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经济》计算公式汇总
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经济》中有很多的计算公式,本文就整理出来了,现在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资金时间价值的计算及应用
1.单利计息模式下利息的计算(P3)
It=P×i单
2.复利计息模式下利息的计算(P4):
It=i×Ft-1
★对于利息来说,更为重要的计算思路,为I=F–P。
3.一次支付终值的计算(P6):
F=P(1+i)n[F=P(F/P,i,n)]
★现值系数与终值系数互为倒数。
4.已知年金求终值(P10):
★逆运算即为求偿债基金。
5.已知年金求现值(P10):
★逆运算即为求等额投资回收额
6.名义利率r和计息周期利率i的转换(P12):
i=r/m
7.年有效利率(实际利率)的计算(P13):
8.计息周期小于或(或等于)资金收付周期时的等值计算(按计息周期利率计算)(P14):
技术方案经济效果评价
1.总投资收益率(P21):
★分母的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贷款利息和全部流动资金。注意和教材P153页总投资的区别(生产性建设项目包括建设投资和铺底流动资金)。
2.资本金净利润率(P21):
★分子的净利润=税前利润-所得税=息税前利润-利息-所得税;分母为投资方案资本金。
3.投资回收期(P23):
★记住含义即可,现金净流量补偿投资额所需要的时间。把握教材P23页的例题即可。
4.财务净现值(P25):
★记住含义即可,现金流量的折现和(流出带负号)。
5.财务内部收益率(P26)
★记住含义即可,现金流量现值之和等于零的折现率,即财务净现值等于零的折现率。
6.基准收益率的确定基础(P28)
★作为基准收益率确定的基础,是单位资金成本和单位投资机会成本中的高者。
7.基准收益率的计算(P29)
★上式表明,影响基准收益率的因素有机会成本、资金成本、风险和通货膨胀等因素。
8.借款偿还期(P29)
★表明可以作为偿还贷款的收益(利润、折旧、摊销及其他收益)用来偿还技术方案投资借款本金和利息所需要的时间。
9.利息备付率(ICR)(P31)
★已获利息倍数各年可用于支付利息的息税前利润(EBIT)与当期应付利息(PI)的比值。
10.偿债备付率(DSCR)(P32)
★各年可用于还本付息的资金(EBITDA-TAX)与当期应还本付息金额(PD)的比值。如果企业在运行期内有维持运营的投资,可用于还本付息的资金应扣除维持运营的投资。
技术方案的不确定性分析
1.总成本的计算(P34):
总成本=固定成本+变动成本=单位变动成本×产销量+固定成本
2.量本利模型的核心公式(P36):
利润=单价×产销量-单位产品税金×产销量-单位变动成本×产销量-固定成本
★这个公式非常重要,对于计算盈亏平衡点,保本点,目标利润的产销量等,都可以用该公式进行推导,教材中的其他类似公式就不必死记硬背了。
3.敏感度系数(P41):
SAF=(△A/A)/(△F/F)=分析指标的变动率/影响因素的变动率
★敏感程度大小排序标准:敏感度系数绝对值由高到低排列。
技术方案现金流量表的编制
1.流动资金的投入(P49):
流动资金=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总成本费用的计算(P50):
总成本费用=外购原材料、燃料及动力费+工资及福利费+修理费+折旧费+摊销费+利息支出+其他费用
★该公式并不重要,主要的用途是依据该公式计算经营成本
3.经营成本的计算(P52)
经营成本=总成本费用-折旧费-摊销费-利息支出
经营成本=外购原材料、燃料及动力费+工资及福利费+修理费+其他费用
★该指标的计算非常重要,需要结合总成本费用的公式来理解。
4.消费税的计算(P53):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
应纳消费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
应纳消费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实行复合计税办法
应纳消费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十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5.増值税的计算(P52):
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设备更新分析
1.沉没成本的计算(P57):
沉没成本=设备账面价值-当前市场价值
或:沉没成本=(设备原值-历年折旧费)-当前市场价值
2.经济寿命确定的基本方法(P59)
★设备年平均使用成本最小的N0,就是设备的经济寿命。公式中,前者是平均年资产消耗成本,后者是年平均运行成本。注意理解,不必死记硬背公式。
3.经济寿命确定的简化算法(低劣化数值法)(P61):
★注意低劣化值λ的确定(各年运行成本的差额)。
设备租赁与购买方案的比选分析
1.租金计算的附加率法(P65):
★可以这样记忆:把资产价值均摊到各年,然后加上资产价值乘以(附加率+折现率)。
2.租金计算的年金法(P66)
①期末支付方式:
②期初支付方式:
★不必记如此繁琐的公式,记住原理即可。即设备的价值应等于未来租金的现值和,列式解出即可。需要注意期初支付,公式表达为:P=R×(P/A,i,n)×(1+i)
3.设备租赁与购买方案的经济比选中需要注意增量原则(P67):
比较租赁或购置方案的差异部分
设备租赁:所得税率×租赁费-租赁费
设备购置:所得税率×(折旧+贷款利息)-设备购置费-贷款利息
2.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是怎样的
一、 经济补偿金 的计算是怎样的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 工资 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芦余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 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在劳动 合同解除 或者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就涉及到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问题。计算经济补偿的普遍模式是: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应得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 及有关国家规定对工作年限及经济补偿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 二、计算经济补偿金有什么标准? 1、计算经济补偿中的工作年限 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如果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 签订劳动合同 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如果劳动者连续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如劳动者甲自2008年在某企业工作,期间劳动合同一年一签,一直工作到2012年。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计算的工作年限应从2008年算起,共四年。如果劳动者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多年,但间隔了一段时间,也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工作年限原则上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已经支付经济补偿的除外。总之,本条“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的规定,不能理解为连续几个合同的最后一个合同期限,原则上应连续计算。当然,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用人单位利用短期劳动长期用工的现象将会减少,这主要是劳动合同 法规 定了两个措施,一是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也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部1996年关于终止或 解除劳动合同 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前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 劳动法 和原有关国家规定计算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2、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陪芹滚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延续了我国以往的做法。