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这问题很广泛,可以搜一下网络。大体是这样的:市场经济是依法规范的竞争经济,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市场交易行为和秩序、与市场密切相关的劳动、社会保障等规范,都是以市场活动为核心的法律规范。中国在建立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不断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不仅为市场经济的培育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条件,而且为公私财产权的保护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建立提供了较为有效和全面的制度保障。
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1992年中国明确宣布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后,市场经济立法的步伐明显加快。特别是八届、九届全国人大有计划的市场经济立法活动,一系列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顺利出台,从而初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
(一)宪法的修订
中国现行宪法颁布于1982年12月4日。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和建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础和依据,宪法首先对经济体制改革的现实做出了积极的反映,表现在1988年、1993年和1999年连续三次对宪法的修正。199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同时还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明确写入了宪法,并将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把“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制目标写入宪法。上述三次宪法的修改使得有关的规范和内容进一步适应客观实际,为社会的全面发展与进步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从而更好地发挥其根本法的作用。
(二)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的制定
市场主体主要是企业,企业立法占有关市场主体立法的绝大部分。50多年来,中国都以所有制为标准来划分企业。企业工商登记,首先要标明其所有制性质,分为全民、集体、私营和个体等四种。这四种划分标准不科学,例如私营和个体企业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来看,又不是处于平等的地位。这种划分,显然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为此,中国分别于1993年、1997年、1999年颁布了《公司法》(1999年修订)、《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三部法律。这三部关于市场主体的法律,不是以所有制为标准来划分企业,而是按出资者的形态和出资者责任来划分的,如此以来,健全了中国有关市场主体的立法,使以往按照所有制来区分企业形式的做法得到改变。
《公司法》为国有企业的改革确立了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组织机构、公司股份与债券的发行与转让、解散与清算、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以及违反公司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公司法通过调整公司的内外关系,保障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适应了市场经济的需求,并与国际接轨,改变了滥设公司的状况,为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颁布与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一,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的分离。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股入公司的资产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这意味着,包括国有出资人在内的公司的股东在出资后仅享有股东权,公司则对出资人出资形成的财产享的包括所有权在内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因此,公司可依法对其拥有的财产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实现了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分离。第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依照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三,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依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又依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换言之,公司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合伙企业是企业组织形式的一种,它是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虽然是多投资主体举办的企业,但它不同于公司,其本质特征是出资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财产、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解散与清算、法律责任等问题。其宗旨在于调整合伙关系,保护债权人利益,促进合伙经济发展。中国的私营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合伙企业;企业联营中,也有一批联营组织属于合伙性质。但是,《民法通则》对合伙仅作了原则规定,不能合伙企业的发展需要。因此,合伙企业法对保障多种经济的发展十分必要。
个人独资企业是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实行准则主义,其设立本身不需经过审批。个人独资企业有两大特点:一是出资人控制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和继承;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二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上述三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过去以所有制划分企业的标准正是过渡到以企业资本构成和投资者责任形式为标准,中国开始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市场经济主体 结构。原国有企业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逐步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从而在企业的组织形式上,以公司制企业为主,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形式。这样,有利于实现市场主体之间真正的平等,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公平竞争秩序,因而符合市场经济运行的需要。
(三)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制度的制定
中国已经颁布的这类法律制度,包括合同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担保法等。
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新《合同法》对规范市场经济行为具有重要意义:(1)实现了合同法的统一;(2)对合同的订立作了详细的规定;(3)承认了法人越权订立的经济合同仍然对其产生约束力;(4)采纳了英美法上的隐名代理制度;(5)确立了合同履行抗辩制度和债的保全制度,保障交易的安全;(6)完善了违约责任制度;(7)建立了总则和分则并立的合同法体系,增强了合同法的适用性和现实性;(8)为增强合同法的可操作性,在立法技术上,为求简练,合同法大量使用了参照条款,以便操作;(9)对合同的解释方法进行了明确规定。
《担保法》于1995年6月 30日通过,是调整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以担保方式保险其债权实现的法律规范。参照大陆法系的立法经验,中国担保法规定五种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留置和定金,适应了经济发展和融通资金的需要。
《票据法》于1995年5月10日通过,是调整公民、法人因票据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它规定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票据制度,确定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具有强制性、技术性、国际统一性的特征。
