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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中地域管辖包括哪些

发布时间:2023-05-29 07:44:27

⑴ 国际经济法中的中心管辖是什么意思

应该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的管辖权的简称

⑵ 国际贸易纠纷中如何确定法院地

国际贸易纠纷属于《和氏国际经济法》管辖。
其管辖主要分为属人管辖和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即向当事人所在国提起诉讼;属地管辖是向纠纷发生地法院提起诉讼。视纠纷具体情况而定。
可参岩凳考《国际经济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唤枣散。
希望能对你有所参考

⑶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2)

2017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知识点: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合法合理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知识点:仲裁机构

1.仲裁委员会性质:民间性组织

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 区的市设立。——不实行地域管辖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不实行级别管辖

2.仲裁委员会组成: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 不得少于2/3.

知识点:仲裁裁决

1.《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2.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3.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5.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6.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7.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8.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9.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仲裁庭只能调解和裁决,无权强制执行。

知识点: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等。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二)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1)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2)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2.回避制度。指参与某案件民事诉讼活动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不包括证人)

3.公开审判制度。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公开进行。

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4.两审终审制度。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终结。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我国法院分为四级: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除最高法院外,其他各级法院都有自己的上一级法院。

(1)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2)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终审裁判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⑷ 安徽省公务员考试的法律常识都考哪些

法律知识很多,但主要的就是考察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公务员法。经济法,商法也有涉及,但是相对比较少。民法是法律体系中最大橘祥的一部分,一般对民法了解的充分了其他都没什么问题,民事诉讼也有考,还圆坦搏有关于土地留置信竖问题。要是考公安的话,要着重看看治安管理处罚法。

