用公共权力。因此如果仅提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还只能是从形式上说明了市场经济要依靠法制(这是不言而喻的,因为在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前,我们也都知道改革和经济建设离不开法制),但却没有揭示出市场经济需要什么样的法制?是适应市场经济客观规律,合乎民主、自由、公平、正义及效益的法制?还是适应计划经济体制要求的很大程度上是搞人治的法制?只有明确地提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才能更确切地表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特征及其根本属性,才能准确地概括市场经济对法的内在的深刻的本质需求,也才能体现市场经济对法律的价值选择和理想追求。
二
现代市场经济是市场经济所发展到的一个高级阶段,不仅市场领域和规模都空前扩展,市场机制也更加成熟,而且国家调控手段也相应完善,尤其是法律手段和法治条件被予以高度重视和强化。在现代市场经济的作用下,各个国家的市场经济模式,又各具其优劣和特色。
目前,从有关资料来看,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主要呈现五种模式:(1)美国模式,人称"分散型的市场经济",有的又称为"宏观需求干预型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微观经济由市场导向,政府通过法律条文和执法程序来保证市场竞争,同时通过财政金融政策对宏观经济进行干预。这样,投资者就敢于冒风险、把资金投入高科技产业,资金流动也比较灵活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2)英国和北欧等福利国家模式。企业和家庭由市场维系,政府作为第三者调节社会福利和国民收入的再分配。(3)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微观经济自发调节;宏观关系政府控制,实行"尽可能多的竞争,最必要的计划"。同时实施提供社会保障、社会公正和社会进步的社会福利政策,但它们都不能妨碍市场机制作用的发展,主张使带来效率的市场和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结合起来。(4)法国的指导性计划模式。生产和交换等由市场组织;由政府制定中长期规划进行指导。(5)日本的国家发展导向模式,或称为"协调型的市场经济"或"社团市场经济"。注重经济关系的协调与和谐,在发挥市场作用的前提下,政府通过产业政策进行引导,限制过度的市场竞争,并与企业巨头紧密协作实施指导性经济计划,着力解决宏观经济体制的互相约束与彼此协调。
这些均说明,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无论是市场机制或是国家的宏观调控都达到了一个更高的层次。因为随着经济规模和领域的扩展,市场体系的日益复杂庞大,市场经济关系的覆盖面、触及面越来越宽广,现代市场经济已不能单靠"私权自治"或"意思自治"而自发运行和发展,还需要有良好的公共权能体系予以宏观调控,进行间接干预,才能保持在高层次、高水平上运转。但是这种宏观调控和间接干预必须适度和具有自控能力,否则就会打乱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破坏市场经济关系,以至走向它的反面,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枷锁。而如何使市场机制与国家的宏观调控有机契合,就只有靠法律,关键就是实行法治。从法治的观点看来,各种宏观调控手段,包括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都可以归结为法律的手段,都必须由法律所武装和整合,受法律的监督和限制,并使其规范化、制度化和更具有权威性,以避免其随意性和偶然性,也便于使计划从指令性向指导性转化,政府职能从管理型转向服务型、协调型。经济调控手段法制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法律手段是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的基础和效力依据。法律的手段比起其他手段所具有的优点在于:法律是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化调整手段,它与经济手段相比更具有权威性、普遍制约性;与行政手段相比也有其特具的优点:第一,它可以避免因政策性变换造成的短期行为等不利后果,有利于保持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第二,它不是简单地抑制某一种社会现象,而是通过对人们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力求消除某一类社会现象产生的条件和原因、并保护和发展所需要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至于制止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打击经济犯罪、矫正越轨的行为习惯和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就更得靠法律的手段了。所以法律的调整手段比较有利、有效,也更少产生副作用和后遗症。
