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领海、领水、内海、专属经济区、公海分别是什么概念
⒈领海,曾被称为沿岸水、沿岸海、海水带和领水,在地理上是指与海岸平行并具有一定距离宽度的带状海洋水域。
按海洋法,领海定义为:“国家主权扩展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⒉自然地理中内海是指伸入大陆内的海,面积不大,仅有狭窄水道与大洋相通,海水较浅.这里的水文特征受大陆影响.渤海为其中一例;在国际法中内海实际上被划为内水的范畴,是领土的一部分,国家对其行使完全的、排它的主权。
⒊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在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
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在一定范围内还享有行政管辖权、民事管辖权、刑事管辖权和国际法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的管辖。这一区域的法律地位既不属于领海,也不属于公海,而是一种独立的特定的法律地位。
如果以国家对不同区域的权利范围来划分的话,在内海,国家拥有全面的主权性权利,在领海则享有受到部分限制的主权性权利,在毗连区,国家主要享有单纯行政、司法方面的管制权而不享有全面的主权,而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国家只拥有经济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权利。
内海在国际法中实际上被划为内水的范畴,是领土的一部分,国家对其行使完全的、排它的主权。
领海以一国的领海基线为界与内海分开,国家对其拥有主权。但作为海洋的一部分,领海作为开放性水域在国际航运方面又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一定程度上对无害的商业航运开放领海有利于国际经贸、文化往来,因此,海洋法在领海制度中规定了无害通过.
毗连区是领海之外邻接领海的一片海域,宽度一般为12海里。国家对毗连区不拥有全面的主权,而主要是对在其领土、领海范围内违犯特定法令的行为行使管制权。该区域类似于领海之外的一个"缓冲区",其目的主要是防止利用领海的边缘进行走私、偷渡或敌对宣传之类的违法行为。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国家对海洋的经济权利。其中专属经济区主要是针对国家对海洋底土及以上水体中的自然资源的专属经济权利,而大陆架则针对国家对海底大陆架及以下的自然资源的专属经济权利,所以,一国大陆架宽度的确定很大程度上决定于一国大陆架的实际地理分布,而不象专属经济区规定了固定的宽度。如前所述,国家对以上两个区域的权利主要是经济上的权利,而不涉及其它,因此在航运、海底电缆、管道架设等非经济领域,其法律地位基本上相当于公海
B. 根据国际海洋法的规定,专属经济区是指
专属经济区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沿海发展中国家为捍卫国家海洋权益,经过长期斗争而产生的一种新的国际海洋法律制度。它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具有特定法律制度的区域,其宽度自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一、专属经济圈管辖权
这个权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享有管辖权,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授权建造上述设施的专属权利,并且对这些设施享受专属管辖权。另外,有在人岛屿、设施和结构周围设立特别宽度安全区的权利(半径500米)。
(2)对海洋科学研究的专属管辖权:沿海国对经济区内的科研的管辖权是专属性质的,沿海国可以管理、授权和进行这样的研究,其他国家未得到沿海国的同意原则上是不得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沿海国既可同意,也可以拒绝甚至暂停其他国家进行研究。如果沿海国家同意在其专属经济区内进行海洋科研,那么沿海国拥有参与的权利,并且可以向开展研究活动的单位要求提供情报、成果和结论。
(3)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出于这一目的,沿海国在自己的专属经济区内拥有采取措施的专属权利。沿海国可以制订法律和规章以防止、控制和减少各种不能的污染。并且可以把这些规章在专属经济区内经制执行,在必要情况下来取各种措施。
二、专属经济圈的权利义务
(1)为开发海床、底土顶上覆水域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行使主权;
(2)对区域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科学研究及海洋环境保护的管辖权利;
(3)公约所规定的其他权利。这对于沿海国在其近海200海里的区域内维护资源和进行管
三、专属经济区经过协商,双方取得了一项折衷案文:
(1)沿海国无义务同意把争端提交强制程序;
(2)某些争端,任何一方提出即可提交强制程序;
(3)“强制调解程序”中,调解委员会的报告对当事各方无拘束力。
法律依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56条
对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中的权利进行了规定。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
(1)为开发海床、底土顶上覆水域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行使主权;
(2)对区域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科学研究及海洋环境保护的管辖权利;
(3)公约所规定的其他权利。这对于沿海国在其近海200海里的区域内维护资源和进行管辖是一种非常大的便利。而这种便利在近些年有进一步发展的趋势。
C. “专属经济区”是什么意思
“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在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这一区域内沿海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和其他管辖权,而其他国家享有航行、飞越自由等,但这种自由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被划为九个不同的海域,除内海外,领海基线向海一面的海洋,因法律地位不同而分为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等,专属经济区是在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它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专属经济区不是公海,而是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海域。沿海国对该区域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养护享有主权权利,并对该区域内人工岛屿、设备、结构的建造使用、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享有专属管辖权。
