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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案开普票会判多久

发布时间:2023-05-24 11:46:34

㈠ 虚开普票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1、行为人违法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按照虚开金额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2、虚开发票情节严重,构成虚开发票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票都知道是什么,这是企业经营中的票据,在税务方面中充当重要的凭证。在进行来开发票的时候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那么对于一些虚开发票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违法的。虚开发票指不如实开具发票的一种舞弊行为,纳税单位和个人为了达到偷税的目的或者购货单位为了某种需要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开具发票时,在商品名称、商品数量、商品单价以及金额上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法,甚至利用比较熟悉的关系,虚构交易事项虚开发票。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本质特征。所谓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可以用于申请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运输发票、废旧物品收购发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等。接受虚开普通发票要处罚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那些虚开发票的行为会依照法律的规定受到处罚,不同的情节处罚的力度不一样,这就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分析,一般为罚款或游亩者是有期徒刑。
公司开具发票包括以下内容:
1、如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包括,对方公司名称、地址电话、税号、开户银行及账号;应税货物名称、型号、数量、价格等按业务合同填开;
2、如果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填写对方公司名称即可,应税货神羡森物名称、型号、数量、价格等按业务合同填开。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派蔽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㈡ 虚开普通发票600万应该获刑多少年

虚开普通发票600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一般量刑是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获刑多少年,是需要法院进行审判来决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发票罪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经济案开普票会判多久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中提到:

一、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键庆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千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

(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档差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分子与骗取税款犯罪分子均应当对虚开的税款数额和实际骗取的国家税款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以其他手段骗取国家税款的,仍应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行亮皮》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㈢ 虚开普票多少会被刑事立案

我国目前已经在全面铺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制改革,增值税是由商品售方或者服务提供方向接受方开出的一种发票,在司法实践中有些人会虚开发票套取不法收益,那么虚开普票多少刑事立案?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虚开普票多少刑事立案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开票人虚开增值税发票金额达到在一万元以上的,就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为了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等犯罪活动,保障国家税收,特作如下决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
二、发票类犯罪的类型
法律上关于发票类犯罪的罪名颇为复杂,这些罪名在实践中多以以下几种形式存在:
1.假票假开。这里的假发票泛指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印制、出售或者承印的发票。制售假发票者向买方提供各种假发票,购买者大致分为三类:一是商家为了逃税自制或购买假造的发票,使消费者和国家的利益受到损失。二是并无业务往来,买方使用假发票,编造开支内容,如以购买办公用品的名义开具虚假发票,以图通过报销套取现金,谋取个人明竖利益。三是业务开支为真激哗大,但因特殊原因无法取得真实发票,为避免自己利益受到损失,购买假发票用于报销。
2.真票假开。这种情况也大致分为三类:一是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身份成立“开票公司”,从税务机关骗购正规发票芦橘后非法出售,收取一定比例的“开票费”。二是一些不以发票计税的企业或个体经营户替买方代开发票收取费用,开具发票时不注明户名、时间、内容和金额等,方便买方把不能报销的支出转换为经营性或公务性支出,从而虚增经营成本或冒领公款。三是某些挂靠行政、事业单位的企业,通过其挂靠的单位,获取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合法收据来收取款项,从而偷逃税款。
3.修改真票,以达到套现、私款公报的目的。这种现象多出现在发票报销环节。当报销发票的内容与实际经济业务不符、要素不全或为过期发票等不符合财务规定时,行为人采取挖补涂改等手段“完善”发票内容,以求蒙混过关,套取现金。
三、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其他规定
1、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
2、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3、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分子与骗取税款犯罪分子均应当对虚开的税款数额和实际骗取的国家税款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上述知识就是我对虚开普票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开票人虚开增值税发票金额达到在一万元以上的,就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㈣ 经济案一般判多少年