法律的作用不仅仅体现在对经济发展的总量和全局上进行宏观调控,以及规范协调和统筹各种宏观调控手段,而且还深入到了微观经济领域。即无论是市场或是企业的管理和运行,都要靠法律的规范性作用作保证,都必须依法进行,这已无需赘言。同时,企业和市场的管理和运行所需要的一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内部规章、双边及多边协议、契约等,只要是涉及到人们的权利、义务关系或具有一定规范作用,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并符合程序,都具有相应的约束力和效力,从广义上讲,都是经济法治的必要补充和组成部分。
由此可见,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显着特征就是发达的市场经济与现代法治相融合,其具体含义就是成熟的市场机制与良好的宏观调控机制都通过法律的整合作用而相契合、衔接。其中,法律贯穿始终、深入到各个环节和领域,通过发挥其全方位的整合作用而实现法治的整体效应,从而使现代市场经济成为一种新型的、规范化、制度化了的市场经济,即法治经济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以法律为纽带,以市场为中心,把国家(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的活动和行为紧紧地、广泛地与市场经济的各个环节连结在-起,以充分获求和实现经济活动乃至一切社会活动的效率和效益。在这个过程中,法律的影响和作用无时不在、无处不在,经济利益和法律后果支配和左右着人的各种行为。一方面,有利可图成为人们行为的内在驱动力和经济组织、经济关系产生、形成、发展、变更的吸引力、聚合力;另一方面,行为自由和无所顾忌便是法无限止或有法可依,而法律所不允许者是人们作行为选择时必须最慎重予以权衡的社会禁令。因此,效益原则和合法性原则就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两大基本原则,现代市场经济的利弊优劣都与此相关,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的一系列重大矛盾关系都与此相联系。
例如,现代市场经济既要求经济上的自由贸易和竞争,又要求秩序和机会均等;既追求效率和效益,又必须考虑社会公平和公正;既要求民主、公开的氛围和人的行为自由及独立、自主的权利,又要求对各种利益倾向、利益主体、利益集团施以统一、协调、制衡。但是,自由并不是为所欲为,真正实现自由贸易必须以反对不正当竞争为前提,反对对市场的垄断、操纵和诈欺行为,反对以权力等非经济因素来肆意干预、左右经济。正当的竞争是平等的竞争,是机会均等而且又是风险均等的竞争。然而竞争既带来效率和效益,又可能扩大社会差别和经济差距;这种差别和差距如果得不到适度的控制和缓解,就会成为妨碍经济进一步发展乃至社会稳定的因素。因此,即使是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也不得不采取社会福利政策和社会保险措施来予以缓解,并通过调整生产结构和产业结构使企业得到平均利润。这一切都离不开法律和法治。法治既可以保障自由竞争和效率,又利于保障和协调社会分配,平衡利益冲突,达到必需的社会公平。公平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实现社会公平是一个动态的辩证的过程,它只能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适应,任何时候都不可能作到绝对平等和公平,公平和平等都以权利对等和机会均等为参照系。绝对平均主义既丢掉了效率又不可能达到虚拟的公平,因为如果缺乏在经济发展基础上的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机会均等,就不可能真正实现社会公平,而只能造成普遍贫困。走上现代市场经济的国家都无一不重视运用法律手段来协调和平衡公平与效率的矛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摆脱不了效率与公平这一人类物质生产与生活的固有矛盾,然而通过改革而保持和发挥出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生命力有条件比较更好地解决这一矛盾。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经验和改革十多年来的经验表明:既不能以单纯追求公平来牺牲效率,因为如果不以生产力的发展和劳动效率的提高为基础,就没有条件实现社会公平;又不可因着意强调效率而忽视、放弃社会公平,因为分配不公、不合理,不仅会刺伤劳动者的积极性,而且会减弱广大人民群众对改革的支持力和承受力,从长远来说,也不利于实现共同富裕。当然,防止分配不公,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即既不能再吃大锅饭、搞平均主义;又不应加大贫富悬殊、放任两极分化。至于诸如"脑体倒挂""非商不富"等不正常现象,则本身就是国民再分配不当、产业结构不合理造成的,是对按劳分配原则的扭曲,须尽快改变,否则也会加大分配不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公有制为主导,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就是兼顾社会公平与效率的良好基础,提供了一种在新的基点和层面上来解决效率与公平的矛盾的条件和可能性,既允许先富后富,提倡多劳多得、不劳动者不得食,分配上拉开档次,经济发展和效益上体现出差距,鼓励在正当、合法的前提下发财致富,以有利于搞活经济、提高综合国力;同时,又要防止两极分化和贫富悬殊。避免加大社会差别和经济差距。特别是制止非法致富,禁止用不正当手段攫取社会财富和他人财富。并通过改革把劳保福利变为国家既承受得起,又有利于调动和保护劳动者积极性,发展社会保障和公益事业,加强人权保障和环境保护等。这样,就便于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进行初次分配反映效率和差距,又通过国家调节的作用进行的再分配体现社会公平,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而这一切,更离不开法律和法治。