⑸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仲裁和民事诉讼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倒计时只有9天,虽说在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科目里,“仲裁和民事诉讼”是最基础、简单的考试点内容,但同样有不少考生在这考点上丢分,今天深空网就跟大家详细讲解这个考点。
内容导航初级会计重要考点初级会计报考理由初级会计答题技巧初级会计评分标准
初级会计重要考点
今日核心考点
初级《经济法》核心考点1:仲裁和民事诉讼
核心考点思维导图
核心考点概述
(一)仲裁的适用范围
1、可以仲裁: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不能提请仲裁的:①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仲裁法》的:①劳动争议的仲裁; ②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不属于《仲并逗高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而由其他法律予以调整。
(二)仲裁的绝尺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仲委会或法院不予受理。
(三)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四)仲裁裁决
1、仲委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不实行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2、仲裁应该开庭进行,但是当事人可以协议不开庭。
3、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除外。
4、裁决应该少数服从多数,记录少数意见。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指滚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
【主要适用的案件】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诉程序审理的案件;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二)民事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2、回避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无论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1)法定不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法律另有规定;
(2)申请不公开:离婚案件;商业秘密案件。
4、两审终审制度:一个案件经一审法院审判后,当事人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
(三)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1)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
(2)特殊管辖:
①合同纠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②保险合同纠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票据纠纷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④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⑤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⑥侵权行为诉讼,由侵权行为地(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信息网络侵权:A.被告住所地;B.被诉侵权行为计算机设备所在地(实施地);C.被侵权人住所地(结果地);产品、服务侵权:A.产品制造地;B.销售地;C.服务提供地;D.侵权行为地;E.被告住所地
⑦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⑧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⑨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⑩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港口作业纠纷——港口作业地;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4)协议管辖:协议选择的范围: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5)共同管辖: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共同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四)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长度:普通诉讼时效:3年;最长诉讼时效:20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算)。
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和中断
3、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初级会计报考理由
一、认可度不断提高
自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取消后,初级会计逐渐得到了企业的广泛性认可,同时也已经作为财会人入行最基本的会计职称类考试。随着社会发展,会计已成为社会普遍通用的热门职业,随着竞争力的加大,企业对于人才招聘的要求也不断提高,初级会计证书也逐渐成为进入企业必备的“敲门砖”。
二、科目少,取证快
吸引这么多考生报名比较重要的一点就是,初级会计科目少、取证的速度比较快,而且对比起其它考试来说,初级会计的考点内容是最为基础、难度最低的一门考试,即使对于零基础考生,只要多加努力,在一年内轻松通过考试并不是问题。
三、报名条件低
之所以有那么多人去报考,无非大家看中了他报名的门槛,在报名条件方面,初级会计考试所设置的门槛并不是很高,只需要具备高中学历或以上学历的要求,既可以报名参加考试了,同时,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年代中,初级会计证书也是大家必考的会计职称证书。
四、人才缺口大
虽说,如今的会计行业中,会计人员比较多,但真正能够达到高级专业水平的会计人员确实少之又少。而报名初级会计考试证书成为高端会计人士最基本的条件,只有稳固好自己的基础功底,才能有能力晋升到更高的层次。
初级会计答题技巧
初级会计实务的内容与经济法相比,会难一些,大部分的内容是需要计算的,而且题目的灵活性也比较强,对于大部分的考生来说,是比较容易丢分的。
1、单选题
直接选择法:对于一些比较简单的题目,能够直接选定的,就采用直接选择法;
排除法:一般是答案不确定的时候,几个答案做对比选择,找出更符合答案的选项。
单选题还是比较容易得分的,一般都是基础知识类型的题目,如果遇到了计算题,一开始动笔的时候没思路的话,就先放下,先不要管,等最后有时间了,再过来写,先做一个标记。
2、多选题
综合考察能力比较强,涉及的知识点较多,也会涉及很多的会计处理,而且多选题多选、少选或者是错选都不能得分,考生们要在这方面多下点功夫,如果选错了,直接就不得分了,但也有很多考生粗心大意,很多迷惑的选项,也没看清题目是让选正确的还是不正确的,这样丢分就很冤枉了,所以大家一定要细心。
3、判断题
不答不得分,答错到扣分。没想到吧,我们一直都觉得,不管会不会写,一定要把试卷填满,起码老师能看到我对考试是认真的,但是,判断题就给我们提个醒了,答错要倒扣分,所以不确定的答案,宁愿不写,也不能乱写,深空网小编倒是觉得这是个好现象,也觉得是为了提醒考生们以后工作不确定的事情就不要轻易下结论。
4、不定项
不定项选择题就比较难,有很强的综合性,出题的形式一般是计算题和分析题,这个题型考试的得分点是,答对几个得几分,错选、多选、不选不得分,这类题型就是把自己肯定的答案选上,不肯定就不要选。
初级会计评分标准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合格标准是什么?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虽然还未开始,不过作为考生的你,除了密锣紧鼓的开展备考工作外,还是非常有必要去清楚知道它的考试相关事宜的。
关于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合格标准,与历年一样,《经济法基础》、以及《初级会计实务》这两个科目满分都是100分,合格标准分数都是为60分,毫无疑问,考生只要两个科目的分数都能达到60分,就表示你已经顺利通过初级会计考试了哦。
关于成绩查询
关于成绩查询问题,当考试结束后,官方通常在1~2个月左右的时间会公布考试成绩。届时考试只需要通过登录财政部
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
,输入自己的姓名及账号密码登录个人账号并进入考试成绩查询入口,即可查询到自己所考的分数。
成绩合格还需要考后审核
别以为考试合格后就可以领取初级会计证书了,要知道,在考试结束后,部分地区还会进行考后的资格审核,简单来说,就是对取得考试合格的考生进行审核,主要核对考生是否符合报名条件。是否存在作弊嫌疑等,关于这点,大家也不必太担心,这只是简单审核,一般都能顺利通过,不同地区有不同要求,因此,考生一定要关注好所在地的最新动态,按照要求去执行就可以了。
不参加审核能领取证书吗?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不参加考后审核的考生,是无法领取初级会计证书的!对于错过考后审核的考生,第一年一般不会取消成绩,第二年还会有补审核的机会,而在第二年以后,就会存在取消成绩的风险,因此考生一定要重视。