《保险法》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2002年10月修订,是调整公民、法人因保险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证券法》于1998年12月 29日通过,是调整因证券的发行、交易和管理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旨在建立和发展统一的证券市场,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发行、交易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市场管理秩序的法律制度的制定
在市场管理秩序的法律制度方面,中国先后制定了《标准化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拍卖法》等,分别对市场的公平竞争、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广告行为、拍卖规则等作了相应的规定。
在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方面,先后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对理顺金融关系、完善金融体制,废除传统的结算方式,实现货币支付的票据化等都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在规范涉外管理秩序方面,颁布了《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与此同时,国务院又制定了一批配套的涉外经济法律法规。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先后制定和修订了《商标法》、《着作权法》、《专利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实施国际着作权条约的规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此外,1993年9月我国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开始明文保护商业秘密,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还列有专章,规定了对严重侵犯商标权、侵犯版权、侵害商业秘密及假冒他人专利者进行刑事制裁。目前中国已经建立了一个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在资源和环境保护方面,先后颁布实施了《矿产资源法》、《煤炭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电力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与此同时,国务院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布了相应配套的有关环境保护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已经完备起来。
在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方面,中国行政程度立法有很大的进步。1996年通过了《行政处罚法》,确立了处罚权限和处罚机关依法设定原则,处罚公正、公开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和保障权利原则,并对处罚的听证程序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给予受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约束或因此造成损害的行政相对人以法律程度和实体的救济。
(五)宏观调控的法律制度的制定
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方面,为了建立健全宏观经济调控体系,转变政府职能,中国制定了《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对外贸易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价格法》等。预算法,是规定预算的编制、审议、通过和执行的法律,其目的在于预算的编制、审议、通过程序规范化,强化对预算决算执行的监督,保障预算收支平衡。中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成功地进行了税制改革,它涉及中国原有的流转税制、所得税制、资源和财产税制、目的行为税制的方方面面、大大小小38个税种。经过这次改革,使中国的税收制度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道路,而且使增值税这种具有公平、中性、透明、普遍特点的税种成为中国流转税的主体税种,使流转税和所得税成为中国整个税收制度体系的主体,同时,也充实和增设了辅助税种,从而统一了企业的税负,加强了税收征管,以强化税收宏观调控功能,调节各经济主体利益,推动市场经济发展,保障社会公平。价格法规定经营者自由定价的基本原则、价格主管机关的职责、价格的总水平控制等内容,以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水平,实现有效地调节价格的功能。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价格法》规定的价格听政制度,价格听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重要制度,确立了一个由政府、调定价申请人以及消费者三方共同参与论证、相互制约的价格形成机制,从而将政府制定价格的行政行为纳入法定的轨道和规范的程序,为决策结果更加民主、科学和公正创造了条件。
中国于1985年就制定了《会计法》(1993年、1999年两次修订),1992年11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以及13项行业会计制度和10项行业财务制度,结束了中国40多年来在计划经济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会计模式,确立了与市场相适应并符合国际惯例的新会计模式。2000年6月由国务院发布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制度》,至此,基本上形成了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行业会计核算制度——企业会计核算制度的会计制度体系,建立起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六)劳动及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的制定
在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方面,先后制定了《劳动法》、《工会法》。劳动法是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劳动法。与此同时,国务院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为了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又颁布了大量的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行政法规或规章。
(七)司法审查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在建立司法审查机构和司法审查程序方面,中国在人民法院中建立了行政审判庭,1989年颁布了《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建立了中国比较系统、完整的司法审查制度,它包含着许多重要的实体性规范条款以及应当从实体法的角度加以理解的表现为程序形式的条款。
中国按照WTO法律制定或者修订的法律法规已陆续对相关的司法审查做出了规定,如新修订的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分别取消了行政机关的终局裁决权,均赋予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新制定的反倾销、反补贴、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以及其他有关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的行政法规,均对相应的司法审查做出了规定。2002年8月通过并于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则进一步扩大了司法审查的范围,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关国际贸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2年11月21日颁布并将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审查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了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行政审判工作的新形势,继《关于审查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后,出台的有关人民法院审查与世贸组织规则相关的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的重要司法解释,对于人民法院承担世贸规则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法律文件规定的司法审查职责,保护参与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程序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监督和维护反倾销、反补贴行政主管机关依法行政,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中国在权利的保护方面,在制度安排上是非常周密的,国外这方面的保护一般尚处于对“权”的保护上,而我们的司法审查不仅仅限于对“权”的保护,可以说在对“利”的保护已经超出国外的水平,在审理行政机关不作为的问题上更是比外国做得好。应当说,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问题上,中国的行政诉讼不仅达到了WTO的要求,而且,在某些方面的规定和实践效果上已超过了WTO的要求。
