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经济性裁员的程序有哪些
经济性裁员的程序如下:
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
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
五、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㈡ 进行经济性裁员有哪些程序
用人单位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除了要符合法定条件,在程序上也有严格的法律规定:
⑴ 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裁员决定公布30日前,有工会的要向工会说明情况,无工会的,可以员工大会、公告等形式告知全体员工;听取职工意见可采取多种形式,如座谈会、设置意见箱、部门负责人收集意见等。职工代表的意见,也属于职工意见。
⑵ 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方案。经提前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对原裁员方案进行必要的修改后,形成正式的裁员方案。该裁员方案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以方便劳动行政部门了解相关情况,监督经济性裁员的合法进行。但劳动行政部门对裁员方案并无审批权,裁员企业只需将合法的方案报告给劳动行政部门,并按报告方案执行即可。
(摘自徐会展律师着《人力资源法律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