为解决好效率与公平的矛盾,还必须处理好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的关系以及它们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问题。不能把精神生产排除在国民再生产和再分配体系之外,因为科学技术和教育文化,都直接或间接地形成生产力(科学技术乃是第一生产力),特别在现代社会,它们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正与日俱增。因此,科学技术和教育文化事业不仅要为经济建设服务,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而且它们本身就是整个社会生产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智力劳动及其成果,正越来越多地进入市场,变为商品,直接或间接地产生出经济效益。但是,又不能使精神生产、文化领域以及政治行为都一概简单地适用商品交换和市场法则,因为它们有自己特定的价值体系和对经济基础的相对独立性。经济基础的发展只能要求上层建筑与之相适应,而不能要求与之亦步亦趋甚至予以销融和吞并。否则,就不仅会妨碍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发挥积极能动的反作用,而且不利于社会分工和社会结构趋于合理,而社会分工,既是任何社会发展的前提,又是社会发展程度的标示,与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互为因果。所以,发展市场经济绝不等于要全民经商和一切社会关系商品化、一切经济关系商业化。现化市场经济越是发达,就越是需要高度发展的科学技术、教育文化与之相配合,否则,经济发展就缺少后劲,还会失去动力。即使是在现代西方资本主义发达国家,也是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双重发展,也在努力建设为其物质文明服务的精神文明(只不过性质不同而已)。任何对精神生产和精神文明的削弱和损害,都将导致扼杀经济发展本身。为此,就必须为创造性智力劳动及其产品和服务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使之有力地促进经济建设;同时从法律上明确地区分和界定生产要素和非生产要素,物质生产要素和精神生产要素,直接经济效益和间接经济效益等等,以避免构建市场经济关系时的简单化,庸俗化倾向。可见现代市场经济使社会关系的商品化、市场化程度更高,领域更宽、范围更广、商品及市场经济关系更复杂、内容更丰富、形式更多样,市场经济运行的有序化要求也更突出,就更需要有完备的市场规则和严密的法制保障。否则就会失序和乱套。
现代市场经济不仅覆盖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领域,而且要求把整个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都作为其运行空间,要求突破区域限制和关税壁垒。因为市场的存在和发展本身就具有广延性,市场机制本能地就趋向于广泛联系性和不受局限性。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市场的空间范围不断扩大,从区域性扩大到全国性,从国内扩展到国际。一般说来,市场空间越宽广,交换成本就越低,效益就越高,资源配置也越易趋于合理。所以,现代市场经济不但与条块分割及地方保护主义尖锐对立,并且与狭隘的关税保护、封闭的双边贸易不相适应,而要求整个世界市场都畅通无阻,连为一体。条块分割和地方保护主义既是封建主义的遗物,又是权力经济惯性的表现,使企业"婆婆""保姆"争属,令出多门,限制和阻隔了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破坏了机会均等,是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的顽敌。而关税壁垒不过是它们在对外贸易上的延伸,是闭关锁国习俗遗留下的经济屏障而已,恢复我国在关贸总协定中的缔约国地位,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可使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相衔接,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相接轨,从而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世界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相合拍。这对我国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既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又提供了发展的机遇,促使我们加快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换,以及从人治向法治的转换。