综上所述,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都一直在朝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目标而不断进行制度创新,推动了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逐渐形成。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轮廓已基本形成,与世贸组织规则接轨的法律体系正在完善。
Ⅱ 我国主要经济法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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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于1993年12月25日由国务院颁布。g.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于1993年12月13日由国务院颁布,1994年1月1日实施。h.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于2006年12月31日重新修订,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i.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由国务院1986年9月15日通过,自1986年10月1日施行。j.《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于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次会议对该法做了个别修订,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该法做了较大修改。
2)金融法a.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华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法〉的决定》修正。b. 《证券法》 《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 《证券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对《证券法》个别条款的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 《证券法》作了大幅修订后重新颁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c. 《票据法》 《票据法》于1995年5月10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正式通过。自1996年1月1日起实施。d.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3)产业政策法a. 《煤炭产业政策》 《煤炭产业政策》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7年11月23日通过,自2007年11月23日施行。b. 《农药产业政策》 《农药产业政策》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总局于2010年8月26日通过,2010年8月26日施行。c.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向总行推荐外汇贷款项目产业政策问题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向总行推荐外汇贷款项目产业政策问题的通知》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90年9月20日通过,自1990年9月20日施行。d. 《工产业政策产业政策[2010]第4号--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指导意见》 《工由工业化[2010]第4号--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指导意见》于2010年12月31日通过,自2010年12月31施行。 4)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2009年10月1日施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自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5年通过,于2002年及2009年修正。
5)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自2001年10月1日施行。
6)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4年4月6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施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4年通过,于2004年修正。
7)自然资源法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9年8月27日通过,自2009年8月27日施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9年10月31日通过,于2009年修正。b.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于2011年1月8日通过,自2011年1月8日施行。由国务院2000年1月29日通过,于2011年修正。c.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8年10月29日通过,自1988年10月29日施行。d.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9年8月27日通过,自2009年8月27日施行。e.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9年8月27日通过,自2009年8月27日施行。f.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9年8月27日通过,自2009年8月27日施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5年6月18日通过,于2002年和2009年修正。g.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4年4月1日通过,自2004年4月1日施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2年8月23日通过,于1999年及2004年修正。
8)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自1989年12月26日施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79年通过,于1989年修正。
四、市场经济监督法
4.1含义
指国家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经济监督所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审计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统计法等。
4.2市场经济监督法
1)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6年2月28日通过,自2006年6月1日施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4年8月31日通过。于2006年修正。
2)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9年10月31日通过,自2000年7月1日施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5年通过。于1993年及1999年修正.
3)注册会计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于1993年10月3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自1994年1月1日施行。
4)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于1983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2009年6月27日修订,自
2010年1月1日施行。
五、市场经济社会保障法
5.1含义
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保证社会安定和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我国主要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障法等。
5.2构成
1)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2009年8月27日通过,自2009年8月27日施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4年通过。于2009年修正.
