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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经济事故怎么调查

发布时间:2023-05-23 02:59:51

㈠ 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时报告和顺利调查,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第三条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

1.死亡三十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

1.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下,不满三百万元。(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

1.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

2.重伤二十人以上;

3.直接经睁扮斗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

1.死亡二人以下;

2.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

3.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第四条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及时报告。重大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第五条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内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管理所属单位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第二章重大事故的报告和现场保护第六条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悉磨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第七条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第六条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五)事故报告单位。第八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缺手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相。

第三章重大事故的调查第九条重大事故的调查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成立调查组负责进行。调查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劳动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并应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必要时,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析和财产损失的评估工作。第十条一、二级重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意见,报请人民政府批准;三、四级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意见,报请人民政府批准。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按本条一、二款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会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意见。第十一条重大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一)组织技术鉴定;(二)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三)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四)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五)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第十二条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第十四条调查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十日内,应当将调查报告报送批准组成调查组的人民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调查组其他成员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即告结束。第十五条事故处理完毕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尽快写出详细的事故处理报告,按第六条所列程序逐级上报。

第四章罚则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以及提供伪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对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对造成重大事故承担直接责任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构配件生产单位及其他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组的建议,令其限期改善工程建设技术安全措施,并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工程建设重大事故中属于特别重大事故者,其报告、调查程序,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㈡ 机械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机械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1

一、事故类型分析

1.倒塔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起重作业中超载、斜吊、拆卸安装过程中钢丝绳等连接件拉断、地锚拉脱,静置重大风货轨基地形陷变形等。

2.折塔事故大多发生在倾倒过程中,塔身于建筑物相撞,另外,当塔机遇钢轨用卡轨钳卡牢而严重超载时,由于塔机整体不能倾覆,载荷重力产生的弯矩大于塔身金属结构的刚度,使塔身屈服变形,于是造成折塔。

3.塔机背杆主要是由于过卷杨或过倾角等运行失误,导致起重暂被主卷扬机或变幅卷扬机拉起到垂直状态,然后越过塔顶砸落在塔身后面。

4.折臂主要是由于起重臂、平衡臂在外力作用下严重弯扭变形甚至折断,原因为背杆倒塔等意外事故,由于制造质量,安装不合标准如臂杆前端滑轮中心与塔身中心线偏移过大,吊载受力后偏移过大,吊载受力后偏扭折断。

5.塔机重物坠落事故是塔机吊载自空中坠落,其原因较多,如钢丝绳拉断,过卷杨造成吊钩撞翻,起重钢丝绳接头固定卡扣拉脱,卷样机制动器突然失灵以及三相动力突然缺一相等电气故障均可造成重物坠落。

二、事故发生所存在主要因素

1.超载、斜吊、过卷阳、国庆郊、过行程是人为原因,是违章操作或操作失误的直接结果,并且都以安全装置的失效为前提条件。

2.机件过度磨损和隐旦衫伤,是操作者检查保养不周所致。

3.自然环境影响大风刮跑属意外因素。

三、认真处理好人为因素所存在三个障碍。

1.施工管理人员包括行政领导人员的安全技术障碍。施工管理人员和企业领导要把塔机安全工作当做大事来抓,要迅速提高塔机安全技术知识,充分发挥设备管理人员的作用。

2.塔吊司机的安全心理障碍,其实质是技术障碍在塔吊司机心理的反映,存在侥幸心理,过于自信,不按操作规程操作。

3.机械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职责方面的障碍,设备管理人员即要懂技术,又要有实践经验并保持稳定。

四、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大型机械设备管理(包括安装拆>使用维修与保养)