这就给我们提出了必须使国内法律制度和体系与国际法律体系规范相衔接,国内市场运行规则还应符合有关国际惯例的任务。为此,就既要考虑到中国国情,而不能简单、完全地移植西方市场经济体制;又必须打破空间界限,不囿于姓"资"姓"社",积极、大胆地引进和借鉴世界各国市场经济的丰富经验和法律规则,制定既符合中国国情又符合世界通例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以便继承人类文明发展的共同财富,收到超前和简便之功效,从而大有益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育和发展。在这个问题上,强调国际性与注意中国国情并不矛盾,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在国际化、全球一体化的大格局中来调配、适用各国特色的国情。
三
由此可见,发轫于20世纪80年代,正发育于90年代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面临的发展条件既有利又有弊。这主要是表现在与世界现代市场经济的关系以及在其发展进程中所处的地位问题上。由于世界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已历经数百年,因此我国发展市场经济可以通过人类共同体的"获得性遗传"作用而有一个高的起点,即利用其已有的成就与现代市场经济相接轨,这样就不必从头做起,从而简约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阶段和行程。显然,这是一个难得的历史机遇。但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没有经过资本主义的充分发展而从半封建、半殖民跃进到社会主义社会,再加之以住"左"的错误的影响,使我国的市场发育至今还不充分,市场机制不成熟,长期计划经济的固有模式、传统习惯和观念都具有顽强的抗力。特别是市场规则和法制环境不完备、不健全,人治习惯还顽固存在。这些都给发展市场经济造成诸多阻力和困难,使我们尚未具备立即直接迈入现代市场经济的主客观条件。因此,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些,努力创造好条件,排除种种阻力和困难,力争尽快地与现代市场经济接上轨。
在这个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点就在于;必须高度重视法律在引导和保护市场经济发育、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深切认识和牢固树立现代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的观念,以便增强我们运用法律手段来引导和规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从而大力加强经济法制建设以及整个民主、法制建设,加速这一转变过程,使我国经济发展快步迈向现代市场经济的新台阶。
为此,就需要正确理解"法治经济"的特征和内涵。
(一)"法治经济"是相对于"人治经济"而言,是人治经济的对立面。而人治经济中弊病最多,危害最大,传统势力也最为顽固的,就是权力经济。因此,为使问题更明确起见,现特就法治经济与权力经济作一比较,二者的对立除了以上所谈及的以外,还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l、权力经济是一种人治经济,无规则的非程序性经济,排斥平等、公开、公平、公正,也无自由、民主可言。封建社会的所谓"官商",现代社会的所谓"官倒",殖民地、半殖民地的"买办",都是权力经济的一种典型形态,主要是靠手中的权力或特权来操纵控制经济,以攫取超额利润。权力经济习惯势力造成政府对经济的过度干预很容易导致滥施权力,而政府权力无限制地介入经济活动,就必然造成不平等的竞争环境和发展机遇,从而成为市场经济发育、发展的破坏性因素。在当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权力经济仍继续以各种方式在顽强地表现自己。如国有企业利用独占生产经营权对市场进行垄断,经济行政管理部门利用行业管理权力实行操纵和控制,行政性冒牌公司牢牢抓权并利用权力抢掠式经营,地方之间为保护地方利益而实行经济封锁等等。这些既是权力经济的恶劣表现,又是计划经济带来的后遗症。以往的计划经济给权力经济准备了土壤和温床,计划经济本质上就是种权力型经济、人治经济。从社会主义国家的发展史来看,计划经济只适合于政权初建和巩固政权并凭靠政权来变革旧的生产关系的
B. 经济手段在国家对外关系中的地位与作用是什么
经济手段:这是指政府在自觉依据和运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借助于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经济杠杆是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价值形式和价值工具,主要包括价格、税收、信贷、工资等。也是国家运用经济政策和计划,通过对经济的调整来影响和调节经济活动的措施。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是国家在宏观调控中最常用的经济手段。国家还可以通过制定和实施经济发展规划,计划等。对经济活动参与者进行引导,以实现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主题,求和平、谋发展、促合作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世界多极化不可逆转,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科技革命加速推进,全球和区域合作方兴未艾,国与国相互依存日益紧密,国际力量对比朝着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平方向发展,国际形势总体稳定。