2)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员会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施行。 3)社会保障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由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5年1月31日通过,自2005年1月31日施工作的意见》行。
六、市场经济程序法
6.1含义
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如何处理解决经济法主体之间因行使经济权利和履行经济义务而发生的经济纠纷案件的程序法。在我国主要包括经济仲裁法、经济行政复议法、劳动仲裁法等。
6.2构成
1)经济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4年8月31日通过,自1994年8月31日施行。
2)经济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于1999年10月1日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施行。
3)劳动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8年5月1日施行。
评价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经济法律体系,形成一定的理论框架,但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很多法律内容尚不完备,存在诸多问题。其表现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立法体系某些重要的环节有漏项现象;二是现行的法律法规过于陈旧,已经不能适应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亟需修订,充实,更新有关的法律、法规;
三是现行经济法律、法规之间不协调,不衔接,尚有诸多矛盾与冲突,如经济管理权交叉,执法部门重叠,同一法律法规规定二个管理机关,或同一行为属不同性质分别属于不同法律调整。另外,我国的经济法监督体系还不完备,需要解决。从现实情况看,虽然监督的部门较多,既有内部监督,又有外部监督,但监督的效果并不理想。还缺少操作性强的监督法律法规规范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行为。针对以上不完备,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应对: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2.在社会上、特别是学校开展法律讲座。3.早日完善经济法体系,制定较为完备的经济法,并加强对经济法执行的监督力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
国家立法机关要转变经济立法的观念,凸显原则规定与灵活规定并重的方针,提高重要经济法律的立法层级,改善经济执法的分歧和冲突,加强对经济执法和司法过程的全方位监督。当然,法律体系的完善不是一朝一夕的,但这个问题不解决是不行的,希望我国尽早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特别的是经济法体,以维持社会经济秩序协调、稳定、高速的发展。
Ⅲ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各种法律的总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
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首先应规定市场主体资格。市场主体就是法律上的人格者,即享有平等、自由权利的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就是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主要是企业和经纪人,因此,关于市场主体的立法也应该是关于企业立法和经纪人立法两个方面的立法。
2、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制度: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强调市场主体行为的自主性,同时,国家也要从法律上对市场主体的行为加以规范,依照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制定一整套共同行为准则。这些行为准则应以规定并保障市场主体的权利为主要内容,如:物权法、债权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交易法、动产担保交易法、房地产交易法、期货交易法等。
3、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制度:
市场主体从事活动,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运行所要求的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准则和规范,服从市场体系的监督、管理和约束。国家依据要从全社会的利益出发,对市场实行干预和调控,维护市场的统一性,创造平等竞争环境,保证正当竞争者的权益、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应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反倾销法等。
4、规范市场宏观调控的法律制度:
市场经济的逐利竞争性,决定了其可能导致市场垄断特别是行业垄断、地区保护、假冒伪劣产品和坑蒙拐骗经营、环境污染、公共资源浪费等。因此,国家应从整体利益出发,采取间接宏观调控措施,从企业外部进行适度干预,确立起健全的和强有力的宏观调控体系,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
从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来看,我国市场经济宏观调控应包括:预算法、银行法、税法、计划法、物价法、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法、国有资产法等。
5、规范程序和资格的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法律中,有些执行程序和主体资格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例如商事仲裁法、破产法、拍卖法、提存法、注册会计师法、公证法等,对其执行程序或法律主体资格予以明确规定。
6、规范劳动及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
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依赖于市场主体行为规则和市场秩序的法律规范,还必须以社会安定为前提。因此,我们必须完善劳动与社会立法,建立起适合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劳动法、劳动就业法、工资法、劳动保护法和社会保障法,以维护社会安定,确保市场经济正常运行。
Ⅳ 社会主义经济法包括
问题一:经济法都包括什么? 经济法每年考察的分数不太多,属于次重点科目。在2009证券法调整到商法进行考察后,经济法部分设计的内容还有《竞争法》《消费者法》《银行业法》《财税法》《劳动法》《土地法和房地产法》以及《环境保护法》七部分内容。尽管如此,2009年司法考试《经济法》的分值比2008增加了5分,总分达到45分,是卷一分数最高的一科,考查的形式是5道单选题、12道多选题和3道不定项选择题。 2010司法经济法单选考查5道,多选考查12道,不定项选择题3道,共计35分。
问题二:经济法都包括那几部法律? 经济法是一个大的法律门类。主要包括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公司法、土地管理法、统计法、会计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个人所得税法、增值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证券法、保险法、拍卖法、招标投标法、产品质量法、审计法、劳动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等。
问题三:中国目前的经济法包括哪些 经济法是协调国家经济运行之法。自奴隶制社会产生国家以来,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包括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发展和运行都需要国家协调。但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法与以往不同,资本主义国家实行市场经济,进行市场经济的过程也是保障立法的过程,从自由资本主义到垄断资本主义,实行自由市场经济和现代市场经济两个阶段,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和对经济运行的协调愈益深入加强。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法因实行计划经济和实行市场经济而明显区别。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政企分开,国家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是以间接手段为主协调经济运行,这是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法的重要特征。为发展社会主义现代市场体系,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我国的经济法律规范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经济法”的概念是1755年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出版《自然法典》时首先提出。在我国,“经济法”的概念是从1979 年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文件中开始使用。