1.对于起重机拆装的工人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作业证。

2.在作业前要了解起重机的性能,严格按照说明书所规定的安装及拆卸的程序进行作业,严禁对产品说明书中规定的拆装程序做好任何改动。

3.熟知起重机拼装活结体格拆装部件相连接处所采用的连接形式和所使用的联接件尺寸、规定及要求。

4.了解每个拆装部件的重量和吊点位置。

5.在安装或拆卸带轻重闭合平衡臂的起重机时,严禁只拆装一个臂就中断作业。

6.在紧固要求有预紧力的螺栓时,必须使用专门的可读数工具,将螺栓准确地紧固到规定的预紧力值。

7.拆装起重机的电气国家规定的部门部分,必须按照国家劳动人事部门的规定,由持有国家规定的部门发给的电工操作证的正式电工或由他带领的电气徒工进行,严禁其他人拆装。

8.起重机作业中,司机除了对临时出现的故障进行排除和修理外,每天必须停机对机械认真地做一次例行保养,并按使用说明规定的部位、模手腔周期和润滑剂做好润滑。

9.起重机发生故障后,必须及时排除与维修。

10.在安装好的起重机的各部金属结构上安装或悬挂标语牌、广告牌等挡风物件。

11.做好其它设备的地锚或牵绳等的固定装置。

12.将起重机的和部分或电焊机地线相连。

13.将起重机的工作机构、金属结构、电气系统作为其他设备的附属装置等。

14.起重机上所使用的安全装置及各种仪表按有关规定,定期标定、维修、报废更新,不受起重机大修间隔时间的限制。

15.在安装(拆除)使用过程中需要由经过培训的人员,进行监控,并做好薯芹监控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与上级部门。

机械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2

为有效防止突发性机械设备、机械伤害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本项目可能发生的机械设备、机械伤害事故

1、机械设备性能发生故障,造成某些部件脱落、断裂,造成本身或吊件坠落伤人、伤物。

2、机械设备性能发生故障,造成漏电、制动失灵,操作人员触电,车辆冲出路面倾翻。

3、操作人员不按规程操作,造成周边人员、车辆、物器伤害。

4、施工人员不按施工安全规程施工,不注意自己衣着穿戴,造成自身伤害。

二、预防机械设备、机械伤害事故的措施

1、各单位要加强对机械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经常性地组织操作人员学习机械原理及操作规程,提高安全生产意识,排查设备故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消除隐患。

2、各单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并熟悉设备的构造、原理、性能及安全技术要求,严禁操作人员违规操作,机械设备带“病”作业。

3、教育机械设备操作人员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注意周围环境,保护自己,不伤害他人。教育其他员工按项目施工安全要求施工,与施工机械保持安全距离;注意自己衣着穿戴,防止被机械卷入,造成人身伤害。

三、应急救援救援准配

1、成立应急救援领导组。经理部、分经理部突发事件应对领导组即就是经理部、分经理部坍塌事故应急救援领导组。

2、经理部、分经理部有关职能部门平时要做好应急救援的物资、技术准备。

四、响应与应急救援

1、事故呈报流程按项目部《突发事件预案》规定执行。

2、事故一旦发生,事故现场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项目部《突发事件预案》领导组、部门分工,调动人、机、物、器,首先抢救受害人,疏散危险区域内人、机、物、器,切断事故蔓延链条,控制现场。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应根据规程和现场情况提供技术支持,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受害人经临时处置后,需紧急救治的应立即送往医院治疗。如需要外部支援,指挥部应及时通知地方相关部门,请求援助。指挥人员应利用一切资源尽快消除事故隐患。

3、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确因抢险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主要痕迹、物证等。

五、应急救援技术措施

1、漏电触电。若机械设备出现漏电触电现象,当事人应及时向工区负责人或应急救援领导组报告,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若操作人员触电,应尽快使触电者脱离电源,实施抢救。

2、刹车失灵。上坡时出现刹车失灵,不能脱档,松掉油门,靠边行驶,将发动机熄火,利用手制动将车停住,然后找人处置。下坡时出现刹车失灵,挂低速档行驶,不能将发动机熄火,靠边行驶,行驶至平坦的地方将发动机熄火,利用手制动将车停住,然后找人处置。

3、提升设备事故。当提升设备出现事故时,立即将现场人员迅速撤离,通知应急救援小组,组织人员对井架、电动葫芦(卷扬机)、联接件的安全隐患进行处理。

六、善后处置

应急响应结束后,经理部、分经理部和相关部门,应做好善后处置,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有关单位及个人物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做好生产恢复工作。

