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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价值论包括什么

发布时间:2023-06-27 13:14:02

经济法理论有哪些

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

经济法学,是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着重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作为一门重要的新兴学科,经济法学在法学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这与经济法在现代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直接相关。

从一般意义上说,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是现代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正是在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规律的过程中,经济法学得以产生和发展。

与各国法律体系中的传统部门法相比,作为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其产生相对较晚。学界一般认为,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在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并体现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美国、德国等国家制定的有关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如美国1890年的《谢尔曼法》、德国1896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此外,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产生的一些“战时统制法”,如德国1919年的《煤炭经济法》等,也体现了国家对市场经济活动的干预、协调。上述各类新型立法,引起了研究者的浓厚弊春高兴趣,于是,德国学者开始称之为“经济法”,并提出了有关经济法的多种观点和理论,逐渐形成了新兴的经济法学。

其实,相对于上述各类立法,“经济法”作为一个语词的出现,要更早一些。例如,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和德萨米,就分别在其着作《自然法典》(1755年)和《公有法典》(1842年)中提及“经济法”的概念,他们都认为经济法是“分配法”;蒲鲁东也曾在其着作中提到“经济法”的概念;等等。但学界一般认为,他们所谈到的经济法,都不是现代法学意义上的经济法。只有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由德国法学界提出的经济法概念才具有现代意义。因此,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学,产生要更为晚近,其较为全面的发端,是以20世纪20年代德国学者的研究为标志的。

基于德国当时的经济和社会形势、经济政策与相关的史无前例的法律现象等客观因素,以及德国学者长于理性思维,强调法律概念、体系的严谨与缜密等主观因素,德国学术界率先展开了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研究,从而使德国成为经济法学的发祥地。在租尺德国学者的带动下,自20世纪20年代以来,经济法研究在其他一些国家相继展开,从而使经济法学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

(二)学习和研究经济法学的基本方法

学习和研究经济法学需要从多个维度、运用多元的方法来展开思考和研讨,这样才有可能更好地解决各类“复杂性问题”。

学习和研究经济法学的方法,可以有多种分类,从哲学与科学的二分法来看,可以将其分为哲学方法和科学方法两大类其中哲学方法主要是指马克思主义哲学提供的方法论指导,科学方法又可分为一般科学方法和专门科学方法。

1.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方法

如前所述,马克思主义哲学对于学习和研究经济法学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诸如“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原理等,都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的重要内容,学习和研究经济法学都离不开这些原理的指导。

马克思主义哲学提供的学习和研究方法贯穿于本书的各个部分正确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普遍联系地、发展地看问题,全面揭示相关矛盾,对于认识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

例如,依循唯物辩证法中的矛盾分析方法我们应当“一分为二”地看问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看到事物内部对立的两个方面,这样看问题才能更为全面,防止片面。在学习和研究经济法学的过程中,要把握经济法所要解决的基本矛盾,发现经济法领域存在的诸多具体矛盾,对各类矛盾展开具体分析,找到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这样,才能对相关的理论和制度既有全面认识,又能够把握其重点。

事实上,基于经济法领域存在的诸多类型的矛盾,可以在经济注学中提炼出多个层面的不同类型的“二元结构”,如经济法调整对象、体系的“二元结构”,经济法主体、行为、权利、义务、责任方面的“二元结构”,等等。这些“二元结构”作为经济法领域诸多矛盾的体现,只要有效提炼、揭示和分析,就有助于把握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各类制度之间、制度与理论之间以及各类理论之间的内在联系,从而有助于更好地把握整个经济法体系和经济法学体系,深化经济法研究。又如,依据普遍联系的原理,既要关注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普遍联系,发挥整体法律体系的总体功效,又要关注经济法内部各类制度之间的紧密联系,从而更好地发挥经济法整体的系统功能;既要看到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普遍联系,又要看到经济法学的各类理论的紧密关联;等等。因此,只看到经济法的特殊性和重要地位是不够的,还必须在更大的系统中,关注各个层级系统的各类要素之间的普遍联系,这对于解决经济法领域的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都非常有意义。