以简练的语言说明经济法概念的内涵,即揭示经济法的本质属性,重要关键是概括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那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呢?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特定经济关系不是一切经济关系,也不是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特定经济关系是通过物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
2.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经济协调关系由经济法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经济法调整市场主体组织管理关系。企业是市场经济体系的主体。企业在设立、变更、终止和企业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称为市场主体组织管理关系。调整市场主体组织管理关系的法律主要由企业法构成。
(2)经济法调整市场管理关系。市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称为市场管理关系。经济法调整市场管理关系有利于完善市场经济机制,规范市场行为,有效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调整市场管理关系的法律主要由规范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构成。
(3)经济法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国家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配置,推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的调节和控制,称为宏观调控关系。宏观调控体系以间接手段为主,弥补市场调节的自发调节缺陷,消除经济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调。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主要由国家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构成。
(4)经济法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社会保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称为社会保证关系。经济法调整社会保障关系有助于充分开发、合理利用劳动人力资源,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主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构成。
根据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理解,我们可以对经济法定义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问题四:经济法有哪些课程? 经济法学专业及其研究方向 (公司法与企业法、金融法、合同法、国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国际法、税法、房地产法、破产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方向)
我认识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在职研这边的咨询老师,你如果还有什么不清楚的话,可以直接加下她99 21功109 47详细咨询下。希望可以帮到你。呵呵
问题五: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括()多选 A.宪法和行政法 B.民商法和经济法 C.刑法和程序法 D. 选AD
B应该是民法商法和经济法
C应该刑法和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不过民法商法好像也可以叫民商法,不过好像课本上一般写的都是民法商法
问题六: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和社会主义的经济法有什么区别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
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
(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是国家干预国民经济运行或是为解决市场失灵而产生的法律,当然也有学者认为它还解决 *** 失灵问题.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是产生的基础不同
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主要是基于市场经济,当然是在市场经济的负面因素出现以后,即市场失灵问题产生后,才开始介入的,在这之前,资本主义奉行不干预政策.社会主义国家则是基于计划经济, *** 干预,但 *** 失效,对经济发展不力,才由法律出面去解决和协调的.
二是规范的重点不同
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主要体现为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我们知道,在美国和日本,反垄断法被称为“经济宪法”;而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主要体现为宏观调控法,虽然也开始搞反垄断法,但其重点是在宏观调控法领域.当然,其在理念、价值、宗旨、作用、产生的背景、时间上都可以进行区分.
问题七:我国经济法的体系有哪些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
2、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
3、经济法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
我国经济法主要包括四大方面内容:
1、关于企业组织管理的法律规范,如《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
2、关于市场管理的法律规范,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证券法》等;
3、关于宏观调控的法律规范,如《统计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对外贸易法》等;
4、关于社会保障的法律规范,如《残疾人保障法》、《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等。
经济法的巨大作用:
1、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2、引导、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3、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4、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Ⅳ 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有哪些
这问题很广泛,可以搜一下网络。大体是这样的:市场经济是依法规范的竞争经济,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市场交易行为和秩序、与市场密切相关的劳动、社会保障等规范,都是以市场活动为核心的法律规范。中国在建立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不断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不仅为市场经济的培育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条件,而且为公私财产权的保护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建立提供了较为有效和全面的制度保障。