⑹ 国际经济法的税收管辖权怎样确定

国际税法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随着国际税收关系的产生与发展而形成的一个新的法律部门,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
一、税收管辖权的概念。众所周知,主权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管辖权是国家的基本权利之一. 管辖权是指在国际社会中,所有主权独立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事件均有行使法律的权利,这是国家主权的一个重要属性. 而税收管辖权则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的重要体现,是主权国家政府行使征税的权力.由于税收管辖权源于国家主权,因而它是一种完全独立自主的、排他的权力. 任何主权国家除受国际法和国际条约规定的限制外,都可采取其认为最好的、最合适的原则来行使税收管辖权.
由于国际税收关系中的一系列矛盾和问题的产生都与税收管辖权有关,因此研究和解决国际税法问题,首先必须了解税收管辖权.
根据国际公法,主权国家是按照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行使其管辖权的. 由于税收的特殊性,属地原则反映在国际税收上,表现为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属人原则反映在国际税收上,表现为居民管辖权.
二、税收管辖权的分类。根据所体现的管辖权原则和对连结点的选择的不同,税收管辖权可以划分为二类:
1、居民税收。管辖权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指在国际税收中,国家根据纳税人在本国境内存在着税收居所这样的连结因素行使的征税权力. 它是属人原则在国际税法上的体现. 它的确立是以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存在着某种属人的联系为前提. 这种依照纳税人的居民身份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原则,亦称为从人征税.根据属人原则行使征税权的前提条件,是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存在着以人身隶属关系为特征的法律事实. 这些属人因素,就自然人来说,主要有住所(居所)和习惯居留地、国籍等;就法人来说,主孝辩备要有公司的注册或土地、公司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以及公司的总机构所在地等. 确定这类属人性质的连结因素在国际税法学上一般称作“税收居所”。与征税国存在着这种税收居所联系的纳税人,就是该国税法上的居民纳税人,而这个征税国亦相应地称作该纳税人的居住国. 主权国家根据纳税人在本国境内存在着税收居所这一法律事实来行使征税的权力,这种根据税收居所联系对纳税人来自境内境外的全部财产和收入征税的原则,称为“居住原则”或“居民税收管辖权原则”。
2、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对跨国纳税人在该国领域范围内的所得课征税收的权力,它是属地原则在国际税法上的体现. 它的确立,是以征税对象与征税国领土之间存在某种经济利益的联系为依据的. 这种依照来源地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原则,亦称从源征税.按照属地原则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前提条件. 是作为征税对象的纳税人的各种所得与征税国之间存在着经济上的源泉关系. 这些表示所得与征税国存在着渊源联系的地域连结标志,如不动产所在地;常设机构所在地;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等所得的发生地;债务人或支付人所在地等等,在国际税法学说上称为“所得来源地”或“所得来源国”。在国际税法上,一国根据所得来源地这一连结因素对非居民纳税人征税收原则,称为“领土原则”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原则”。
四、居民税收管辖权的行使
(一)、跨国纳税人居民身份的确定。由于居民税收管辖权的行使巧毁是以征税人与征税国之间存在税收居所这一事实为前提条件的,而且根据国际税收实践,一国税法上的居民纳税人应就来源于该国境内外全部所得向该国纳税,即承担无限的纳税义务;而一国税法上的非居民纳税人仅应就来源于该国境内所得向该国纳税,即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 因此,对跨国纳税人居民身份的判定,直接影响到国家居民税收管辖权的行使.
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认。国际税法上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主要采用下列标准:
(1)住所标准.住所一般是指有长期居住意愿的住处,通常为配偶和家庭所在地. 凡在一国设立住所的自然人,便是该国的居民纳税人. 住所标准为法国、德国等西欧国家所采用.
(2)居所标准. 居所一般是指一个人短暂逗留而临时居住的并达到一定期限的处所,居所并不具有永久居住的性质.在国际税收实践中,居所标准一般与居留期限相结合,即自然人居民纳税人身份,取决于其在一国境内的居留时间. 在居留时间上. 各国税法规定不一,有的为半年,有的为一年.
(3)国籍标准. 国籍是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采用这一标灶轮准并不考虑纳税义务人与征税国之间是否存在着实际的经济利益联系. 国籍标准现仅为美国、墨西哥等采用.目前,运用居所和居留时间相结合的标准,是国际上确定自然人居民身份的通常做法.
2、法人居民身份的确认。各国税法上判定法人居民身份,主要采用下列标准.
(1)法人注册地标准. 即法人的居民身份依法人在何国注册成立而定. 采用这一标准主要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
(2)法人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 即以法人在本国是否有管理和控制中心,来判定其居民身份. 采用这一标准主要以英国、德国为代表.
(3)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即凡总机构设在哪一国,便是哪一国的居民公司. 采用这一标准主要以日本、法国为代表.
(二)、居民税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原则。
由于各国税法对纳税人居民身份的判定采用不同的标准,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对此,目前主要依靠各国在国际税收协定中规定冲突规则的办法来加以解决. 在这方面,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重复征税的协定范本》和联合国《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关于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确定的冲突规则具有代表意义.