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首森的授权,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颁布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了计算经济补偿时,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计算基数 计算经济补偿时,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关于一个月工资是劳动者本人月工资、本企业的职工月平均工资还是当地月平均工资,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进行了讨论和研究,最后规定月工资是指劳动者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 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有以下考虑:第一,保持制度的延续性,原有规定有不足的,适当进行修改。《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按照该规定,月平均工资在不同的情形下有不同的内容,这样的规定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护低收入劳动者的权益,但失之于设计过于复杂,不利于劳动者掌握。同时也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不同。因此,劳动合同法统一了月平均工资的内容,这样便于操作,一目了然。第二,讲究公平性,平衡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月平均工资为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样的规定一方面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比较长,最初的工资可能比最后的工资要低得多,考虑到物价等因素,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以最近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另一方面也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应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收入相适应。一般来说,某一岗位的工资受市场规律的调节,有的工作岗位的工资水平很高,有的工作岗位的工资水平较低。某一个地区,不同企业之间有着很大差别。如果规定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平均工资为标准,将对用人单位明显不公。 4、计算封顶 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有的意见认为有些高端劳动者,工资收入较高,谈判能力较强,在 劳动关系 中并不总处于弱势地位,如果完全适用经济补偿的规定,用人单位负担太重,也体现不出经济补偿的性质和特点,建议劳动合同法作出调整。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目前最迫切的问题是如何更好的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低端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对于高端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市场调节并举的方式,保护其合法劳动权益。但考虑到我国还没有将劳动者区分不同群体,并适用不同法律的先例,在立法技术上也较难处理,因此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将高端劳动者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但在经济补偿部分对高端劳动者作了一定限制。即从工作年限和月工资基数两个方面作了限制,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另外,为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 赔偿金 。 在一些情况下,即使是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的劳动合同,但单位此时也应当按照法律中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而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时候,要考虑到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基数也就是月工资情况等等。
3. 经济补偿金应该如何计算
一、经济补偿金应该如何计算
1、工作年限乘上月工资。工作年限的计算标准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则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进行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进行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照半个月的工资标准进行支付。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二、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区别:
1、两者支付条件不同;
2、两者计算标准;
3、主观过错不同。经济补偿不考虑主观过错,而赔偿金是强调过错责任的;
4、单向或双向不同。经济补偿是单向的,而赔偿金是双向的,既有企业向员工赔偿,也有员工向企业赔偿;
5、法律性质不同。经济补偿是对劳动者的补偿,而赔偿金是对过错方的惩罚;
6、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1)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2)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 经济补偿金怎么计算和支付
经济补偿金怎么计算和支付
经济补偿金怎么计算和支付?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下面由我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经济补偿金怎么计算
1、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
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此处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
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后解除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二、经济补偿金如何支付
按照《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应根据违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况,给予不同标准的补偿。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不同的补偿标准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它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规定了四种标准补偿:
1、违反《劳动法》和合同约定,克扣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支付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加发工资报酬和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2、对因劳动者患病、非工负伤或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和绝症者,用人单位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病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对“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换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由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若劳动者工资高于社平三倍的,则最多付给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4、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此种情况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没有12个月的限制。