对外关系的重点,我们过去时是以政治关系为主。特别是在冷战时期,我们往往是站在与两个超级大国针锋相对的立场上开展一系列的对外关系活动。中国重返联合国后,对外关系是按照三个世界的划分作为对外政策的依据,将意识形态领域的问题带入国际交往中,以凡是两个越级大国拥护的我们就要反对,凡是两个越级大国反对的我们就要拥护这样的基本思维定势开展对外关系,这当然是当时特定的国际形势和环境所决定的。而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更多地融入世界大家庭,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更加清楚地认识到,国际关系中最主要的关系是经济关系,将意识形态的不同观点带入对外交往不利于对外关系的发展。
我国自从国内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后,自然对外关系的重心也随之转移,并在对外经济交往中充分认识到加入WTO有利于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有利于平等互利,便于解决经济争端和矛盾。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经济范围的扩大,经济实力的增强,自然也产生更多的经济纠纷和矛盾。我国目前对外关系中经济方面的问题占了主要方面。特别是在人民币的升值,贸易顺差,知识产权、反倾销方面的争端一直不断。我们在解决这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还有更多工作要做。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不少企业要到海外投资,不少个人出境旅游和进行商贸活动,这都需要政府对此考虑保护利益。目前我国的对外关系上还是以外交部为大本营。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应当考虑以外交部和商务部作为对外关系处理的两大部门,各有侧重点。今后的对外关系应当将重点转移到经济上来。驻外使节和使馆人员可考虑以从事经济的人员为主,将商务部的、海关作为派遣人员基地,让更多懂国际经济关系的人员从事对外工作。
当然说对外关系的重点是经济关系并非要模糊世界的政治格局和立场,但政治格局和立场的基点是经济利益。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挑起的政治、军事冲突,背后都是经济利益。如美国以反恐的名义攻打伊拉克,其实是为了石油。当前中国应当进一步加强与俄罗斯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要发展世界的多极格局,使国际力量对比朝着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平方向发展,我们应当加强与俄罗斯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这有两国内在的经济利益互补性要求,也是外部强权政治逼迫的形势;稳定与东盟的经济合作关系,稳定与东盟的关系有利于限制印度的影响力的进一步扩大;加强与韩朝联系牵制日本;加强与欧盟关系争取技术进步需要;同美国保持联系,维护经济政治利益;远交非洲,长远考虑中国利益。中国应当充分运用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地位发出自己的声音。要充分运用经济、外交和军事的综合力量来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
当然国际关系是纷繁复杂的,政治和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也是不可避免的。如西方国家对中国人权的批评,既有政治和意识形态方面的因素,也有我们自身存在的不足。不足的我们要改进,但实行双重标准我们要坚决反对。我国过去曾将意识形态的思维带入对外关系,显然是对发展经济不利的,今天我们已经转变了这个观念,因而进一步促进了国际间的经济合作,发展了经济。但今天在国际上西方仍有人以冷战思维,以意识形态方面的标准开展对外交往,国际政治舞台今年接连上演了几幕事涉中国、以“价值观”为主旋律的“小夜曲”:8月,时任日本首相的安倍晋三,利用出访印度等亚洲三国之机,提出日本要推行“价值观外交”; 10月底,德国总理默克尔同样借出访印度之机,提出要改变德国以往“以中国为中心的亚洲政策”,推行“价值观外交”。最突出的是德国总理默克尔,将个人经历和情感带入国际关系中,强化了意识形态方面的观念,贴近美国,疏远俄罗斯和中国。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和警惕。但冷战思维最终还是经济利益关系,因此我国对外关系以经济关系为重点的原则不应动摇。
C. 政府常用的货币政策手段是如何发挥稳定经济作用的
货币政策的手段是,在经济不景气的情况发生时,采用增发货币的方法,加大流动性,可以刺激经济增长。而在经济过热、通货膨胀严重时,可以用减少货币发行量的方法,抑制经济过热和抑制通货膨胀率。