1、自然人居民身份冲突的解决方法。关于自然人的居民身份的冲突,一般有两种可供选择的解决方法,一是由缔约国双方通过协商确定该纳税人应为哪一方的居民. 另一是采用两大《范本》所提出的规范性的循序解决的原则,即首先以该纳税人永久住所地为标准;如在缔约双方均有永久住所,则以主要经济利益在哪一国为准;如仍不能解决,则以习惯性住所为准;如在缔约国双方境内均有习惯性住所,则以国籍为准;如系双重国籍或开国籍,则由缔约国双方协商解决.
2、法人居民身份冲突的解决方法。关于法人居民身份冲突的解决方式亦有两种:一是由双方协商确定该法人为哪一方的居民. 另一是在税收协定中规定一种标准,按其确定法人为哪方的居民. 两大范本都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为居住国,而我国与日本、法国、德国等国缔结的双边税收协定中都以总机构所在国作为解决法人居民身份冲突的标准.
五、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行使
(一)、所得来源地的认定。
确认所得来源地,就是要认定所得的地域标志,根据这一地域标志,来源国有权对非居民纳税人在本国境内取得的所得进行征税. 一般各国对不同性质所得采取的来源地认定标准主要有:
(1)营业所得,认定营业所得的来源地有下列几种:营业机构所在地;商品交换地;商品使用地;销售合同签订地:商品交付之前的储存地.
(2)股息,各国一般以分配股息公司的居民身份所属国为来源地. 有的国家则考虑分配股息的公司的利润实际来源地.
(3)利息,认定利息所得的来源地,各国主要采用以下标准:贷款的实际使用地;借款人所在地;利息支付地.
(4)动产租金与特许权使用费,其来源地一般有:财产的实际使用地;租赁人或被许可人所在地;租金或费用支付地.
(5)不动产所得,各国一般均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其来源地.
(6)股票转让所得,一般以公司的所在地为来源地.
(7)国际运输行业的所得,一般以旅客、货物的装载地为其来源地.
(8)劳务所得,其来源地一般是劳务的提供地、劳务使用地、劳务报酬支付人所在地.
根据我国涉外税法的规定,我国对非居民纳税人营业利润来源地的认定,以设有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为准;对投资所得的来源地认定,以资金和财产、产权的实际运用地为准;对个人劳务所得来源地的认定,不以款项的支付地为准,而以从事受雇活动的所在地、提供个人劳务的所在地为准.
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行使原则。根据属地原则,征税国有权对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非居民在来源国的所得,一般包括营业所得、投资所得、劳务所得和财产所得.
1、对非居民营业所得的征税,营业所得在各国税法上一般是指纳税人从事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农林牧业、金融商业和服务行业等企业性质的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在国际税法上,对非居民的营业所得征税,各国都实行常设机构原则.
(1)常设机构原则. 所谓常设机构原则,是指来源国仅对非居民纳税人通过设在征税国境内的常设机构的活动所取得的营业所得实行征税的原则. 这一原则表明,非居民纳税人在来源国境内是否设有常设机构是征税国对非居民纳税人取自本国境内的营业所得进行课征的前提条件. 因此常设机构在国际税法上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所谓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其范围一般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矿场、油井、气井、采石场、建筑工地等. 由于常设机构便于识别营业所得的来源,所以,各国均根据本国具体情况,扩大或缩小常设机构的范围. 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2)实际联系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来源国对于非居民纳税人与设在本国境内的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可以归属于常设机构的所得进行征税. 所谓“实际联系”是指据以取得利润(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财产收益的股份、债权、财产和产权等为该机构、场所所拥有或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实际联系. 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内、境外与我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为外国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2、对非居民投资所得的征税,纳税人的投资所得是指从事消极投资活动所获得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 来源国对非居民纳税人的投资所得,一般采用预提方式征税,即支付人在向非居民支付这些款项时,有义务从中扣缴非居民纳税人应缴纳的所得税款. 上述税收,在国际上通常称为预提税,这是所得税的一种源泉控制征收的方式. 预提税税率一般低于企业所得税率,它往往按收入全额计征,不作费用扣除,具有估定预征的特点.根据我国涉外税法的规定,对外国企业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所取得的上述投资所得,以源泉扣缴的税收为最终税收.
3、对非居民个人劳务所得的征税。个人劳务所得包括独立的个人劳务所得和非独立的个人劳务所得两类. 各国税法和两大《范本》均规定,来源国对非居民纳税人的独立的个人劳务所得征税,应以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个人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停留达一定天数或在境内设有经营从事这类独立劳务活动的固定基地为前提条件. 来源国对非居民纳税人的非独立的个人劳务所得,两大《范本》均规定:非居民在另一国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等收入,可由另一国从源征税,但同时具备下述三个要件的,应当由其居住国征税: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连续或累计停留不超过183天;其报酬的支付人不是另一国的居民;其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来源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承担.
4、对非居民财产所得的征税。关于对非居民财产所得,特别是涉及不动产的转让所得,国际上的通常做法是由财产的所在国征税. 但根据两大《范本》的规定,从事国际运输中运用的船舶、飞机和从事内河运输的船只以及附属于上述船舶、飞机和船只的动产为代表的财产,应仅在该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的缔约国征税.