解除劳动合同可获得经济补偿的16种情形
在下列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无效的情形中,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其中第1-8项是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9-15项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16项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因此解除合同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因此解除合同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因此解除合同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因此解除合同的;
(6)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劳动者因此解除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过错,致使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因此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或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10)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因此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或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因此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或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12)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3)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要求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14)用人单位宣告破产致使合同终止的;
(1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导致合同终止的;
(16)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一般的算法,遵循以下规则: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前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用公式表达就是:
经济补偿=在职年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
需注意,这里所说的工资,应当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有些用人单位仅以基本工资或最低标准工资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是不合法的。
举例:张三2008年1月1日入职深圳A公司,2013年4月30日因公司裁员而解除了劳动合同;张三在2013年4月30日之前的十二个月的工资总收入为72000元。由以上条件可知,张三在公司的在职时间为5年4个月,计算经济补偿的在职时间为5.5年;他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为6000元。那么张三的经济补偿为:
6000元/月×5.5月=33000元。
如果张三是在2013年7月31日被裁员的,那么张三的在职时间为5年7个月,其计算经济补偿的在职年限就是6年。若张三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仍然6000元,那么他的经济补偿为:
6000元/月×6月=36000元。
劳动者月工资过高的经济补偿算法,遵循以下规则: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举例:因为2008年之前的在职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时,适用08年以前的规定,所以,尚不能举出现实中能适用此情形的例子。那不妨举一个未来的例子:
假设2022年,现行劳动合同法仍然适用,且未对本项计算规则进行修改。李四2008年9月1日入职深圳B公司,2022年8月31日因其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李四在2022年8月31日之前十二个月的工资总收入为480000元;假设深圳市2021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2000元。
由以上条件可知,李四在公司的在职时间为14年;他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为40000元,高于深圳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月工资的3倍。
所以计算李四经济补偿的工资基数只能是深圳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且他计算经济补偿的在职年限只能为12年。那么李四的经济补偿为:
12000元/月×3×12月=432000元。
而不是40000元/月×14月=560000元。
2008年前后经济补偿的计算适用不同的规则,应当分段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补偿年限从本法施行之日即2008年1月1日起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经济补偿问题,依照2008年1月1日之前的规定执行。所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分段计算的。劳动者在2008年之前的在职年限,在新法实施后,可能不能作为计算经济补偿的在职年限。2008年之前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主要为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其中的主要规定,限于篇幅,这里不再记述,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自己去搜阅,现在只以两个例子来说明问题:
举例A:王五2006年9月1日入职深圳C公司,公司直至他离职时都未给他缴纳社会保险费,2008年12月29日,王五以公司未给他购买社会保险为由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已知王五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7000元。
因为2008年之前,并未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能获得经济补偿,所以,王五以用人单位未购买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其计算年限只能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所以他的经济补偿为:
7000元/月×1月=7000元。
举例B:赵六1993年1月1日入职深圳D公司,2010年3月15日,由D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后,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已知赵六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为500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在职年限每满一年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但根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赵六从1993年到2008年已经有15年的在职年限,但根据2008年之前的规定,赵六在2008年之前的在职年限只能补偿12个月工资。
所以,赵六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为:
5000元/月×2.5月+5000元/月×12月=7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