七、事故调查处理

应急救援结束后,经理部、分经理部要组织有关部门或协助上级调查组,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进行调查评估,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突发事件做出处理。

机械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3

1.总则

(1)目的

为及时、有效、迅速地处理由于机械伤害造成的人身伤亡事件,避免和减轻因机械伤害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此预案。

(2)依据

本预案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以“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为原则,以《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有关内容为指导,根据电力生产的特点,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3)工作原则

项目部在机械设备现场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工作中,应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集中领导、分级负责、统一指挥、运行高效”的原则。

2.重要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

(1)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为机械设备安全事故,发生的地点为项目部所属各涉及机械设备作业现场。

(2)可能影响的范围:机械设备作业场所;可能影响的人员:现场施工和管理人员。

(3)发生事故可能造成1人或数人伤亡或机械设备损坏,构成重大安全事故、事件。

3.组织机构与职责

(1)本预案应急指挥部设置在技术组,人员集合地点在办公楼前,集合方法为电话通知。

(2)项目部防机械设备现场事故管理领导小组:

施工现场责任人:

组长:

副组长:

成员:XXX

预定急救中心:XXX医院电话:XXX

(3)各级人员职责

a.组长:负责全面组织指挥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应急工作,做好事故现场应急措施,并将应急事故发展情况汇报有关领导、部门。

b.副组长:负责在紧急情况发生时协助组长做好应变的各项组织工作。

c.成员:负责做好本预案的各项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

4.危急事件的应对及预案的启动

(1)必要物资准备

工作服及手套、安全带、安全帽、工具包、安全隔板、临时遮栏、警示牌。

(2)危急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

(a)当发生机械伤害事故后,现场作业人员应及时汇报机械伤害人身伤亡事件应急日常管理办公室,同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迅速大致判明受伤者的部位,联系厂医院和打120急救电话,必要时可对受伤者进行临时简单急救。

(b)日常管理办公室人员接到通知后,迅速赶到事故现场,组织处理事故,并宣布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并通知相关人员要求保持通讯随时畅通。

(c)日常管理办公室人员判明情况后及时汇报机械伤害人身伤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接到通知后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处理事故,并根据情况向公司、分公司汇报。

5.应急结束

危急状态消除,由日常管理人员宣布应急行动结束。应急救援结束后,有关部门要组织协助调查,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进行调查评估,并按照四“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突发事件做出处理。

机械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4

针对施工现场施工活动频繁,人员活动区域广,机械设备使用量大等情况,项目部除在日常管理过程中严格按《环境安全手册》、《程序文件》要去开展施工活动和加强动态控制之外,为防患未然,使在发生起重机械事故的情况下,应急小组能够及时有效的处理险情,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以下应急措施:

1、施工现场发生起重机械事故后,发现人员应立即到项目部值班室或拨打项目部应急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电话,详细报告事故发生地点、目前状况及周围作业人员伤亡等情况.

2、项目部人员接到险情报告后,应急小组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人员疏散和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财产抢救工作,避免造成更大损失。项目经理总体协调指挥,施工员组织人员疏散和人员清点工作,安全员、设备员对事故进行评估并组织急救.

3、现场如有人员伤亡情况,项目部急救员应及时进行伤员抢救工作,具体可自行组织就近送往医院进行抢救或拨打120电话请求救援。

4、应急小组在组织排除险情同时,应及时上报设备物资部,由设备物资部进行现场组织处理相关事宜。现场如有人员伤亡的情况,项目部还应立即上报生产安全部,并确保在移动现场物料时,先做出标志,绘出事故现场平面图或进行摄影、录像,并附详细说明。

5、现场险情排除后,应及时填写《应急情况处理表》,并按《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情况程》的规定,写出书面报告,详细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人员伤亡情况及组织处理相关事项报分公司。

机械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5

一、危险特征:

1.违章操作包装机、机械手;

2.开关不灵活

二、目前控制情况:

1.操作人员对操作规程不熟悉

2.加防护照

三、情景假设:

将手伸到包装机内送摸,不慎将手指割伤。

四、应急:

1.立即发出应急呼救,应急组员迅速进入值班主任室拿医疗器械、包扎伤口。

2.通知各部门主管组织应急人员送医院处理伤口。

3.车间主管填写事故发生(年、月、日、班次)经过。

4.上报总经办。

5.查找事故发生根源。

6.对生产不安全行为的典型因素作出分析。

7.针对安全生产注意事项在班前班后会上进行强调,加强员工的意识。

机械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6

在生产过程中,机械设备的应用,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为了减轻员工劳动强度,大量使用机械设备,以提高工作效率。建材机械主要为中小型设备。建材机械的工作特点,构筑物构成不同,造型不同,机械设备随着变化。雨天、露天和高处作业多,生产条件较差,危险因素多。机械伤害要作为企业问题抓紧工作。避免发生机械伤害事故。对职工进行必要的机械设备的安全生产技术教育,使员工熟悉操作时必须注意使用安全和穿着必要的劳保防护用品。在思想上树立安全生产知识,同时在管理上加强监控,在技术上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避免发生机械事故。

一、防止机械事故伤害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

以预防机械伤害事故为目标,对于可能发生机械伤害事故的特定危险性生产作业,在生产作业前,制定安全防范技术措施,进行技术交底教育,防止员工违章作业。对机械设备进场安装生产前要进行检查验收工作。防止因机械设备损坏或安全防护装置损坏不符合安全要求和缺陷发生事故。在日常工作中应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对有缺陷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安全防护装置等进行及时维修或更换。

1、熟悉并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杜绝违章作业。

2、操作机器前,应进行例行检查,确认安全装置性能良好方可进行操作。

3、开机前请先扬声提醒在场员工。在确认无人清理或检修机器时方可开机操作。

4、机器检修或排除故障时一定要停机。

5、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不得自行拆卸。

6、遇有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失灵,应立即报告有关人员进行修理。

7、禁止打开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进行操作。

8、凡易造成伤害的运动部件均应封闭或屏蔽,或采取其他避免操作人员接触的措施。凡高度在2米以内的各种传动装置必须设置防护装置。高度2米以上物料传输装置和传动装置应设置防护装置。

9、凡加工区易发生伤害事故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防护装置。

10、机械加工设备应设有安全电压的局部照明装置。

11、机械设备应设有紧急停车装置。

12、机械设备容易发生危险的部位应设有安全标志或涂有安全色,提示操作人员注意。

二、当发生机械伤害事故应急预案

当发生机械伤害事故后,抢救的重点放在对休克,骨折和出血上马上进行处理。

1、发生机械伤害事故,应马上组织抢救伤者,首先观察伤者的受伤情况,部位、伤害性质;如伤员发生休克,应先处理休克。遇呼吸、心跳停止者,应立刻进行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挤压,处于休克状态的伤员要让其安静、保暧、平卧、少动,并将下肢抬高约20度左右,尽量快送医院进行抢救治疗。

2、出现颅脑损伤,必须维持呼吸道通畅,昏迷者应平卧,面部转向一侧,以防舌根下坠呀分泌物,呕吐物吸入,发生喉阻塞,有骨折者,应初步固定后再搬运。遇有凹陷骨折,严重的颅底骨折及严重脑损伤症状出现,创伤处用消毒的纱布或清洁布等覆盖伤口,用绷带或布条包扎好,及时送就近的医院治疗。

3、发现脊椎受伤者,创伤处用消毒的纱布或清洁布等覆盖伤口,用绷带或布条包扎后。在搬运过程中,应将伤者平卧放在帆布担架或硬板上,以免受伤的脊椎移位、断裂造成截瘫,招致死亡。抢救脊椎受伤者,搬运过程中,严禁只抬伤者的两肩与两脚或单肩背运。

4、发现伤者手足骨折,不要盲目搬动伤者。应在骨折部位用夹板把受伤位置临时固定,使断端不再移位或刺伤肌肉、神经或血管。固定方法:以固定骨折处上下关节为原则,可就地取材,用木板、竹杆等材料包扎固定。在无材料的情况下,上肢可固定在身侧,下肢与脚侧下肢缚在一起。