2.各类具体科学的方法

在各类具体科学的方法中,一般科学方法也很重要,主要包括逻辑方法、经验方法、横断学科方法等。其中,逻辑方法包括比较方法、分类方法、类比方法、归纳与演绎相结合的方法等。经验方法包括调查方法、统计方法等横断学科的方法包括系统论的方法、博弈论的方法等。

上述各类方法作为“一般”科学方法,均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例如,逻辑方法中的比较方法、分类方法、归纳方法与演绎方法等,都是人们从事各类研究时经常会用到的基本方法。“没有比较就没有鉴别”,仅以比较方法为例,在经济法领域,一方面,人们可以进行制度比较,包括对古今中外的经济法制度进行比较,也包括对经济法制度与其他部门法制度进行比较,等等;另一方面,也可以进行理论比较,包括对国内外不同历史时期的不同经济法理论的比较,对经济法理论与其他法学学科理论的比较,以及法学以外的其他相关学科理论的比较,等等。通过比较有助于更清晰地认识经济法制度和理论的特质。

专门科学方法,是由某些具体学科(如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等)所提供的方法,如经济分析方法、政策分析方法、社会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等等。这些专门科学方法对于解决经济法领域的一些具体问题,往往具有重要价值。其中,法律经济学方法、法律社会学方法等,已经在经济法学研究中有了较多的应用。

例如,经济分析方法中的成本一收益分析方法,法律分析方法中的权利一义务分析方法等,在学习和研究经济法学的过程中,都是非常基础的方法。此外,社会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等,在学习相关的经济法知识时,往往会具有特殊的意义。

上述方法的有机组合,可以构成学习和研究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在上述方法中,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方法,无论对于法学或其他社会科学,还是对于经济法学或其他部门法学,都不可或缺,至为重要,因而应是方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一般科学方法中的逻辑方法、比较方法等也具有重要功用。另外,专门科学方法中的一些方法,应视其与经济法学的联系是否密切而作出选择。例如,经济法作为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与经济生活联系至为密切,因此,经济分析方法自有其用武之地。至于其他学科的一些具体方法,应结合学习和研究经济法学的具体需要而作出取舍。

㈡ 经济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1.总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2002.6.29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2007.8.30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008.10.28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
(1980.8.26公布)
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
2.财政
(1)财政、财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1994.3.22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1995.11.22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02.6.29公布)
(2)会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85.1.21公布1993.12.29修正1999.10.31修订)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2000.6.21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1993.10.31公布)
3.税务
(1)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9.10公布1993.10.31第一次修正1999.8.30第二次修正2005.10.27第三次修正2007.6.29第四次修正2007.12.29第五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994.1.28公布2005.12.19第一次修订2008.2.18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3.16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07.12.6公布)
(2)流转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1993.12.29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12.13公布2008.11.10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1993.12.13公布2008.11.10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1993.12.13公布2008.11.10修订)
(3)财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1988.9.27公布2006.12.31第一次修订2011.1.8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1986.9.15公布2011.1.8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12.13公布2011.1.8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1993.12.25公布)
(4)行为、目的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2011.2.25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1988.8.6公布2011.1.8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
(2006.4.28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2007.12.1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1997.7.7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2000.10.22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1985.2.8公布2011.1.8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
(1991.4.16公布2011.1.8修订)
(5)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2003.11.23公布2011.1.8修订)