经济案一般判6个月到死刑不等的。是根据其具体的罪名来确定的,经济犯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规定,依照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行为,严重违反国家管理体制,破坏商品经济运行领域的社会经济秩序。其经济犯罪的罪名有: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行贿罪,贪污罪,受贿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抽逃注册资金罪,信用证诈骗罪,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走私普通货物罪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定罪处罚。
【挪用公款罪】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定罪处罚。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定罪处罚。

㈤ 经济犯罪一般判刑多久

经济犯罪多久能判刑

1、这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是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只会给予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最多十五天,并罚不会超过20天,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确定的拘留期满时,就可以从看守所出来了。

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2、如果涉嫌犯罪,在看完所关的时间,包括刑事拘留期限+逮捕后的侦察羁押期限+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如果没有判嫌闹刑或是判决有罪、但判缓刑的,就可以放出来了。

(1)刑事拘留一般14天,最长37天。

(2)逮捕后的侦察羁押期限:一般是二个月,复杂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是三个月。有特殊情况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还可以再延长。

3)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可以延长半个月。

综上:如果不是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走完轿扒了全部程序最后法院没有芹帆罩定罪刑、或是确定有罪但判缓刑的,一般会在看守所关五、六个月。

对于刑事案件办理主要有三个阶段

1、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拘留最多37天,正常情况下逮捕后的侦查期限是二个月,特殊情况可经批准后延长。

2、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但有可能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每次最多一个月。

3、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从上面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搜集的关于犯罪多久能判刑的资料,在看守所多久才会判刑还是会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短则1-3天,长则甚至会是一年,如果时间过长,也会报相关部门进行申请,并不是由某个单位说了算的。如果还有相关疑问,欢迎来华律网咨询。

㈥ 经济案一般判多少年

经济案一般判定时间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而定。
经济犯罪一般简单的案件可能三个月内结案,复杂的案件可能半年,一年,甚至更久。可分为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在侦查阶段,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经济犯罪,是指在社会经济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领域,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经济、行政法规,直接危害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依照我国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是犯罪。经济犯罪是犯罪的一种,因而具有犯罪的一般属性,即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
经济犯罪,发生在经济领域。即发生在国民经济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诸环节;主观上为故意,过失不构成经济犯罪,并且一般都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直接危害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而与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财产犯罪不同。
经济犯罪具有以下四个显着特征:
1、任何经济犯罪都必须具有经济的内容;
2、经济犯罪的主体只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不是上述三类人员不构成这类犯罪;
3、经济犯罪分子获取非法的物质利益一定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4、从总体上看,经济犯罪是一种腐败行为。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查证犯罪与挽回损失并重,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第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坚持各类市场主体的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与合法利益的保护。

㈦ 虚开150万元普通发票处罚

,虚开用于结算货款的普通发票并收取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规定的非法出售发票罪处理。理由在于:

一、虚开用于结算货款的普通发票并收取手续费的行为,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为他人虚开用于结算货款的普通发票的行为,主观上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按开票金额2%一%的比例收取手续费),客观上其虚开的发票可能被用于偷税、骗税、非法经营、贪污、侵占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开票额达到一定数值时,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在罪刑法定的原则下定罪处罚。

二、虚开发票并收取手续费的,行为本质是“非法出售发票”。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出售”的含义为“卖”,“卖”的含义为“拿东西换钱”。虚开发票并收取手续费,就是“拿”票面填写内容虚假的普通发票换取对方以“手续费”名义给予的金钱。该行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自然应理解为“非法出售”行为。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此司法解释将“有偿使用”解释为销售,就是注意到了“卖”是销售的本质。因此,将虚开发票并收滑圆历取手续费认定为“非法出售”发票,符合“出售”的字面含义,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而且有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作为参照。

三、虚开普通发票并收取手续费的,实际包括两个行为,一是虚开行为,二是收取手续费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单纯虚开普通发票的,不构成犯罪;但是对于虚开普通发票并收取手续费的行为,如前所述,属于非法出售发票,符合刑法第二百零信搜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应以非法出售发票罪定罪处罚。需要指出的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并收取手续费的,因为有专门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予以规范,不必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者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论处。 摘自:最高院刑事审判庭编《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5辑)》