D. 我国政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是如何发挥作用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政府职能: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仅是重要的政治组织,同时又是重要的宏观经济管理与调控组织。作为宏观经济管理与调控组织,政府的主要职能是:
1、经济调节。首先政府实行科学决策,制定一定时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规划,确定全局性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性指标,决定其他必须由政府统一决策的重大事项,例如,保护土地资源,为保护土地资源而控制某种资源消费方式、控制人口增长等。同时,政府制定并实行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收入分配政策在内的宏观政策,引导和调节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调节收人分配,达到共同富裕的目标。
2、市场监管。政府通过健全法律体系,规范各类经济主体的行为,限制各种不正当行为,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3、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政府提供完善的法律、法规和规则,以奠定市场经济顺畅运行的基本前提:提供道路、交通、公共卫生、义务教育等方面的建设和投资;保护各类产权主体合法的财产权利;提供社会治安与社会秩序,进行国防建设,维护领土完整与主权独立,营造一个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的和平稳定的环境。
4、管理国有资产。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代表,行使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能。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企业、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其他国有资产由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使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E. 如何发挥财政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1)财政政策是国家干预和调节经济的基本手段之一,包括财政收入政策和财政支出政策两方面。
(2)国家运用财政收入政策时所采取的措施主要有:
第一,调节收入和财产分配的税收措施。个人所得税实行累进制,高收入者纳税多,它可以起到缩小社会成员收入差距的作用。
第二,对垄断企业实现税收优惠措施。这一措施可以增加垄断资本积累,刺激经济增长。
第三,调整经济结构的税收优惠措施。这些措施可以扶持需要大力发展的部门和地区经济,抑制某些部门生产的增长。
第四,刺激或抑制经济增长的总量调节措施。通过减税可以刺激积累增长、投资增长和消费增长;通过增税,可以抑制投资和消费。
(3)用财政支出政策调节经济主要采取的措施有:
第一,增减政府对商品和劳务的购买。这项措施可以影响社会总需求的增减,从而调节市场。
第二,增减社会福利开支。这项措施可以增减社会购买力。
第三,增减政府直接投资、对私人投资的津贴补助、各种价格补贴、各项事业费用开支等。这项措施可以引起投资和消费的增加或减少。
(4)财政政策的紧缩与扩张。
当经济过热(经济过于膨胀)时,政府采用紧缩性财政政策。
第一,从财政收入政策上,往往采取增税等手段,抑制投资,减少个人收入从而减少个人消费,抑制需求膨胀。
第二,从财政支出政策上,减少财政支出,抑制社会需求,从而把过热的经济降下来。 经济不景气(经济疲软)时,政府采用扩张性财政政策。
第一,从财政收入政策上,往往采取减免税等手段,刺激投资,增加个人收入从而刺激个人消费,扩张整个需求。
第二,从财政支出政策上,增加财政支出,直接扩大社会需求,从而刺激经济复苏。
F. 市场经济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工具有哪些,它们是如何发挥作用的
宏观调控主要目标是维持总供给与总需求平衡,促进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地增长。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作为有效的经济调节手段,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体现在能够影响总供给与总需求的规模和结构,达到总量与结构的平衡。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我们必须正确认识财政与货币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相互关系,充分运用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调节总供给与总需求的作用,履行政府宏观调控的职能。对此,本文谈几点认识:一 要正确认识财政与货币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相互关系,就必须客观地分析两者之间的差别。财政与货币政策是各自独立的政策体系。其职能范围与作用工具等不同,因而在功能、目标和实施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具体表现在:(1) 功能差异。