5、遇有创伤性出血的伤员,应迅速包扎止血,使伤员在头低脚高的卧位,并注意保暧,迅速在现场止血处理措施后送医院治疗。

6、在现场急救方法止血处理措施:

⑴一般伤口小的止血法:先用生理盐小(0.9%NacI溶液)冲洗伤口,涂上红汞水,然后盖上消毒纱布,用绷带较紧地包扎。

⑵加压包扎止血法:选择弹性好的橡皮管,橡皮带或三角巾、毛巾、带状布条等,上肢出血时结扎在上臂上1/2处(靠近心脏位置),下肢出血时结扎在大腿上1/3处(靠近心脏位置)。结扎时,在止血带与皮肤之间垫上消毒布棉垫,每隔25—40分钟放松一次,每次放松0.5—1分钟。

⑶动用最快的交通工具或其他措施,及时把伤员送往邻近的医院抢救。同时,密切注意伤员的呼吸,脉搏、血压及伤口的情况。

机械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7

1、目的

在抚顺伊科思新材料有限公司施工现场,一旦发生施工人员起重机械、索具伤害的情况下,为了能够快速有序进行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保护伤员生命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国家财产的损失,把事故的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2、适用范围

本预案规定了起重机械、索具伤害事故应急预案的程序和要求。

本预案应用于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索具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响应管理。

3、起重机械、索具伤害事故的应急实施程序

(1)发现人员起重机械、索具伤害后,最先发现的人员应大声呼救,同时发出急救信号通知现场应急抢险小组。

(2)现场应急小组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周围员工保护好现场。

(3)现场应急抢险小组根据受伤情况采取必要的救护,同时作出决定采取那种应急急救措施。

(4)现场应急抢险小组立即联系就近的医院,通报伤者情况和发生时间,医院做好急救准备及派遣救护车。

(5)现场应急抢险小组向项目部应急领导小组汇报情况,必要时请求援助。

(6)医生和现场应急抢险小组成员随车辆送伤者前往医院急救,途中不得放弃救治。项目部应急领导小组和现场抢险小组时刻保持联系同时项目应急领导小组还要向高一级医院联系,以便在当地医院无法处理时及时转治。