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享有三项自由:飞越自由、水上航行自由、海底铺设电缆管道自由,但在行使这些自由时,必须遵守沿海国的有关法律、规章,尊重沿海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危害沿海国的国家安全与和平秩序。
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在一定范围内还享有行政管辖权、民事管辖权、刑事管辖权和国际法所赋予的其他管辖的权利。这一区域的法律地位既不属于领海,也不属于公海,而是一种独立的特定的法律地位。专属经济区不是固有的,一国的专属经济区需要国家正式宣布。
许多国家为加强专属经济区的管理和监控采取了很多措施,这对于维护国家安全、保护自然环境和海洋环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专属经济区的监控是一个非常困难而复杂的任务,尤其是相邻或相向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划界始终是个有争议的问题,因此专属经济区内经常有冲突事件发生。
(3)海里专属经济区是什么意思扩展阅读:
专属经济区的发展历史
专属经济区制度是一项在逐步形成中的法律制度。促成这项制度的原因是:各国对邻近其海岸的海床及其底土和海水中的资源开发日益重视,对保护沿海渔业资源和保护海洋环境,日益感到迫切需要。这个制度可以回溯到40年代和50年代一些拉丁美洲国家为保护其沿海资源所作的努力。
例如,1946年阿根廷提出对“大陆外缘海”的主权主张;1947年智利提出对邻近其海岸的海域的主权主张;1952年,智利、厄瓜多爾尔尔和秘鲁在《关于领海的圣地亚哥宣言》中宣布,各该国对其沿海宽至200海里的海域拥有专属的主权和管辖权。
但是专属经济区概念的形成和提出是在1972年,当时中美和加勒比海的一些国家通过《圣多明各宣言》,宣布沿岸不超过200海里的海域为“承袭海”,受各沿海国的管辖。同年,非洲国家关于海洋法的讨论会在喀麦隆首都雅温得举行,会上提出的“经济区”概念,得到了与会各国的支持。
肯尼亚在1972年向联合国海底委员会正式提出经济区条款草案,并规定200海里为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1974年在委内瑞拉首都加拉加斯举行的第3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出现了赞成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明显趋势。以后,专属经济区作为一种新制度被订入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专属经济区的设立,使沿海地区的自然资源有效地置于沿海国的管辖之下。在过去,一些海洋大国的渔船队曾在邻近其他国家的海域滥肆捕捞,严重危害这些国家的渔业利益。在专属经济区制度下,沿海国有权管理沿海渔业、采矿业以及一切有关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这样就可以有利于这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并使其为沿海国人民的利益服务。
但另一方面,如果各国都设立经济区,则世界上的海洋将有1/3划归经济区范围,国家管辖下的海域将有3700余万平方海里,而国际区域只有6700余万平方海里。其结果必然使海岸线长而又面向大洋的国家,以及位于大洋中的一些由岛屿构成的国家,处于非常有利的地位。
D. 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是什么意思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一国可对距其海岸线(岛屿是海基线的重要测量基准)200海里(约370公里)的海域拥有经济专属权。
专属经济区所属国家具有勘探、开发、使用、养护、管理海床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的权利,以及对人工设施的建造使用、科研、环保等的权利。该国对其专属经济区的渔业资源和矿产资源拥有开发利用的专有权。
经济海域并非领土的范畴,却是国家主权的延伸。
值得强调的是:2012年9月10日,中国政府发表声明,公布了中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点基线。中国有关部门将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开展常态化监视监测。
如有错,请指正!对于历史、地理或政治教科书没有引入这些概念深感不解!
曾有某伪经济学家认为钓鱼岛不重要,可以不必去争,想来是欺负国人不懂,即可行卖国之事。
部分内容摘自网络《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领海基线
E. 什么叫专属经济区它是我国的领海吗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和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的主张,可属我国管辖的海域,包括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约300万平方公里。我们将它统称为“海洋国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地理适用范围是内水和领海,即海岸线到领海外缘线之间的区域,包括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适用海域面积约38万平方公里。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领海,是沿海国根据其主权划定的邻接其领土及内水以外,也就是在主权之下划定的领海基线向外延伸一定宽度的海域。我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 我国的海上邻国有:朝鲜、韩国、日本、越南、菲律宾、文莱、马来西亚。目前,我国与越南已完成了在北部湾的海域划界,与其它海上邻国还没有海域划界协定。
F. 专属经济区是什么
专属经济区是沿海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国家管辖的海域。其宽度为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沿海国在它的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的权利;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享有专属管辖权。但沿海国在行使其权利和义务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其他国家享有船舶航行和飞机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但应遵守沿海国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对生物资源,沿海国有权决定可捕量和捕捞能力。内陆国有权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开发生物资源的适当剩余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