其一是明显度不同。财政政策具有较高的明显度,而货币政策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财政预算一收一支,一目了然;银行信用一存一贷,但存款可以派生货币,因而货币发行的合理界限很难掌握。其二是调控力度不同。财政政策的调节对象是财政收支,具有“刚性”特征,如税收和税率、财政补贴等,都应保持稳定。货币政策的调节对象主要是货币发行量,在操作过程中具有可塑性、灵活性。因此,货币政策较之财政政策的调控力度更大些。其三是着重点不同。财政的政策主要调节总需求与总供给的总量。财政可以通过自己的收支活动,引导货币投向,从而达到优化经济的供求结构、产业结构等目的。货币政策涉及到货币运动的所有领域,对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的调控,是一种总量宏观调控政策。(2) 目标选择差异。调控总需求和调整产业结构是财政与货币政策面临的共同的政策目标,但在总量政策方面的目标选择上,财政采取长期适度从紧政策,金融则采取稳健的货币政策。财政与金融在结构政策方面的目标选择也有一定的差异。财政采取压缩一般建设、保证重点建设的政策目标。金融部门则实行择优扶持,这样易导致信贷资金流向一般建设,加剧一般性建设的膨胀。(3) 实施差异。由于财政与货币政策的职能、作用、任务不同,因而各自采取的政策实施起来也不同。财政政策主要实行税制改革、税率调节、调节财政支出与补贴范围等,货币政策主要围绕着利率(包括贴现率) 、法定存款准备金与公开市场业务制订相应的措施,例如:实行储蓄保值贴补、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比率、开放国债二级市场等。因此,从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区别分析中,可以看到无论是财政政策,还是货币政策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如果单独运用其中某一项政策,都很难全面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这就要求二者互相协调,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它们的综合调控能力。二要正确认识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相互关系,就必须实事求是地分析这两个手段在协调配合中存在的问题。当前,在我国对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实施过程中,由于两大政策协调配合的制度尚未完善,传统的计划经济时期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尚在两大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中发挥影响,两大政策的协调配合存在诸多问题,突出表现为:其一,货币政策仍在相当程度上服从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的独立性原则难以保证。一是货币政策的制定被动地服从于中央和地方的经济发展目标和财政收支目标。我国目前的经济增长方式正从粗放型转变为集约型,宏观调控仍带浓厚的行政色彩,因此货币政策不能够有效地逆经济风向行事,被动地适应经济增长和财政政策,只能对经济的周期性波动起推波助澜作用。二是中央银行缺乏相对于财政部门的独立性。财政部门常常通过间接方式迫使金融部门增加货币供应量,直接或间接地增加了央行的货币投放量。同时,财政信用的发展,分散了国家财力,削弱了央行的资金实力,直接导致央行宏观调控能力的下降。三是金融部门缺乏相对于地方政府的独立性。如在人事安排、管理权限等方面常受地方政府的领导和干预。其二,货币政策错位调控经济。从理论上讲,货币政策是总量政策,它主要是在总量上调节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而财政政策是结构性政策,它主要是对需求结构和供给结构进行调节。当前我国财政与货币政策没有明显侧重点,突出表现为货币政策的经济总量调节作用受到财政干预而被削弱后,大量进行结构调节,货币政策的作用被无限度扩大,而财政政策的调节作用却非常小,甚至起不到结构调节的作用。出现这样的局面主要是因为: ①改革开放以来,金融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得到重新确立,金融机构不断发展,金融承担了80 %以上的资金聚集和供给任务。金融作用日趋明显。②国家财政下降,近年来财政收入占GDP 的比重不断下降。财政收入过分依赖国有经济,税源狭窄,征管效果差,影响了财政收入的增长,使得财政收入的调节作用受到限制。③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国家政府职能部门机构庞大、人员过多,使得行政和事业费用支出增长过快,而财政的投资不足,影响了通过财政支出对经济结构进行调节的能力。其三,财政政策功效与货币政策功效存在相互抵消的问题,主要是财政政策对货币政策的影响与制约。一是税收的“刚性”特征导致企业以贷缴税。在财政收支“刚性”的特征作用下,国家和地方通常采取行政手段督促下级政府完成税收任务。因此,一旦企业资金周转从紧,地方政府会要求银行对企业追加贷款,以贷缴税,将一部分信贷投放转化为财政收入。这样不仅破坏了政策的控制力度,而且也给企业增加了沉重的负担,导致社会资金的不良循环。二是财政补贴不到位影响了信贷结构的调整。财政补贴是财政政策中调整产业结构的一项重要措施。