㈢ 设备事故有哪些调查程序

设备事故的调查程序:
设备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切断电源,保持现场,按设备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上报,并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根据“三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与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进行调查分析,严肃处理,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一般事故由事故单位主管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在设备管理部门参与下分析事故原因。若事故性质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由设备管理部门组织全厂设备管理员、安全员和有关人员参加现场会共同分析,使大家都受到教育。重大及特大事故由企业主管设备的厂长(总工程师)组织设备、安全技术部门和事故有关人员进行分析。事故调查可按下述程序进行:
1、迅速进行事故现场的调查工作
凡发生重大设备事故后应保护好现场,若有伤员则应组织抢救,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未到场,任何人不得改变现场状况。
设备科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人前往事故现场,着手进行调查,不能拖延。因为事故现场是分析事故的客观基础,为了掌握事故原因的第一性材料,避免发生错误判断,把本来属于操作不当或工艺不合理等原因造成的事故误认为设备事故,所以设备科人员尽快赶好迅败到事故现场是非常必要的。这项工作开展越早,可得到的原始数据越多,分析事故的根据就越充足,防范措施就越准确。
2、拍照、绘图、记录现场情况
特别是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存在许多遗迹,为避免“时过境迁”或因抢救工作需要,现场很快要施工,应立即将这些遗物、痕迹拍摄成照片,收集有关资料,以便用这些照片较长时间进行细致的分析研究,以得到正确的结论。特别是在发生化工设备、压力容器爆炸,吊车、建筑物倒塌等重大事故时,更是必不可少的。
若有些情况难以拍摄,则要绘制示意图,并做好化工工艺或设备工艺的原始记录的收集工作。例如:流量、压力、流速等各项参数,还要注意各辅助设施,如冷却水、润滑油管路、风机管路等各项工艺状况,供事故分析和建立各项档案之用。
3、成立专门组织,分析调查
按事故严重程度成立由厂长或车间主任负责组织,由安全管理科、设备科等有关部门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若发生设备事故的同时也发生了人身伤亡或使生产受到重大损失时,要由上级局、公司及其他有关部门参加调查指导事故调查组工作,压力容器、锅炉发生事故时应上报劳动局,并要邀请其参加调查组。
调查工作首先应请现场操作和其他现场人员如实介绍情况,广泛地向他们了解情况,弄清事故发生前的操作内容、方法等,力求把事故全过程真相搞准确。尤其是化工设备爆炸,事前可能无特异征兆,当事者又可能死亡或受伤,如发生这种情况,更应反复详细调查,不可仓促形成结论。
调查的笔录,至少要有二人负责,要经当事人过目并签名。要由主要当事人写出事故发生的过程,并存入档案。向主要当事人了解情况时要问清操作方法、操作次序、当时的外界条件等情况,同时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使当事人能反映出真实情况,给分析提供可靠资料。
4、模拟实验,分析化验
在调查中除了查阅有关技术档案、运行日志外,为了弄清事故原因,可以进一步做分析和化验工作,以取得所要求的数据,如润滑油是否变质,亦可分析气体成分、材料强度等。对操作过程是否超温、超压则可作模拟实验,按形成的后果来推算事故发生的情况。
若本企业没有条件,则可委托有关单位做化验分析,并要说明情况,以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地做好分析化验工作。
5、讨论分析,作出结论
在以上各项工作的基础上,调查组进行实事求是的科学的分析,从而得出结论,向企业领导汇报,并以企业名义向上级机关报告。
在分析讨论过程中,若仍有部分人持异议,则在结论中将这种不同意见详加说明,并存档备查。
6、建立事故档案
每次事故发生后,经调查处理上报,应将每次事故的原始记录及各种调查材料立卷存档,妥善编号保存。对重大设备事故,更应强调保存一切资料,以备今后查阅昌敏。
7、采取对策,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的调查,目的不仅是为了友颤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更重要的是据以制订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限期实施。但是设备事故发生的原因可能不是一个,因此预防措施也可能不是一个,必须一一落实,而其中最主要的预防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㈣ 水电建设施工设备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电建设施工设备的质量安全管理,保证施工设备的安全,提高施工设备设计、制造、使用、拆装和维修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电建设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水电建设施工设备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三条发生施工设备事故应立即进行调查分析,调查分析必须实事求是,科学、严肃、认真,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第四条各级领导是安全第一责任人,也是设备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对贯彻执行本规定负责。各有关专业部门应按本规定的要求做好本职工作。第五条发生施工设备事故,凡涉及设计、制造、使用、安装(拆卸)、修理、检测等有关企业单位和个人,均应通过事故调查分析、研究有关事故责任。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水电建设施工企业施工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二章施工设备事故划分第七条凡由施工设备原因引起的施工设备损失、人员伤亡或其他灾害造成的施工设备损失,均定为施工设备事故。第八条施工设备事故按其损失大小程度划分为:

一、施工设备记录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2000~50000元以下的事故或经济损失不足以上数额性质严重的未遂事故。

二、一般施工设备孙燃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50000~1500000元以下的事故或经济损失不足以上数额15天内不能修复的事故。

三、重大施工设备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1500000~10000000元以下的事故或经济损失不足以上数额30天内不能修复或原施工设备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和安全水平的事故。

四、特大施工设备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10000000元及以上的事故。

五、施工设备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虽不足上述数额,但事故性质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也可定为重大施工设备事故或特大施工设备事故。

六、关于施工设备事故涉及人身伤害程度的划分按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执行。第三章施工设备事故调查报告程序第九条施工设备事故由设备管理部门归口负责事故调查分析和提出整改处理意见;涉及人睁坦身伤害的由安监部门配合参加事故调查分析;无设备损失只有人身伤害或其他灾害损失的由安监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施工设备事故报告应由设备管理部门归口统计上报。第十条施工设备事故的调查