㈢ 你认为学习经济法有意义吗有哪些意义

请领会如下四个方面,对你学习经济法及了解其意义,可能会有所帮助。
1、经济法学的概念: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着重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的新兴法学学科。经济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制度基础。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由德国学者提出和归纳的经济法。(也正因为如此,经济法学较为全面的发端,是以20世纪20年代德国学者的研究为标志。并且,德国成为经济法学的发祥地)。
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于市场失灵等问题的出现需要有新的法律规范来解决新问题,从而促使经济法的产生,学术界对其开始重视。经济法学在中国的真正发展,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
2、经济法概念: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单地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概念的价值:
(1)有助于理解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a.经济法具有突出的现代性、经济性和规制性,这是它与其他所有部门法的不同。
b.经济法概念可以涵盖日益打通的国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这本身也是经济全球化的需要。
c.经济法不仅关乎个体利益,也关乎社会公益乃至国家利益。
(2)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经济法的特征、宗旨等问题。
3、经济法的地位:
(1)从部门法的维度看: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整个法律体系有自己独立地位。它是我国7个部门法之一
(2)从法域维度看:无论把经济法放入争论中的社会法法域,还是将其放入经过拓展的公法法域,经济法在上述法域中都有自己的地位,同时,一般不把它放入私法的法域
(3)从与相邻近部门法的关系看:
A、与宪法:从总体上说,两者是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从制度形成上说,宪法为经济法提供了重要的基础,经济法的各类制度,不过是对宪法规定的具体化
B、与民法:
联系:在法律调整上具有互补关系。两部门法只有有效配合,才能更好地保障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提供。
区别:性质不同:民法是私法而经济法不是
调整对象不同:(此区别也适用于经济法与民法的特别法——商法之间的关系)
C、与行政法
联系:两者的执法主体在形式上都是行政机关
两者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都侧重于“纵向关系”
区别:调整对象不同: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关系,主要是行政管理关系而经济法主要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即“调制关系”
宗旨、手段不同:行政法主要解决政府失灵问题,因而要规范行政权,确保依法行政,保护人权。经济法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因而要运用间接的调制手段、协调矛盾
D、与社会法
联系:都属于现代法,都具有突出的现代性和一定的政策性、社会性。
区别:调整对象不同:社会法侧重解决社会运行过程中的社会问题。经济法侧重解决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经济问题。
突出的特征不同:社会法的社会性更突出。经济法的经济性最为突出
E、与诉讼法:关系较为密切,尤其在经济法制度的“可诉性”问题上表现突出
F、与刑法:
联系:都属于公法、在一些保护私权的原理上具有一致性、经济法的规定还需与刑法的规定相衔接。
区别:调整对象、调整手段不同。
4、经济法的价值:
1、经济法价值的确立:经济法的价值,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即经济法自身的有用性或使用价值。另一类是“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即社会公众或研究者所认同的或所期望的经济法所具有的价值。
2、对经济法的两类价值的解析:
(1)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经济法的功用,主要是规范调制行为,保障有效调制。同时,经济法可以成为用以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工具,以及各类主体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方面保护自己权益的工具。这些经济法的制度功用,就是经济法的内在价值。
(2)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效率、公平和秩序,作为经济法调整所追求的更高层次的价值目标,反映了经济法主体对经济法功用的外在评判,因而是经济法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
总之,对于两类不同层面价值的研究,可以形成一种内、外部结合,主、客观统一、功用与评判相联系的“二元价值论”。
3、经济法价值体系的构成:由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与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组成,两者分别属于不同的层面,前者所处的层面是更为基本的。而后者是以前者为基础的,因而是更高层次的。

㈣ 自考本科经济法概论考点!