⑺ 2021初级会计《经济法》高频考点答疑:地域管辖

【导读】地域管辖是从横的方面来确定案件的受理单位,对各自辖区对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分工,不同诉讼种类有不同规定,因为和经济活动息息相关,所以也是初级会计的重要考点,目前,202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进行中,掌握考点也是初级会计考试成功的基石,因为知道和掌握了高频考点,我们就能更有效备考,也能更节约时间,当然这也和考生自己的努力是分不开的,虽然努力了不一定能够成功,但是放弃了肯定是失败的,下面就给大家带来2021初级会计《经济法》高频考点答疑:地域管辖,大家赶紧学起来。

【知识点】地域管辖

提问内容:老师,被告就原告与原告就被告分别是什么意思啊?

回复:

您看能否这样理解,这是属于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地域管辖(而且是一般地域管辖)的基本问题。一般意义上,”原告就被告”是指原告起诉时是在被告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提出。而被告就原告是相对来说特殊的几个情形:

下列民事诉讼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

【例-判断题】民事诉讼中,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

【解析】民事诉讼中,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就是2021初级会计《经济法》高频考点答疑:地域管辖,也是客观题的主要考点,当然会计科目也是必考考点,小编也给大家整理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常见所有者权益类会计科目表等等,希望大家在备考的时候,也要重点掌握,烈火试真金,逆境试强者,祝大家考试成功!

⑻ 劳务合同纠纷管辖地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劳务合同纠纷管辖地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段旁所以,劳务合同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务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务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3)主体的待遇不同。
族燃春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报酬的性质不同。
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兆耐接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
(5)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同。
劳动合同的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
《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
(6)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合同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所以起诉一定要找对法院,不然很费时很费成本,这样造成更多的损失,所以,我建议去网站找专业律师服务,丰富的实战经验可以给予更好的帮助。

⑼ 初级职称经济法问题: 位于a地的甲公司和位于b地的乙公司在c地签订一份劳动合同,约定由甲公

参考答案:BD

对于合同纠纷,可以协议约定起诉地点,包括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这是合同法的内容,合同法属于民法,民法的一个主要圆茄原则是意思自治,只要双方都同意,上述地方可以随便选。但是信腔指,这道题中,双方没有约定诉讼管辖地,合同纠纷适用的特殊地域滑配管辖(特殊管辖)是合同履行地,同时,合同纠纷不排除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的被告住所地。因此,这题选的是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

⑽ <初级经济法基础>-行政诉讼(十)

今天,带大家复习一下,行政争议的另一个解决途径——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小tips-1】 只要行政行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不在明确列举的“不受理案件” 范围内的,即可诉。
2.法院不受理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1) 国防、 外交等国家行为;
(2)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 命令。(抽象行政行为)
(3)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内部行政行为)
银让首(4)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3.附带审查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不含规章) 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行政诉讼的管辖(★)1.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举个栗子:对A市甲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 (1) 可以向 A 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 可以向 A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海关处理的案件;
(3) 本辖区内重锋数大、复杂的案件;
(4) 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地域管辖(1) 一般情况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程序(★)1. 起诉期限(1)议后再诉: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直接起诉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保护时限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小tips-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滑绝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下列案件可以调解:(1) 行政赔偿、补偿案件;
(2) 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
3.上诉期(1)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小tips-3】小知识:法院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或者在判决执行过程中,为解决程序问题而作出的书面决定。
法院判决书,是指人民法院对所受理的纠纷案件,按照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审理终结时制作的用于就当事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实体问题作出处理的司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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