一、特大施工设备事故应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组织进行调查分析。根据事故情况也可由电力工业部委托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分析。调查组中应包括有关企业上级部门的领导及设备管理部门、安监部门和科研、设计、制造等有关部门参加。

二、重大施工设备事故应有发生事故单位组织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单位的分管领导任调查组组长;调查组中应包括设备管理部门、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企业上级部门应派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参加;事故性质严重或涉及多个单位的事故,发生事故单位的上级部门的分管领导应亲自或授权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分析。

三、一般施工设备事故应由发生事故单位的分管领导组织调查分析;调查组中应包括设备管理部门、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及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四、施工设备记录事故应由发生事故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分析;调查组中应包括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五、电力部水电施工设备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和电力工业部水电施工设备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参加特大施工设备事故的调查工作。第十一条施工设备事故的上报

一、特大和重大施工设备事故应当日上报企业上级部门,在24小时内悉凯桐上报电力工业部,《事故报告》于10天内前报企业上级部门;20天内企业上级部门报电力工业部。《施工设备事故调查报告》应在60天内上报电力工业部,遇特殊情况,经企业上级部门和电力工业部同意,上报时间可延长到90天,特大机械设备事故结案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50天。

二、一般施工设备事故的工地应当日报企业的设备管理部门。《事故报告》于10天内报企业上级部门,20天内企业上级部门报电力工业部,《施工设备事故调查报告》应在30天内报企业上级部门。

三、施工设备记录事故发生事故的工地应3日内报企业设备管理部门。

四、《电力部水电建设大型起重设备安全月报》(见附表)于次月10日前报施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汇总后于15日前报“办公室”。

㈤ 特种设备事故如何调查处理新规定3月1日起施行!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3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因其本体原因及其安全装置或者附件损坏、失效,或者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造成的事故。根据规定,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对于跨区域发生、事故调查处理情形复杂、舆论关注和群众反响强烈的特种设备事故等情况,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事故调查进行督办,必要时可以直接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对所提供情况和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由组织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向社会公开。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2022年1月2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因其本体原因及其安全装置或者附件损坏、失效,或者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造成的事故。
第三条 以下情形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的特种设备造成的事冲乎故;
(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外部因素引发的事故;
(三)人为迹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实施违法犯罪导致的事故;
(四)特种设备具备使用功能前或者在拆卸、报废、转移等非作业状态下发生的事故;
(五)特种设备作业、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不当或者缺失而发生的事故;
(六)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驶出规定的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发生的事故。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下,依法开展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五条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整,任散州悉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对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七条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有关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查证核实。属于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直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对于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接到事故报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对于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逐级上报事故信息,应当采用快捷便利的通讯方式进行上报,同时通过特种设备事故管理系统进行上报。现场无法通过特种设备事故管理系统上报的,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24小时内通过系统进行补报。
第十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二)事故发生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已经采取的措施;
(四)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五)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第十一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以及对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逐级续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的24小时内及时续报。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并按照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的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派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指导,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接收特种设备事故报告信息。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四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必要时,应当对设备、场地、资料进行封存,由专人看管。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实行分级负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经过现场初步判断,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确定是否为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对于跨区域发生、事故调查处理情形复杂、舆论关注和群众反响强烈的特种设备事故等情况,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事故调查进行督办,必要时可以直接进行调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法应当由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的,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本级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也可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继续组织进行事故调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超过30日,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发生变化的,按照原事故等级组织事故调查。
第十七条对无重大社会影响、无人员死亡且事故原因明晰的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独立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
第十八条 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事故调查组。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一般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指定的人员担任。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清事故发生前的特种设备状况;
(二)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特种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及其它后果;
(三)分析事故原因;
(四)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
(五)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六)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类似事故发生和整改措施的建议;
(七)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八)整理并移交有关事故调查资料。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与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服从调查组组长领导,在事故调查工作中正确履行职责,诚信公正,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不得泄露有关事故调查信息。
第二十一条 根据事故调查工作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所聘请的专家应当具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生产、检验检测或者科研教学等相关工作经验。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事故调查工作需要,组建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专家库。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对所提供情况和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严格开展事故现场保护、勘察、询问及调查取证等相关工作。
事故调查期间未经事故调查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事故相关设备,不得隐匿、毁灭有关资料、物品,不得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相关单位进行技术鉴定,接受委托的单位应当出具技术鉴定报告,并对其结论负责。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认为需要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直接经济损失评估的,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评估机构进行。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出具评估报告,并对其结论负责。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在全面审查证据的基础上查明引发事故的原因,认定事故性质。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事故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认定事故责任。
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行为与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及其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在特种设备事故中的影响程度,认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所负的责任。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所负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伪造或者隐匿证据,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等,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向组织事故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和发生事故设备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程度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七)技术鉴定报告等有关证据材料。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事故调查组集体会审,并经事故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事故调查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交个人签名的书面材料,附在事故调查报告内。
第二十九条 组织事故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对事故调查报告以及资料进行整性审核。必要时,可以向事故调查组提出追加调查的要求。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应当自事故调查组成立之日起60日内结束。特殊情况下,经组织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事故调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经济损失评估时间与技术鉴定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因无法进行事故现场勘察的,事故调查期限从具备现场勘察条件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结束后,组织事故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组织事故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批复之日起15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意见送达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并抄送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第三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批复后的事故调查报告,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负有事故责任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公职人员进行处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和处理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事故责任相关单位应当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事故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将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事故发生地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 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由组织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六条 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由组织事故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归档保存。
归档保存的材料包括现场勘察笔录、技术鉴定报告、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批复文件等。
第三十七条 组织事故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之日起30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和批复意见逐级上报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第三十八条 组织事故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调查中发现的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制定或者修订建议。
第三十九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进行统计分析,根据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技术特点、事故情况,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防止和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事故报告、调查协调、统计分析、报送等具体工作,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也可以委托相关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机构承担。
第四十一条 与特种设备相关的其他安全事故,相关人民政府指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的,可以参照本规定进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2009年7月3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5号公布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㈥ 特种设备相关事故由哪个部门调查