考《经济法概论(法律类)》专题笔记汇总
第一章绪论
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
1、经济法学的概念: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着重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的新兴法学学科。经济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制度基础。
2、关于经济法的产生:
(1)属于早期经济法的银搏有:a.美国1890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b.德国1896年《反不正当竞争法》
c.德模饥国1919年《煤炭经济法》
(2)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由德国学者提出和归纳的经济法。(也正因为如此,经济法学较为全面的发端,是以20世纪20年代德国学者的研究为标志。并且,德国成为经济法学的发祥地)
二、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
1、产生: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于市场失灵等问题的出现需要有新的法律规范来解决新问题,从而促使经济法的产生,学术界对其开始重视。
2、发展:
(1)在不同法系国家发展的不平衡,只是一种形式上的不平衡。
大陆法系(如德、日):对经济法研究较多,并取得了巨大成果。
英美法系:在总体上虽没有经济法之名,但却有经济法之实,即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存在着大量的“经济法规范”
(2)经济法学不仅在市场经济国家存在,在计划经济国家也曾经存在
(3)经济法学在中国的真正发展,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
三、经济法学的基本框架:
1、经济法总论:(1)本体论(2)价值论(3)规范论(4)运行论(5)发生论(6)范畴论
2、经济法分论:(1)宏观调控制度:a.财政法律制度b.税收法律制度c.金融法律制度d,计划法律制度
(2)市场规制制度:a.反垄断法律制度b.反不正当竞争制度c.消费者保护制度d.特殊市场法律制度
四、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
1、哲学方法:(1)主、客观相统一的方法
(2)矛盾分析法:a.一分为二法b.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法
(3)因果关系分析法
2、科学方法:(1)一般科学方法(比哲学方法低一个层次):a.逻辑方法b.经验方法c.横断学科方法
(2)专门科学方法:a.经济分析方法b.政策分析方法c.社会分析方法d.历史分析方法e.语义分析方法
五、经济法学的学习方法:
同样也要用到哲学方法、一般和具体科学方法。