第三,关于定罪量刑问题,我觉得陆欣律师的解释说得比较清楚,现一并发给你参考。

非法出售发票罪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

本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非法出售普通发票50份以上的,应予追诉。

刑法第209条第4款规定:“非法出售第3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2款的规定处罚。"即非法出售第3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由此可见,刑法对本罪的起刑点没有规定具体的数量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非法出售普通发票50份以上的,应予追诉。”这里的“普通发票”是指不能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但发票本身是真的。如果出售的是假发票,则不按本罪处理.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立案追究。无论行为人是一次还是几次实施非法出售普通发票的行为,只要发票数量累计达到50份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本罪的构成

非法出售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出售不能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腔旦通发票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税收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普通发票,即指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这些发票既不是伪造的,也不是擅自制造的。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出售不能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行为人所非法出售的发票是真发票,无论其从合法渠道还是非法渠道取得,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如果所出售的是假发票,不能按本罪处理,应定为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行为人在实施非法出售行为时,应以专用发票为交易标的,取得相应价款。如果无偿提供.则不构成本罪。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出售发票这种行为是非法的,但为了牟利仍然予以出售。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本罪的认定

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1)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并不是行为人非法出售普通发票的行为都以犯罪论处,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标准才能构成本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非法出售普通发票50份以上的,应予追诉。对于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可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2)出售后他人是否使用,是否牟利,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如果既实施出售行为,又实施虚开行为,应该数罪并罚。(3)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犯罪,刑法单独规定了一个罪名,但购买普通发票刑法没有规定。如果行为人仅仅实施购买普通发票行为的,不能以犯罪论处。如果购买后又进行出售,则可以定非法出售发票罪。

本罪的量刑

根据刑法第209条第3款、第4款的规定,犯非法出售普通发票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刑法第211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对自然人犯本罪的处罚的规定处罚。

第四,关于侦查、审查、审判每个时段的时限,请参考下面的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抓到审判一般需要多长时间

虽然法律对各个阶段的办案时间有明确规定,但由于可能出现的情节,如补充侦查或案件比较复杂等都有可能使办案时间延长,但从实践来看,一般一个案件从嫌疑人被刑拘到被审判大致要经历4个月或4个半月的时间,这只是一个平均时间,到每一个案件时则要看这个案件的复杂程度、证据是否充分、被告人是否认罪、人数是否众多等因素。具体规定如下:

1.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期一般为1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案件可延长至37天。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一般为二个月,案件比较复杂可再延长一个月,另外遇到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或流窜作案的可申请再延长二个月,如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的还可再延长二个月。

2.审查起诉(检察院)阶段:嫌疑人被羁押的,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办案期为1个月,案件比较复杂的为1个半月。但如出现补充侦查情况的补充侦查期为一个月,补充侦查的次数最多为2次,每次补充侦查后办案期限从新计算。

3.审判阶段:一审的期限普通程序一般为一个月,至迟不超过一个半月,如案件比较复杂可在二个半月内审结。简易程序的审理期为20天。二审的审理期限为一般为一个月,至迟不超过一个半月,如案件比较复杂可在二个半月内审结。

㈧ 虚开增值税普票四万元会判刑吗

会的,一般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分别参照骗取出口退税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数额标准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分毕乱灶别为50万元、250万元。陪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手扮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㈨ 经济案一般判多少年