法律分析:特种设备事故分别由以下部门组织调查: (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改谨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嫌歼悔批芹正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㈦ 事故是怎样的调查和处理的

(1)事故调查与处理原则。不论发生任何大小事故,都必须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和分析,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提出措施并指定专人限期完成。

(2)事故调查。

①轻伤事故、火警、一般火灾事故、其他各类事故的一般、微小事故,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召开事故分析会,事故主管部门参加,对事故原因、责任者做出结论并提出防范措施。

②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和其他重大事故的单位负责人,要积极组织抢救伤员、设备、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尽可能先做出标志、拍照伍郑、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应立即召集有关人员及事故主管部门人员,对事故的发生原因、性质、经济损失、防范措施等进行分析研究。

③重伤事故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安全技术、生产技术等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专项调查。

④死亡事故、重大和特大伤亡事故应立即由当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参加。

⑤调查事故,应充分利用摄影、录像、录音等先进手段。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仪表和操作记录、旁证材料等资料,应建立事故档案并妥善保存。

(3)虚枣事故处理。

①在处理事故时,按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责任者。

②凡因指挥错误、有章不循、忽视安全工作、缺乏安全生产制度、使职工无章可循、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和纪律教育。设施不按时检修、隐患不及时消除、劳动环境不安全而又不采取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或其他事故的,应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③凡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及违反劳动纪律而酿成事故的,要加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差橘拆事责任。

④凡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违反劳动纪律或发现危急情况而不采取应有的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或扩大事故的,应追究主要责任者的责任。

⑤对已构成犯罪而被免予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事故责任者,有关单位必须给予行政处分。

㈧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严格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兄誉出处理和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对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二章事故定义、分级和界定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第七条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第八条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

(二)通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自杀的;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的。第九条因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该事故的发生与特种设备本身或者相关作业人员无关的,不作为特种设备事故。

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发生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但经本级人民政府指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其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特种设备事故。第三章事故报告第十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第十一条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报蔽尘山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对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

对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事故发生单宏中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配合工作。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二)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三)已经采取的措施;

(四)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五)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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