第二章 经济法本体论
一、经济法概念:
1、经济法概念: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单地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概念的研究价值及其提炼方法:
(1)研究价值:节约交流成本、增进理论自足、推进学派形成
(2)提炼方法:“属+种差”
3、经济法的具体调整范围:
(1)调整对象包括两方面:一个是宏观调控关系,一个是市场规制关系,可以分别简称为调控关系和规制关系,合称为“调制关系”
(2)从市场失灵的角度来看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范法的产生:
宏观调控法的产生:市场失灵——产业失衡——结构失衡——总量失衡——经济失衡——宏观调控——政府失灵——依法调控——宏观调控法
市场规制法的产生:市场失灵——竞争失效——市场行为规制——综合市场规制——政府失灵——依法规制——市场规制法
4提炼经济法概念的价值:
(1)有助于理解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a.经济法具有突出的现代性、经济性和规制性,这是它与其他所有部门法的不同。 b.经济法概念可以涵盖日益打通的国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这本身也是经济全球化的需要。
c.经济法不仅关乎个体利益,也关乎社会公益乃至国家利益。
(2)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经济法的特征、宗旨等问题。
二、经济法的特征:
1、提炼经济法特征的理论准备:研究经济法的特征,应当先明确特征的提炼标准、认识基础和参照对象。
2、经济法的特征:
(1)经济性和规制性:
A、经济性:
a.概念:经济法的调整具有降低社会成本,增进总体收益,从而使主体行为及其结果更为“经济”的特性。
b.表现:
ⅰ、经济法高速的目标是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运行效率
ⅱ、经济法要反映经济规律
ⅲ、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
ⅳ、经济法运用的是法律化的经济手段
ⅴ、经济法追求的是总体上的经济效益
B、规制性:指在调整的锋码祥目标和手段方面,经济法所具有的把积极的鼓励、促进与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的特性。
经济法的经济性与规制性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体现了经济法宗旨和具体调整手段的密切联系。
(2)现代性;
体现:
a.经济法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在现代社会经济法追求一种从资源配置到财富分配,从调整手段到调整目标的协调,这种追求是经济法的一种基本理念,是经济法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一种基本精神。
b.经济法在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背景,主要体现为经济法赖以产
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其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充分发展,需要由新兴部门法加以解决市场失灵等问题。其社会基础是:社会的多元发展使市场无法提供的公共物品受到重视,导致权利保护与市民社会之间的“社会中间层”的迅速发展。总之,这种背景与部门法是不同的,因此经济法具有依赖背景上的现代性。
c.经济在制度建构上的现代性:
ⅰ制度形成上的现代性:与经济政策的联系十分密切,具有很强的“政策性”。这是以往的传统部门法所没有的。
ⅱ。制度构成上的现代性:经济法制度具有突出的“自足性”,即在它的制度构成中,既有实体法制度,又有程序法制度,从而在制度供给或运作上是自给自足的。
ⅲ。制度运作上的现代性:经济法的制度运作主要体现在行政领域,而不是司法领域,因而经济法领域的纠纷有许多并不是在司法机关解决的。
三、经济法的地位:
1、经济法的地位概念:指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有无自己位置、以及具体位阶如何的问题。其判断标准或核心是:经济法是否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及该法律部门在法律体系中位于哪个层次。
2、经济法的地位:
(1)从部门法的维度看: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整个法律体系有自己独立地位。它是我国7个部门法之一
(2)从法域维度看:无论把经济法放入争论中的社会法法域,还是将其放入经过拓展的公法法域,经济法在上述法域中都有自己的地位,同时,一般不把它放入私法的法域
(3)从与相邻近部门法的关系看:
A、与宪法:从总体上说,两者是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从制度形成上说,宪法为经济法提供了重要的基础,经济法的各类制度,不过是对宪法规定的具体化
B、与民法:
联系:在法律调整上具有互补关系。两部门法只有有效配合,才能更好地保障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提供。
区别:性质不同:民法是私法而经济法不是
调整对象不同:(此区别也适用于经济法与民法的特别法——商法之间的关系)
C、与行政法
联系:两者的执法主体在形式上都是行政机关
两者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都侧重于“纵向关系”
区别:调整对象不同: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关系,主要是行政管理关系而经济法主要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即“调制关系”
宗旨、手段不同:行政法主要解决政府失灵问题,因而要规范行政权,确保依法行政,保护人权。经济法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因而要运用间接的调制手段、协调矛盾
D、与社会法
联系:都属于现代法,都具有突出的现代性和一定的政策性、社会性。
区别:调整对象不同:社会法侧重解决社会运行过程中的社会问题。经济法侧重解决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经济问题。
突出的特征不同:社会法的社会性更突出。经济法的经济性最为突出
E、与诉讼法:关系较为密切,尤其在经济法制度的“可诉性”问题上表现突出 F、与刑法:
联系:都属于公法、在一些保护私权的原理上具有一致性、经济法的规定还需与刑法的
规定相衔接。
区别:调整对象、调整手段不同
四、经济法的体系:
1、经济法体系概念: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2、经济法体系的构成:
(1)基本构成:经济法体系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大部分构成,即经济法体系的“二元结构”
(2)对上述基本构成的进一步理解:经济法体系的“二元结构”同调整对象、调整手段、法律主体、调整领域的二元结构存在着内在的联系。
(3)某些特殊规范的归属问题:监管规范、价格规范、反倾销与反补贴规范等规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其归属应当做具体分析(从总体上说,这些规范大都或主要属于市场规制法规范,但它们与宏观调控法规范的联系又非常密切)
(4)经济法体系内部两类规范的交叉融合问题:
a.经济法体系中的两大类规范所构成的“二元”并非截然孤立,而是存在着密切的内在联系
b.人类实践表明:宏观调控法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市场规制法的调整所确立的基本秩序,并同时为市场规制法所确保的市场秩序提供重要的外部环境。而市场规制法的有效实施,也离不开宏观调控法所提供的相关保障,并恰与宏观调控法的调整相得益彰。
c.在“二元”各自发展中,一些非典型性的宏观调控法规范和市场规制法规范,作为“二元结构”的“中间地带”,也逐渐变得重要起来,它使“二元”更加融为一体,从而为提炼经济法规范共通的法理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第三章 经济法价值论
一、经济法的价值:
1、经济法价值的确立:经济法的价值,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即经济法自身的有用性或使用价值。另一类是“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即社会公众或研究者所认同的或所期望的经济法所具有的价值。
2、对经济法的两类价值的解析:
(1)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经济法的功用,主要是规范调制行为,保障有效调制。同时,经济法可以成为用以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工具,以及各类主体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方面保护自己权益的工具。这些经济法的制度功用,就是经济法的内在价值。
(2)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效率、公平和秩序,作为经济法调整所追求的更高层次的价值目标,反映了经济法主体对经济法功用的外在评判,因而是经济法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 总之,对于两类不同层面价值的研究,可以形成一种内、外部结合,主、客观统一、功用与评判相联系的“二元价值论”。
3、经济法价值体系的构成:由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与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组成,两者分别属于不同的层面,前者所处的层面是更为基本的。而后者是以前者为基础的,因而是更高层次的。
二、经济法的宗旨:
1、经济法宗旨的概念:是经济法的调整所欲实现的目标,是经济法调整应当遵循的总体上的、根本性的意旨。
2.经济法宗旨的基本位阶:在经济法价值之下,而在经济法原则之上。
3.经济法宗旨的确立标准:
(1)独特性标准:即经济法宗旨应体现经济法特色。
(2)普遍性标准:即经济法宗旨应是普遍适用的,可覆盖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
(3)包容性标准:即经济法体系是开放的,能随经济法的发展、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发展。
4.经济法宗旨的确立方法:(1)矛盾分析法(2)系统分析法(3)语义分析法
5.经济法宗旨的提炼与检验:
(1)提炼:经济法的宗旨,包括:

a.经济目标:通过对调制关系的调整,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而持续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
b.社会目标:保障社会公益与基本人权,进而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2)对宗旨提炼的检验:要按确定宗旨的三个标准即独特性、普遍性、包容性标准来进行基本检验。
6.经济法宗旨中的重要目标:(1)稳定增长目标(首先是经济目标,与社会目标密切相关)。(2)保障基本人权的目标。(3)保障社会公益的目标。(4)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目标(经济法宗旨的最高目标)
7.研究经济法宗旨的价值:
(1)有利于深化价值论的研究,提高经济法理论的自足性。
(2)对于经济法的法制建设,尤其对于经济法的立法和法律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概念:指贯穿于经济法制建设各个环节的基本准则,是各类具体的经济法规则的本原性规则。
2.确立标准:
(1)高度标准:即它既要体现经济法的宗旨,又要高于经济法的具体规则,且具体规则不能与它相抵触。
(2)普遍标准:即它应贯穿经济法各项制度的始终。
(3)特色标准:即它是经济法所特有的。
3.确立方法:(1)系统——网络分析方法(2)结构——行为——绩效方法
4、经济法的三项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1)调制法定原则:即调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都要由法律来加以规定,只是在法律明确授权的特殊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法规来加以规定。在宏观调控法领域,该原则尤其要求“调控权法定”。在市场规制法领域,该原则主要体现为规制权、竞争权、消费者权的“法定”
(2)调制适度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调制行为必须符合规律,符合客观实际,要兼顾调控和规制的需要和可能,保障各类主体的基本权利,它包括调控制度和规制适度两个方面。前者要求调控权的行使、调控手段的选择、调控性规范的周期变易等都要适度。后者更强调对市场主体的权利保护以及各类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3)调制绩效原则:经济法具有经济性特征,解决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类问题,是其主要目标,因而要考虑经济效益。经济法具有突出的政策性,从而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因而也要考虑社会政策、社会公益和社会效益。经济法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追求,就是对调制绩效的追求,而这种追求贯穿于经济法的宗旨、原则及其具体规则之中,因而调制绩效原则也成为一种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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