经济案的量刑是处于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为最低标准。情节严重的一般都会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无期徒刑。
具体的罪行需要根据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经济案件种类来进行相关的判断。大部分经济类型案件属于民事纠纷,一般的都不会被判处做桐有期徒刑。只有当案件严重到一定程度以后,才会被刑法所评价。经济纠纷,又称经济争议,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争议。
它包括平等主体之间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所发生的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经济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如下:
1.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2.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3.经济权属纠纷案件
4.企业破产案件
5.交通运输经济纠纷案件
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1.和解
2.调解
3.诉讼:包括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4.仲裁
经济犯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规定,依照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行为,严重违反国家管理体制,破坏商品经济运行领域的社会经济秩序。其经济犯罪的罪返烂名有:销售假药,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行贿罪,漏胡漏贪污罪,受贿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抽逃注册资金罪,信用证诈骗罪,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走私普通货物罪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㈩ 别以为虚开普票没事!后果有哪些!判刑

虚开普票(包括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后果有:
1.信用风险,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或金额40万元以上达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纳税信用等级将会被评为D级,相关部门将根据规定实施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联合惩戒措施。2.行政处罚,无论金额大小,都要接受处罚。3.刑事处罚,情节严重的(100份以上或累计金额40万元以上;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予以立案追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大关于发票问题
Q: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时间还有限制吗?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型和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Q:2、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减按1%,但是由于会计操作失误,9月开出的普通发票有的是1%的征收率,有的是3%的征收率,且3%征收率的发票由于联系不上购买方已经无法收回,那么现在开错的3%征收率发票是否应按照1%计算缴纳增值税?是否需要收回原发票并开具红字发票?
A: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在上述复工复业政策实施期间,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开具了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需要提醒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纳税人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政策的,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1%”字样。今后,纳税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Q:3、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有发票专用章?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格式为OFD格式。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Q:4、收到的桥闸通行费发票,没有税额怎么抵扣?
卜氏盯A:
根据《财政部 税务核搜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三)本通知所称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增值税虚开发票相关法规和政策
司法层面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第57号)
首次明确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百零四条、二百零五条,明确了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刑事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第30号)
对虚开专票行为作出具体解释,明确定罪和量刑的具体标准。对“其他发票”的含义作出解释。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0号)
明确以骗税犯罪活动为目的,骗购外汇的,按刑法二百零四条定罪处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
对刑法二百零四条中的“假报出口”“其他欺骗手段”,以及相关违法情形的定性标准,作出司法解释。
6.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
明确了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立案追诉标准。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明确:
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
税收法律法规层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六十六条规定了对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的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要如实开具发票,不得有虚开发票行为。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处罚标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文件层面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第192号,部分条款失效)对虚开代开专票和取得虚开代开专票的税务处理规定作出明确。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134号)对取得虚开专票的相关处理规定作出明确。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第182号)符合三种情形之一的,即使有真实交易、专票注明数量、金额相符,也应当按有关规定处理。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善意取得专票,不以偷税和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5.《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印发)有虚开专票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票。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明确虚开专票补缴增值税的规定,取得的虚开专票不得作为扣税凭证抵扣进项。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明确防范打击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有关管理措施。主要有三大类:事后惩戒、调整政策适用、加强监管。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明确了纳税人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三种情形的,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明确了对走逃企业的判定,以及对走逃企业开具的专票有关处理规定。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对走逃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据收集、交易真实性判定、处理程序作出明确。
11.《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处理操作规程》(税总发[2017]第46号)明确了对异常凭证处理的有关规定。
12.《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发[2018]第51号)2017年11月,结合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的现状,税务总局确定了“制定一个办法,应用一个系统”的总体思路。《办法》共10章60条,对防控增值税发票风险作出了全面的、系统性的制度安排。
13.《增值税发票管理风险内部控制制度(试行)》(税总发〔2018〕155号)落实《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风险的内部控制。
1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9年6号)进一步完善异常抵扣凭证管理审核检查机制。
15.《增值税发票风险快速反应专项工作方案》(税总办发〔2018〕136号)2018年9月份开展增值税发票风险快速反应专项工作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发票风险快速反应工作机制的通知》(税总函〔2019〕138号)操作指引是对近期增值税风险管理相关工作的总结,比较完整。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异常抵扣凭证的范围,明确税务处理等
18.《异常增值税扣税凭处理操作规程(修订版)》定义了异常凭证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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