财政补贴与信贷投放结构的运用,可以弥补货币政策在结构调整方面的一些缺陷。财政通过对一些需重点扶持的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贴息,可以有效地引导银行资金的投向。但是,目前在财政贴息方面存在贴息范围狭窄,贴息资金难以到位等问题。一些应当贴息的企业因得不到补贴而得不到信贷的支持。一些明确要贴息的项目因贴息资金难以到位,也给信贷结构调整造成一定的政策阻力。三要正确认识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相互关系,就必须针对现实中存在问题,分析原因,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第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机制。建立这种协调机制,关键在于改善和理顺财政、银行等经济综合部门之间的关系。因为,这两项政策的宏观调控力度应协调同步,才能在实现宏观调控的前提下,避免某一项政策的力度超出其自身承受能力而走向另一极端,出现政策偏差错位,同时对另一项政策产生消极影响,造成一定的压力。同时,还要减少地方政府对银行信贷活动的不合理干预。财政部门归各级政府领导,财政收支计划由各级政府进行安排。金融部门则实行垂直领导,货币发行量由央行确定,信贷计划通过各金融机构的信贷计划层层控制。但现实的利益冲突导致政策实施过程中政府对银行的不合理干预。地方政府从部门利益出发往往会不自觉地将银行信贷活动纳入地方政府管辖范围。因此,必须改变将信贷活动作为地方政府管辖对象的做法,减少地方政府对银行的不合理干预。第二,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结合点应当一方牵连着财政收支的结构管理,另一方关系到货币供应量的适度调控,有互补互利的因素。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时期,财政向央行透支是财政与货币政策的结合点,此时以财政政策为主动性手段,货币政策为辅助性手段。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转轨时期的财政体制和金融体制处在变革之中,结合点也随之变动。在目前情况下,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最佳结合点是国债的发行和运作,从而把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作用有机结合,使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首先,从国债的规模来看两种政策的协调。一方面,通过发行国债,有利于财政集中资金,改变财政收支状况,调整产业结构,增加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扩大有效内需。另一方面,国债作为货币政策操作公开市场业务的对象,其规模大小是央行调节货币供给量的前提条件。如美国联储是国债市场上最大的买主和卖主,1990 年以来,总资产中约有82 %是国债。据预测,我国今后几年的发债规模将继续扩大,至2000 年,将超过3000 亿元,这为央行开展公开市场业务提供了现实基础。其次,在国债利率方面,财政和金融部门要做好协调。国债利率可采取浮动利率,随时参照银行存款利率调整,以吸引投资者,调动机构和中小投资者购买国债的积极性,国债政策的利率效益在质量上得到有效的运用。再次,国债品种应朝多元化方面发展,即中、长、短期三种类型的品种均衡发展,特别是短期国债,是央行实施调控,进行公开市场操作的首选对象,应当在国债品种中占有一定比重。美国一年期以内的短期国债占全部国债比重的35 %左右。目前,以我国现状看,可以考虑发行特种国债,期限为5 - 10 年,这样可为政策性投融资提供一笔金额大且使用期限长的资金来源,有利于增加财政结构性调整的职能。第三,财政与货币政策作为需求管理的一种手段,在现阶段的主要任务就是要适度扩大、引导和刺激国内的有效需求。其一,作为财政政策方面要充分发挥财政杠杆在扩大有效内需中的引导与刺激作用。运用财政转移性支付手段,如扩大财政补贴、增加社会福利等政策,提高转移支付水平,稳定社会经济,防止消费需求过度下降。同时,有选择地运用税率、税制等政策工具调节,如提高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再投资退税或所得税返还等措施,确保激活投资需求。此外,政府的财政投资行为也需按国家的产业政策进行,重点扶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开发和扩大农村内需;加强基础产业建设;支持中西部地区的经济与资源开发等。其二,作为货币政策方面,可以尝试进一步降低央行法定存款准备金比率和央行的贷款利率,调动商业银行的投资贷款积极性,并通过货币创造乘数,增加货币供给量。同时可以降低贴现率,鼓励商业银行进行票据贴现业务,扩大再贴现规模,择优发放贷款,刺激投资。公开市场业务操作也是货币政策的一种切实可行的措施。当然,货币政策的制订和实施也需考虑到国家的有关产业政策和结构调整。总之,经济增长是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合理搭配、协调使用的主要任务,也是宏观调控中财政与货币政策相互关系的内在要求。只有正确处理好这种相互关系,才能充分发挥两种手段的积极作用;也只有这样,才能稳定我国宏观经济,实现扩大内需,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最终实现我国跨世纪的经济发展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